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义产知识试题目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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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一、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

2、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7、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97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安全生产法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3、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1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15、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刑法(修正八)17、“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

5、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劳动合同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6、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职业病防治法(修改)25、职业病防治工

7、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9、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

8、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31、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3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3、建设工

9、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3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3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10、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模板,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

11、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4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除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4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

12、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7、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8、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以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1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13项安全生产条件。51、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53、国家对以下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4、一)矿山企业(二)建筑施工企业(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54、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55、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6、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5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15、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8、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16、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6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6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6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7、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6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8、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8、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69、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19、)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1、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7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73、事故调查报

20、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7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7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

21、事故发生后逃匿的。7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77、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

22、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7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79、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8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8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

23、习操作。8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83、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8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8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8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

25、)、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89、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0、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

26、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91、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9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十二)建设部659号令 93、以下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

27、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94、以下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十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9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

28、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9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97、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98、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9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10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2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10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2、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03、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

30、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0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105、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10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四)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07、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

31、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10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10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110、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

32、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1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十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1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1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114、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

33、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15、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116、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1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十六)

3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19、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120、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12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123、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

35、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1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12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十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126、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标识,加工件必须进行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127、建设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

36、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十八)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2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37、(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29、2012年“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题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二、安全管理:130、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所考核的对象是各分公司安全负责人。131、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对被考核对象的基本年薪的40%作为考核工资进行提取。132、公司成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分管副总、大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分公司经理、安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相关

38、人员。133、考核得分由项目管理部考核、公司主管部门考核、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三部分组成。134、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参照被考核人述职报告、述职答辩、全年工作表现、取得的业绩等,根据考核表进行打分,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权数为0.4。135、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考核的奖惩标准为:1、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按照所提考核工资的120发放。2、考核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之间,按照所提考核工资的100发放。3、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按照所提考核工资的80发放。136、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公司

39、安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的内容包括:目标管理、管理制度、基础管理、体系运行和工作能力五部分。137、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项目管理部考核的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基础管理、体系运行和工作能力五部分。138、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公司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施工现场监管和管理资料上传三部分。139、公司建筑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依法从事工程分包施工的单位。劳务班组是指项目部因为施工需要而临时招用的非成建制施工班组。140、公司建筑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质量安全

40、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部应将招用的劳务班组纳入自有队伍的管理范畴,及时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41、专业、劳务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及时与其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和建筑工程分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文本),明确双方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的权利、责任。劳务班组入场施工前,及时与其签订班组施工协议和施工班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文本)。142、分包单位应对其使用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形成三级安全教育资料,报送项目部统一保存。143、劳务班组入场后,项目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形成教育资料,并入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14

41、4、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日常安全教育记录表等。145、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应包括个人三级安全教育卡片、考试试卷、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资料中各项签字手续应齐全有效。146、劳务班组必须在每班作业前结合交底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将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要求、作业环境、防护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及时形成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经班组人员签字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147、若因施工需要,确须更改、移动、拆除防护设施时,必须征得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实施。148、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对劳务班组的劳资情

42、况进行管理。149、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可能立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150、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51、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152、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153、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54、对重大危险源应采取的管理措施是:1、登记建档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3、3、制定应急预案4、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重大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危险危害过程,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155、危险源的构成的三个要素是:1、潜在的危险性2、存在的条件3、触发因素156、安全生产检查通常用的方法有:常规检查法、安全检查表法、仪器检查法157、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对策是: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158、安全生产管理“三同时”原则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159、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是: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有关部门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160、

4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务有:1、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制定,2、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的培训,3、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4、经常对现场、班组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5、督促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等劳动保护工作。16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6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163、按照公司安全施工专项资金保障管理

45、制度中第五条规定,项目工程提取安全施工专项资金标准是不低于总造价的2%。164、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第二条规定了项目部每月定期安全检查的时间是2-3次。165、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必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批准,并由有关技术人员再次进行现场交底。166、公司关于淘汰落实产品、工艺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购置设备时,应按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选购,不得购置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施工生产设备,严禁使用,行业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脚手架。167、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第四条

46、规定了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168、按照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要求,项目部对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应在每年6月份和工程竣工前针对收集到的重要环境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循情况的信息,进行合规性评价,以评价重要环境因素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169、项目部应将本公司安装的100TM及以上塔机的全部拆装资料及80TM及以上塔机的检测报告于工程竣工结束后报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170、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及项目开工后半年进行一次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171、分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将汇总的分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公司安全设备部。172、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程序中确定的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为LEC法。173、基础设施分为:工作场所类、生产过程设备类、支持性服务类几大类。174、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方法为: a或b或d=5,或a+b+c+d+e16时,则该环境因素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175、污染物控制程序要求,工地食堂要安排专人定期对隔油池进行清理,一百人以上的食堂每3天、一百人以下的食堂每周清理一次。176、作为危险源的七类危险因素和五类致害物为:七类危险因素: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行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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