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救护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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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醫療救護概論,消防署中級救護員訓練教官 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理事 衛生署指定之急救教育推廣與諮詢中心主任 李賢發 91-07-30,法規 範圍 業務地點 人員 體系,緊急醫療救護概論,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 救護指揮中心任務 救護隊 救護員 救護紀錄,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84.8公佈,89.2修正) 緊急救護辦法(85.5公佈)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85.7公佈) 災害防救法(89公佈) 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90.3公佈),緊急醫療救護範圍,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緊急醫療救護之業務地點,

2、緊急傷病現場 大量傷患現場 送醫途中 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醫師 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 初級(EMT-I ) 中級(EMT-II) 高級(EMT-P) 註:派遣員,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衛生主管機關 消防主管機關 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實施計畫 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緊急醫療業務評鑑(急診部門) 救護指揮中心 救護隊,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之。,緊急醫療救護

3、區域,17個緊急醫療救護網,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行為 四、辦理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 工作 五、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聯絡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執行空中救護業務 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救護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於當地消防機構設置救護

4、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 救護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救護運輸工具,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救護直昇機 救護船 其他救護用交通工具,救護運輸工具之用途,一、救護緊急傷病患 二、運送病人 三、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 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一般救護車配備(一),(一)氧氣組 (二)氧氣鼻管一組 (三)氧氣面罩:大人及兒童型各一組 (四)抽吸導管:六號抽吸導管及十四號抽吸導管各二組 (五)鼻胃管一組 (六)可攜帶式抽吸器組一組 (七)擔架床 (八)可折疊式搬運椅或椅式擔架一組 (九)頸圈:可拋棄或,大、中、小號各二組 (十)頭頸部固定器一組,一般救護車配備(二),(十

5、一)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之固定四肢用護木二卷 (十二)毛毯及被單各一條 (十三)滅火器一組 (十四)軀幹固定器組一組 (十五)長背板一組 (十六)生產創傷處理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一 (十七)燒傷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二 (十八)一般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三 (十九)可丟棄式手套一盒 註:電擊去顫器,加護救護車之裝備,(一)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四 (二)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 (三)電擊去顫器 (四)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救護技術員,初級(EMT-I ) 中級(EMT-II) 高級(EMT-P),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一)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6、資格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應具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滿四年,且該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甄試合格者,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60小時 證書有效期間:2年 複訓:8小時/年 辦理單位 (一)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 (二)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學校 (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四)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264小時 證書有效期間:2年 複訓:24小時/年 辦理單位 (一)區域醫院、區域教學醫院、醫學中心 (二)設有醫療、衛生

7、相關系科之專科以上學校。(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初訓時間:1280小時 證書有效期間:3年 複訓:24小時/年 辦理單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一,(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量血壓 (三)以聽診器量心音、呼吸聲等 (四)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五)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 (六)給予氧氣 (七)止血、包紮 (八)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初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二,(九)骨折固定 (十)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十一)送醫照護 (十二)正常生產接生 (十三)心理支持 (十四)使用

8、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急救 (十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二)血中氧暨心電圖監測 (三)使用抗休克褲 (四)灌洗眼睛 (五)給予口服葡萄糖 (六)催吐 (七)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並得給予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八)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中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一)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二)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注射或給藥 、氣管插管 、電擊去顫術 、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高級救護技術員之救護範圍,救護紀錄,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設置救護車機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 前項救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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