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规概论2010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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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主讲人 祁小敏 二一年十一月,山西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自我介绍,姓名:祁小敏 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职称:讲 师 电话:13834133173 信箱: 其他:兼职律师,课程介绍,一、教学目的:了解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懂法、守法、护法,依法从教、依法维权。 二、教学内容: 1、教育法基本理论 2、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 3、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三、课时安排:12学时 四、教学形式:结合案例讲授为主 五、考核方式:开卷(包括法律基础知识,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第一讲 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念 二、教育法特征 三、教育法性质

2、 四、教育法原则 五、教育法渊源 六、教育法内容 七、教育法体系,八、教育法制定 九、教育法实施 十、教育法监督 十一、教育法律责任 十二、教育法律救济 十三、教育法其他内容,内容提要,一、教育法概念,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 1、法律思维是什么?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二、教育法特征,一、教育法具有多重性和多级性 二、教育法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 三、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围绕教育活动) 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处理方式上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注重保护教师特殊职业权利;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思考: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三、

3、教育法性质,目前国内主要观点: 1、行政法部门 2、文教科技法(智力开发法) 3、独立法律部门 思考:教育法的地位。,四、教育法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思考:1、“教育产业化”论点利弊。 2、教育公平(平等)问题。 3、农民工子弟受教育问题。,五、教育法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或政府规章 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六、教育法内容, 1、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 机构设置:中央和地方 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职权内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

4、针;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种工作;组织、领导高校招生、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留学生和教育外事工作;分配、检查教育经费。,六、教育法内容, 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七、教育法体系,最高层次:宪法 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 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五层次:教育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此外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教

5、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八、教育法制定,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央与地方 二、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思考:1、如何审查和救济地方教育立法中的违法行为。 2、如何通过立法来杜绝考试作弊问题。,九、教育法实施,一、教育法实施 1、教育法遵守 2、教育法适用 二、教育法适用 1、教育执法(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2、教育司法 思考:1、目前教育执法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2、教育领域内哪些纠纷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十、教育法监督,一、国家机关教育法律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

6、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 思考:如何加强社会舆论对教育腐败的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概念: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构成条件(缺一不可)。 1、违法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违法行为必须存在(作为和不作为)。 3、存在着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

7、、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十二、教育法律救济, (一)概念: (二)目的 : 补救合法权益受损害者。 (三)途径: 1、诉讼渠道(司法救济) 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一、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 实体要件(教育法第26条)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要件: (教育法第27条) 1、登记注册 2、审批,二、教育与社会 1、社会对教育支持与参与(教育法第46、47、50、51条) 2、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法第48条),三

8、、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1、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教育法第29、54、56、57、62条)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 2、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法第61、63条) 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单独预算列项,保证专款专用。 3、教育条件保障:(教育法第64、65、66条) 学校建设规划保障;教材仪器等生产与进口的优惠等,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原则:(教育法第67条)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符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 人员交流、物质交流、信息交流、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3、其他:(教育法第68、69、70条) 出国或来华留学、出国任教、承

9、认外国教育证书,第二讲 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一)高等教育法概念 (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 (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和任务 (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 (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六)高等教育学制,(七)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八)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十)高等学校的设立 (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内容提要,(一)高等教育法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10、职业高等教育。,(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1、宪法 2、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教师法 5、学位条例 6、教师资格条例 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8、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任务,性质: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第3条) 方针:(高等教育法第5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人才(目标)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11、;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 。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612条),思 考,1、分析受高等教育权和受义务教育权的区别. 2、分析在同一试卷的情况下,相同高校面向各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评议北大、清华等高校高考招生公招生指标各地不均衡的现象。 4、分析“高考移民”现象合法、合理与否

12、。 5、思考当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与国家行政管理的关系。 6、结合2009年北大确定的“中学校长推荐制”分析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合法性。 7、高考加分政策的法律分析。 8、高考去户籍化改革的法律和现实分析。,(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六)高等教育学制,(一)类型: 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和

13、非学历教育 (二)实施机构: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 (三)入学条件,(七)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 (二)类型: 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八)高等教育学位制度,1、学科的划分 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3、不同学位标准 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评定委员会,(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4、制度,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 教育形式。 2、特征: 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思考题: 1、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2、相关材料思考: 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2005年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

15、,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 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十)高等学校设立,1、基本要求: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程序: 申请和审批 4、批准主体: 教育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包括职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

16、他部门:其他高等机构,(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1、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职责:行政管理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 2、民办高校: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思考: 高校的“学术资源行政化”问题。(教育行政化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的大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 (1)、高等教育能否营利?能否实行产业化? (2)、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认识? 思考:民办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虚假广告和诈骗问题的法律思考?,根据台湾的大学法规定: 1、台湾的大学的校长的遴选由校内的人士组成遴选委员会选出,副校长由校长选出 。 2、台湾的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党委,也不是校长办公会

17、议,而是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3、台湾大学有申诉委员会,教师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服学校的决定时可以上诉该委员会。 4、台湾的大学学生的利益有保障,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议中必须有学生代表,而且设立有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比较台湾的大学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大陆的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思考大陆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之利

18、和弊。,(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1、体制: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 2、渠道: 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与服务收入;学费。 3、管理:自主使用。 思考: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第三讲、高校教师法律制度,一、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 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三、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 四、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内容提要,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一)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法第5章) 1

19、、高校教师: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2条) 2、其他高等教育者: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教辅与技术人员。(教育法第35条) 思考:高校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身份?事业单位人员?),(二)高校教师的权利: 1、一般公民的权利。 2、特有权利(教师法第7条)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 管理学生与学业评定权。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参与民主管理权。 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其他特别权利(教师法第26、27、32条),(三)高校教师的义务: 1、一般公民的义务。 2、特有义务(教师法第8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0、,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思考: 1、分析“范跑跑”与“杨不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从法律角度思考“高校教授该不该上课”。 3、评析当前我国高校学术研究中的造假和剽窃问题。

21、 4、高校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界限? 5、结合当前高校中存在的“教书不育人”,甚至“不教书”现象,谈谈教师应当如何履行义务?,(四)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 1、国家和学校的保障义务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 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教师待遇的保障(教师法第25、28、29、30条、教育法第33条) 工资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思考: 1、结合近年来高校教师“过劳死”频发现象,谈谈高校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压力问题。 2、结合高校教师考核越来越量化“论文”和“经费”现象

22、,分析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考核体制创新问题。 3、结合实际谈谈高校中的贫富差距及解决措施。,(五)侵犯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侵犯教师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 2、对教师行使申诉权、监督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3、拖欠教师工资及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 思考: 如何保护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六)高校教师违反特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教育法46条、教师法10、11、12、13、14条) 1、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大本科或研究生学

23、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认定机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高校 3、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4、资格禁止取得和丧失: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5、资格撤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高等教育法47条、教师法1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1、内涵: 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2、特点: 不存在脱离具体工作岗位而单独存在的教师职务; 有数额限制; 有明确的任期;

24、 任职条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上,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制定不同标准; 与使用紧密联系; 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3、序列设置: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4、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附加条件)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坚实,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科研成果突出,5、职务评审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高校教授、副教授及其以下教师职务的评

25、审。 国务院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校某些专业教师职务的评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讲师、助教职务的评审。 具备条件的高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本校教授、副教授职务。,现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职务终身制” 。 2、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3、岗位意识淡薄,聘后管理薄弱,重身份轻履职、重头衔轻考核,重评审轻聘任。 4、职务评审程序不公开、透明。 5、职务评审标准的制定和变动随意。 思考: 1、现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改

26、革的出路。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2、高校教师在职务评审中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教育法34条、高等教育法48条、教师法17条、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 1、内涵: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 2、特点: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契约化;实行任期制;聘任过程公开化、社会化;实行双向学则和择优机制;聘任形式多样化。 3、原则:合法、平等、自愿 4、程序:公布岗位、申请应聘、资格初审、考核和提出拟聘人

27、员、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签定聘任合同。 5、聘任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思考: 1、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2、 “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制对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创新意义。 3、“高校教师岗位责任制”、 “高校教师末位淘汰制”现象对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意义。 4、高校教师聘任中如何处理好自愿平等的原则。 5、 思考高校教师聘任的考评机制。,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一)高等学校涵义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等所有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教育

28、的教育机构。,(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 高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拥有法人法律地位。高校取得了法人资格,就以法人主体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依法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并能够以法人身份从事一些民事和经济活动。同时,也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依法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高校的内部组成部分,如高校的某一个系

29、,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学校法人相比,内部组成部分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具有很大差别。其享有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举办者交由其管理的财产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到限制,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的某些民事行为要受到禁止或限制,如高校不能像企业那样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用学校公益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与学生、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与受教育关系则显然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如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高校对学生享有特殊的管理权限,如纪律处分,颁

30、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校纪校规。这时,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中,属于被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三)高等学校特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四章、教育法第28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权、专业设置权)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权)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颁发证书权)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内部人事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 8、科学研究权 9、对外交往权。 10、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31、的非法干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高等学校特有义务(高等教育法31、44条、教育法第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思考 1、如何认识公办高等学校中的二级学院的法律地位? 2、如何加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现代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3、高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五)高校教师和学校的关系 1、任命制

32、下的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制度下,学校和教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公务性质。特别是教师当以教育者身份出现,其权利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教师法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学校与教师之间就必然发生一定的教育行政关系。而教师由于其职业上的特点和带有的“公务”性质,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任命制。,2、聘任制下的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聘任制的学

33、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无论实行任命制还是聘任制,学校均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聘任、考核、表彰、奖励等,并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应该指出,学校在自身进行教师的管理工作时,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思考 1、如何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的监督和制约? 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如何把握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权和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4、高等学校的管理怎样协调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 5、如何将高

34、校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法律管理模式?,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一)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1、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2、特点: 主体多样性; 权利义务同一性; 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二)高校学生特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六章、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35、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高校学生特有义务(高等教育法53、54条、 教育法第43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政治理论。 6、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7、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8、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高校与学生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3、内部管理关系 结合相关案例思考学生权利的救济。,(五)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1、教育与被教育权利 2、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保护与被保护关系 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结合相关案例思考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六)高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及其后果 1、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般原则:过错原则) 2、有关体罚的争议与受教育者的人格权保护 (严格管理不等于不尊重人格与隐私) 3、学籍处分、学业证书争议与受教育权保护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依据明确、合理、公开;证据确凿;程序公开

37、、公正;尊重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4、因收费、摊派、集体购买的争议与受教育者财产权保护。 (收费缺乏明确依据;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高校收费标准的公开;) 5、其他法律争议与受教育者的自我保护 (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勤工俭学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思考: 1、现代高等学校制度应如何明确学校(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刑事责任风险的认识与规避。 3、目前在大学生管理中,对大学生校外租房、谈恋爱、婚育等现象所引发的对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理性思考.,五、高校教师 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一)法律救济途径 1、司法救济 2、行政救济 3、社会救济及其他

38、救济途径 (二)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 2、主管恒定 3、程序正当,(三)司法救济 1、行政诉讼 概念 特点:被告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受诉行为多为侵犯公民教育权的行为;司法审查有限。 思考:高校与教师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2、民事诉讼 教育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诉讼当事人请求和参加下,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特点: 一般是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司法审查的权限教大。 思考:高校与教师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纳入民事诉讼 范围? 3、刑事诉讼,(四)行政救济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 (1)概念: 指教师不服

3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所享有合法权益,或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作出的处理,或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向有关的行政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法律制度。 (2)特征 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3)范围 申诉人只能是教师,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内容应当是与教师特定身份和特定工作有关。 申诉应符合一定的形式和申诉时效限制。 (4)受理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

40、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5)处理 维持原处理决定。 撤销原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退回重新处理。 撤销或责令修改内部管理规定。 (6)救济 通过信访督促尽快处理。 不作处理或久拖不决,属于诉讼和复议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法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3、行政赔偿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物质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侵权者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代表国家,而并非代表自己。国家责任直接承担的形式,则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损害者进行赔偿的。,(五)社会救济及其他救济途径 (1)调解 (2)仲裁 (3)行政监察 (4)信访,谢谢!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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