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271631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15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亲,该文档总共6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6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概述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2,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界限 破产申请、受理 债权人会议,3,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期债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状况,为满足债权人的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程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3.破产程序有严格的程序。,4,二、我国现行破产法概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 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三、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可以说是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6,四、破产案件管辖,(一)地域管辖 1. 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

3、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债务人住所地”和“企业法人住所地”均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7,(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五、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

4、权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9,2.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申请破产是

5、破产清算组的义务。,10,六、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11,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

6、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12,3.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3,4.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4

7、,(二) 破产受理的效力-停止个别清偿 破产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否则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支付。,15,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意思表示机关,不是执行机关,所以它的各项决议,由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等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债权人会议只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8、,16,(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均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财产担保时,享有表决权,17,(4)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

9、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18,(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9,(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

10、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重整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

11、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21,2.对债权人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不得再向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与执行程序。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 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所扣划的款项。,22,第二节 破产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23,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

12、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意思表示机关,不是执行机关,所以它的各项决议,由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等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债权人会议只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24,(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均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财产担保时,享有表决权,25,(4)债务人的

13、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26,(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7,(四

1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8,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15、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重整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29,二、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一种制度。,30,(二)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1.破产重整申请提出的主体 (

16、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1,(三)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1.重整计划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2,2.重整计划

17、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3,3.重整计划的表决 (1)债权人会议对各类债权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下列债权分类,进行分组表决 。 (2)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

18、案进行表决 (4)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1/2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4,(5)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6)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35,(7)重整计划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

19、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6,4.重整计划通过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37,4.

20、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8,三、破产和解制度,(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延期还债、减免债务或破产重整等事项达成协

21、议,从而防止债务人破产的一种制度。,39,(二)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的,应予以公告,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40,(三)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 1.和解协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1/2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结果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22、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41,(四)和解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2,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

23、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43,四、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二)破产宣告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

24、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8条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3条,44,(4)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9条 (5)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4条 (7)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

25、协议清偿债务的。,45,(三)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46,(四)破产宣告的效力 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4.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

26、卫人员必须留守。,47,五、破产清算,(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65条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48,(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分配顺序 有担保债权劳动者债权税款无担保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27、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9,#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2.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50,3.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人民法院裁定

28、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51,六、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在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2,第三节 破产实体法,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3,一、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29、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财产持有人交还的财产、应收帐款、投资收益、银行孳息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54,(二)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依法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就在破产清算中分割,债务人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

30、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属于破产财产。,55,3.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转回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 5.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 6.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6,7.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回作为破产财产。 8.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

31、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有关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规定处理,以其损失纳入破产债权。 9.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酬借的款项也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57,(三)破产财产的排出范围 1.破产企业基于仓储、加工、代销、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如抵押、留置、出质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后剩余部

32、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58,6.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9.企业工会、党、团等其他社团所有的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权利人 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主要为加工、保管、 代销、租赁等财产。,59,二、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点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成立的,于破产宣告后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特点: 1.

33、债权人有权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 2.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得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60,(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的范围 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为破产债权。 4.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破产企业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此原则处理。,61,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

34、被保证人(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代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8.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62,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2.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

35、为债权人。,63,(三)破产债权的排出范围 1.对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等。 2.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以免使原对债务人所作的处罚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4.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4,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但对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发放的

36、款项,可作为破产债权,65,(四)债权申报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66,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37、.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67,(二)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8,(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