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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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辅导,3,第一章:“小。”税收优惠政策,4,几种“小” (一)小微企业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概念 (三)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概念 (四)中小企业鼓励贷款政策,1、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

2、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6,1、小微企业,7,2、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

3、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8,2、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2、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2015.3.13)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2、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3.18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

5、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11,2、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

6、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12,2、小型微利企业,13,3、小型微型企业,14,4、中小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7、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15,4、中小企业,16,4、中小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

8、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7,4、中小企业,18,4、中小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2015年7月30日 二、“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银税合作机制 (二)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银税合作各方应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在与银监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定期将辖区内小微企业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

9、果推送至银监分局,再由银监分局发送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向银监分局报送已推送的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并由银监分局共享至同级国税局、地税局。 (三)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加“银税互动”活动,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完善尽职调查程序,改进金融服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用贷款业务。,19,第二章:一般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六大行业折旧方面领先一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2014-10-20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1,一般企业,财政部 国家

11、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014-10-20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2,六大行业折旧方面领先一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64号)2014年11月14

12、日 一、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3,实务案例-财税【2014】75号及【2014】64号公告,24,第三章: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对资金的要求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13、核心文件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26,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27,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对资金的要求高,1.什么是主营业务 必须是西部大开发目录中的收入类别 2.什么是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14、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一般两年一修订,版本常变),28,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对资金的要求高,4.衔接的处理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5.优惠之外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

15、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9,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更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

16、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30,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例:A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内建设一个60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可以享受基础设施的三免三减半,同时,又属于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目录,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请问,三减半时,是按25%减半?还是按15%减半呢? 答:按15%减半处理。,31,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4

17、/8/20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32,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目录,(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

18、修订版本执行,33,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目录,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34,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目录,35,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优惠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5年第14号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

19、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6,西部大开发鼓励企业优惠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5年第14号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

20、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37,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服务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法规定: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 3

2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39,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法规定: 5.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8.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

22、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40,高新技术企业,六大行业认定:某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 西部大开发认定:西部大开发目录中的收入达到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4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

23、)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4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24、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4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

25、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44,高新技术企业,附件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 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26、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45,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 九、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 五、高技术服务业 十、科技服务,六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

27、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6,高新技术企业,财税20148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47,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在

28、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48,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

29、究成果报告等资料。,49,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 二、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加计扣除,一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吗?,三、符合目录,即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50,高新技术企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

30、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一、信息 二、生物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能源 六、现代农业 七、先进制造 八、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九、海洋 共计130项,51,高新技术企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一、信息 二、生物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先进能源 六、现代农业 七、先进制造 八、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九、海洋 十、高技术服务 共计137项,52,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发2008116号 :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三)在职

3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

32、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53,高新技术企业,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

33、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54,

34、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研发所用房屋的折旧费? 3.研发部门分摊的水电费?,55,高新技术企业,哪些单位,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 三、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56,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

35、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57,高新技术企业,例:A公司(六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2月31日研发购入一台研发专用设备20万元,另购入一台生产与研发公用设备20万元(假设使用时间和强度均相同),另外分别支付增值税3.4万元。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两台设备在2015年分别计提折旧2万元,分别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2014年末 借:固定资产 20 借:固定资产 2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6.8 贷:银行存款 46.8,2

36、015年末 借:生产成本 1 借:管理费用 3 贷:累计折旧 4 3万元是一台专门研发的设备折旧2万元,另一台一半用于生产为1万元。,税法:2014年末,加速折旧为40万元,2015年税费折旧0,但加计扣除为2*50%=1万元。,58,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软件企业的罚则,高新技术企业的罚则,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

37、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5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的问题,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称其取得2014年10月30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2842),有效期为三年,“公司自2015年起三年内(即2015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国税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38、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三年优惠期指20142016年,而非20152017年,60,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预缴税率怎么判断,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通过后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披露复审期间“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暂按25%预交”,而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

39、)则披露该公司2015年3月13日收到复审通过的证书,“2014年度,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有关精神,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到底是按25%还是按15%预缴?根据国税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61,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需要。 纳税人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省级高新技术企

40、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2,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

41、、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3,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

42、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64,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43、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65,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

44、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66,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

45、、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67,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

46、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68,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

47、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69,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70,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国务院关于

48、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 (十一)完善税收政策。从区域和领域上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71,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于近日收到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做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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