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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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二一三年二月前 言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生产工艺增加、设备更新等,有必要对原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此次规程修订,是在贯彻执行国家二一一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对我矿原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安全技术作业操作规程分为安全规程、采矿技术参数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程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规

2、、规程为准。本规程自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版二一一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废止。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露天煤矿。 *露天煤矿 二一三年二月目 录第一编 安全规程-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采剥工程- 8 -第一节 台 阶- 8 -第二节 穿 孔- 8 -第三节 爆 破- 9 -第四节 采 装- 16 -第五节 高台阶作业- 18 -第三章 运输工程- 20 -第四章 排土工程- 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 卡车运输及排弃- 22 -第五章 矿山供电- 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 供电线路- 25 -第三节 变配电设备- 27 -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保

3、护和接地- 28 -第五节 供配电业务保安- 29 -第六节 触电急救- 31 -第六章 滑坡防治- 3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火- 34 -第一节 防治水- 34 -第二节 防 火- 34 -第二编 采矿技术参数标准- 37 -第一章 概 述- 37 -第二章 穿爆作业- 37 -第三章 采装作业- 41 -第四章 运输作业- 45 -第五章 排土作业- 46 -第三编 作业规程- 50 -第一章 爆破作业- 50 -第一节 松动爆破作业管理程序- 50 -第二节 爆区准备- 53 -第三节 装 药- 54 -第四节 充 填- 57 -第五节 联 网- 57 -第六节 警 戒- 58 -第七

4、节 起 爆- 59 -第八节 警戒解除- 59 -第九节 瞎炮处理- 60 -第十节 空气间隔器使用- 60 -第十一节 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爆破材料- 61 -第二章 爆破工与炸药车司机联合作业- 63 -第三章 采场、排土场设备的联合作业- 65 -第四章 挖掘机和推土机联合作业- 68 -第五章 EX1900-6液压反铲与推土机联合作业- 69 -第六章 EX1900-6液压反铲与自卸卡车联合作业- 70 -第七章 液压反铲清理卡车厢斗联合作业- 72 -第八章 轮式装载机与自卸卡车联合作业- 73 -第九章 工程设备配合更换电铲钢丝绳及拖拽- 75 -其他物体联合作业- 75 -第一

5、节 工程设备配合更换电铲钢丝绳联合作业- 76 -第二节 工程设备拖拽电缆桥、设备及其他物体联合作业- 77 -第十章 大型设备与发电车走车联合作业- 78 -第十一章 电缆车配合作业- 79 -第十二章 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联合作业- 80 -第一节 设备点检- 80 -第二节 设备维修保养- 83 -第十三章 破碎站联合作业- 87 -第十四章 燃油加注作业- 89 -第一节 加油车提油- 89 -第二节 加油车加油- 90 -第三节 油脂站加油工加注油脂- 91 -第四节 客货车提油和卸油- 93 -第十五章 盘放挖掘机尾线电缆- 93 -第十六章 电铲与卡车双向装车联合作业- 95 -第

6、十七章 平板车拉运推土机作业- 96 -第十八章 电气作业- 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8 -第二节 电气测量- 99 -第三节 线路检修- 101 -第四节 变配电所(亭)及移动变电站检修、保养- 106 -第五节 供电系统停送电- 109 -第六节 外线停送电- 110 -第七节 采场停送电- 112 -第八节 电缆的更换和移设- 113 -第四编 操作规程- 117 -第一章 总 则- 117 -第二章 穿孔设备- 120 -第一节 1190E钻机- 121 -第二节 CDM75E钻机- 129 -第三节 D245S内燃钻机- 139 -第四节 DM45内燃钻机- 148 -第三章

7、单斗挖掘机- 158 -第一节 495HR单斗挖掘机- 158 -第二节 395BI单斗挖掘机- 168 -第三节 WK-55单斗挖掘机- 179 -第四节 WK-35单斗挖掘机- 187 -第五节 EX1900-6液压反铲- 196 -第四章 自卸卡车- 203 -第一节 HMTK600B卡车- 203 -第二节 MT5500卡车- 213 -第三节 SF35100卡车- 223 -第四节 930E-4卡车- 234 -第五节 MT4400卡车- 244 -第六节 SF33900卡车- 254 -第五章 推土机- 264 -第一节 D475A-5推土机- 264 -第二节 D375A-5推土

8、机- 270 -第三节 D11T推土机- 277 -第四节 844H轮式推土机- 284 -第五节 WD600轮式推土机- 290 -第六章 轮式装载机- 296 -第一节 L2350装载机- 296 -第二节 L950装载机- 304 -第三节 988H装载机- 311 -第四节 CLG842装载机- 318 -第七章 辅助设备- 325 -第一节 16G平路机- 325 -第二节 24H平路机- 331 -第三节 24M 平路机- 337 -第四节 空压机- 344 -第五节 SD-25IXDTF压路机- 347 -第六节 SF31904W矿用洒水车- 352 -第七节 TR50-W矿用洒

9、水车- 358 -第八节 CGJ5256GSS20T洒水车- 368 -第九节 CGJ5314GJY加油车- 373 -第十节 CGJ5250JGK清洗车- 378 -第十一节 YZ4-130Z油脂加注车- 386 -第十二节 150T平板车- 388 -第十三节 TSZ-07电缆搬运车- 393 -第十四节 YDL3-335A2电缆搬运车- 400 -第十五节 SDC9200TDY 1800KW移动发电车- 406 -第十六节 ND4254B34J 2000KW移动发电车- 413 -第十七节 GEP150发电车- 422 -第十八节 SDLC 电气测试车- 425 -第十九节 EQ5201

10、GFJ6自吊车- 438 -第二十节 XZJ5113JGK 高空作业车- 444 -第二十一节 TY5046XGCDL电力抢修车- 451 -第二十二节 NJ2045XGC2S 电缆维修车- 458 -第二十三节 CLG842 炮孔填塞机- 464 -第二十四节 HYJ5040XQY6爆破器材运输车- 469 -第二十五节 NKR77LLEWCJAXS爆破器材运输车- 477 -第二十六节 FURUKAW F45液压破碎锤- 485 -第二十七节 SY465LC液压破碎锤- 491 -第二十八节 ZX470H-3液压反铲- 497 -第二十九节 炮孔排水车排水泵- 505 -第三十节 爆破工具

11、车- 508 -第三十一节 UP5-22-10型电动空压机- 508 -第三十二节 YJYC500B型导爆管电子远程引爆机- 509 -第三十三节 液化气罐- 511 -第三十四节 生产指挥车、中巴车- 512 -第八章 供电设备- 517 -第一节 UEE6300KVA 35/6KV移动变电站- 517 -第二节 6KV变配电所(亭、台)- 520 -第三节 UEE6KV高压开关柜- 521 -第四节 双电源供电切换操作- 523 -附件二: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524 -附件三:设备引导手势图解- 525 -安全规程- 1 -第一编 安全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

12、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行业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第五条 安全监察站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第六条 安全监察站与矿内承包商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七条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第八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

14、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第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五定”(定项目、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相关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

15、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四条 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安全管理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和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 本矿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

16、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九)井工空巷与露天平面对照图(十)通讯系统图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由矿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

17、,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二十四条 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靠近台阶坡顶、坡底的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上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 载货车辆的车厢内不得载人。第二十九条 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第三十条 严禁利用胶带输送机作为运输工具。第三十一条 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m(含2m)的高空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

18、可靠栏杆者除外)。第三十二条 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泥泞时,应有防滑措施。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转动部位等。第三十四条 在不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第三十五条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待设备操作人员将设备停稳后,操作

19、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启(起)动设备。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矿办公室批准,由指定人员带领,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第三十九条 采场内火区、老巷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四十条 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第四十一条 绝缘用品、用具应该正确存放,严禁挪作它用。第四十二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总高度低于4.5m的各类机动设备进入大型卡车行走和停放的场所时,必须配备标准高杆旗。第四十三条 进入露天矿区左行区域的车辆,必须持有*露天煤矿签发的通

20、行证、安装防撞预警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有效。第四十四条 凡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生产服务车辆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警灯,保持警灯正常闪烁。第四十五条 设备停放时,应该选择在安全可视的地点,未经操作人员允许严禁擅自进入或停放在设备作业范围及卡车盲区之内。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作业人员必须清楚作业环境。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第二章 采剥工程第一节 台 阶第一条 挖掘机采剥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需爆破的台阶,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岩、煤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如

21、表1-1,台阶不得有伞檐和浮石。表1-1挖掘机型 号495HRWK-55WK-35395BIEX1900L2350L950爆 堆高 度21.60m21.72m19.44m19.47m14.00m14.00m13.32m第二条 采场帮坡角和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必须符合边坡设计要求。第三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一般不小于80m。第二节 穿 孔第四条 穿孔作业时,应严格按设计参数进行穿孔,成孔后必须进行护孔。第五条 在遇有采空区工作面穿孔时,严格执行采空区作业有关规定。第六条 穿边排孔时,钻机履带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第七条 钻机升降段、行走距

22、离大于300m或场地不平整时,必须落下钻架。第八条 对于掉入钻孔的钻具,当班司机应及时汇报当班工长,并做好标记,由当班工长向矿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汇报。由生产技术部测定实际位置,并做好记录。第三节 爆 破 第九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第十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以及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无风、逆风20m或顺风50m范围内严禁烟火,10m范围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的领用、运输、使用、清退,应帐、卡、物一致。第十四条 运输爆破

23、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证状态完好。 第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设有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超车超速,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载有火工品进入加油站。第十六条 运载火工品不得人货混装;雷管、继爆管不得与导爆索、起爆弹混装。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专用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炮区负责人、安全员和押运员必须当面检查质量、点清品种和数量,并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破材料,由炮区负责人、安全员和押运员必须当面检查质量、点清品种和数量,并签字确认后当天退回炸药库,并按规定办理退回手续,严禁私自存放和擅自销毁。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前应观察作业环境,不具备作业

24、条件时严禁作业。第二十条 夜间、大雾天、暴风、沙尘、雨雪天等可视距离小于警戒距离的情况下,严禁起爆。第二十一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药前在炮区两端插好警戒旗(旗面规格为0.8m1.2m,旗杆高度不得小于2m),并做好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炮区;(二)炮孔装药以及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三)装药必须专人操作,必须按设计装药,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炮区负责人;(四)导爆管严禁打结;(五)禁止从已装药的炮孔内拔出或硬拉导爆索或雷管;(六)装药时,每个炮孔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材料和受冲击易爆炸炸药,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

25、孔;(七)充填时应保护好雷管、导爆索、导爆管,防止破损或掉入孔内。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八)炮孔卡堵或雷管、导爆索和导爆管损坏时应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必须设置标志按瞎炮处理。第二十二条 禁止强行拔出起爆弹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雷管。 第二十三条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断导爆管和使用毫秒延期雷管气孔串火烧坏导爆管。导爆管应均匀排列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第二十四条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络中不得有死结,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孔内不得有接头。 第二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的规定: (一)根据爆破性质和规定要求确定警戒范围,特殊情况适当加大警戒范

26、围。每次爆破都必须指定炮区负责人和警戒负责人,警戒负责人起爆前向炮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监视警戒范围内的设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二)警戒信号:1音响信号:对讲机。警戒负责人与炮区负责人和警戒人员之间的联系采用对讲机。2视觉信号:红、绿旗(旗面规格为0.4m0.6m,旗杆长度不小于0.5m。)警戒人员使用红、绿旗进行警戒。(三)警戒负责人、警戒人员、炮区负责人、起爆人员应实行“三联系制”,即:1第一次信号(警戒信号):炮区负责人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警戒信号,然后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后向警戒人员发出警戒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地带,各警戒人员向警戒负责人回复安全信

27、号,警戒负责人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警戒安全,炮区负责人确认炮区起爆安全,令起爆人员做起爆准备。2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起爆准备完成后,炮区负责人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然后警戒负责人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起爆信号,确认警戒安全后向炮区负责人汇报,炮区负责人确认炮区起爆安全后向起爆人员下达起爆命令,进行起爆。3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确认无危险时,炮区负责人带领一名起爆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向警戒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然后警戒负责人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二十六条 人员安全警戒距离的规定:(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

28、于200m;(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三)轰水不得小于50m;(四)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加大到正常距离的1.5倍。第二十七条 各种设备距炮区最外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表,如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名称深孔爆破(m)浅眼爆破(m)备 注履带设备3040司机室背向爆区轮式设备4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关柜、分线箱303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变压器202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炸药车10020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高压电缆4050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二十八条 装药后的炮孔无

29、法起爆时,连线后必须设专人看守;需隔夜起爆的,严禁连线。 第二十九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规定:(一)各类建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1非抗震大型砌体建筑不应超过0.5cm/s; 2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超过2.0cm/s; 3震动敏感重要建筑如毛煤仓,产品仓不超过0.3cm/s; 4黄土窑洞不应超过0.3cm/s,砖石平房、窑洞不应超过0.5cm/s。(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R =(k/v)1/aQ m式中:R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 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1/3;k、a 爆区不同岩性

30、的K、值,按下表选取。岩 性K坚硬岩石501501.31.5中硬岩石1502501.51.8软岩石2503501.82.0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条 发生拒爆和半爆时,应报告矿调度指挥中心,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它作业;(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

31、,重新装药爆破;(四)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指挥中心,应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第四节 采 装 第三十一条 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处理汇报:(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三)暴露出未爆炸药、起爆弹或雷管;(四)有冒落危险的空巷或火区;(五)遇到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作业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回转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两台挖掘机

32、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工作面坡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第三十五条 挖掘机停止工作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三十六条 暴雨期间,有水淹和片帮危险时,应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三十七条 急停按钮只有在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时方可使用。第五节 高台阶作业第三十八条 在高台阶区域作业时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第三十九条 在高台阶区域作业时,作业前必须检查高台阶坡顶有无裂纹、坡面浮石及片帮情况,如有异常禁止作业。第四十条 钻机在靠近高台阶坡顶

33、线或坡底线第一排孔作业时,钻机司机室前方必须垂直坡顶线、坡底线,严禁司机室靠近台阶坡面作业;副司机负责监护,发现异常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四十一条 钻机在打预裂孔时,孔距为3m,坡面角为70度。第四十二条 爆破人员在高台阶坡顶、坡底距高台阶最近两排孔装药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坡顶、坡面的裂纹和浮石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撤出。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起爆前,穿爆队必须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调度员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人员及设备撤出高台阶危险区,方准起爆(在其他位置爆破作业地震波影响端帮路高台阶坡面的稳定性时,必须警戒该路段)。第四十四条 爆破时距高台阶坡顶线

34、10m、坡底线30m以内禁止有设备和人员。第四十五条 孔深大于10m的爆破采用逐孔微差起爆,减少爆破地震波对高台阶的破坏。第四十六条 电铲靠近预裂面采掘时,司机室禁止靠近台阶坡面作业,电铲的履带与高台阶坡底线的夹角大于45,电铲副司机负责监护台阶坡面裂纹和浮石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撤出并汇报。第四十七条 前装机靠近预裂面采掘时,前装机与台阶坡底线垂直,并观察台阶坡面裂纹和浮石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撤出并汇报。第四十八条 采掘并段台阶上一台阶到界位置时,必须采到位(采到预裂孔位置),采齐坡面,坡顶、坡面不能留有浮块。第四十九条 平盘、道路排放积水时应选择安全位置,防止设备滑落。第五十条 在高

35、台阶下做挡墙时,要设置安全监护人员,认真观察。第五十一条 在高台阶下推土机和前装机清理底板作业时,在距坡底线10m内禁止平行坡底线作业。第五十二条 高台阶供电作业时,要观察好现场作业环境,选择好位置,并设专人监护,发现异常及时撤出。高台阶上敷设(移设)电缆时,应选择好位置,摆放规范,下放电缆时电缆必须垂直坡顶线下放,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下部敷设电缆距坡底线距离不得小于10m。第五十三条 距高台阶坡顶线6m、坡底线10m以内,严禁人员逗留、严禁停放设备。第五十四条 生产指挥车、中巴车、工程及生产服务车辆在端帮路行驶过程中,要远离高台阶坡底线2m以上的距离。第五十五条 做好高台阶边坡稳定性的监

36、测,若有异常及时汇报并撤离人员、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三章 运输工程第一条 矿山道路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在台阶之间的联络道路应设缓冲区段。第二条 采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道路应修筑安全挡墙。第三条 矿山运输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沿台阶坡顶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m,底部宽度不得小于5m;沿固定道路或端帮半固定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5m,底部宽度不得小于6m。第四条 平盘道路、运输干道、排土场道路最小宽度为30m;转弯处宽度不低于40m;坡道最大坡度为8。第五条 同向行驶时,正常情况下卡车与卡车前后距离不得小于40m。第六条 烟、雾和尘土等影响视线时,应开启防雾

37、灯或前大灯,并靠边减速行使,车距不得小于60m。能见度不足60m时应停止作业。第七条 冰雪泥泞路面应及时处理,并采取防滑措施,当行驶路面不良时,车辆应减速行驶,车距不得小于60m。第八条 让车规定:(一)空车让重车;(二)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正下半坡,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三)转弯车让直行车;(四)支线车让干线车;(五)一切车辆应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正在养护道路的工程设备。第四章 排土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当排土场范围内有积水时,必须在排弃之前进行排水处理,保证排土场的边坡稳定。第二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和其它危险时,应立

38、即停止排弃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第二节 卡车运输及排弃第三条 排土场卸料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第四条 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35的反坡。第五条 卡车进入排土场时,应从左边驶进,向右转弯进入排弃位置。第六条 卡车卸料时,应垂直坡顶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第七条 卡车司机确认排弃工作面和安全挡墙安全时,后轮胎要靠安全挡墙卸料;当地表松软或有下滑可能及安全挡墙不合格时,可在安全挡墙前56m(土)或34m(岩)处卸料;当排土场出现裂缝时,卡车应在裂缝前排弃。第八条 在修路排弃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排弃。第九条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料或推土作业时,卡

39、车与推土机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m,左右不得小于10m,卸料时卡车与卡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第五章 矿山供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三条 必须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场供电系统图,并随着负荷变化及时修改。第四条 供电系统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移动式高压供电设备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

40、式,固定设备的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第五条 供电设备、设施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六条 潮湿、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第七条 临时用电,必须向矿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使用方向、负荷和使用期限,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电队负责施工,到期拆除。第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第九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供电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第二节 供电线路第十一条 供电线路及设施应设置在稳定地段。第十二

41、条 同一杆上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线路不准多于两回。第十三条 架空线路和电杆下面不准堆放物料。第十四条 电缆供电线路应符合如下标准:(一)在火区、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准使用电缆供电;(二)电缆回收、修补后及新做的接头,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合格方可使用;(三)电缆与设备接头处应采取防潮措施;(四)电缆穿越道路时,应架设电缆桥或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线路巡视工作应由有工作经验电工担任。第十六条 单人巡视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和阴雨、雷、雾、雪天巡视必须两人进行。第十七条 巡视线路时应沿导线上风侧行走。第十八条 巡视故障线路时一律视为线路带电,禁止直接接触。第十九条 巡视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

42、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及时汇报。第二十条 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35KV线路,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雷、雨、雾、雪、大风天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临时巡视检查,根据负荷情况进行夜间巡视。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一)电杆倾斜;(二)电杆或木构件腐蚀、烧焦开裂、绑桩松动、变形脱出;(三)柱基沉陷,基础裂纹或损坏;(四)电杆的标号、警示牌不齐全、不明显;(五)导线的松弛度、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六)绝缘瓷瓶、横担有裂纹、破损、脏污、锈蚀、变形;拉线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匀或拉线绝缘瓷瓶裂纹损坏;进户线混线、断线、接头不牢;(七)导线与

43、树梢最小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第三节 变配电设备第二十二条 变电站(亭、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一)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二)设置在稳定的基础面上;(三)不应设在塌陷区。第二十三条 变电站(亭、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变电台应设在距地面0.8m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设围栏,设备边缘与围栏的距离不小于0.8m,围栏高度不小于1.8m;(二)变电亭应用阻燃性材料制作的支架架设在柱上,支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三)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样的警示标识。第二十四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亭)的门应加锁。第二十五条 站(亭)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第二十六条 移动变电站四周应设围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全封闭式的移动变电站可不设围栏。第二十七条 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装置操作按钮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户外的操作手柄必须加锁。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第二十八条 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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