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主要修订内容PPT讲稿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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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主要修订内容,一、本次高规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度地震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 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5、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6、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 8、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10、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

2、 11、 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 12、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等要求。 这里没提及因抗规调整而引起的相应调整,比如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调整等内容。,字体为修改的主要内容。 字体为新高规条文。 字体为修订原因、解释或补充说明。 字体为高亮部分。 字体为重点字眼。,二、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调整了设计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

3、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高层建筑结构。,修订原因: 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应规定。 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关于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是指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商场、会议中心、博物馆等高层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中有的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层高比较高,建筑内部的空间比较大,变化也多,为适应结构设计的需要

4、,有必要将这类高度大于24m的结构纳入到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至于高度大于24m的体育场馆、航站楼、大型火车站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可供参考。 另外,由于我国没有在危险地段建造高层建筑的工程实践经验,也没有相应的研究成果,所以本规程也没有制定专门条款针对特殊地段。,2、提出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基本方法:见1.0.3条和3.11节。 第1.0.3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修订原因: 近几年,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已在我国“超限高

5、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比较广泛地采用,积累了不少经验。 国际上,日本从1981年起已将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原理用于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提出了一些有关抗震性能设计的文件(如ATC40、FEMA356、ASCE41等),近几年由洛杉矶市和旧金山市的重要机构发布了新建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60英尺、约49m)采用抗震性能设计的指导性文件。2008年美国一学术组织“国际高层建筑及都市环境委员会(CTBUH)”发表了有关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抗震性能设计的建议。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已形成一种发展趋势。,正确应用性能设计方法将有利于判断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有针对性地加

6、强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为发展安全、适用、经济的结构方案提供创造性的空间。 条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包括: 1)“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2)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但由于其结构类型或有些部位结构布置的复杂性,难以直接按本规程的常规方法进行设计; 3)还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区(8度、9度)的甲、乙类设防标准的工程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出现难以确定抗震等级或难以直接按本规程常规方法进行设计的情况。为适应上述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有必要规定可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第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

7、分析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分析论证结构方案可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3.11.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本条规定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三项主要工作: 1)分析结构方案在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详见第1.0.3条的条文说明),以确定结构设计是否需要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

8、法并以此特殊性作为选用性能目标的主要依据。 2)选用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用时,一般需征求业主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3)结构抗震性能分析论证的重点是深入的计算分析和工程判断,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必要的试验验证,分析论证结构可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论证一般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1)分析确定结构超过本规程适用范围及不规则性的情况和程度; 2)认定场地条件、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动参数; 3)深入的弹性和弹塑性计算分析(静力分析及时程分析)并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4)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以及需要加强的关键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 5)必要时

9、还需进行构件、节点或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补充提供论证依据,例如对本规程未列入的新型结构方案又无震害和试验依据或对计算分析难以判断、抗震概念难以接受的复杂结构方案; 6)论证结构能满足所选用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第3.11.2条: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3.11.2进行宏观判别。,本条所说的“关键构件”可由结构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例如:水平转换构件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跨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悬挑结构的主要悬挑构件、加强层伸臂和周边环带结构的竖向支撑构件、承托上部多个楼层框架柱的腰桁架、长短柱在同一楼层且数量相当时该层各个长短柱、扭转变形很大部位的竖向(斜向)构件、

10、重要的斜撑构件等。,第3.11.4条: 结构弹塑性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度不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高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高度在150200m之间,可视结构不规则程度选择静力或时程分析法。 高度超过300m的结构或新型结构或特别复杂的结构,应由两个不同单位进行独立的计算校核;不同单位指该工程设计团队之外的另一个设计、咨询单位。,2 弹塑性计算分析应以混凝土构件的实际配筋、型钢和钢构件的实际截面规格为基础,不应以估算的配筋和钢构件替代; 3 复杂结构应进行施工模拟分析,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内力为初始状态; 4 弹塑性时程分析宜采用双向

11、或三向地震输入,计算结果宜取多组波计算结果的包络值; 5 应对计算分析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3、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钢材材料的要求,强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见3.2节。 第3.2.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 第3.2.2条: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并应满足自身的承载力、稳定要求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本节规定了关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主要要求,关于局部特殊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钢筋要求;补充了对混合

12、结构中型钢钢材的抗震要求。 特别提到: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型钢及钢管混凝土的钢管宜采用Q345和 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 Q345等级的钢材。,4、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见3.3.2条。 第3.3.2条: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

13、,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5、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3.3.3条。 第3.3.3条: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将A级高度与B级高度的适用高宽比限值进行了合并处理,不再强调“最大高宽比”概念;将筒中筒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宽比限值分开规定,适当提高了筒中筒结构的适用高宽比。,关于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高宽比规定的几点补充说明: 1 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顶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对于局部突出的屋顶部分的面积或带

14、坡顶的阁楼的使用部分(高度1.8m)的面积超过标准层面积的1/2时,应按一层计算。 2 各种结构体系的适用的最大高度,是指根据上述各表确定建筑的结构体系,按现行规范、规程的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时,结构选型是合适的。如果所设计的建筑结构房屋高度超过了上述各表的规定,仍按现行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则不完全合适。因此,该类结构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查。,3 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的规定,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承载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指标。实际上当满足高规对侧向位移、结构稳定、抗倾覆能力、承载能力等性能的规定时,高宽比的规定可不作为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

15、,也不作为判断结构规则与否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的一个指标。 4 高层建筑高宽比的计算: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为房屋的高度H与建筑平面宽度B之比。 房屋的高度H,对不带裙房的塔楼,即为地面以上高度(不计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超过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的2.5和2.0倍时,可取裙房以上部分的高度作为计算高宽比时房屋的高度H。 房屋的平面宽度B,一般矩形平面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构件(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作为建筑物计算宽度。,6、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见3.4

16、.5条。 第3.4.5条: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0

17、.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例如:剪力墙结构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1000,当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2500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最大可放松至1.6。,7、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见3.5.2条; 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见3.5.6条; 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 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3.5.8条。,第3.5.2条:抗震设计时,对框架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1不宜小于0.7,与上

18、部相邻三层侧向刚度比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8;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侧向刚度比2不宜小于0.9,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不应小于1.1,底部嵌固楼层不应小于1.5。 对应原高规4.4.2条。 V为楼层地震剪力; 为层间位移。,对框架结构按原规范要求执行是合理的。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面体系对侧向刚度贡献较小,当层高变化时刚度变化不明显,按(3.5.2-2)定义的楼层侧向刚度比作为判定侧向刚度变化的依据,但控制指标也应做相应的改变,按刚度比不小于0.

19、9控制;层高变化较大时,对刚度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0.9变为1.1;底部嵌固楼层采用了嵌固的假设,层间位移角结果较小,因此对底部嵌固楼层侧向刚度比做了更严格的规定,由0.9改为1.5。,第3.5.6条: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质量沿竖向不规则的限制条件。 第3.5.7条: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本条为新增条文,限制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受剪承载力变化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中3.5.2为刚度限制,3.5.3为受剪承载力限制。,第3.5.8

20、条: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及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条、3.5.3条、3.5.4条要求的,该楼层应视为薄弱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条规定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要求。 本条由原规程第5.1.14条修改,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8、 明确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是针对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计算结果,见3.7.3条。 第3.7.3条: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

21、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9、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见3.7.4条。 第3.7.4条: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

22、结构; 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4)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 3.5.23.5.5 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2)7度、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10、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3.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第3.7.6条:房屋高度不

23、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表略)。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 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第3.7.7条: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的刚度、质量及阻尼,其竖向振动舒适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

24、率不宜小于3Hz; 2 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自振频率的楼盖结构,其振动峰值加速度不宜超过表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计算。,第C.0.1条:人行走引起的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第C.0.2条:楼盖结构的阻抗有效重量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C.0.3条: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加速度也可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目前设计中需要针对楼板减震处理的均采用此详细计算方法),11、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3.9.33.9.6条。 第3.9.3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

25、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也较大),第3.9.4条: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没变化),第3.9.5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抗震设计

26、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要嵌固在地下室其他楼层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及以上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层可按3.9.5条采用。,第3.9.6条: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本条增加了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概念,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三跨的裙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扭转效应

27、,也需要加强。,当地下室为大底盘其上有多个独立的塔楼时,若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地下一层高层部分及高层部分受影响范围以内部分的抗震等级应与高层部分底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相同。地下一层其余部分及地下室二层以下各层(含二层)的抗震等级可按3.9.6条的方法确定。,关于建筑结构抗震等级的几点补充说明: 1 7度乙类建筑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和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3.9.3规定的范围时,应经过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2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表3.9.3的有关规定,托柱转换层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按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纳。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表3.9.3和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3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但不大于 8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8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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