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大众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之标准作业流程(SO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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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陸上大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之標準作業流程(SOP)1.1 背景說明重大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處理人員若未能在第一時間獲知事故發生並快速趕往現場處理,往往造成嚴重的車流阻塞,影響道路使用者旅行安全與效率至鉅。檢討國內運輸事故緊急救援體系,存在自動偵測系統運作能力不佳、通報程序管道不一、救援指揮體系權責不清、救援單位無法及時到達現場等問題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國家運輸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建立之研究(第一年期)-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偵測技術探討與通報系統建立之規劃研究期末報告初稿,民國92年12月。因此,為強化現有陸上大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系統及釐清中央與地方各相關主管機關之權責,本計畫特以遊覽車安

2、全管理為例,規劃遊覽車重大事故處理標準作業流程。遊覽車是陸上大眾運輸之重要運輸工具之一,而其車輛安全管理亦為社會大眾所重視的課題,然而遊覽車卻接二連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例如今(92)年3月12日10時30分車號9U-遊覽車由梨山往霧社方向行駛至台14甲線昆陽段時因煞車失靈,以車身右側撞擊山壁,造成遊覽車左翻,車內乘客三十一人受傷;又9月7日15時50分車號Y3-遊覽車由杉林溪經溪頭往竹山方向行駛,駕駛自稱煞車失靈導致車速過快而車輛向左側翻,車頂擦撞護欄十餘公尺後停止,造成車內乘客二人死亡、四十四人受傷;9月16日清晨5時40分左右通運公司車號9U-遊覽車,撘載十七名乘客經過臺九線太麻里鄉太麻里

3、橋南邊時,和公司車號3U-砂石車迎面對撞車禍,造成五死十三人輕重傷慘劇(二名司機和遊覽車上二名乘客當場死亡,一名女嬰送醫不治、十三人輕重傷);10月14日臺北縣樹林育林國中舉辦學生畢業旅行,十一部遊覽車於7時15分出發從樹林開往鶯歌,7時37分行經東鶯里平交道,準備轉向三鶯交流道接上北二高時,由張駕駛的交通公司前導遊覽車(車號A4-)卻在行經平交道時,遇到對向由王駕駛的公司曳引車(拖車車號XX-、曳引車號XK-)阻擋進退不得,遊覽車慘遭台鐵電聯車迎面撞上並造成三死、卅八人輕重傷意外;10月24日嘉義縣梅山國中畢業旅行,隸屬遊覽車公司的遊覽車行經新竹縣關西鎮光明路36號下坡路段時,疑似煞車出狀況

4、撞上民宅,造成包括司機、老師及學生在內的4死26傷不幸事件。以上多起遊覽車重大傷亡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均受到全體國人所關注,除督促政府相關單位應全力支援救護傷患外,並進一步要求釐清肇事原因及改善遊覽車車輛安全問題,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1.2 管理現況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遊覽車客運業在經營特性上為遊覽旅客提供至觀光地區從事休閒活動時行的服務,無論係團體旅遊或少數人的個人旅遊,均為遊覽車的服務對象,更因遊覽車屬大客車的車體,載客人數多,故亦為短途運輸包租的對象,遊覽車經營的市場故頗為寬廣亦為今日社會所必要,遊覽車客運業申請與經

5、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1.2.1 申請籌設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之審核,係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但因運輸業屬管制事業之一種,且關係國計民生、事業經營能力及使用者之權益,故其准許與否必須審慎評核,為使評核公正、客觀,交通部訂頒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作為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之依據。1.2.2 營運方式限制(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八十四、八十五條)(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營業所站。(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三)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隨車攜帶。(四)遊覽車客運

6、業及公路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在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五)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者,業務範圍及營業區域以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其車身加漆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六)汽車運輸業之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載運違禁品。2.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3.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4.不得有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裕之行為。5.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6.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1.2.3 監督與處罰(一)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1.限期改善。2.經限期

7、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3.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二)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三)有關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作業要點規定如下:1.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者,第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二次違規者,處該公司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第三次違規者,處該公司

8、三萬元罰鍰,並報請交通部撤銷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並隨即停止受理其申請各種異動登記。上述計次範圍內,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兩年後重行計算。2.遊覽車客運業將車輛租供他人從事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者,該遊覽車客運業者亦照第一點規定處罰。3.遊覽車客運業如將車輛租與旅行業從事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者,除該遊覽車客運業者照第一點規定處罰外,並另檢具有關違規證據,函請交通部觀光局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處罰該旅行業。4.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執行稽查單位開具之業者違規營業舉發通知,應於文到十日內處理,如非屬其管轄者,應於五日內移送本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處理,並副知原舉發單位

9、。稽查人員開具之業者違規營業舉發通知單,到案處所應填寫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臺北市及高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所),以利計次處罰。5.公路監理機關處分違規營業案件時,對其違規時間、地點、具體事實及累計次數,均應詳細審核,並依規定開具處分書。6.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經依第一點裁扣該次違規車輛牌照者,應通知該違規營業者於文到一週內將車輛牌照繳存,如逾期不繳者,即通知各警察機關及監警聯合稽查小組協助查扣。前項違規業者如於一週內自動將車牌照牌繳存者,可縮短吊扣牌照期間三分之一。(四)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

10、關申報。1.3 案例與問題分析近兩年來國內遊覽車發生相關重大事故案例如表1所示,其中又以92年10月14日發生在鶯歌鎮東鶯交流道,遊覽車未保持淨空車尾被火車撞擊導致臺北縣樹林育林國中學生3死38人傷;92年10月16日發生在台東縣太麻里香蘭太和橋,遊覽車跨越雙黃線肇事致5死13人傷;以及92年10月24日發生在新竹縣關西鎮,遊覽車因左前輪胎爆裂失控撞上教堂翻覆致4死26人傷等重大事故案例,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遊覽車安全管理之重視。由前述案例檢討可知,國內遊覽車最重要之管理課題為行車安全管理問題,其次則是違規營運問題,相關問題檢討分析如下:(一)由於遊覽車行駛的距離、時間較長,業者皆在於強調車輛之

11、舒適度,以提高對消費者的服務品質,但卻未將車輛之安全設備加強,故使得發生事故時,車上人員的傷亡亦比較嚴重。目前我國對於遊覽車車輛之安全性之要求,除了一般之逃生門、滅火器等設備之規定,並無其他法令之限制,為顧及大眾之安全,必需考慮訂定一些相關的法令,要求業者能提供民眾安全之保障。(二)目前遊覽車業者,多半在緊急事件救援處理訓練上未多加的著重,使得一旦發生事故後,未能立即做出正確的應變與立刻疏散車上乘客。另外,對於乘客應有之逃生觀念亦未加以宣導,故在事故發生時造成逃生之混亂與更嚴重之傷亡。又業者對於事故發生後之救援應變上,本身卻未參與救援之協助,而僅靠政府之救援,對於乘客之安全保障並未有實質之幫助

12、。故業者應善盡其責任與義務,提供政府救援單位適當的協助。(三)目前事故嚴重的類型原則上是依照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多寡來定義,並未依照事故車輛之種類來區分,使得其在救援上之處理並未能有更佳之效率。遊覽車事故緊急救援不但在事故嚴重程度上比其他車種之救援來得重要,其更是屬於大眾運輸車隊管理之一部份,故與一般之私用小汽車有所差別,不僅需要政府所提供之救援,也需要搭配業者來共同處理。表1 近兩年國內遊覽車發生事故案例一覽表肇事時間肇事地點傷亡情形疑似肇事原因91.02.17台南縣楠西鄉梅嶺風景區(南188線下坡路段)受傷十人煞車不慎撞上路旁護欄側翻路旁91.05.05國道南下249+600公里處輕傷八人

13、5R-號車因駕駛酒後駕車失控撞上外側護欄,致通運AA-號遊覽車閃避不及撞上外側護欄衝向斜坡91.10.6台14甲線8.2K1人死亡43人輕重傷疑似煞車失靈92.3.12台14甲2705公里處36傷下坡煞車失靈92.3.22台14線85K處1死1重傷煞車失靈92.4.21大甲鎮興安路163號前25傷司機行駛中跨越雙簧線92.9.7151縣道15K處2死38傷煞車失靈92.10.14鶯歌鎮東鶯交流道3死38人傷遊覽車未保持淨空車尾被火車撞擊92.10.16台東縣太麻里香蘭太和橋5死13人傷遊覽車跨越雙黃線肇事92.10.24新竹縣關西鎮光明路38號4死26人傷因左前輪胎爆裂,致車輛失控撞上教堂翻覆

14、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四)為整頓公路營運秩序需要,政府自六十六年十一月凍結遊覽車牌照,並採行整頓措施。由於遊覽車牌照長期凍結,逐漸產生供需失調情形,造成牌照黑市價格,並衍生自用大客車違規經營遊覽車業務問題。為因應客觀條件的改變,防制牌照管理而造成牌照黑市價格的現象發生,與自用大客車違規經營遊覽車業務,又於八十年九月廿四日起實施遊覽車牌照開放申請實施方案,遊覽車牌照重新開放申請,遊覽車客運業的營運管理回歸現行法制規定。現行遊覽車客運經營型態主要分為下列四種:1.接受旅行社承租辦理集體旅遊運輸業務,其公司大都為較具規模,車輛品質較佳,管理上有一定之水準,並重視行車安全之維護。2.接受個人或團體

15、承包旅遊或交通車運輸業務,其公司大都稍具規模,車輛品質尚佳,管理上亦有一定之水準,並重視行車安全之維護。3.辦理機關團體交通車業務,其經營公司為專辦交通車業務,其登記之資本額、車輛、營運範圍及牌照均有別於上開兩類,營運品質依其成立之條件較低,並受限於交通車業務且營運範圍受限,期營運車輛大都為汰舊之遊覽車。4.違規開行公路客運班車業務,其公司營運大都為靠行經營,實際營運均由車主自行管理,車輛品質差異性很大。1.4 管理對策1.4.1 行車安全改善對策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遊覽車客運業行車安全,對遊覽車安全管理應辦理改善工作事項,分列近、中、長程改善對策如下:(1) (一)近程改善對策:(一年內辦理)

16、1.落實遊覽車車輛檢驗制度:遊覽車車輛之營運,除必須先經核准立案營運,或核准增車,其車輛之登記檢驗,必須完成各項檢驗合格後始能發給牌照參加營運,故公路監理機關必須依規定確實落實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經檢驗合格營運之車輛,為加強其行車安全,其車齡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並如有需要得實施招回臨時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三)。2.加強駕駛員教育訓練:遊覽車公司(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在職講習,加強其所屬駕駛員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並就安全駕駛與緊急應變之能力落實訓練。3.加強遊覽車路邊稽查:各地區公路監理所(站)每週至少一次,會

17、同警察機關於路邊實施駕駛人與車輛安全稽查,特別是對駕駛人是否有超時疲勞駕駛、飲酒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以及車輛安全門、安全窗、消防滅火器、腳煞車與手煞車效能與平衡度合於規定輪胎,以督促遊覽車業者及駕駛員加強車輛之維修與保養工作。4.行車路線與時間規劃:交通主管機關應協調觀光主管機關督導轄管旅行業者,就行程安排規劃,應以安全考量,行經之路線及駕駛員行車時間,期以避免危險事故之發生。5.督導遊覽車客運業者落實安全管理: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落實安全管理工作項目如下:(1)車輛各項規格及安全設備應按照交通安全規則及經交通部型式認證打造車身及設置相關安全設備;

18、(2)車輛平時依原廠規定里程實施保養尤其對安全機件保修應做紀錄;(3)駕駛員應落實車輛出(開)車前之安全檢查及酒精測試;(4)車輛出租之旅程規劃應與承租人協調對行程路況安全性及駕駛員之充分休息妥予規劃;(5)重視駕駛員之身、心及家庭狀況並實施每年健康檢查包含尿液及血液之篩檢;(6)駕駛員之安全教育與緊急應變處理能力之訓練;(7)分擔行車事故風險應加強任意險部分,如旅客平安險或第三人責任險;(8)正視靠行風險,依目前經營遊覽車客運業存在有靠行營運之情事,如業者接受靠行而能落實對靠行車主、駕駛員及車輛之管理,除可加強規模經營外,另亦可減低營成本及創造營運成效,惟如管理不善或無法管理時,則造成加重社

19、會風險增加及公司連帶營運發生嚴重之問題。6.辦理遊覽車安全評鑑:為了能確實檢討與改善遊覽車相關安全與管理問題,將定期實施安全評鑑並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公(工)會代表及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討各項工作,並將結果上網公告。(2) (二)中、長程改善對策:(二至五年內)1.強化職業汽車駕駛人審驗制度: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申請審驗一次,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

20、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為加強職業駕駛員行車安全之再教育,應有必要檢討現行駕照之審驗制度,除現行所重視之體檢項目外,應增加駕駛人行車安全之再教育訓練項目。2.建立職業汽車駕駛人在職教育制度:為配合前一項增加職業汽車駕駛人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公路監理機關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公(工)會、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學校教育機關,代為辦理職業汽車駕駛人在職教育工作,駕駛人依照規定接受在職教育合格並取得相關認證者,方可申請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之審驗。3.建全事故保險理賠制度:依現行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雖有對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21、任及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惟依現行賠償及理賠金額,應有未符合現狀,除部分遊覽車業者有分散行車風險意識加保任意險外,為社會成本考量應就上開公路法有關賠償及理賠金額檢討調整,以加強遊覽車業者重視行車安全。4.加強易肇事路段公告與改善:道路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危險及易肇事路段之公告及改善計畫,尤其對不宜行駛大客車之路段應予設置禁行標誌,期以提供旅遊業者及遊覽車業者規劃行程之參考,減少行車事故之發生。5.建立優良遊覽車服務標章制度:為提供消費者有關優良安全品質之遊覽車業者資訊,督促業者加強營運品質,應建立遊覽車業者行車安全評鑑制度,委託學術團體與遊覽車公(工)

22、會辦理評鑑計畫,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消費者選擇之參考。6.建立遊覽車汰舊換新制度:現行交通法規尚未有對車輛規範使用年限之規定,惟為遊覽車營運特性及安全性之考量,建立該業車輛汰舊換新之制度或限齡營運之規定,應有必要檢討辦理。7.構建完整觀光旅遊資訊系統:觀光旅遊路網系統之整體規劃,並構建完整資訊系統,提供遊覽車業者或旅行業者之安全行程規劃。並將業者車輛及違規紀錄之相關資訊上網公告,提供消費者選擇資訊。8.先進車輛安全與控制系統:主管機關應向遊覽車業者宣導在車上增加安裝先進車輛安全與控制系統(Advanced Vehicle Control and Safety System,AVCSS)之碰撞之感應

23、器,可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通報車輛之受損狀況,提供救援單位更多的資訊,以及先進大眾運輸系統(APTS)之衛星定位系統及數位式行車記錄器;並裝置自動滅火、碰撞吸收與減緩系統、車門鎖自動解除系統等,可以在事故發生時,讓車上之人員有更安全之保障1.4.2 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之建立為建立國家層級的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有效偵測事故車輛發生所在及取得緊急事故相關情報,在最短時間派遣緊急救援車隊至現場,安全清理現場並回復交通,交通部已規劃應用與發展相關的ITS科技技術(如表2所示),時程安排區分為四個階段:(1)第一階段在91年完成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研發示範工作;(2)第二階段在94年進行緊急

24、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建置,完成緊急救援車輛管理、個人與公共求救支援系統之評估測試;(3) 第三階段在99年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均全面建置使用中;(4) 第四階段在99年以後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建置使用已相當普遍。另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正進行連續四年期之研究計畫國家運輸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建立之研究同註1,計畫內容概述如下:(3) (一)第一年期計畫之研究重點在於透過先進技術的研析與系統的規劃,縮短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後所需的偵知時間,其中在確立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偵測技術部分,除探討一般車輛偵測技術(如感應線圈、閉路電視等)於道路運輸事故偵測的效果外,對於較先進的車輛定位技術於事故偵測之應用,亦深

25、入地評估分析,以因應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之偵知時效要求;至於事故通報系統之規劃,則依據城際公路與都會區道路交通特性,檢討ITS相關的系統架構來分別加以規劃其架構、標準和內容,便利事故處理時資訊之通報流程。(4) (二)第二年期之研究重點為緊急救援車隊管理系統與路徑導引系統之研發與示範,主要目的在於希望透過先進式的緊急救援車隊派遣與管理,加上路徑導引與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的安排,在最短時間派遣緊急救援車隊至現場,以安全清理現場並回復交通,同時就第一年期所規劃之事故通報系統架構、標準和內容進行檢討與修正。表2 我國ITS發展進程預期成果一覽表 時程安排 階段 工作發展領域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

26、段西元2002年西元2005年西元2010年西元2010年以後以推動本部所規劃兩年行動方案之內容為主,與各迫切需要發展項目之研發示範工作。著手進行較優先發展項目之佈設推廣,並進行次優先發展項目之研發示範或測試評估。推動使大部分發展項目能進入佈設推廣工作。進行所有發展項目全面建置佈設及推廣使用。緊急事故處理系統(EMS)完成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研發示範工作。進行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建置。完成緊急救援車輛管理、個人與公共求救支援系統之評估測試。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均全面建置使用中。緊急事故通告服務單元之建置使用已相當普遍。先進大眾運輸系統(APTS)完成行程中大眾運輸資訊與大眾運輸營運管理等服

27、務單元之研發示範。進行行程中大眾運輸資訊與大眾運輸營運管理等服務單元之建置。先進大眾運輸系統各項服務單元已進行佈設推廣,且使用情形日漸普遍。先進大眾運輸系統各項服務單元已進行全面佈設,且使用情形相當普遍。先進車輛控制及安全系統(AVCSS)進行車禍安全防護設施與行車危險警示等服務單元之研發示範。開始車禍前安全防護設施之推廣。進行安全準備與行車危險警示等服務單元之測試評估。各項服務單元均已逐漸佈設推廣。各項服務單元均已全面建置,且被普遍使用。資料來源:交通部,台灣地區智慧型運輸系統綱要計畫,民國89年9月。(5) (三)第三年期的研究重點為建立個人與公共的求救支援系統,主要目的乃是持續檢討修正前

28、期已修訂之事故通報系統架構、標準和內容,並將第一年與第二年的研究成果加以整合擴充,依據道路運輸事故個人求救支援的需要與公共求救支援的要求或限制,分別規劃研發兩套求救支援系統。(6) (四)第四年期的研究重點為整合前三年的研究成果並加以擴充,規劃整體性的國家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架構,進行示範實作,且提出相關的推動方案與制度作為未來全面建置的基礎,其中國家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管理系統的功能要求,應涵蓋道路運輸事故緊急救援所需的偵測(事故)、通報(中心)、派遣(車隊)、清理(現場)、回復(交通)的最短時間要求。1.5 標準作業程序1.5.1 情境想定本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

29、ation Process 簡稱SOP)主要針對陸上大眾運輸車輛之交通事故,例如某一大型遊覽車前往南投縣梨山旅遊途中,車輛行經台14甲線昆陽段時突然煞車失靈導致失控翻落山谷而失火,並造成人員10人死亡、36人受傷之之重大意外事故。當需要各單位跨部門聯合協助救護支援時,提供一適當應變作為的處理模式,期盼藉由一致的救援標準作業程序,使所有參與救援單位發揮最有效力之緊急應變能力。1.5.2 法令依據(一)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1.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

30、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依本條文第二、三項規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查證、通報災情,如有立即危險或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應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或造成二次災害,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2.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訊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依本法第二

31、十八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運作處所需充實傳真機、電話及電腦等有關資訊、通訊之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定期測試維護功能正常,每半年至少舉辦動員演練一次。(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國內災害防救之最高主管單位為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八十九年由總統公佈之災害防救法,更為全國災害防救工作之基礎,災害防救法中對於全國防災體系架構的建立、各層級災害防救計畫的訂定,皆有完整的規定,整個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如圖1所示,分為中央、直轄縣市、鄉鎮市三層級,各層級分別需成立災害防救會報,於災害時成立緊急應變中心,並訂定災害防救計畫,有關災情蒐集、通報之規定臚列如下:1. 各級政府及

32、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並建立各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2. 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測試、操作訓練,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3. 各級政府應建構防災通訊網路,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防災有關機關。4.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5. 各級政府在災害初期,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通訊良好運作。6.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網頁圖1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三)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迅速且確

33、實掌握災情並進行緊急應變,建立災情通報聯繫管道,相關通報作業依行政院函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相關部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陸上交通事故範圍:(1)公路交通事故;(2)公路交通災害;(3)鐵路事故或災害;(4)觀光旅遊事故;(5)交通工程災害:各交通機關因新建、改建、維護、裝修等工程事故發生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者;(6)其他重大災害。另外,交通部必須對於陸上交通事故防災整備工作項目如下:1.督導相關機關對於較易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預置防止災害發生設施及相關預防措施整備。2.加強災時受損交通運輸系統搶

34、修、搶險之裝備、器材及人員整備。3.協助災時交通運輸工具之整備。4.督導各電信業者辦理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備援事項。5.督導相關運輸公共事業儲備及檢查災害防救所需之救濟、救急物資及器材。6.彙整陸上交通事故相關可資運用防救災資源。(四)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於91年11月7日修正,與陸上交通事故有關應注意事項摘錄如下:1.陸上交通事故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如表3所示)(1) 甲級災害規模: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通報至行政院

35、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 乙級災害規模:公路交通事故:公路發生重大車禍,急需救助者,或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公路交通災害:重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下;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3) 丙級災害規模: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害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交通者;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

36、相關機關。表3 陸上交通事故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事故規模甲級規模乙級規模丙級規模通報單位通報至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災害項目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2.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1.公路交通事故:公路發生重大車禍,急需救助者,或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2.公路交通災害:(1)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致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六小時內恢復通車者。(2)重

37、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3.鐵路事故或災害:鐵路、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發生事故或災害,預估交通受延遲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一小時,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者。4.觀光旅遊事故:(1)旅行業舉辦之團體旅遊活動因劫機、火災、天災、車禍、中毒、疾病及其他事變,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等緊急情事。(2)國家風景區(含原台灣省旅遊局所轄風景區)內發生三人以上旅客死亡或九人下旅客死傷之旅遊事故。5.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下。6.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

38、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交通者。2.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資料來源: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民國91年11月7日行政院頒佈。2.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消防局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1.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間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2.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

39、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3.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4.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5.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1.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所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2. 緊急應變小組應

40、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3.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4.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六)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已於92年3月修正並轉頒各單位,修正重點大致配合行政院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之規定。有關通報聯繫作業要點如下:1. 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於獲悉所轄

41、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報層級,依規定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2.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依以下程序進行通報:(1) 電話通報:本部所屬各機關(構)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乙級以上災害之虞時,應立即電話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時,得循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協助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查證審核通報內容、規模及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變及善後等必要之措施作為,並通知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簽報 部、次長、主任秘書;並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新聞局及

42、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 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各機關(構)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交通部(部屬機關全銜)災害通報單至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傳真陳(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若於非上班時間,本部業務主管人員無法進行傳真通報作業,得請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以本人之名義,迅速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傳真陳(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3. 本部通報輔助窗口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複式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處理。4. 後續通報:應變小組未成立前,如有重大

43、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四小時傳送通報乙次,俾利掌握災情及時回應。5. 公路陸上交通事故包括:(1)公路交通事故:公路發生重大車禍,急需救助者,或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2)公路交通災害:重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3)公路行車事故、災害發生死傷人數三人以上,九人以下者。符合上述災害即達乙級災害規模,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6. 前揭交通部業務主管單位,公路交通事故為道安委員會與路政司,公路交通災害為路政司,公路交通工程災害為路政司;交通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為交通動員委員會。(七)災害

44、搶救與緊急救護1.災害搶救依據消防法第三章有關災害搶救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2.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緊急

45、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八)緊急醫療救護1.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章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消防機構內應設置救護指揮中心,並配置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如下:(1)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2)提供緊急傷病諮詢;(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4)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6)聯絡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執行空中救護業務;(7)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於當地消防機構設置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緊急醫療救

46、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劃分救護區設置救護隊,以每一消防分隊為單位,設一救護區。各救護區應設置救護隊之標準如下:(1)每一救護區應至少設置一隊;(2)救護區人口在五萬人以上,十五萬人以下者,每滿五萬人應增設一隊;(3)救護區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七萬人應增設一隊。前項救護隊設置,於山地離島、人口密集、工廠密集或醫療資源缺乏區,資增設之。2.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章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應依災害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遇大量傷病患,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設置救護車機構,均應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施行救護。遇大量或嚴重傷病

47、患救護,或為協助緊急傷病患轉診服務,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又依據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作業要點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並定期舉行演習。發生大量傷病患事故,應即依需要協調當地或鄰近地區醫院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處理。(九)其他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徵調或徵用應予補償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又依據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及物資,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人及其操作人員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管政府與各被徵用物之所有權人及其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另外,一般性事故的處理單位為基礎警察與消防勤務單位、以及地方之交通主管機關,當事故之規模達到重大交通事故的標準時,警消勤務單位與交通機關便需向上級單位通報,而當事故規模大至形成災害時,中央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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