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最新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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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 兴化市中医院 朱 文,,内容简介,处方管理办法共八章63条。 简介:分别是总则4条(1-4)、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条(5-7)、处方权获得6条(8-13)、处方开具15条(14-28)、处方调剂14条(29-42)、监督管理11条(43-53)、法律责任6条(54-59)、附则4条(60-63),含盖普通与特殊处方管理内容。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废止内容。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内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63),办法出台的背景,原称处方制度,卫生部对处方的管

2、理的内容多次修订,到1982年最后一次修订。 但一直视为管理制度,仅仅规范处方的书写,并在此范畴内进行规范。,2002年,卫生部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正式实施,从管理制度提升成为卫生部的法规性文件。 实施两年来,具有可操作性,对促进合理用药,保护病人利益有好处。但是,存在对形势认识不足,宣传力的问题。,办法试行以来,医疗市场改革形势出现新情况: 制药工业迅速发展 外企大量涌入 医药市场竞争激烈 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2006年,两会期间,委员们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关心,对药品市场混乱,一药多名的现象提出意见,卫生部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医学、药学专家会

3、议,提出修改试行办法的考虑,并责成医政司负责此事。 医政司组织专家在2006年34月份对全国11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征求修改意见,特别是“通用名”使用及如何操作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完成任务,在2007年2月发布,决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1、明确了目的:主要针对当前医疗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质量参差不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提出通用名,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从一般的处方制度成为法规性的部长令,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 3、补充和完善了试行办法中不足和不够的地方

4、,提高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药事管理和药事部门工作的要求明显加强,对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药事部门作为医疗工作的四大支持系统之一,应该受到重视和加强。(执行起来有困难) 5、强调医院领导的责任,需要制定本机构实施措施与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检查,改进不足。 6、突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强制性和法规性得到提高,总则(1-4),第1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与目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第2条:处方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 概念:指由注册的执

5、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条较办法(试行)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与处方的广义内容 ) 范围: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3条: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部门: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4条:明确了处方使用的原则: 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 (5-7),第5条:明确处方标准。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少了“处方编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增了“剂型”)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不要标注“普通”两字) 2.急诊处方

7、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6条明确处方书写规则,计12项内容。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一名患者)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与病历一致)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修改签名)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8、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名规范)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儿科处方特别规定,目的是规范用药剂量)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草药与西药(成药)方分别开具),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开具:常规药品实行2行制,一项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一项为用法用量。至于一组输液我个人倾向

9、于为一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中医处方开方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超剂量使用规定)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一条斜线)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备案制度),第7条

10、:规定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等书写规则。 数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单位: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处方权的获得 (8-13),第8、9条规定医师处方权的取得条件。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

11、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11条规定麻醉处方处方权与调剂权的取得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12、13条规定使用期人员与进修人员处方权的取得条件。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

12、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10条规定医师签名备案制度。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的开具 (14-28),第14条明确开方的凭据。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17条明确开具处方使用规范药名。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

13、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16条医疗机构按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第18、19条明确处方有效期限及处方用量。 即当日有效。通常为7日用量,急诊为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20-22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要求。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14、,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23-25条规定麻、精药品处方用量,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15、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16、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26条规定特管药品与要求。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27条规定复诊与随诊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的调剂 (29-42),第29-31条明确调剂人员资格。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

17、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61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33、34条明确调剂处方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8、,第35条规定处方审核内容。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36-40条规定了药师的权利与义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

19、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监督管理 (43-53),第44、45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处方的监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20、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47、49条重申无(或被取消)处方权、调剂权的医师、药师不得开具处方,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处方评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1-3 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

21、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注:是1 否0。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意见: 签名:,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

22、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 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3.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

23、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4.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 5.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第46条规定取消处方权的几种情形。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

24、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50、51条明确处方保管要求及精麻药品登记要求。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

25、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法律责任(54-59)、,第54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55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

26、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56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7、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57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

28、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不列“临床诊断”),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29、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二、处方书写,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9、未实行二行全量书写法; 10、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11、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12、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4、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5、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三、合理用药

30、,16、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17、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18、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1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20、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22、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3、参加医保病人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四、其它,24、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5、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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