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20150512(1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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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解 读,程云书,2011年5月 成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 条例的背景 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 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 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 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第一部分 条例的背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

2、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应用基本情况 (二)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2004年,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执行情况的检查。 2005年,起草条例 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 2005年底,对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进行论证。 2006年,再次提交条例 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 。 2007年,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工作进入国务院立法议程 。,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危险化学

3、品的定义不科学,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的依据没有规定。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负责单位没有明确。 (三)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不清楚、不全面。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设立的行政许可执行难。 (五)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不符合化学品的应用实际。,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没有明确。 (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频率不合理,安全评价内容不全面。 (八)实行内河禁运剧毒化学品的范围不科学,实行禁运剧毒化学品的内河范围不

4、符合实际需要。 (九)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重复,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不明确,需要登记的单位范围不合理。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重复建设的抑制在法律层面缺失。,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

5、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基本原则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以条例为基本框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落实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成熟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解决条例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逐步与国际接轨。以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公布,2008执行)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实现分类(定性)、危险程度(定量)管理。 全面深入研究重要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整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组织专家论证

6、,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修订形式 原则上按照修正案的形式,研究、形成条 例的修订意见稿。此外,在条例的修订工 作中,可根据条例实际需要修订的内容,研 究、确定条例的修订形式。,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主要任务 收集、整理并研究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资料,特别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进一步研究、分析有关方面针对条例施行后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条例修订意见,并就重要问题进行国内外调研; 研究、提出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各

7、方面的意见; 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审定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后,提交国务院审议; 条例修订意见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组织进行修订后条例全部内容的英文翻译和诠释(释义)。,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 化学品chemical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无论其他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引自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化学品chemical 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物或是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

8、准则) (化学)物质substance 是指以天然状态或通过任何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了维持产品稳定性所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采用生产过程衍生出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可以被分离出来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定,2003年),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 化学物质chemical substance 是指天然存在的或通过任何化学反应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产品稳定性所加入的必要添加剂以及所使用生产工艺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能够被分离开而不影响物质的稳定性

9、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的第7次修正令(9232EEC) 物品articles 是指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构型,其最终使用功能整体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和设计构型,并且在最终使用中其化学组成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有不脱离其商业目的的组成变化的产品。(引自欧盟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报告指南),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是指具有以下性质的化学品: 1)经急性、重复或长期暴露,能导致健康风险的极高毒性或毒性、

10、有害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能引起非遗传的出生缺陷以及致敏性; 2)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性; 3)危害环境特性,包括对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是指根据170号公约第6条被分类为危险的或者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危险的任何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具有的特性包括:1)毒性,包

11、括对人体各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效应;2)化学或物理特性,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和危险反应性;3)腐蚀性和刺激性;4)过敏和致敏效应;5)致癌效应;6)致畸和致突变效应;7)对生殖系统的效应。 (引自国际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及其177号建议书),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 危险物质dangerous substances 是指爆炸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极易燃物质、高度易燃物质、易燃物质、极高毒性物质、有毒物质、有(损)害物质、腐蚀性物质、致敏物质、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生殖毒性物质以及对环境危险物质。 (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

12、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第7次修正令(9232EEC),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 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是指业已证明通过作业场所中的任何途径接触可能危害人类生命;造成短期或长期疾病基身体伤害;对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在人体和实验动物体上诱发癌或其他肿瘤作用;引起人和实验动物母体的后代性格的可遗传变化;造成发育中的人或实验动物的胚胎出现身体缺陷的物质。(引自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对有毒物质的解释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

13、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引自条例),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对人类、动物或环境造成损害的物质和物品。其中的环境包括在运输中的其他货物、车辆、建筑物、土壤、公路、空气、水路和自然界。倒空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由于可能残留某些盛装过的危险化学物质或产品也应当视为危险货物。 (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第

14、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5) 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1)物理危险(PHYSICAL HAZARDS) 1)爆炸品(Explosives) 2)易燃气体(Fla

15、mmable gases) 3)易燃气溶胶(Flammable aerosols) 4)氧化性气体(Oxidizing gases) 5)压力下气体(Gases under pressure) 6)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7)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8)自反应性物质和混合物(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9)发火液体(Pyrophoric liquids),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

16、危险性分类) (1)物理危险(PHYSICAL HAZARDS) 10)发火固体(Pyrophoric solids)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13)氧化性液体(Oxidizing liquids) 14)氧化性固体(Oxidizing solids) 15)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16)金属腐蚀剂(Co

17、rrosive to metals),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2)健康危害(HEALTH HAZARDS) 1)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 2)皮肤腐蚀/刺激(Skin corrosion/irritation)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Serious eye damage/eye irritation) 4)呼吸或皮肤致敏作用(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erm cell mu

18、tagenicity) 6)致癌性(Carcinogenicity) 7)生殖毒性(Reproductive toxicity) 8)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性接触(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Single exposure) 9)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Repeated exposure) 10)吸入危害(Aspiration hazard),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

19、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3)环境危害(ENVIRONMENTAL HAZARDS) 1)水生环境有害物(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危险货物的分类 联合国TDG 第1 类:爆炸品,第2 类:气体,第3 类:易燃液体,第4 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 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 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 类:放射性物质,第8 类:腐蚀性物质,第9 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

20、号(GB6944-1986) 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杂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国

21、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在原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中,将爆炸危险场所分三级。即:特别危

22、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

23、、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与减少事故影响设施等3大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所谓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所谓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

24、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所谓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一、第一条 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 做什么: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二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目的:一是保障

25、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护环境。,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二、第二条 从行为角度,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三、第三条 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述的依据。 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部门和编制依据。 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指的什么?,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四、第四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

26、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五、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法律责任:违反禁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

27、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六、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七、第八条 第一款,给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

28、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依据和职能。 第二款,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 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第二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八、第九条 给出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权利人。规定了对举报事项处理的权限,并体现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规定。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 接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29、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九、第十条 给出了推广应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和降低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风险的模式”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一、第十一条 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角度,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入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的实施部门。 第三款,在城乡规划中,要包涵专门用于危

30、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适当区域。 法律责任:对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不确定;对第三款的法律责任,参见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章。,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二、第十二条 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序;三是规定了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部门。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

31、港口建设项目?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体现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3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危

33、险化学品管道的提示、警示和定期检查、检测。 第二款,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告知、预防义务和时限,同时也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所属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义务。 与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关系?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十四条 第一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 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34、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 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信息共享,也是条例第八条规定实现途径之一。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十五条 第一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传递(告知义务的体现)的方式、方法和形式要求。 第二款,赋予了危险化学品制造(生产)者需要不断认知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告知义务,并修正传递信息形式。是“社会责任”和“责任关怀”义务的具体体现。 法

35、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第十六条 一是提出了“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这一概念;二是规定了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三是确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 释放?(有组织和无组织)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

36、规定的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七、第十七条 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二是条例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 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包装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3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十八条 第一款,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二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第三方检验;三是确定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并隐涵了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可部门,四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出厂、销售前检验合格,隐涵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 第二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排除规定,一是排除范围,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二是执行的规定,即:应当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三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认可部门,即:经海事管理机

38、构。 第三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检查、隐患处理、记录及其记录保存期。目的:一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二是为事后监督(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信息依据。(本款宜放在第十七条规定中),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9、,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九、第十九条 第一款,确定了实施重点保护的场所、设施、区域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需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的意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限制性,即引出了重大危险源概念。 第二款,一是溯及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对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三是明确处理部门

40、和政府。 第三款,从自然灾害的影响角度,确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地址。吸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本款宜放在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中) 第四款,给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定性定义。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不以现行法律规定追究以往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二十条 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采

41、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二是通过罗列式给出了安全设施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即: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经常性? 第二款,规定了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告知义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本款规定的延伸。(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宜放在本条规定中,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本条规定进行完善。),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42、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一、第二十一条 从处理不安全状态的装置、设施角度,强制性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43、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二、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一是引入了安全评价制度;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的机制,并确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三是确定了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时限;四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的范围;五是规定了安全评价结果的处理要求。 年? 第二款,一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结果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四部分 生产、储

44、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二、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

45、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三、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引出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二是确定了对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三是规定了企业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四是规定了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及受理部门。 第二款,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设置和配备治安保卫机构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公共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46、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四、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便于可控角度,规定了管理设施(措施),即:专用仓库和专人管理,特别设置了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规章(即国家有关

47、规定);三是隐涵了制订国家标准、规章的意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四、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五、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设置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款,从社会风险角度,设置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制度,并分类确定了报告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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