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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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标准的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民爆器材行业产业技术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近十年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践和民爆器材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产品结构调整带来的实际(现实) 此标准由国防科工委于2005年4月11日发布,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4 总则,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第3.1条,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持了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相一致,是指导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

2、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4.2 “以人为本”思想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第3.2条,将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确定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立了一切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措施的出发点,首先要保护人,其次是保护财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为制定本民爆安全规程奠定了理论基础。,4.3 “三同时”和执行民爆安全规范是安全工作的基石,第3.3条,贯彻国家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来自于基础建设,只有从

3、项目建设的源头做起,安全工作才会有一个好的基础。民爆行业“三同时”项目的具体要求已经在民爆安全规范中充分体现。贯彻“三同时”要求就是要严格按照民爆安全规范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安装施工、投入使用 。,4.4 “三少三隔开”是降低事故风险的关键措施,第3.4条,要求在设计民爆建设项目、立项研究民爆器材科研课题、安排民爆器材生产工作时,力求实现在危险现场的作业人员、危险品存量、涉及的危险工序尽可能少;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要隔开,危险性生产线与非危险性生产线要隔开,危险性操作与非危险性操作要隔开。其目的是一旦发生事故,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隔开有多种技术手段,可采用距离相隔,也可采用抗爆墙相隔

4、。隔开并不是最佳办法,但是在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下,仍是被普遍采用的关键措施。,4.5 消除事故致因因素是实现生产安全的根本途径,从产品及原材料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化学性、物理性,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心理、生理性以及行为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针对事故致因因素采取直接措施,是实现安全的根本途径。同时应贯彻执行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直接的、间接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民爆安全规程3.5条规定: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4.6 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是安全生产的基本策略,第3.6条的基本思想是要依靠科技进

5、步,逐步实现本质安全。一方面要淘汰不安全的民爆产品、工艺、设备等;另一方面要推广和鼓励本质安全性好的民爆产品、工艺、设备等,从生产的源头上抓安全。 以上六条原则,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不能分割,是统一整体,是安全工作的总思路、总方法、总策略、总战术。,5 综合安全管理,5.1 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第4.5条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明确,民爆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中设置多少专职安全人员数为合格,尽管目前还找不到国家统一规定的数量或比例,一般来说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不应该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至少不能少于一人。,5.2 关于

6、岗位责任制,第4.1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基本要求。,5.3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3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以及吸取事故教训,编制能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往往可汇编成XXXX企业安全管理手册等,通常包括表1的内容。 操作规程是指为规范某一类作业行为而编制的技术文件。一般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参数、作业程序、作业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 规章和规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文实相符,应急情况有处置方法或避险措施。,表1 有关安全生产规

7、章制度目录,5.4 关于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4.1条中做了规定,对作业人员的要求在4.6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4.1条规定,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第一责任人应该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这里指的委托人应该具有能全面承担所委托企业安全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如大型企业集团的二级法人代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取得上岗证书,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证书;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

8、格证书。 第4.6条规定,岗位操作和特殊工种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5 关于安全投入,第4.4条对企业安全投入作了要求。具体体现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企业安全投入的体现方式 企业安全投入是保证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安全投入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测与评估、安全隐患整改、劳动保护和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事故预防等费用。安全投入在企业内部应该做到:年初有计划,财务有帐户,年终有决算,效果有检查。 原则上讲,安全投入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有效预防事故的要求。 2)充分性、有效性判定 充分性判定: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9、求,满足有效预防事故的要求。 有效性判定:安全投入有效性,简单地说就是花的钱是否见到效果,有些工作是可以直接判定效果的,有些工作只能作定性描述。例如某企业花100万元用于改造消防水源,解决了多年消防水不足的问题,实地观察蓄水情况确实满足要求,这就证明安全投入是有效的;反过来说,现场检查发现蓄水池水量仍不足,水源水量不足,那就是此笔资金投入无效或不足。,5.6 关于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劳动保障条件,第4.6、4.7、4.8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作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教育:通过岗前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四新教育、资格培训等形式使从业人员在安全知识、技能和意识方面与其

10、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危险工种操作人员接受上岗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有害性方面的知识,掌握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目前民爆危险性工种的上岗培训基本上是由企业自己组织的,民爆安全规程中仅说“按规定”是指其他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起重工、司炉工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劳动保护: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最关键的是应保质保量发放。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就是应该执行标准,并按照标准验收;至于发放数量的问题各单位应作出统一规定。,5.7 关于民

11、爆器材专用设备,对于民爆器材专用设备,多年来始终对其慎重管理,但全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以界定,也无统一定义。原兵器工业总公司曾试图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式规范民爆器材专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这种做法已被取消,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不利于技术进步。民爆专用设备大致可以按如下三种类别加以界定: 第一类: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直接施加冲击、撞击、摩擦、挤压、碾磨、振动、捏合、喷射、烘烤等作用且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如粉碎机、球磨机、碾混机、乳化机、输送泵、制粉塔、干燥器、振动筛、装药机等。 第二类:伴有放热反应或放出大量气体或生产易燃

12、、易爆、有毒物质的反应器。如硝化机、膨化机、起爆药反应釜等。 第三类:用于检验爆炸物品爆炸性能或其他性能时有可能产生意外爆炸事故的一类检验装置,以及在有易燃易爆粉尘、气体存在的危险场所使用的非标机电设备和装置。如雷管震动器、导通器等。 专用设备管理内容: 第4.9条要求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6.1条要求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投入生产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

13、工程建设和生产中选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生产不同种类民爆产品的企业,所涉及民爆专用设备是不一样的,故民爆生产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的专用设备管理目录,建立包括专用设备在内的企业设备管理制度。,5.8 关于安全技术档案,第4.10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作了要求。 1)技术档案 与产品和生产工艺有关的设计资料和指导安全生产运行的资料。 2)设备档案 设备购置、运行、维修和维护、检测、报废、处置的信息和资料。 3)事故档案 事故统计、分析、处理、整改措施落实的音像、实物、文件等资料。,5.9 关于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 三级

14、危险点管理是根据生产、贮存、使用物质的危险性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危险点划为三个级别,为控制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对不同等级按不同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管理。 巡回检查是指各级检查负责人对负责的危险点,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履行职责的检查。 “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在兵器行业有专门标准(WJ 2157-1993),该标准的基本思路非常好,但分级标准和巡回检查次数并不一定适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制度。,5.10 关于生产作业,1)均衡生产 均衡生产是根据设备、人员等生产要素的实际能力合理地、平均地安排生产量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任何超负荷、突击方式组织生产对安全

15、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突击生产造成生产事故已屡见不鲜。,2)生产作业时间的限制性规定(4.15条) 火工品严禁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生产; 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严禁在当日零时至次日6时生产; 当遇有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由于火工品生产各工序均较危险,且普遍采用手工作业,部分工序如起爆药剂传送一般在室外由人工传送,若夜间工作危险程度将明显增加,再加上人的生物节律,夜间作业出错概率将明显增加,为此管理规范的工厂,火工品生产一般都安排在白天生产,最迟也不得超过22点。这是对企业夜间突间突击生产强制性限制措施。作业时

16、间的规定主要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委办爆(待查)200586号)要求制定的。对于恶劣天气,应停止生产、装卸、运输活动,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应严格执行。,3)允许24小时连续生产的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线必须是全自动化全连续的,主要危险岗位无需人员现场操作(必要的配料、装运和包装人员以及现场巡视人员除外); 生产设施之外的生产现场无危险品滞留(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常出入口及周转的除外); 产品包装后能及时运离生产场所; 生产设施及安全质量监控仪器能满足连续自动生产的需要;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清晰、完整、准确的自动

17、生产运行记录、监控纪录; 安全控制(自动、手动)和报警装置配备齐全、有效; 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经过必要的演练。,5.11 关于清扫管理,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过程中清扫制度十分重要,它既关系到安全问题,又关系到文明生产和环境问题。过去和近年来的事故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民爆安全规程中清扫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日常当班收开工清扫:根据不同产品性质、设备结构等,在各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规定,规定当班人员开工和收工时清扫事宜。这一类清扫一般来说对于难以清理的设备应允许残留少量危险物,作业台、作业场所等应彻底清扫干净。,2)节假日或长期停产收开工清扫:节假日一般指国家法定假期,长时

18、间停产一般是指停产一周以上,这一类清扫应列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这种清扫要求对设备、作业台、作业场所以及有可能积存危险物品的隐蔽处彻底清扫干净。收开工清扫质量应由企业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签发收开工验收单。,3)危险场所施工或设备设施检修时的清扫:应在作业施工单上列出清扫的部位、措施和验收办法。 4)轮换品种生产:对于一个工房内建有轮换品种生产线时,工作现场不得存有前面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包括半成品),建议企业应建立验收、检查制度。,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民爆安全规程中有关清扫管理的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5.2.8条规定:“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

19、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一般应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一定手段才能清扫干净。 第5.2.12条规定:“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危险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排风、回水管系统的清扫,这类事故案例很多。 第5.2.13条规定:“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应注意防止长期积累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第6.2.2.3条规定:“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

20、道及周围环境彻底清理残药,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药尘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措施,不能盲目处理。 第6.2.3条关于“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规定如下:“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

21、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的不应接受;c) 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有危险的废旧器材主要指有夹层、空心管、反应器(罐)、阀门等,回收时一定要严格清扫。 第7.1.11条规定:“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彻底清扫,清扫垃圾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第7.1.12条规定:“拆除危险品生产废旧工房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这两条的核心是要注意隐蔽处的清扫,防止盲目施工造成事故。 第8.1.18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

22、销毁。”,5.12 关于安全评价 WJ 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委爆办200431号文已经予以了明确规定。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四种。 5.13 关于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4.17条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按照WJ 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生产企业的易地重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设施应进行验收评价。,5.14 关于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和工(库)房的管理,1)参观人员:办理手续,穿戴劳动护具,

23、禁带违禁物品,关闭移动通讯工具。(4.22条) 2)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在企业安全管理受控状态下进行。(4.23条),5.15 关于在生产线上批量试制的管理,第4.21条规定了在生产线上批量试制的要求: 1)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2)试验中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3)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5.17 关于标识与标志管理,1)标识:表明物质的存在状态及特性。 它通常以文字、声、光等形式传递信息。文字标识的内容经常在标志中存在。如声音报警,“禁止合闸”等。 2)标志

24、:应符合安全标志(GB 2894-1996)、安全色(GB 2893-2001)的要求。 禁止标志(红色):禁止或制止人的某种行为。 警告标志(黄色):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 指令标志(兰色):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的行为。 提示标志(绿色):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 3)标志示例:危险品、禁止吸烟、严禁烟火、严禁穿化纤衣服。 4)标识示例:“疏散通道”、“雨淋开关”等标志。 本民爆安全规程多处提及安全标志的要求,主要条款有:第4.24条提出了总的要求;第6.8.8条对防雷接地体作了要求;第7.1.9条对紧急疏散通道作了要求;第7.2.4条对工(库)房作了要求;第8.1.3条对厂内运输道路限速作

25、了要求;第8.1.4.c条对运输汽车作了要求;第8.1.9条对起爆药传送人员作了要求;第8.2.6条中转库、总仓库区作了要求。 本民爆安全规程对工(库)房设置的警告性标志牌的要求已在附录A中作了较详细规定。运输汽车的标志也有明确要求,即按照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其中运输爆炸性物品的箱式运输车侧面必须悬挂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标志符号,驾驶室车顶上还要设置等腰三角形顶灯。但是对其他要求设置标志牌的场所均未作具体规定,建议采用国家统一标志安全标志(GB 2894-1996)、安全色(GB 2893-2001)。 起爆药传送人员的标志,则各单位均有自己的特色,但

26、必须显著醒目、真正起到警示作用。,5.18 关于防止射频和移动通讯工具进入危险区域的规定,本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射频和移动通讯工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若干条: 1)第4.20条规定,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带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本条主要考虑对于GPS等卫星导航终端将在危险品运输车上推广使用时,安全性能仍需要经过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后方可进入。 2)第4.22条规定,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的人员,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这主要指上述人员可以带手机进入工(库)房,但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应拆装电池,最好还是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 3)第6.6.4条规定,移动通

27、讯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这一条重点是指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库房主要考虑库房风险较大,对有射频、静电危害的工房也应禁止,如电引火元件、电雷管工房。 4)第9.3.4条的c)款规定,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试验及销毁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6 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6.1 工艺管理基本要求 第5.1.1条、第5.1.2条、第5.1.5条中对工艺管理作了基本要求。 1)工艺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艺管理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艺文件的管理;工艺过程控制的管理;工装的管理;工艺纪律的管理。 2)工艺技术规

28、程 工艺技术规程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条件、技术参数等。 3)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允许将两种规程编制在一起,统称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将“安全技术通则”或“安全技术守则”等编在第一部分,接着再编制“安全工艺技术规程”,在每个工序的工艺技术规程最后编进安全注意事项。 工艺技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转让过程最重要的部分,但是,技术是否成熟?安全问题是否解决?试产过程中出的安全责任由谁负责?受让人应该在转让合同中予以约定。,6.2 设备设施管理基本要求,1)专用设备的管理 按照本讲义稿第5.7条执行 2)国家强制认证或检定的通

29、用设备 由国家质检机构认定的检验单位,按照国标或行标认证或检定的安全设备、设施、仪表等。如防爆电器等。 强制认证产品(CCC标志):国家第一批公布132种。电器设备等。 强制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及其安全附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出售和购买的注意事项 a)购买设备:应选择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未经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或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 b)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7 消

30、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以及作业场所存在大量危险有害因素,只有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因此可以将民爆安全规程中“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以及“作业场所”三章共115条款的内容按照危险、有害因素分别归纳成以下安全对策措施:,7.1 防止明火危险,明火是指肉眼可见的火。 常见的火种有:烟火、烧焊动火、电火花、外部火灾侵入、使用发火材料等。 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如下: 第6.2.1.6规定:“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由于电气选型不当

31、,极易产生电气安全事故,具体要求可以参看民爆安全规范第12章。 第6.2.2.10条规定:“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生火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 此条在各企业管理中方式略有不同,但必须做到有审批手续、有现场监督人、施工人员有上岗操作证书。审批单上应注明施工方法,监护人、安全注意事项、收开工验收等内容。 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

32、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本条核心内容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生产区内应设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在危险区域内设专门动火烧焊地点便于管理。 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未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在危险工房内施工时应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应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电焊时要注意防止杂散电流引入危险生产区引起电火花。 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

33、销爆处理,经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销爆工作的确认一般应由该项目的企业审批人,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部门、生产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确认。 隐蔽处应进行销爆处理:冲洗、溶解、煮洗、浸泡、烧毁、爆炸等方法。 f)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监护人员既要懂业务,又要有责任心,不能随意指定。 第6.4.1条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 生产区和库区的储水量按照民爆安全规范第9章确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6.4.2条规定:“按照GB 50089和GBJ 140的规定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34、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灭火器选型合适,配备数量应满足要求(灭火器的选择:1211灭火器、泡沫灭火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设置数量:1个/80)。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有灭火工具,放置位置便于取用。火灾类型与灭火器适配示例见表10。,表10 火灾类型与灭火器适配示例,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灭火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4.3条规定:“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雨淋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 第6.4.4条规

35、定:“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7.2 防止意外过热危险,意外过热是指失控下的各种加热现象。 危险、有害因素有:供热系统、摩擦、化学反应热、电流过载、暴晒、烧焊等。(可以用轮碾机着火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所涉及的条款有下列几种情况的规定: 第5.2.1条规定:“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强调了原料应分类存放或加工,危险品远离热源。 第5.2.2条规定:“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

36、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强调了经加工后的原料或半成品应及时散热。 第5.2.5条规定:“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应相容;对于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应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摩擦、撞击。”强调了防止设备仪器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第5.2.8条规定:“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强调了防止设备内物料结晶或结块而引起摩擦过热(山东某厂乳化炸药爆炸事故);对于乳化炸药

37、中的硝酸铵水溶液、乳化基质一般采取保温措施,但长时间高温加热就会带来危险;螺旋输送时的金属叶片若与槽体长时间摩擦必将产生过热。 第5.2.9条规定:“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强调了防止机械杂质热点产生过热事故。 第5.2.14条规定:“用于危险物品的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强调了危险物料的包装物远离热源,及时销毁。 第5.2.15条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

38、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程。”性能不稳定的工业炸药或火工药剂有可能造成自分解、自燃;炸药制品及火工品的返工处理是事故频发点。,第6.2.1.1条规定:“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提示了设备设计、制造、加工等过程中应防止摩擦、撞击和材料的稳定性。 第6.2.1.2条规定,“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

39、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提出了设计输送螺旋、搅拌器等设备时应注意的技术措施。 第6.2.1.5条规定,“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人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强调了润滑油既可起到防止旋转机械产生过热作用,但它本身若与氧化剂结合就可产生意外危险。 第6.5.1条规定:“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GB 50089执行。”民爆安全规范已做了明确规定的,在此做了进一步强调。 第6.5.2条规定:“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

40、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试运行可以防止泄露、管道爆裂等事故;采用蒸汽采暖是一定要设有减压阀方可入危险共(库)房。,7.3 防止传爆和减少事故损失,阻止爆轰波继续传播,防止事故损失扩大的一类技术手段。 安全对策措施有:隔爆与抗爆设计、泄爆设计、防爆设计、减少药量和定员等。 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有: 第5.2.4条规定:“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 此条是专门对火工生产说的,目前无防护的操作现象仍很多,近两年的事故再次说明火工品装配作业无防护或防护失效,事故后果十分严重

41、。 第5.2.6条规定“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操作应设在安全位置。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 本条对要求隔离操作,远程停开车的工序予以了明确;并建议设置电子监控装置。 第5.2.10条规定:“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这是近几年来,行业推广连续化生产技术过程中反复强调的技术要求,实际上目前已经有了许多好的措施和手段,例如乳化炸药生产线上采用柔性管道、设置隔墙、工序之间留有落料位差、传送带上炸药堆之间留有足够防殉爆距离等。,第6.2.1.7条规

42、定:“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标准仪器、仪表应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校验,非标连锁装置应由企业本身定期校验。 第6.2.2.1条规定:“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时,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措施等。” 提示检修过程中防止事故扩大,引起传爆、火灾和中毒。 第6.7.1条规定:“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

43、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由于机械作业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或由此而引起事故损失扩大已屡见不鲜,因此对易发生事故的机械要求设置安全自控装置是防止和减少此类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抗爆室的门与室内设备实现安全连锁可防止室内有人时或门未关闭时的开车。,第7.1.3条规定:“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产成品、工具实行定置管理。” 定置管理是指将人员和物品设置或摆放在指定地点或区域内的一种管理制度。近几年国内民爆生产中事故教训反复说明,随意摆放危险品是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 第7.1.5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采用隔离防护设施,其防护强度(材质、结构、安装、焊接

44、等)应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安全。” 提示防护设施的强度应考虑的因素,并应从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方面采取措施。 第7.1.7条规定:“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过墙孔洞传递产品。如因工艺需要应设置时,则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第7.1.8条规定:“穿越危险工房隔墙、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应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 以上两条提示在生产现场注意传递孔、墙洞等要有防火、防尘措施。,第7.2.1条规定:“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7.2

45、.2条规定:“确定工(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存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各岗位(工序)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以上两条强调: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均要有定员定量,制定定量时要以民爆安全规范和设计时确定的上限为准。 第7.2.3条规定:“乳化炸药制药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时,自动装药机应能实现自动上料、自动上纸筒(簿膜)、自动计量、自动装药、自动封口;为装药、包装操作服务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 此条掌握的原则应按照关于印发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委爆字200415号)精神办:装药机人均效率不低于400kg/h

46、。自动包装机应能实现自动包中包(自动封口)、自动装箱、自动捆扎、自动标注等作业,为其服务的人员人均效率不低于500kg/h。 第7.2.4条规定:“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工(库)房名称、建筑物危险等级、定员、危险品名及定量、危害特性。警示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对工(库)房的警示标牌做了统一规定。标牌内容中的危险等级分成了1.1、1.2、1.4三个等级,1.1级对应原A级,1.2级对应原B级,1.4级对应原D级;,7.4 防止电气伤害,由用电系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类伤害。 安全对策措施有:

47、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漏电保护、绝缘、电气隔离、安全电压、屏蔽和安全距离、连锁保护。 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如下: 第6.2.1.6条规定:“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第6.3.1.1条规定:“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第6.3.1.2条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

48、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以上三条进一步强调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应符合民爆安全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6.3.1.3条规定:“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对临时性线路做了明确规定。,第6.3.2.2条规定:“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期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对设备操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其中应定时检查设备外壳表面的温

49、度,实际操作中不容易做,最好的办法是设置温度现实或报警装置。 第6.3.2.5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规定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强调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管理的要求。 第6.3.2.7条规定:“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关闭工房总电源可防止意外电气火灾事故。 第6.3.2.8条规定:“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第6.3.3.1条规定:“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6.3.3.2条规定:“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第6.3.3.4条规定:“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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