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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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一、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 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3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4(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款一条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

2、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一)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在航”的机动船,包括在航对水移动和在航不对水移动两种状态。本条所指的“机动船”并非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中所指的“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某些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如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等,规则另有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定的,应当遵守那些特殊的规定。,各类船舶的的号

3、灯号型,(二)关于小型船舶的规定 本条各款针对不同尺度的船舶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则使用“可以”一词授权船长较小的船舶可以简化其显示的号灯与号型。但这种简化并非强制的,即船长较小的船舶也可以显示规则为船长较大的船舶规定的号灯与号型,例如船长小于50 m的船舶同样可以显示后桅灯。此外,本条3款对小型船舶作出了如下规定: (1)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可以用一盏环照白灯代替其桅灯和尾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其桅灯、舷灯和尾灯。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

4、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其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换言之,若其舷灯没有合并成一盏双色灯,则其尾灯或者环照白灯仍然应当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三)气垫船、地效船的特殊规定 当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或者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由于航速较快,为引起其他船舶的注意,除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普通机动船的号灯外,气垫船应额外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而地效船应额外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二、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

5、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盏尾灯; (4)-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在航机动船)。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桅灯); (2)两盏舷灯; (3)-盏尾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4适

6、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1) -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 -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

7、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3)如长度超过100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坦暴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

8、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一)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的特征号灯是用垂直两盏或三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即当拖带长度S200m时,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当拖带长度S 200m时,用垂直三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并在垂直于尾灯的上方显示一盏拖带灯。所谓“拖带长度”是

9、指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船尾间的水平距离。,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拖带长度S200m时,从事拖带的机动船无须显示号型;只有当拖带长度S200m时,才应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二)组合体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机动船的号灯。组合体无须显示号型。 (三)从事顶推或者旁拖的机动船 从事顶推或者旁拖的机动船的号灯的特征是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无论是从事顶推,还是从事旁拖,均不应当显示拖带灯;也无须显示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四)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被拖船或被

10、拖物体应当显示的号灯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当拖带有多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时,则每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均分别显示舷灯和尾灯。 当拖带长度S200m时,被拖船或被拖物体无须显示号型;只有当拖带长度S200m时,才应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令菱形体号型。 (五)被顶推船 被顶推船应当显示两盏舷灯;任何数目的被顶推船如作为一组被顶推,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被顶推船无须显示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六)被旁拖船 被旁拖船应当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的船如作为一组被旁拖,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被旁拖船无须显示号型。 (七)-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

11、体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通常是指被拖带的潜水艇、进水严重的遇难船、部分淹没的木筏和物体等,但不包括弹性拖曳体。其应当显示的号灯如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1)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当其拖带长度S200m时,应当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

12、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除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外,还应当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八)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不能显示规则规定的上述号灯时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是,该船舶应当根据规则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例如在船尾设置一盏探照灯,光束指向被拖船的方向,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以此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履。 凡由于任何

13、充分理由,当被拖船或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三、帆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m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

14、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一)在航帆船 在航帆船应当显示左右两盏舷灯和尾灯,但不应当显示桅灯。 长度小于20m的在航帆船可以显示左右两盏舷灯和尾灯,也可以将舷灯和尾灯合并成一盏“三色合座灯”,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 “三色合座灯”是指用一个灯分别在左右舷灯和尾灯的三个方位上发出

15、红光、绿光和白光的灯具。这三种光是通过在该灯的不同方位上分别加装红色、绿色和无色玻璃来获得的。,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此外,在航帆船还可以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上红下绿两盏环照灯,该规定为非强制性的规定,船舶可以这样显示,也可以不显示。但是,对于长度小于20m的在航帆船,当其将舷灯和尾灯合并成一盏:三色合座灯”时,就不能显示上红下绿两盏环照灯。 (二)机帆船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当按照机动船的规定显示其号灯。对于其号型,应在前部最易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以表示其位机动船。,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四、从事捕鱼船舶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

16、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

17、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则附录二所述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规则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4款而显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 m,但要低于第三十六条2款(1)项和3款(1)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In mile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18、,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2拖网渔船的信号 (1)长度等于或大于20m的船舶在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2)长度等于或大于20m、从事对拖网作业的每一舳舶应显示: 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的探照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当放网或起网或网挂住障碍物时,按本附录第2节(1)规定的号灯。 (3)长度小于20m、从事对拖网作业的船舶,不论使用海底或深海渔具还是从事对拖网作业,可视情显示本段(1)或(2)中规定的号灯。 3围网船的信号 从事围网捕鱼的船舶,可垂直显示

19、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1适用范围 规则第二十六条的标题虽为“渔船”,但该规定仅仅适用于规则第三条4款规定的“从事捕鱼的船舶”,即使用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从事捕鱼的任何船舶。根据其捕鱼作业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拖网作业和非拖网作业两类。 规则第二十六条1款明确规定,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因此,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在锚泊中从事捕鱼时,不应当显示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或者锚球,而应当按本条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同时,该条5款也明确规定,船舶不从事捕鱼

20、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此外,该条4款规定,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规则附录二所述的额外信号。 2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应显示的号灯和号型 如图2-1-26所示,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显示的号灯为: (1)上绿下白垂直两盏环照灯; (2)/50m,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环照绿灯;L50m,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左右舷灯和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则不应显示舷灯和尾灯;,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4)当临近其他捕鱼船时,还可以显示附录中关于拖网渔船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

21、额外信号。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从事对拖网作业的各船在夜间,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的探照灯。这些额外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 m,高度应低于上绿下白环照灯,水平能见距至少In mile,但应小于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3从事非拖网作业的捕鱼船应当显示的号 从事非拖网作业的捕鱼船显示的号灯为: (1)上红下白垂直两盏环照灯;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3)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左右舷灯和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则不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4)当临近其他捕鱼船时,围网渔船还可以显示附录中关于围网渔船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即当该围网渔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各类船舶的的号灯号型,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显示的号型为一个 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当其渔具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个尖端血上的圆锥体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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