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纠纷及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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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征地纠纷及管理,浙江财经学院 不动产研究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城市化、工业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来了大量农村土地的征收转用。 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征地纠纷。 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最近两年关于征地、土地流转等问题的信访始终占总量的一半以上。 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接到群众信访3394件,接待群众来京上访1015批,共3681人次,来京上访中集体上访147批,共1863人次。其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占来信访的12.2%,占来京上访批数和人数的29.9%和36.6%。 由此可见,征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焦点。 认真分析研究

2、农村征地纠纷问题。,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与程序 征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征地纠纷的类型 征地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征地纠纷的处理方法 征地纠纷案例分析 如何聘请律师协助解决征地纠纷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征地纠纷解决机制,1.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缘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革。在1950年的土地改革中,中央政府把从地主阶级没收来的大部分土地分配给农民,剩余的土地留归国有。前者经过合作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制度变迁,形成了现行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后者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有土地。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公有土地。因此,土地公有制就成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制度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

4、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与程序,概念 特征 程序,2.1 土地征收的概念,以前,土地征收在我国称为土地征用。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据此,2004年8月28日第十

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相应修改。,2.1 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律程序,强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征收。 一般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 土地征收必须有合理的补偿,这是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2.2 土地征收的特征,公共利益目的 强制性 公平补偿 正当程序,公共利益目的,狭义: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

6、公共利益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等 广义: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用地需求。 导致征地权被滥用。,强制性,强制性来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独占性和土地的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 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国家一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某宗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国家以行政权力为依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所有权。,公平补偿,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它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促进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法律上称之为特别牺牲。如不弥补少数人的损失,势必在受损的少数人与获益的多数人之间造成一种不平等的状态,这也是对宪法上

7、平等原则的一种侵害。 而且,土地是被征收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将会失去基本的生存依靠,因此必须进行公平补偿。,公平补偿,公平是一个极富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词语,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情的判断可能极不一样。 从经济学的角度,公平有三种解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是指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过程公平”是指在竞争的过程中,竞争规则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规则之上,因此也称为“规则公平”;“结果公平”是指在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竞争结果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没有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过程公平”,

8、都是相对于“结果公平”而言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的角度找到公平的第四种解释:公平来自认同。 因此,征地的公平补偿要注意听取老百姓的意见。,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剥夺私权时必须遵循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程序。 在征地中政府的正当法律程序义务要求更为突出,政府在征地中要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保证农民的参与权。 正当的征地程序是保障征地顺利进行、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2.3 土地征收程序,征地的报批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审批权限,征地的报批程序,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组织征地听证 现状调查确认 办理征地报批,征地的实施程序,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签订

9、征地协议 审核征地补偿费用 支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征地的审批权限,为严格保证征地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地审批权限。 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无权或越权批地是违法行为,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审批是违法行为。,国务院的审批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由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即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征收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由省、自治区、直

10、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3. 征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 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 农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缺失,4. 征地纠纷的类型,征地纠纷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包括上述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还包括因征地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征地中的民事纠纷 征地中的行政纠纷 征地中的刑事问题,4.1征地中的民事纠纷,征地补偿费归属纠纷 征地补偿费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分配、使用纠纷 农村特殊主体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归属纠纷,这类纠纷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通常因土地权属不清或土地流转不规范引起。 尽管按照法律

11、规定,对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颁发证书来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部分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尤其是以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后,一旦该流转土地被征收,如果没有签订流转合同或流转合同没有明确此项内容,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纠纷。,征地补偿费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分配、使用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实践中,常发生村干部违法侵占、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或因集体和农户之间的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12、分配方式以及集体对补偿费的经营、管理或使用方式而引发征地纠纷。,农村特殊主体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针对农村中大量特殊利益主体,如服刑人员、出嫁女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纠纷较多。 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具有村民资格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 户籍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三个要件是一般意义上的村民资格界定标准,对于特殊利益主体,应结合村民参加村社公益事业和其特殊情况来综合考虑。,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仍然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刑法与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并不意味着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被剥夺。 他们并未完全丧失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服刑前,权利

13、义务关系存在 服刑中,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由家属代为履行 服刑后,返回原籍,权利义务关系持续 因此,享有被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被判管制、拘役的服刑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受到实质影响,与其他村民应有同等权利 被判实刑的服刑人员,尤其是关押期较长的,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不剥夺其分配权的前提下,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收益分配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做好服刑人员的补偿款分配工作,防止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出嫁女,配偶为城市居民,户籍未迁出并长期在本村居住。具备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配偶为城市居民,户籍未迁出,但不在本村居住。具备村民资格,在不剥夺其分配权的前提下,通过村民

14、代表会议对其收益分配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出嫁女,配偶为农业户口,户籍未迁出。 户籍是否迁移,出嫁女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长期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的,具备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义务的,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收益分配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婚后户籍未迁出,现已离异未再婚的。具备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入赘婿,婚姻法规定: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只要是合法夫妻,男女双方都有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的权利。 因此,只要入赘婿履行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就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特殊子女,超生子女:应将超生子女自身的权益与其父母违

15、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 养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新生儿:征地前出生的,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迁出具有暂时性,很多毕业生可能回到农村。 土地仍然是农村大中专学生的主要生活来源。 保证大中专学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宪法规定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 权利,整个社会都有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受教育权和获取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不应当是矛盾的。剥夺大中专学生获取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势必影响其学费以及生活费的供应,进而影响其受教育的权利。,服现役军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两年,户籍迁出具有暂时性;退役后,按照兵

16、役法的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土地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志愿兵:兵役法规定,不满10年的志愿兵退役按照义务兵安置;满10年的由政府统筹安排。,死亡人员,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实际上已经不再占有耕地,不能作为安置对象,无权分配征地安置补偿款。 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作为安置对象,享有分配安置补偿款的权利,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4.2征地中的行政纠纷,因征地程序而引起的行政纠纷 无权或超越权限征地 未进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因征地补偿标准引起的行政纠纷 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低,对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服 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引起的纠纷 查处违法征地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

17、一,但实践中,由于涉及各种利害关系,查处力度小。从而损害受害方的合法权利。,4.3征地中的刑事问题,在征地中,由于监管机构缺乏或不健全,基于同一利益要求而结成的官商勾结以及黑社会的参与等原因,使得征地过程中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法律的正常实施,也侵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 贪污罪 妨碍公务罪,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主要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权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占用土地且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 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

18、、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地、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60亩以上的

19、;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非法批准征地、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非法拘禁罪,征地中的非法拘禁罪主要有 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征地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20、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征地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往往基于违法的征地行为,而在此过程中针对被征地群众所非法采取的各类强制措施以及刑讯逼供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21、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贪污罪,征地中贪污罪的主体是直接实施征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的款项主要是征地补偿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22、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23、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指被征地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致使依法执行任务的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

24、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5. 征地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征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 从法律关系看,用地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1国家行政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征地审批权 征地实施权:土地管理法46条规定,征地由县级(含)

25、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拟定并实施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对补偿标准争议的裁决权 义务 依法公告义务: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方案在所在地书面形式公告 依法举行听证义务: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支付补偿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要求听证并对补偿方案发表意见的权利 对征地提出争议的权利 义务 依法按时交出所征土地的义务 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集体

26、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有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权。 义务: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土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参与分配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遵循“谁安置谁支配”原则;凭借成员权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参与分配权 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制定的权利 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义务 依法按时交出土地的义务 不得突击搭建地

27、上附着物和种植青苗的义务,6. 征地纠纷的处理方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处理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国家行政机关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处理 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行政信访 行政诉讼,6.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处理,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协商,协商的优点 协商的原则 协商应注意的问题,协商的优点,协商是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拘泥于形式和程序,是征地纠纷首先要考虑的解决方式。 优点 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是最经济的方式 有利于保守秘密 不妨碍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和睦与团结,协商的原则,自愿原则

28、:双方自觉进行,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协商,不得强迫。 平等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提议。 合法原则:协商有一定灵活性,但协商的事项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双方对争议解决的意思表示一致,协商达成的协议才能成立。,协商应注意的问题,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 注意时效性。协商的时间不能拖得太长,以免造成证据灭失,甚至超过诉讼时效 协商之后应签订书面协议,调解,根据调解人的身份和调解的公力性程度不同,调解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调解指法院调解,将在下面讲解。 诉讼外调解指除法院之外的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

29、 人民调解 仲裁机构的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指村民委员会的民调人员的调解。 征地纠纷经人民调解后,达成的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反悔或变更。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流程 诉讼时效 选择管辖法院 起诉状 诉讼费用计算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审理 和解和法院调解 一审

30、判决和上诉 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流程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 按照民法通则,征地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选择民事诉讼,宜尽早起诉,以免贻误时机,给诉讼和执行带来困难。,选择管辖法院,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辖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起诉状,标题: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案由:征地纠纷 诉讼请求:根据征地纠纷的具体情况写明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阐明发生征地纠纷的事实,因多次协商未果,故依法起

31、诉,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具状人签名盖章 附项:副本的份数(根据被告人数),证据清单,诉讼费用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2、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6.2国家行政机关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处理,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 行政信访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相关法律,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法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但对国务院土地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国务院土地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法院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裁决,不能诉讼),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在

33、行政机关系统内专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的法律制度。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及其他个人、组织可对违法征地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但仅是一种补充的行政救济方式,最终解决还必须向有权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行政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信访已经成为农民在征地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首选方式。 但信访在发挥行政救济上的作用相当有限,仅起到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方式。,行政诉讼,行

34、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因行使征地审批权不当或违法,或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而引发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救济,即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其成员的诉讼请求,依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审查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纠正土地征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相关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农村土地征收权,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应当说,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赋予被征地集体经

35、济组织及其成员行政诉讼权,是不可或缺的。,行政诉讼,但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不受理土地征收行政纠纷 地方保护主义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 存在原被告、第三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一系列具体的审判实践问题难以解决 司法成本比较高,7. 征地纠纷案例分析,7.1李彩霞诉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地款纠纷案 7.2王新诉三九村村委会 7.3王莲、田淑诉前进镇赵村征地分配款纠纷案 7.4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第七、八小组村民诉泗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纠纷案,7.1李彩霞诉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地款纠纷案,2001年2月,大仁东村的部分土地被征后,村委会于同年给该村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18562.10元,但以李彩霞

36、已出嫁为由,未给李彩霞及其女儿李妮娜分配征地款,并于当年9月将其耕种的土地征回,再未给其分配耕地。 原告李彩霞诉称:其与女儿李妮娜系被告大仁东村村民。1983年6月10日,李彩霞与前夫在本市协议离婚,因其前夫系国家职工,因此李彩霞的户口一直未外迁。1984年4月,李彩霞与本市钢厂职工张忠孝结婚后,继续在大仁东村居住生活,1986年5月生女儿李妮娜。由于张忠孝是非农业人员,李彩霞,李妮娜的户口就一直保留在大仁东村。李彩霞、李妮娜在该村分有耕地,也一直履行着村民义务。被告大仁东村村委会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形式,未给两原告分配征地款应当是无效的,请求法院判令大仁东村村委会补发分配款37124.20元

37、。 被告大仁东村村委会承认上述事实属实,但辨称:原告李彩霞系嫁城姑娘,村集体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未将原告母女包括在分配人员之内,表示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要求。,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作为被告所在村组村民,亦属被告土地被征用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在被告土地被征用之前,两被告分有耕地,并履行了村民义务。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两被告起诉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理应支持,遂判决大仁东村村委会支付两原告征地款各18562.10元。 宣判后,大仁东村村委会不服,以原一审辨称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彩霞与李妮娜承担。 市中级

38、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在被告所在村组分配征地款的人员范围之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现被告大仁东村村委会上诉要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惟原审法院未考虑李彩霞、张忠孝对李妮娜均有法定抚养义务,判令大仁东村村委会应按照该村村民每人应分配之征地款18562.10元的50%比例给李妮娜补发征地款较为适宜。据此,原审判决应予部分变更。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大仁东村村委会给付李妮娜9281.05元。,李彩霞征地款纠纷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嫁城女”分配征地款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围绕这起案件,关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值

39、得我们注意。,村规民约并未上升为国家意志,但在实践当中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普遍认可,甚至破坏着国家法律的实施,形成法律冲突。 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规民约,符合了2/3以上村民的意志,但村规民约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 大仁东村的村规民约确定妇女结婚就不再享有村民待遇。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国家制定法律的初衷。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影响着社会生活。而在法理上,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的村规民约属于一种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民间习惯法的范畴,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有着及其复杂的不协调之处。 本案中,被告大仁东村村委会反复说明未给原告母女分配征地款的方案是村集体制定的,

40、意在强调其分配方案是合法的。但其忽视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的自治权,但也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 因此,村委会通过貌似符合大多数村民意志的方案,实质上剥夺了“嫁城女”的经济权利。 被告代理人同时提出,村民大会在当初原告排除于分配名单之外,原告未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形成了村民之间处分收益的民事合同。但这混淆了一点,即法定的权利怎能通过意思自治来处分呢?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大仁东村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而未支持其理由是正确的。,7.2王新诉三九村村委会,原告王新自幼生长在三九村,系农业户口,199

41、8年9月考入西安师范学校,户口迁入该校。此后,王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就、户口。其于2001年7月毕业,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回乡务农。2002年11月王新在该乡应征入伍。2003年4月被告三九村委会给其村、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三九村委会认为王新为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不再享有土地款到分配。王新在三九村享有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新应征入伍,三九村委会对王新的承包土地未收回和调整。 原告王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自幼生长在该村、组,并上学入伍。其在上学期间,一直享有该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并分得过土地补偿款,但在其入伍后,被告三九村委会给村人口均分土地补偿款每人23000元,却未给其分

42、配,故要求三九村委会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三九村委会辨称:其未给原告王新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情况属实,因王新系非农业户口入伍,已不是农业人口,故其不再享有该村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新因升学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应征入伍,且在该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王新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从原告为国家义务服兵役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补发土地补偿款,依照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本院于2003年9月2日判决如下:汉城街道三九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一周内补发王新2003年4月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23000元。 宣判后,三

43、九村委会不服,仍以原辨称事实不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新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新认为原判正确,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王新虽因考学将户籍由农业人口暂时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毕业回乡,又应征入伍,但仍为改变其系农业人口的性质。且上诉人三九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父王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仍有王新的土地承包地0.7亩,显然,被上诉人王新仍享有上诉人三九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兵役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三九村委会仍以原辨称的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新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三九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据与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相悖,其上诉请求不

44、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新诉三九村村委会纠纷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涉及到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服兵役人员的收益分配权问题。本案当事人王新无论是在就读期间还是在服兵役期间,其户口的迁出都是具有暂时性及临时性,当事人本身依靠土地生活的性质从未发生改变,其系农业人口的性质也从未改变。而且,当事人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尽义务也由其亲属代为履行,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7.3王莲、田淑诉前进镇赵村征地分配款纠纷案,1994年4月

45、金龙山庄项目欲占用赵村部分土地,前进镇政府与该村组签订了征地意向,于2000年5月份开始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迁坟费。2001年11月,前进镇政府曾通知该村组领取征地补偿款,此时因对补偿款数额未协商一致,至2002年10月14日将征地补偿款汇入赵村帐户。赵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了该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以款到帐之日(2002年10月14日)的在册人员进行登记分配,于2002年11月5日给每个在册村民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5000元。原告王莲之父、田淑之父王光孝于2002年3月9日死亡,赵村按分配方案未给王孝光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王莲、田淑诉称:其父(夫)王孝光生前系赵村村民,1999年4月村组部分土地

46、被征用,含有王孝光承包的土地,2001年镇政府通知领取征地补偿款时其父(夫)还健在,2002年11月5日村组在分配被征地补偿款时,未将王孝光列入可分配人员范围而未给其分配,被告赵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形式剥夺了王孝光及其继承人的权利,是无效的。故二原告以王孝光继承人身份要求被告赵村给付王孝光应得的征地补偿款5000元。,被告赵村辨称:其组得到征地补偿款时王孝光已死亡,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王孝光不属于可分配人员范围,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赵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

47、案,按征地补偿款性质将款到之前已经死亡人员列在可分配人员之外,并无不当,故对王莲、田淑之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莲、田淑要求被告赵村分配征地分配补偿款之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莲、田淑不服,以原一审诉称理由,向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判决赵村支付王孝光的征地补偿款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村承担。赵村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是因村民丧失耕地而付给的一种补偿。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自主权在村集体组织、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赵村经本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征地补偿款性

48、质将该组已死亡人员王孝光列在可分配人员之外,并未剥夺王思孝及其继承人的权利,故上诉人王莲田淑要求给已故之父(夫)王孝光分配土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莲、田淑诉前进镇赵村征地案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死亡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对于本案,需要明确:由于王孝光已于2000年5月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迁坟费,因而本案的征地补偿款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是含有安置补助费。因为安置补助费是指安置享有被征用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人员所需各种费用的总称,是对土地承包权丧失的一种补偿。即本案争议的农

49、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属于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本案中,鉴于王孝光的死亡时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村民会议讨论不给已死亡人员王孝光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决定似值商榷。,7.4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第七、八小组村民诉泗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纠纷案,2000年11月泗阳县众兴镇五里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列入泗阳县县城总体规划范围,规划为工业园区用地。2002年2月4日、2月20日,泗阳县人民政府(甲方)分别与众兴镇五里村七组、八组(乙方)签定“泗阳县工业园区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余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每年6月30日为付款日期。协议签定后,被告在征用及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尚未被有权部门批准情况下,即将该地批准给有关用地单位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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