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但固标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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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合同编号:MJJG/JXX-招 标 文 件招标人: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年七月第一卷商务文件进贤县梅家、陈坊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进贤县梅家、陈坊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各项招标手续齐全,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项目地址:进贤县;2.2 工程规模:梅家水库投资约90万元,陈坊水库投资约110万元;2.3 标段划分:共2个标段,分别为梅家水库标及陈坊水库标;2.4 计划工期:30日历天2.5 主要内容:(详见图纸,以招标文件为准)

2、(1)梅家水库:溢洪道扩建及其它附属工程;(2)陈坊水库:溢洪道扩建、护坡改建及其它附属工程。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有效信用档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 每个投标人可参与2个标段的投标,但一个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段,中标时按中标金额的大小,中大的标段。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安全员派往工程施工现场。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

3、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8月2日至8月19日下午4时前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4.2招标文件费每套2000元/标,递交投标文件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统一收取,未交纳招标文件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即按废标处理。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

4、采购与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 招标人: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联系人:龚忠辉联系电话:13870822200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闵杰联系电话:0791-83288832010年8月2日1 投标须知1.1 总 则1.1.1 招标范围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就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5、为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MJJG/JXX-)。1.1.2 资金来源 本工程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投资。1.1.3 投标人的资格1.1.3.1 必备条件(1)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水利水电中级及以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省级(或流域机构)及以上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质检员证书、C类专职安全员证书;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4)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企业有效信用档案,

6、且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5)企业投标资格没有或正在被江西省水利厅取消;(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投标资格必备条件。 以上材料均须在开标时递交原件,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条款之一者,则该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其投标无效。1.1.3.2 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1.1.3.4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4.1 除按第1.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及

7、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4.2 任一投标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1.1.5 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1.2 招标文件1.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1.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卷 号章 号名 称一商务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6工程量清单7投标辅助资料8资格审查资料二技

8、术条款1一般规定2土方开挖3土方填筑4砼工程三评标办法四招标图纸注:各投标单位如需要正式图纸可到我公司领取(该图纸与网站发布的图纸内容完全一致),图纸押金1000元/标。五招标文件补充通知1.2.2 招标文件的答疑1.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投标人的书面疑问不要署名。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8 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1.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5 天前在网上(网址:)发布,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

9、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1.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 15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在网上(网址:)发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的所发出的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1.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1.3 投标文件的编制1.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1) 投标报价书;(2) 投标保函;(3) 授权委托书;(4) 已标

10、价的工程量清单;(5) 投标辅助资料;(6) 资格审查资料;(7) 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3.2 投标报价1.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1.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1.3.2.3 除第2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2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1.3.2.4 投标文件中只允许一套单价和总价(报价),且单价和总价必须相一致,

11、如果投标文件不止一套单价或一个总价,则为未能在实际上响应招标文件,经确认后,作废标处理。1.3.2.5 投标人应按第6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1.3.3 投标文件有效期1.3.3.1 投标文件自第1.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30 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3.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

12、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3.4条的规定仍适用。1.3.4 投标保证金1.3.4.1投标人必须在2010年 8 月 19 日下午16时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1.3.4.2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帐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开户行汇到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帐号:791901242206763,开户行:南昌银行工人支行,户名: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到帐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下午16时,在此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

13、,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投标人的全称和所投标段的名称,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投标人自己负责。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后,立即持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到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5号窗口找黄先生开具收款收据,因延误或遗忘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8 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等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1.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第1.

14、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1.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1.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次招标不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1.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1.3.6.1 发包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和不召开标前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3.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

15、,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1.3.6.4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8 天(指日历天,下同)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答复。1.3.6.5 发包人将在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 15天前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在网上公布(网址:),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的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1.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1.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3.7.1 投标人应按第1.3.1条规定的内

16、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五 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3.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1.4 投标文件的提交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1 投标文

17、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1) 发包人的名称;(2) 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3) 在 2010 年 8 月 24 日 9:30 时前不准启封;(4) 投标人的名称。密封袋面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章。1.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1.4.1.3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请附交U盘一份(盘中内容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其表格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表应与招标文件和

18、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数据、格式保持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包装袋中。1.4.2 投标截止时间1.4.2.1 投标人应在2010年 8 月24日上午9:30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四楼),投标文件应面交。1.4.2.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1.4.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第1.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1.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4.1 若

19、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 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 1.3.7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1.5 开标和评标1.5.1 开标1.5.1.1 发包人将于2010年 8 月 24 日上午9:30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四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各

20、投标人在9:00时前,将本标段的招标文件费2000元现金在开标现场交至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1.5.1.2 开标会上将查验法人代表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1.5.1.3非省内及省内非水利系统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组织结构【指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需执行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必须为信用档案中人员。1.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

21、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1.5.3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1.5.4.1 在开始评比前,发包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5.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

22、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 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 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 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5.4.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1.5.5 算术错误的改正1.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

23、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1.5.5.2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1.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1.5.6 投标文件的评比1.5.6.1 发包人仅对按第1.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1.5.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

24、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1)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3)发包人按第1.3.5.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1.5.6.3 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只考虑按第1.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1.5.6.4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1.5.6.5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1.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

25、订合同1.6.1 决标1.6.1.1 发包人在按第1.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1) 按第1.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2) 按第1.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3) 按第1.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1.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1.6.1.2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6.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6、重新招标。1.6.3 中标通知1.6.3.1 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6.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6.3.3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1.6.4 履约担保证件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2章

2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3章内规定的格式。1.6.5 签订合同1.6.5.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1.6.5.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6.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1.6 其他1.6.1 根据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473号文”的规定,对中标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实行压证上岗制,工程实施期间由有

28、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压证管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的资格及职称证书原件;1.6.2 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按时进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及设备在招标人同意变更前不得变更。如若违约,招标人有权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6.3 中标人需缴纳的招标费用(1)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通知精神,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投标单位中标价为基础进行计算。(2)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定施工合同后五天内应向招标代理人一次性交清按照上述办法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3)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不单独列项。1

29、.6.4 中标人需缴纳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用。1.6.5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和代理机构。2 合同条款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

30、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

31、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32、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33、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

34、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35、。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

36、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

37、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38、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9.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39、)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

40、.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

41、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

42、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43、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44、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

45、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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