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学的历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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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学的历史,主讲人 侯芳,一、法学的产生,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学的产生需要下列条件: 一是立法的广泛和深入,这是法学得以产生的物质要素或物质基础。 二是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这是法学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 三是人类社会的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法律已经成为自由研究的对象。,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

2、题。,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 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其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

3、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四)道家的“法自然”论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369286)。 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性秩序。,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公元前52

4、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约公元前313前238)。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苛严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不应望文生义地比附为“法治”概念。,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 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使儒家经义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形成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律学的杰出代表作是唐律疏议。而“德礼”的核心内

5、容乃是儒家特别倡导的宗法伦理,即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名教”观念和道德准则。,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自19世纪中叶伊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所导致的政治时局的大动荡和西学之东渐,中国思想界出现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新观念、新思潮、新主张、新理论,中国法学开始其异常艰辛的现代化历程。 近代中国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理论构架等学理上的确与“西学”之影响有极大的关联,但其发生的动力因素除了现实的社会根源外,我们首先需要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内部去加以探究和把握。,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因为,一个重要的思想史事实是,截

6、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的变法维新派人士,还是主张推翻满清帝国实现民主共和的革命派人士,他们虽然都或多或少地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但与其后来者“五四”人相比较,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值得人们加以留心和注意的,那就是他们都并非是旗帜鲜明地站在近代西方思想观念的立场上,来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发起全面的、毫不妥协的攻击、批判和否定,而是有意识地、充满自信地去发掘自身传统文化的资源,尤其是发掘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原始精神,力图打通中西,融贯中西。,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权利”(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

7、心概念。尽管其内涵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层面加以概括和揭示,但它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却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而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在传统中国思想文化中是相当陌生的。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一词是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的确源于西方近代文化的传播,但它之所以能够为中国人所接受和使用,并最终融入汉语言系统之中,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扎下根来,无疑是因为中国思想传统内在的东西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为迎接西方权利观念作了积极的准备。所谓“积极的准备”是指近世意义上的“人”

8、的发现,这个具有主体性自觉的人,在思想史上是随着“人欲”的价值移位而诞生的。 如果说,在近代西方,人们根据自然法而推演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话;在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根据“公理”世界观而接受了源于西方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权利”也一样成了判断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尺度。,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三)改旧律而创新法 距离鸦片战争约半个世纪之后的震惊中外的维新变法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尽管康有为等人所领导的维新变法运动并未能取得多少实际成果就被顽固派残酷地绞杀了,但他们所确立的在新的价值基石上重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目标却始终昭示着后来的人们。,二、法学的

9、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1901年,慈禧集团不得不宣布实施“新政”,扯起“变法”、“修律”的旗帜,他们所选定的“修律”领头人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经过艰苦工作,主持草拟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贯注着新精神的法典,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瓦解。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制,完成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打着孙中山的旗号,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立法工作,但始终没有能够真正地“还政于民”。,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四)从“法制”到“法治”的新时期法学 中国共产党成功地

10、领导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于195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代。中国法学也随之而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充满了曲折和艰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现代中国法学的复兴之门。21世纪的中国法学必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行程中取得辉煌成就,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B、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古希腊、罗马不仅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而且在整个人类法学发

11、展的历史长河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他们对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首次进行了具有内在逻辑深度的分析和把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认识、把握自然和人类社会诸现象之本质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表达方式。尤其是他们原创性地提出和阐发的正义和法治观念直到今天仍然是富于启发性的。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杰出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人深厚的观念传统。这种对于法律存在价值的追问和思考方式最初是通过神话和文学得以体现。正是神话和文学中所展现的生命存在的基本方

12、式和生命存在的精神冲突构成了对法律存在的哲学探讨的最初语境。 到了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最终从神话和宗教意识中摆脱了出来,哲人们把诗人们的激情张扬转化为理智地思考,他们开始通过语词和概念的推导,构建起一个语言的逻辑秩序,以呈现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意义,进而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理性的指引。,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同的心灵本质之中。

13、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对柏拉图“哲学王”理念的追求,将“哲学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落实在法律之中,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成了纯粹理性的载体,而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视“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

14、也是在政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换句话说,法治得以落实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罗马法学 (一) 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学以其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在法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学有着自身的成长道路,其历史进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其产生始于公元前3世纪。佛拉维乌斯、柯隆加尼乌斯、埃利乌斯是表明罗马法学产生的三个重要人物。 2罗马法学的

15、发展时期。指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法和法学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涌现出了不少有名的法学家,后世称他们为古法学家。其中,马尼乌斯、布鲁土斯、采优拉被誉为市民法的设立者。,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解答权的授予极大地提高了罗马法学和法学家的地位,刺激了法学家的竞争,而学派的对立又促进了学术的自由争鸣。公元1世纪形成了两大学派萨宾派和普罗库鲁斯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130180),保罗(Paulus,?222),乌尔比安(Ulpianus,166228),帕比尼安(Papi

16、nionus,150212),莫蒂斯蒂鲁斯(Modestinus,?224),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法轮丁三世(帝国分裂是公元395年)联合颁布“引证法”,明确宣布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法学

17、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这是指查士丁尼在位时期。 查士丁尼即位后,任命了一个由法学家和法官组成的法典编篡委员会,先后经过六年的努力,共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学说汇篡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特别是对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内容和体例上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派和法国派树立了范例。,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进攻罗马城,西罗马帝国宣告灭亡,欧洲从此进入了长达一千

18、余年的中世纪历程。在此期间,基督教得以广泛传播并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学之中。注释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相并列,构成中世纪强大的“三R运动”。注释法学从方法论上标志着世俗法学的新生,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控制而成为独立的学科,注释法学、世俗法学的发展,导致中世纪与教会法学对立的二元法学局面的出现,世俗法学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教会法强调的是人与上帝的义务和权利关系,这就是所谓二元对立。,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或评论法学

19、派)。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与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别: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采用的是机械注释的方法;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在,是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问题并发展罗马法传统,采用的是评论的研究方法。 从11世纪末到13世纪前半叶,作为注释法学第一阶段的注释法学派在其存在的150余年间,经过五代人的辛勤耕耘,涌现了一大批有名望的法学家,其中,伊纳留(Irnerius,约10551130)、阿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是主要代表。从13世纪下半叶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作为注释法学第二阶段

20、的注解法学派也经历了150余年的发展,其代表人物是阿尔伯特鲁斯(Albertus Gandinus,?1310)、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巴尔都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教会法学 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法。格拉蒂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会法矛盾调和集是第一本系统整理教会法并解决其中差异和矛盾的著作,这是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教会法学家大多精通罗马法,甚至也是罗马法学家。在方法论上,

21、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法。,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教父学的代表是奥古斯丁,他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也促进了教皇国的建立。托马斯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当大。在阿奎那看来,整个宇宙由神、理性、政治权威这三种秩序组成,由此而把法律分成四类:,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一是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 二是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人类是理性的动物,自然法就是上帝引导和统治人类的法律; 三是上帝法,通过神的启示而得以阐述,它可以保护人而

22、免于犯错误; 四是人类法,是人类利用自然法为安排一些细节性事务而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人类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这是一个跨国界的统一学派,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的形成阶段,其特点在于思想家们虽强调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却又并未能完全脱离神学痕迹,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利维坦是这个阶段的代表作;,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的完备阶段,其特点在于从

23、人的理性中推导出个人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构架的设计,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政府论、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卢梭(J.J.Rousseau,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是其代表作;,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是应用阶段,19世纪以前都属于应用阶段,人们一方面将自然法学说应用于实际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根据自然法理论创立各部门法学。 西方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哲理法学派 哲理

24、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代表作有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哲理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存在着一种相承关系,这表现两个方面: 第一,哲理法学是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的,研究的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二者都是用抽象的推理方法,肯定或解释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但是,哲理法学又不同于古典自然法学,它是一个独立的学派,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历史法学派 与古典自然法学不同,历史法

25、学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其所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而不是应然法;法学家们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而反对假设和推理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念则是由其学生萨维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提出来的。,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他们主张:第一、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认为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在德国行不通,只是一种幻想;第二、历史法学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自发地形成的,它不能人为地通过立法来建立,因为人为的法律必然失真而丧失民族精神。因此,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26、,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四)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其杰出代表则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边沁认为苦与乐才是决定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根本原则,衡量人类行为之善或恶的标准也应当是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政府的职责正在于通过避苦求乐以增进社会的幸福,立法者要保证社会的幸福,就必须达到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密尔一方面赞同边沁的观点,另一方面极力反对那种把功利主义贬斥为粗俗的享乐主义的看法,而坚持认为,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他的而非利己的,因为它的理想是有关所有人的幸福。,二

27、、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五)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并列,被称为西方十九世纪三大法学,其主要代表是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1832年他出版法理学的范围一书,详细论证了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主张。,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其基本特征: 第一,在研究范围上,奥斯丁将其分析法学的任务确定为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分析和说明,也即他所谓的“一般法理学”; 第二,在法的概念上,奥斯丁提出了主权、命令和制裁三要素说,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实在法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强制性;,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

28、历史,第三,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奥斯丁认为二者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道德上的好与坏是没有确定的标准的,因此应该把道德因素从法律研究中剔除出去;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不以任何先验的假设和推论作为前提,只注重实证分析,它标志着西方法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转向专门的法律思维。,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随着自然法学在20世纪初的复兴,西方出现了一些关注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的法理学。推动自然法学复兴的主要学者有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G.D.Vecchio,18761910)、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R.Stammler,18561

29、938)等,以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Fuller,19021978)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人为代表。,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二)新分析法学 自然法学的复兴给分析实证法学带来了强有力的挑战,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为新分析法学。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纯粹法学将分析实证的立场和方法贯彻到底。哈特(H.L.A.Hart,19071993)的新分析法学与凯尔森有所不同。他避免了包括凯尔逊在内的先前分析实证法学在理论上的某些片面性,对实证法进行了更为严密的研究和分析。哈特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并

30、区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前者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告诉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后者是“关于规则的规则”,是设定权利的规则。,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三)社会学法学 与新分析法学的“内在观点”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学法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的考察之上,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就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而言,社会学法学主张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理解法律的一贯立场至少可以追溯到近代哲学家休谟,而孟德斯鸠、孔德、斯宾塞等人则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41964)既对实用主义法

31、学抱有一定的同情,又接受了自然法学的某些思想,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与庞德同时代的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18701938)、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等人赞同庞德的观点,同时还强调法律满足社会需要的模式是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保护来实现的。卡尔卢埃林(Karl.N.Llewellyn,18931962),杰罗姆弗兰克(Jerome.N. Frank,18891957)为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四)其他法学派 1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最初是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方法而出现的,它将法律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对法律进行

32、经济分析。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其代表性著作。这个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的,即人作为理性动物,必然努力使自己的满足得以最大化。由此,一个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们的本性,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利用。,二、法学的发展 B、西方法学的历史,2批判法学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了一个所谓的“批判法学”运动。之所以被称为批判法学,是因为这场运动的基本精神是对西方国家,尤其是对美国主流法律思想和现行法律制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这一运动的经典阐释是由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 Unger,1949)在其批判法学运动中完成的。批判法学理论的实质在于,它不认为存在着将法律和司法判决与政治学或政治决定区分开来的任何特殊之处。在批判法学看来,所谓法律超然于政治的客观性假设不过是一个谎言,而某些被神话了的范畴诸如公法与私法、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个人自治与公共权力等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彼此之间的界限划分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批判法学反映和体现了西方思想的后现代语境,往往被纳入后现代法学加以讨论;后现代法学还包括女性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等,THE END,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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