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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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分类;领会证据能力的含义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重点:证明力与举证时限 难点:证据的证明能力 教学时数:4课时,参考书目 1.高忠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作业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2.证据与证据材料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证据

2、能力?如何理解证据能力? 4.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与证据能力是什么关系? 5.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时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6.试述证人的资格与范围。,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节证据能力

3、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概述 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的资格,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2002年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利益衡量规则,在诉讼中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4、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质证的规则 质证的范围 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下列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行质证: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4.限期举证规则 证据规则第33条,第34条 证据规则43条关于新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5. 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

5、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证据规则 1.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

6、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72条、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 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

7、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自认。,2.最佳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8、: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按制作主体分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按书证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区分。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以是否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和物理属性,即以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

9、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三、证人证言 (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10、三)证人的范围: (第70条)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三)证人作证的形式 一般为口头作证。 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证据;民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56条,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五、鉴定结论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申请

11、鉴定是鉴定程序的一般启动方式。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第27条,六、勘验笔录 (一)勘验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 (二)程序 勘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以职权进行。 勘验人员勘验现场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不到不影响勘验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的人签名盖章。,七、视听资料 (一)概念: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第一,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二,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

12、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第三,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 第四,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 第五,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民诉证据若干规定17条 (2)申请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13、(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发生的时间不同。 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 第一,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该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应询问人或者持有文书的人的住所地或者勘验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裁定保全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证据保全的费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法院预交申请费,待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

14、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明欠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明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是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 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甲请求乙给付买卖价金,乙否认有买卖事实发生,甲为此提出合同为证,直接证明买卖事实存在,买卖合同书即直接证

15、据。如果乙主张甲造成乙的人身伤害请求侵权赔偿,以抵销甲提出的给付价金的诉讼请求,甲否认侵害乙的人身权,并以护照证明乙受伤时甲正在国外。护照虽不能直接证明甲未伤害乙的事实,但依护照记载的事实,甲当时并不在国内,依日常经验甲无法在国内伤害乙,从而可间接证明甲未伤害乙的事实。护照对于当事人间争执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是间接证据。,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

16、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56条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17、果。”,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33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

18、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 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法第70条第2款,“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证据规定第53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民事诉讼法64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只有在人

19、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第三条 第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经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的线索的; 第二,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勘验的; 第三,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的; 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情形下,法院有权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17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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