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关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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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2 职责 2.1 安环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安环科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 工程项目所在单

2、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环境,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 保安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3 内容 3.1 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 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 社会信誉。 3.1.2 安环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环科

3、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4)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 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3.2 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 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承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由安环科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 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 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

4、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5)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环科审查。 6) 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 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 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

5、查认可; 3) 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5)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 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6、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环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3.2.5 办公室根据安环科出具的安全教育证明,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凭证进出生产区门岗。 3.3 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 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 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动火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批准后方可动火,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执行人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 严格执行公司作业文件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按规定

8、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6)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 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9、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0)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1) 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10、和施工所在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排料和水洗设备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 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

11、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 在生产装置进行改建、扩建、检维修等施工期间,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环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 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环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 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的未影响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由

12、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公司相关部门参与。事故致使承包商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致使本公司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承包商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公司有权对承包商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承包商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同时抄送本公司和公司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3.3.5 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公司、承包商双方共同调查处理。本公司和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

13、承包商的评价 3.4.1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科、安环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 3.4.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报告、安全教育记录、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及考核情况、事故情况、施工合同和工程项目验收等。 3.4.3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4 相关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承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台账 合格承包商名录 承包商评价表6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安环科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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