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号建筑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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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第二讲: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因此,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一项基础参考资料。而对于一些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情况,由于其不具备管理资质,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的核算,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巳发展成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智力型行业,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也不仅限于勘察设计业务收入

3、,还有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服务业收入。考虑到不同业务适用税收政策和税负不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勘察设计业务收入,应与其他劳务收入项目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计征营业税。对于收入核算中未区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对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三、建设工程设计劳务与其他设计劳务的区别,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与其他诸多设计业务不同,如与广告设计业务不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适用于资质管理制度尽管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方面,可能适用相同的营业税税目,但是,按 照124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工

4、程设计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设计业务,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目前按照其营业领全额计征营业税。二者税负存在显著差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予以区分。,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5、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3、向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4、完全发生在境外劳务

6、免营业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建筑、勘探和勘测

7、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建筑、勘探和勘测设计业务是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境外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各种建筑、勘探和勘测的图纸设计,然后把图纸设计用于中国境内使用的,也要境内由使用方代扣代缴营业税。,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宣布作废),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营业税和企业

8、所得税政策:(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已经作废)。,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

9、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该条规定已经作废)。,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某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

10、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该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

11、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

12、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

13、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规定如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4、,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七、建筑、勘察、勘测设计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应当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航空勘

15、探应当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的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即生产性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共15大项,要求与生产经营有关。具体解释参见如下附件:

16、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九、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该规定作废)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十、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和有关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

17、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减免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已明确予以废止,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税发200160号的规定,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经作废了),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

18、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

19、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转让所得的

20、计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1、及其他支出。,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

22、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讲 2010年度企

23、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一)企业扣除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

24、所得税?,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

25、税?,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二、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 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

26、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三、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

27、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应将应收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出租房产相关且在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

28、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

29、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

30、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例题分析,一家大型国有外资上市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市区内。2009年初,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年初该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在2010年初,该公司对土地作价20000万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6000万元,累计已摊销4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

31、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例题分析,该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为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工龄都是10年,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假设该市上年人均工资为2万元/人)。假定该企业2010年度的会计利润为25,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请问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1)收到政府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10,000 (2)出售土地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4000 贷:无

32、形资产 6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800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同时: 借:营业外支出 935 管理费用-印花税 10(200000.0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85020000-(6000-3000)5% 应交税费城建税 59.5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5.5 银行存款 1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3)清理固定资产(房屋)时: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累计折旧 3000 贷:固定资产 500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3)清理固定资产(房屋)时: 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银行存款 1

33、00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0 搬迁固定资产费用(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 200 贷:银行存款 20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4)发生员工安置费时: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10-32)10-200010%-2510100=17.5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 贷:银行存款 982.5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17.5,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5)购新房和生产线改造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34、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6)在搬迁结束后(假如搬迁2010年结束,假如新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 借:递延收益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三条的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的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35、) 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25000-资产的永久性差异(8000+12000+200)15%=720 应交税费=税前会计利润25000+税法应确认的收入9000-资产的永久性差异(8000+12000+200)15%=2070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900015%=1350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72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70,例题分析,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 (7)后续记录 在剩余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借:所得税费用 150(1350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六、财政

36、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七、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37、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七、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符

38、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 1、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2、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七、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案例 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七、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分析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9、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七、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0、,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上述三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

41、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0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分析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

42、01003070)。,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为避免重复征税,类似企业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大

43、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另外,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不会明显高于净资产,则可以先对被投资方进行清算,分回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避免重复征税。如上述案例中,投资方不选择转让,而对子公司进行清算,分回剩余资产200万,则其中1

44、00万,可以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案例 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

45、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八、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

46、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

47、处理,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我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

48、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案例 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分析 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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