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汽车车身及台新能源车身宝应县望直港镇凤翔路号扬州市四方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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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年产2200台汽车车身及1000台新能源车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64号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年产2200台汽车车身及1000台新能源车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示稿)建设单位: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编制时间:二一七年一月目 录1 前言31.1 项目概况31.2 评价技术路线41.3 主要环境问题51.4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52 总则62.1 编制依据62.2 评价因子92.3 环境评价标准102.4 评价等级和评价重点142.5 评价范围与环境敏感区172.6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83 现有项目概况353.1 现有项

2、目简介353.2 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及建设内容353.3 现有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363.4 现有项目原辅料消耗及设备情况383.5 现有项目水平衡图393.6 现有项目污染产生及排放情况393.7 与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413.8 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采取的措施424 工程分析444.1 项目概况444.2 厂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概况464.3 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消耗474.4 物料平衡与水平衡554.5 污染物产生与排放70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845.1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自然环境概况845.2 社会环境概况895.3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905.4 区域污染源调查与评价966 环

3、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046.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1046.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1127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1357.1 项目所在地社会环境现状1357.2 社会稳定性分析1357.3 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降低和消除措施1367.4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小结1378 环境风险评价1388.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1388.2 风险评价等级1388.3 风险评价范围1418.4 源项分析及后果计算1428.5 风险防范措施1438.6 风险应急预案1498.7 环境风险投资情况1538.8 结论1549 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155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1559.2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1

4、639.3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669.4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1679.5 噪声防治措施1699.6 “三同时”验收一览表16910 产业政策、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17310.1 产业政策相符性17310.2 清洁生产17710.3 循环经济18110.4 小结181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8311.1 总量控制因子18311.2 总量控制建议指标18311.3 总量平衡方案185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8612.1 经济效益分析18612.2 社会效益分析18612.3 环境经济效益分析18612.4 小结187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18813.1 环境管理18813.2 环境

5、监测机构19013.3 环境监测计划19013.4 “三同时”验收监测建议清单19114 公众参与19214.1 目的和意义19214.2 公众参与19214.3 公众参与调查结果19514.4 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20415 厂址可行性分析20515.1 选址与规划相符性20515.2 选址与周围环境相符性分析20516 结论和建议20616.1 项目概况20616.2 要求2101 前言1.1 项目概况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成立2007年5月,主要从事载货汽车驾驶室总成的生产。企业于2014年由望直港耿耿工业集中区凤鸣路3号搬迁至望直港镇耿耿工业集中区凤翔路3号。项目占地面积 2695

6、5平方米,现有项目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汽车配件项目主要为年产1000台汽车车身,于2011年7月21日取得宝应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宝环审批2011109号),并于2013年12月21日通过宝应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宝环验20142号)。根据市场需求,公司经研究决定投资326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后将形成年产2200台汽车车身及1000台新能源车身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生产工艺以钣金加工、电泳、喷塑及涂装为主。公司生产设备先进,设施完备,采用电泳漆、塑粉、油漆及合金焊丝(无铅),严格执行 ISO9001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符合国家与地方的各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各项资源消耗指标和污染

7、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要求,该建设项目须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委托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司人员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由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噪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环评项目课题组,并组织有关环评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勘察及收集有关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了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年产2200台汽车车身及1000台新能源车身项目,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2 评价技

8、术路线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路线见图1.2-1。图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212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3 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 本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2) 本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法规要求;(3)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宝应县耿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4) 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5) 本项目运营期拟采取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各污染物能否达标稳定排放;(6) 环境风险能否接受;(7) 是否能够满足清洁生产相关要求;(8) 本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9、(9) 公众是否支持本项目的建设。(10) 根据项目的排污特点及周围地区环境特征, 确定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工程建设后产生的大气环境影响,尤其是喷漆室产生的喷漆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1.4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扬州市四方车身厂(普通合伙)年产2200台汽车车身及1000台新能源车身项目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位于宝应县耿耿工业集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定位;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切实可行,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经环境影响预测,正常情况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经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分析,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较为先进,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当地的环境功能

10、现状。因此,从环境的角度分析该项目是可行的。2 总则2.1 编制依据2.1.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12月5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1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

12、1年本)(2013年修正)(国发20119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文);(1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20)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10月18日);(2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本);(2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2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3、(2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2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2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为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9)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

14、为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1.2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2)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4)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府200329号文;(5)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692号;(6)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通知苏政发200763号;(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

15、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8)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9)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11)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第91号令);(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文);(1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139号,江苏省办公厅,2013年1月29日;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

16、,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2013年3月15日;(14)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15)关于印发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1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17)关于印发302.3.1.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质量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二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3-5。表2.3-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mg/kg)级别铅镉铬汞砷二级pH 7.53500.602501.0252.3.2污染物

17、排放标准2.3.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3-6;有组织废气中甲苯、二甲苯、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标准,其中VOCs执行表1中其他车型标准限值,具体见2.3-7;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2中载货汽车(驾驶室)标准值,具体见2.3-8;无组织废气中甲苯、二甲苯、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

18、-2016)表3标准限值,具体见2.3-9。表2.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名称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颗粒物120153.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表2.3-7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甲苯3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甲苯124.5VOCs其他车型6060表2.3-8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车型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g/m2)说明载货汽车驾驶室55指GB

19、/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室注:根据GB/T15089的规定,N2、N3类车定义如下:N2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表2.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项目浓度限值(mg/m3)甲苯0.6二甲苯0.2VOCsVbb sf.5项目烘干室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尘、SO2、NOX污染物排放执行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中的表1标准,具体值见表2.3-10:表2.3-10 烘干室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标准来源SO2100工业炉窑大

20、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颗粒物20NOx2002.3.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混合,接管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其中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石油类、LAS四项指标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中COD、SS、氨氮、总氮、TP、石油类、LA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尾水排放宝射河上游。具体数值见表2.3-11、2.3-12。表2.3-11

21、废水接管标准 单位:mg/L(pH为无量纲)序号项目接管标准标准来源1pH6-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2COD5003SS4004总磷(以P计)8.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氨氮456总氮707石油类158LAS20表2.3-12 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 单位:mg/L(pH为无量纲)序号项目标准限值标准来源1pH6-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2SS103COD504TP0.55TN156氨氮5(8)*7石油类18LAS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22、12时的控制指标。2.3.2.3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标准值见表2.3-13:表2.3-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类别昼间夜间3类65552.3.2.4固废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危险固废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固废的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同时还应满足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2.4 评价等级和评价重

23、点2.4.1评价等级2.4.1.1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 定义为:Pi=Ci/C0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预测结果统计见表2.4-1,详细预测见第5.2章节。表2.4-1 大气评价等级

24、判别参数序号污染源污染物名称PmaxD10%(m)1P1甲苯0.08%未出现D10%二甲苯0.2%未出现D10%VOCs0.33%未出现D10%颗粒物0.07%未出现D10%2P2SO20.07%未出现D10%NOx1.11%未出现D10%颗粒物0.19%未出现D10%3P3甲苯0.02%未出现D10%二甲苯0.04%未出现D10%VOCs0.06%未出现D10%颗粒物0.01%未出现D10%4P4SO20.07%未出现D10%NOx1.11%未出现D10%颗粒物0.19%未出现D10%5无组织车间一甲苯1.72%未出现D10%二甲苯4.27%未出现D10%VOCs7.14%未出现D10%颗粒

25、物4.24%未出现D10%6车间三甲苯0.25%未出现D10%二甲苯0.61%未出现D10%VOCs1.16%未出现D10%颗粒物3.42%未出现D10%由上表可以看出,上述各污染物的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均小于10%,根据新导则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原则,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判定依据见表2.4-2。表2.4-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据表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Pmax80%,且 D10%5km二级其他三级Pmax10% 或 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2.4.1.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混合,达到接管

26、要求后,接管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鉴于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已完成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故本环评报告只对项目所处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进行现状评价,对废水进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2.4.1.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属于导则中表3中规定不敏感地区;项目污水排放量分级属于导则中表4规定的“小”;项目为III类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判定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定为三级评价,见表2.4-3。表2.4-3 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分级环境敏感程度项目类别I类项目II类项目III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

27、三不敏感二三三2.4.1.4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选址位于工业区,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本项目噪声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2.4.1.5风险评价工作等级根据本报告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判别结果,判定项目属于非重大危险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判别参数的规定,确定本项目的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2.4.2评价重点本次评价工作重点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价、选址合理性及卫生

28、防护距离的设置。2.5 评价范围与环境敏感区2.5.1评价范围根据本项目大气、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评价范围见表2.5-1。表2.5-1 评价范围表评价内容评价范围大气以建设项目厂址为中心,2.5km半径范围地表水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与盛塘河交界处上游1km至下游3km范围地下水以项目厂址为中心,20km2范围噪声建设项目厂界外200米范围内总量控制区域内部平衡风险分析厂界周围3km范围2.5.2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见表2.5-2,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具体见图2.5-1。表2.5-2 建设项目环境敏感目标一览表类别保护对象名称方位厂界最近距离(m)功能/规

29、模环境功能大气军师嘴SE42080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楼子头E45 150户刘庄N600100户月蟾村N1500200户杨庄N160090户钱庄N700180户万庄N700300户邰庄E80080户季家E55060户小庄SE130020户后庄E140050户乔家舍E220080户蛤拖村E2200200户毛家舍NE1800150户西荡村NE1800200户刁庄N200020户陈庄N230020户三界村N200080户杨庄NW200040户张庄NW200070户房庄W1700180户望直港镇区SW30010000户王北组SW220060户北河村S2000200户季家

30、庄SE160080户大沟S140050户跃进村SE80040户军师村SE1000200户地表水楼子河E150小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宝射河S900小河声环境楼子头E45约 150户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生态望直港镇和平荡有机农业产业区二级管控区E60002.04km2种质资源保护(荷藕)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以上标准2.6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为宝应县耿耿工业集中区,与区域有关的规划主要有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耿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6.1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6.1

31、.1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概括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在全省共划分了15 类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03.49平方公里,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省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

32、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2.6.1.2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内容,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见表2.6-1及图2.6-1。由表2.6-1、图2.6-1可知,建设项目不在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本项目距最近的里运河(宝应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望直港镇和平荡有机农业产业区二级管控区距离分别为7500米、5000米。在加强环境管理情况下,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导致附近区域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

33、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表2.6-1 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名录一览表地区红线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总面积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宝应县宝应运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一级管控区范围以宝应湖隔堤为基线,向湖整体推进1060米至南北主航道,向陆地上延伸50米至排河,南至宏图河,北至刘堡渡口。包含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东以京杭大运河为界,南至高邮湖,西至金湖县,北至山阳镇宝应湖隔堤(不包含原中港集镇规划范围)。一级管控区以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包含扬州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和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界址点坐标

34、E1191617.481191921.02,N330828.54330633.82171.472.75168.72里运河(宝应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中港河从与里运河交汇口向西20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和准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2.440.561.88潼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二级管控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陆域,三横河从与潼河交汇处向南北各2000米的水域范围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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