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附条文说明)已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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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E网-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实用资料库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GB 500892007主编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7年8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7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 3.3.1、

2、3.3.2、 3.3.3, 3.3.6、 4.2.2、 4.2.3、 4.2.4、4.3.2、 4.3.3、 5.1.1 (3)、 5.2.2 (1) (3) (5) (6) (7) (8)、5.2.3 (1) (3)、 5.2.4、 5.3.2 (1) (2) (3) (5)、 5.3.3 (1)(2) (3) (5)、5.4.2(1)、5.4.3(1)、6.O.2(2) (3) (4) (5) (9)、 6.0.3 (2) (4)、 6.0.4、 6.O.5、 6.0.6 (1) (3) (4) (6) (8) (9) (10) (11) (12)、6.0.7、6.0.8、6.0.9、7.

3、1.1、7.1.2、 7.1.3、 7.1.4、 7.1.6、 7.1.7 (2)、 8.1.1、 8.2.1、8.2.6、8.4.4、8.4.8、8.4.9、8.4.10、8.5.1、8.6.2、8.6.6、8.6.7、9.0.1、9.0.5、9.0.6,9.O.10、9.O.11、9.0.12(2) (3)、10.O.1、10.0.3、11.2.1、11.2.2(4)、11.3.3、11.3.4、11.3.6、11.3.7、12.2.1(2) (3) (5) (6) (8)、12.2.2、12.2.3 (1) (2) (4)、 12.2.4、 12.3.3 (1) (2)、 12.3.4

4、(2)、12.3.5、 12.3.6、 12.5.4、 12.5.5 (1) (3)、 12.6.2、 12.6.3、12.6.5、 12.6.6、 12.7.2、 12.7.3、 12.7.6、 12.7.7、 12.8.1、12.8.3、 13.1.2、 13.1.3、 13.1.4、 14.2.2、 15.2.1、 15.2.3、15.2.5、 15.2.6、 15.3.4、 15.4.1、 15.4.2、 15.6.2、 15.7.1、15.7.2、15.7.3、15.7.4、15.7.6、A.O.1、A.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

5、0089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贮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

6、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条、3个附录,修改了109条,取消了24条,增加了95条、3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294条、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全技术要求,补充调整了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通过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补充了流通企业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

7、,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总结了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编

8、:100053,传真:010-8311194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 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 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尹君平 管怀安 王泽溥 张幼平 白春光

9、 张国辉 粱景堂 张利洪 刘晓苗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O.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民用爆破器材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

10、、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2.0.5 梯恩梯当量 TNT equivalent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2.0.6 整体爆炸 mass-detonation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11、2.0.7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2.O.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2.0.9 危险性建筑物 dangerous goods building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2.0.10 非危险性建筑物 nondangerous goods building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2.0.

12、12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2.0.13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2.0.14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2.O.15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construc

13、tion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2.O.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clframe construction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2.0.17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2.0.19 抑爆间室 supprcssive shield

14、 chamber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2.O.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2.0.21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O.8kNm2。2.0.22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

15、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2。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2.0.24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2.O.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2.0.26 电气危险场所 ele

16、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2.0.27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2.0.28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2.0.29 直接接地 direet-earthing将金属设备或金

17、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2.0.30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2.0.31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2.0.32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1041108范围内的物品。2,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

18、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2.0.34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2.0.35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2.0.36 静电非导电材料 electrostatic non-conducting material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O1O11m的材料。2.0.37 无线电通信 radio communic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2.0.38 移动站 mobile st

19、ation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2.0.39 基站 base station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2.0.40 固定站 fixed station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2.O.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2.0.42 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 civilian use radio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2.0.43 天线 antenna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

20、。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3.1.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2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 级及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为1.1(含1.1)、1.2、1.4级。注: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1.3级

21、建筑物危险等级。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3.2.2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3.3 计算药量3.3.1 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3.3.2 包装、装车时,位子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于防

22、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3.3.3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3.3.4 建筑物中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3.3.5 炸药生产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3.3.6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

23、,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4.1 企业规划4.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应规定。4.1.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4.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

24、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4.1.4 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

25、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子200m。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建

26、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手表4.3.2的规定。车辆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外部距离就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OO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5.1 总平面布置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

27、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5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6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7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8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9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10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

28、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5.1.2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5.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5.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

29、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2 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3 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4 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

30、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5 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6 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m。7 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

31、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

32、,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子50m。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8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5.2.3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2 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5.2.3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

33、火间距的规定。3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5.2.4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

34、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2 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

35、的外墙轴线算起。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2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3 与1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其邻近建筑

36、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2 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3 与l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20m。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5.3.4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要求进行限制。5.4 防护屏障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

37、,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子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作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8、3m。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3m。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

39、输用。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中转库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中转库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

40、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6 工艺与布置6.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6.2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

41、台。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5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6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

42、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6.3 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3、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6.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6.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烬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墒处采取密封措施。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求。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6 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6.6 危险品生产厂房各

44、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3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4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5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7 工业炸药

45、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15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8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9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10 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

46、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12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6.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6.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6.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

47、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应设有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烬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6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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