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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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XXXX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9: sanitation enterprise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TXXXX目次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基础管理要求33.1一般要求33.2许可经营33.3环卫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

2、管理制度:33.4安全投入33.5评分要求34环境场所34.1总体布局34.2厂房44.3厂区通道44.4车间44.5作业梯台44.6仓库和堆场44.7防雷接地装置44.8安全防范设施54.9评分要求55生产设备设施55.1一般要求55.2环卫车辆55.3装卸平台55.4汽车衡65.5污水处理设备65.6易燃易爆气体防火、防爆65.7水池65.8垃圾填埋堆体65.9评分要求66特种设备66.1一般要求76.2评分要求7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77.1锅炉房77.2空压机77.3食堂77.4评分要求78用电安全78.1一般要求88.2评分要求89消防安全89.1评分要求810危险化学品810.1

3、一般要求810.2供油站810.3评分要求811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911.1车间环境911.2公告栏911.3警示标志911.4工程防护措施911.5评分要求9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912.1一般要求912.2警示服1012.3特殊天气、特殊条件防护1012.4评分要求10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013.1一般要求1013.2检修/维修1013.3危险作业1113.4机动车道路作业1113.5评分要求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否决项)1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附录D(规范性附录)

4、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4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安全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9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0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1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0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3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5前言DB11/T XXX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计划发布以下八十九个部分:第1部分

5、: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第15部分:仓储企业;第16部分:印刷及包装企业;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20部分:科研单位;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23部分:建材企业;第24部分:冶金企业;第25部分:有色企

6、业;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27部分:煤矿;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第30部分:尾矿库;第31部分:瓶装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第36部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第37部分:旅游客运企业;第38部分:省际客运企业;第39部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第40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第41部分:汽车客运站;第42部分:水域游船;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第44部分:供热企业;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第46部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运行单位;第

7、47部分:秸秆气化站;第48部分:沼气站;第49部分:星级饭店;第50部分:等级旅游景区;第51部分:旅行社;第52部分:游泳场馆;第53部分:滑雪场所;第54部分:潜水场所;第55部分:攀岩场所;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第58部分:一般旅馆;第59部分:民俗户;第60部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企业;第61部分:公路建设企业;第62部分:供电企业;第63部分:供水企业;第64部分:污水处理企业;第65部分:水利施工企业;第66部分:农机合作社;第67部分:畜牧养殖企业;第68部分:水产养殖企业;第69部分:林业、绿化及服务企业;第70部分:学校及幼儿园;第71部分:

8、社会福利机构;第72部分:殡仪服务机构;第73部分:粮库;第74部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第75部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第76部分:综合楼宇;第77部分:餐饮企业;第78部分:商业零售经营企业;第79部分:生活服务企业;第80部分:市场;第81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第82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第83部分:建筑装饰企业;第84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第85部分:歌舞娱乐场所;第86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87部分:电影放映场所;第88部分:图书零售企业;第89部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本部分为DB11/T XXX的第19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

9、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欣艳 白永强 程伟 张旭 祝国伟 戴志锋 张浩 王震亮 马媛 张馨月 张超 尹朋建 卫潘明 王五胜 11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环卫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中的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安全

10、生产通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环卫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环卫从业单位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单位、垃圾粪便运输单位、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堆肥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公厕、粪便消纳站、建筑垃圾消纳场等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不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发电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厂等垃圾辅产物的深加工部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11、、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3690

1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 24803.1 电梯安全要求 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T2518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

13、利用技术要求GB/T 28409 个体防护装备 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 28742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2 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30041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61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

14、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L/T 375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JB/T 369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 566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5、CJJ3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范CJJ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79 城市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NY/T1220.6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6部分:安全

16、使用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DB11/T269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1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110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T 75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1024 消防安全疏散标

17、志设置标准DB11/T356 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规范3 基础管理要求3.1 一般要求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X. X -XXXX的相关规定。3.2 许可经营3.2.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3.2.2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3.3 环卫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a)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b)沼气防火防爆管理制度;c)粉尘防治管理制度。3.4 安全投入 3.4.

18、1 环卫从业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4.2 环卫从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3.5 评分要求基础管理要求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B。4 环境场所4.1 总体布局总体布局应符合GB50187、GBZ 1的规定。4.2 厂房厂房结构设计和自然通风应符合GBZ 1的规定。4.3 厂区通道4.3.1 厂区大门和出入口、厂区道路、道路安全设施、厂区道路占道使用应符合GB 50187、GBJ 22的规定。4.3.2 交通管制指示、限速和限速标志应符合GBJ 22和CJJ47的规定,烟火管理提示应符合CJJ47的规定。4.

19、4 车间4.4.1 车间内应实行定置管理。车间各工位器具、料、箱摆放应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各岗位的明显位置部位,应张贴必要的工作图表、操作规程和运转说明。4.4.2 车间内通道应符合GBJ 22的求。4.4.3 作业区域应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杂物;当班产生的废机油、垃圾,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应定期清除。4.4.4 工位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应采取防滑措施;车间内搭建的高于地面的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4.4.5 操作位不应设计在安全通道上或跨越安全通道标记线。4.4.6 车间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 2894的

20、规定。4.4.7 车间采光应符合GB 50033的规定。车间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4.5 作业梯台4.5.1 结构件应牢固。4.5.2 工作台面应无积水、积油、杂物等障碍物。4.5.3 钢直梯应符合GB 4053.1的规定。4.5.4 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2的规定。4.5.5 工业护栏、平台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4.6 仓库和堆场仓库和堆场应符合GA 1131、GB 50016的规定。4.7 防雷接地装置4.7.1 应按GB/T21431对厂区内建(构)筑物设置防雷装置。4.7.2 防雷技术措施应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经过设计和计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4.7

21、.3 存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有检测合格报告。4.8 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GB 50348、GA 308的规定。4.9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C。5 生产设备设施5.1 一般要求5.1.1 设备危险部位应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5.1.2 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零件或工件、或运动传递部件,应采用防护装置,底脚应有可固定的孔或可焊接的地板。设备所有连接螺栓、外罩、吊支架紧固可靠。5.1.3 机械设备的电源开关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装置。电控箱应有效的接地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5.1.4 电气设备的金

22、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5.1.5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5.1.6 具有视觉盲点的闸阀、坑池、机械设备、设施等在开启、关闭作业时,关键部位应当具有视频监视。5.1.7 机械设备进料口、出料口,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靠近受伤、防止重物跌落、飞溅伤人。5.1.8 机械设备应符合GB/T 28742的规定。5.2 环卫车辆5.2.1 环卫车辆应配备行驶过程记录仪、倒车影像。 5.2.2 环卫车辆进入垃圾处理设

23、施中易燃易爆区域或场地时,应配备防火帽。5.2.3 洒水车、道路清扫车辆、除雪车等进入机动车道作业的环卫车辆应配备作业警示灯、示宽灯、作业标志。5.3 装卸平台5.3.1 卸料平台、装载区应有充足的采光;应设置交通指挥系统;垃圾卸料口应设置车档和倒车报警设施;应设置“禁止闲人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5.3.2 料坑边缘应设置必要的防止人员、车辆靠近、跌落的防护装置和报警设施。5.3.3 垃圾转运站引桥应设置车辆行驶必要的护栏、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5.3.4 卸料平台应符合CJJ90的规定。5.3.5 粪便消纳站卸料平台应符合CJJ30的规定。5.4 汽车衡5.4.1 汽车衡应符合CJJ128

24、的规定。5.4.2 汽车衡应采取雨雪天防滑措施。 5.5 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应符合GB 28742、CJJ60的规定。5.6 易燃易爆气体防火、防爆5.6.1 厌氧罐、沼气收集气囊附近应严禁烟火;厌氧罐启停、气囊收集沼气过程应有严防沼气爆炸的措施,应设置防爆墙,配备甲烷、氧气含量检测设备,并记录监测结果。检测设备的检修应符合CCJJ30的规定。5.6.2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应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监控设备。5.6.3 应对生活垃圾、粪便、渗滤液处理系统中易产生沼气的地点

25、、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甲烷浓度监测,应设置甲烷报警设备,并记录监测结果,应设置“严禁明火”警示牌;当甲烷浓度1.25%时,防保措施应符合CJJ17。附近应有消防设施。5.6.4 气体火炬应符合CJJ133的规定。5.6.5 沼气收集、输送、处理应符合NY/T1220.6的安全要求。5.7 水池5.7.1 循环冷却水池、出渣池、污水池、粪便池等水池,应设置护栏或加盖,防止跌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有救生设备。护栏高度应符合GB/T28742的规定。5.7.2 水池检查入口处应锁定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附件。5.8 垃圾填埋堆体5.8.1 生活垃

26、圾填埋堆体应符合CJJ17的规定。5.8.2 生活垃圾填埋气应符合CJJ133的规定。5.8.3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坝、填埋堆体均应进行安全稳定性分析,防止坍塌。5.8.4 抽气、处理和利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CJJ133的规定。5.9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D。6 特种设备6.1 一般要求特种设备,锅炉与辅机、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等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6.2 评分要求特种设备部分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E。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7.1 锅炉房7.1.1 应符合GB50016和GB50

27、041的规定。7.1.2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a)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b)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定期检测并符合要求;c)燃油油罐应单独设立在锅炉房外部;d)燃气调压、计量器具和主管道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使用防爆电气;e)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监控室联网;定期检定校准,保存记录。7.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单位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

28、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7.1.4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7.1.5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7.2 空压机空压机应符合GB 10892的规定。7.3 食堂就餐场所和厨房应符合GBZ 1、GA 654、CJJ 94的规定。7.4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F。8 用电安全8.1 一般要求变配电室、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箱柜、电网接地系统、照明、插座、

29、开关、手持式、移动式电气、临时发电机设备及机房应符合DB11/T XXXXX. X-XXXX的规定。8.2 评分要求用电安全要求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G。9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等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9.1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H。10 危险化学品10.1 一般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10.2 供油站10.2.1 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油罐设计资料、

30、导除静电接地布置图及验收和定期测试记录、防雷设计及定期检测报告、消防审批及验收资料。10.2.2 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56、GB 50074的规定。10.2.3 工艺及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10.2.4 油罐通气管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10.2.5 防雷、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500057的规定。10.2.6 供油站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a)供油站内爆炸性气体场所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b)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放,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c)供油站外有值班室与其相毗邻的,两者间为防火墙隔

31、开。当墙体无孔、洞、门窗相连时,值班室内电气设施可不采用防爆型。d)供油内应采用镶入壁式照明灯具,并能可靠隔离时,可不采用防爆型。e)供油站内使用的开桶、抽油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作。10.2.7 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10.3 评分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 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I。11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11.1 车间环境11.1.1 车间设备布局应符合GBZ 1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应符合GBZ 158的规定。11.1.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如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强度、高温WBGT指数,应符合GBZ 2

32、.1、GBZ 2.2的规定。11.1.3 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应有通风除尘设施;产生噪声工艺,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高温设备应采取隔热措施。11.1.4 应定期监测污水处理区域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含量。11.1.5 加氯间、实验室应符合CJJ30的规定。11.2 公告栏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11.3 警示标志11.3.1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

33、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1.3.2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11.3.3 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红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11.4 工程防护措施11.4.1 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11.4.2 事故通风应符合GBZ1的规定。11.4.3 噪声工程防护措施应符合GBZ 1的规定。11.5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J。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2.1 一般要求12.1.1

34、 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2.1.2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员工不应使用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12.1.3 应对劳动用品采购、发放、使用进行记录。12.2 警示服警示服应符合DB11/T626的规定。12.3 特殊天气、特殊条件防护在酷暑、严冬、大风、暴雨、暴雪、雾霾、夜间等特殊天气、特殊条件进行作业,应做好人员防冻、防暑、防风、防滑、照明、防洪等安全防护措施。12.4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K。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3.1 一般要求13.1.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3.1.2 不应酒

35、后上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站内垃圾堆放点、渗滤液积存点等地、易产生含有甲烷的沼气及其临近车间、办公室等易聚集沼气的室内不应吸烟、不应使用明火。13.1.3 开启设备前应对防护装置进行确认,防护装置不齐全或故障时不应启动设备。不应擅自改动防护装置或人为迫使防护装置失效。13.1.4 设备运行时,不应用肢体或手持器械触碰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零件或工件。13.1.5 上岗操作工装应符合CJJ/T86的规定。13.2 检修/维修检修/维修应:a)机电设备故障时,应停机进行维修;b)维修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识;维修过程中,设备启动开关应由专人看护并悬挂明显标识;c)机电设备故障进行

36、维修时,应遵守相应设备的维修规程;d)不应携带火种进入维修场所,维修场所内不应吸烟;e)开工前,所有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及相应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应安全讲解员和维修人员双方确认;工作时,应依据危险有害因素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器具;结束后,应清点人数,经所有维修人员确认安全撤离现场;大型机电设备、锅炉、生产线等维修完成后,重新开机或试机时,应有审批程序,严格依据操作规范开机,确保维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安全。试机前,现场所有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巡视、参观人员等,应全部确认处于安全位置;f)记录中应包括:地点、设备设施名称、内容、人员、安全

37、教育人员、完工确认等信息。13.3 危险作业13.3.1 危险作业应:a)应依据危险作业规程经过严格审批;b)人员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作业时,应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c)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并将孔口盖封好,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13.3.2 有限空间作业应:a)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检测合格后人员方可进入;检测内容至少包括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气体含量;b)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c)不应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内;d)连续操作时间不应不超过1小时;

38、e)遇有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撤出救护。13.4 机动车道路作业a)作业人员应穿交通警示防护服;b)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c)临时占路进行除雪作业时,应在作业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明报信号,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交管部门的规定。13.5 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参见附录L。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否决项)表A.1 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否决项)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评定 得分扣分 说明3.1.1.1a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至

39、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针和目标;b)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c)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考核及奖惩。1)未制定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如单位不存在职业病因素,可不涉及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即为否决;3.2.1a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即为否决。3.2.2a新建、改建、扩建公共

40、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即为否决。3.4.1a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生产特点,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2)未提供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的,不得分。6

41、.1.1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即为否决。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即为否决。8.1.2.1a)a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和产品。未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和产品即为否决。10.1.1a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决。10.1.5a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内不应设有地下室、地下通

42、道等建构筑物。库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即为否决;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储间内设有地下室、地下通道等建构筑物,即为否决,即为否决;3)库房内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即为否决。10.3.1 a)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不是单层且独立设置,即为否决。10.3.1 b)a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未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即为否决;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物构架

43、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即为否决。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表B.1基础管理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序号评定内容项目分值要素 分值小项 分值评分标准评定得分扣分说明参考依据3基础管理要求4003.1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30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要求20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针和目标;b)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c)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考核及奖惩。151)未制定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如单位不存在职业病因素,可不涉及职业卫生相关内容,下同),即为否决;2)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1项扣分;3)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1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1分;4)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5)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扣1分;6)未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应定期修订,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更新。51)未定期进行评审,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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