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条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讲义(含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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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第一篇第一篇 修编概况修编概况(原文略)(原文略) 1、规范修编的历史回顾 1、03 规范 2、08 规范 二、13 规范形式上的重大变化 1、分为 1+9 册 2、增加专业工程,合并房建及装饰 三、13 规范修编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法律依据详述。 2、责权对等的原则:将发承包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 3、公平交易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4、可操作性的原则:未局限于点到为止,很多问题详细分析, 具体到操作层面,如工程量增减等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 5、从约原则:增加了合同签订的章节,将合同置于计价的重 要一环。 四、13 规范的特点 1、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确立 1 2

2、、适用范围的扩大:专业范围和计价方式范围。 3、强化了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4、提高了对风险问题的关注,设置 1 节专门规定。 5、详细研究、分析、规定了不同合同价款调整的操作方法。 6、全面总结了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7、细化了、规范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单价措施项目、 总价措施项目。 五、宣贯辅导材料细致完整,分析深入,不论作为专业指导 还是学术参考极具价值。 第二篇第二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内容详解内容详解 相当于 08 规范的正文部分,规定了计价活动中各个方面 的基本程序、方法和原则。计价规范包含总则、术语、工程 量清单编制到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各

3、个环节,也包含合同价款 的调整、争议的处理、造价鉴定、计价资料的要求等问题, 2 总体上是按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计价活动先后顺序编排的。 与计价规范对应的就是计量规范。 1 1 总总 则则 【概述】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 ,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规范编制与实 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 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 7 条,与“08 规范”相比,总条文数减少 1 条。具体为:原 1.0.3、1.0.4 移入本规范第三章,改为 3.1.1、3.1.2;减少 1 条(1.0.8) ,原 因是“08 规范”附录已改为国家计量规范

4、;增加 1 条为 1.0.5 条;原 4.1.1 移入 本章改为 1.0.3 条。 【条文】1.0.1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 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08 条文】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 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

5、工程计价文件 3 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与“08 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 件” ,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 3.1.3 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 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例如合同价款约定、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 议的解决等条款。 【条文】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08 条文】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

6、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 程等。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的计价活动” ,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 1.0.1 条的修改和第 3.1.3 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 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 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 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7、将 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 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使其与建设工程 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 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 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 程。 【条文】1.0.3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

8、造价由分部分项工分部分项工 程费程费、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组成。 【08 条文】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本条与“08 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 包及实施阶段” ,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 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详见图 1。 【条文】1.0.4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9、标报价、工程计量、合 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 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08 条文】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 本条与“08 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 等” 。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人发 199677 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按照注

10、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50 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 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201102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矿山工程 7.构筑物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9.爆破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4.企业管理费 5.利润 5 图 1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招标工

11、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所有的工 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条文】1.0.5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 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本规范第 1.0.4 条相呼应,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 制与核对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条文】1.0.6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 公平的原则。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措施项

12、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6工程定位复测费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8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费 9脚手架工程费 1.暂列金额 2.计日工 3.总承包服务费 1.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6 【08 条文】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 的原则。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

13、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 阶段的计价活动” ,理由同前。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 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 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 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 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条文】1.0.7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08 条文】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

14、遵守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2 术术 语语 【概述】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名词给予的 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 52 条,与“08 规范”相比,新增 29 条;改变术语名称 1 条, “合同价合同价”改为改为“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 。 【条文】2

15、.0.12.0.1 工程量清单 7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 及规费、税金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08 条文】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 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 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 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 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

16、别称为 “招标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条文】2.0.2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 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要点说明】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顾名思义,是招标阶段供投 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条文】2.0.3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要点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表示的是投标人对招标工程 量

17、清单已标明价格,并被招标人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 【条文】2.0.4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 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 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 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要点说明】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 新增名词。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 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 “分项工 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

18、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分部 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8 【条文】2.0.5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08 条文】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 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要点说明】 “措施项目”与“08 规范”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是相对于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 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的总称。 【条文】2.0.62.0.6 项目编码

19、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08 条文】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 本条依据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对“项目编码”重新进 行了定义,由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 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 施项目。 项目编码仍与“08 规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 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 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 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0、。 【条文】2.0.7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08 条文】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要点说明】 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 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2.0.8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 【08 条文】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

21、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用。 【要点说明】 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8 规范”相比,变 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 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 ,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等总价项目;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 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 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

22、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 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 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 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 56 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9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 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要点说明】 “风险费用”是新增名词,指隐含(而非明示)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风险

23、内容和范 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费用。 【条文】2.0.10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 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要点说明】 “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 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 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 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

24、工程的 10 工程成本。 【条文】2.0.112.0.1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应当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 式)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 “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 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合同约定的条件内 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 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2.0.122.0.12 总价合同(派生或补充方式,有条件限制)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有关

25、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 “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在工程任 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 件不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 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

26、工 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 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 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 合同价款。 【条文】2.0.13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并不多)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要点说明】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 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

27、控制。通常在下列 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1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 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 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 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 (定额计价加协商调整条款的合同可以认为是成本 加酬金合同的变化形式) 【条文】2.0.14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

28、价指数、指标。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 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 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 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条文】2.0.15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 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

29、划分的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 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 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条文】2.0.162.0.16 工程变更(包含的内容很丰富)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 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设计图纸的修 改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

30、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 量的量的增减变化。 【要点说明】 “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 12 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 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 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 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条文】2.0.17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 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

31、项目应予 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要点说明】 “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 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条文】2.0.18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 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32、 【08 条文】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 证确认等的费用。 【要点说明】 “暂列金额”与“08 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 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由发包人用于施 工过程中合同约定

33、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的费用;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13 【条文】2.0.19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08 条文】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 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 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

34、等九部委第 56 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2.0.20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 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08 条文】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 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 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 纸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 和工作” ,这样修改,更

35、为清晰和全面。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 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 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 定。 【条文】2.0.21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 材料、工工程程设设备备等进行保保管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 的费用。 【08 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 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4 【要点说

36、明】 “总承包服务费”与“08 规范”该定义相比,文字作了适当 调整,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 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 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 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 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条文】2 2. .0 0. .2 22 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

37、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 【要点说明】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新增名词。是按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 ,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 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 【条文】2.0.23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 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08 条文】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 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

38、求。 【要点说明】 “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内容,使该定义更为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 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本条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 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242.0.24 现场签证 15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 就施工过程中

39、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08 条文】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 证明。 【要点说明】 “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 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 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条文】2.0.25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 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要点说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 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

40、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 补偿支付的费用。 【条文】2.0.26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 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要点说明】 “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 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条文】2.0.27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 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要点说明】 “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 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

41、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 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 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 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2.0.282.0.28 工程设备 16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要点说明】 “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第 56 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计

42、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定义的建筑设备。 【条文】2.0.29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要点说明】 “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 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 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定义,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第 56 令)中通用合同 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条文】2.0.302.0.30 质量保

43、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要点说明】 “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 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定义。 【条文】2.0.31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要点说明】 “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

44、 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 【条文】2.0.32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要点说明】 “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 程以后获得的盈利。 17 【条文】2.0.33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 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08 条文】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 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要点说明】 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 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

45、技术和施 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 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条文】2.0.34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 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08 条文】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的费用。 【要点说明】 本规范对“08 规范”该定义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根据国 家法

46、律、法规规定”和“施工企业必须缴纳” ,使之更加明确。根据建设部、财 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 号)的规定,规费是 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 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财综200346 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 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 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 办

47、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 定制定。 【条文】2.0.35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18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8 条文】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 育费附加等。 【要点说明】 “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 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 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 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

48、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 与“08 规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 【条文】2.0.36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08 条文】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 “招标人” ,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 【条文】2.0.37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49、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08 条文】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 又被称为“投标人” ,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 【条文】2.0.38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08 条文】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 业。 【要点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 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 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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