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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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的基本概念,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1、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2、安全生产立法意义,(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需要 (五)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六)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一定的強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 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 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 行为

2、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 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3、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4、安全生产 执法原则,二、安全生产法规的组成,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国务院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家部、委、办、局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按层次划分,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技术法规 职业卫生技术法规,按安全生产內容划分,法规、标准

3、体系,宪 法,行政法规,法 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 家 标 准,地 方 标 准,行 业 标 准,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乡镇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电力法 、 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3、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在历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有185个。经我国人大批准的仅有23个,如建筑业安全健康公约(第16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

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预防重大事故公约(第174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76号)等,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302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91号令) 3)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1年352号令)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49号令)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393号令)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93号令) 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5、2007年499号令) 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505号令)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件,4、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2011-12-1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经委第30号令)2010-7-1施行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第1号令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 第3号令)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局44号令) 6)危险化学品建设

6、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4-1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2日第11号令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 1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9月25日 (第14号令)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6、浙江省人大和政府颁布法规主要有: 1)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 2)浙江省实施矿山法

7、办法 3)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4)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6)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強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安全生产标准,1、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2、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基础标准,常用安全标准: 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

8、03-2007等。,常用安全标准: 基础标准 主要有:安全标志GB2894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GB7231-2003;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199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等。,常用安全标准: 基础标准 耐油手套 AQ6101-2007( LD34.1-1992 ); 耐酸(碱)手套 AQ6102-2007 (LD34.2-1992);

9、焊工防护手套 AQ6103-2007 (LD34.3-1992); 防X线手套 AQ6104-2007 (LD34.5-1992);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安全技术标准可分为: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两类。 安全技术标准有: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93;,安全技术标准有: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

10、条件GB4053.2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9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安全技术标准有: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11、; 机械压力机 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等。,职业卫生技术标准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内容,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

12、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

13、;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

14、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15、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三项义务 八项权利: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16、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三项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17、;,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的形式结构 总则 分则 附则 总则位于法案的首要部分,表达的是该法案拟要表达的统贯全篇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立法根据、实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管部门等事项。,分则为法案的主体部分,表达的是该法案拟要建立的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鼓励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附则位于法案的末尾,表达的是该法案的补充性内容,包括术语解释、实施日期、与相关法规的关系等事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8、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5.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6.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3)单

19、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8.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9.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11.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4)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1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20、考核合格的; 15.未按照本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21、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

22、预案的;,2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30.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3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3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

23、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3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35.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简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

24、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內容 条例有六章五十八条 笫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依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

25、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基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今后,全省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有负责安全生产监

26、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监督管理所(站)等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委托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

27、,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 条例全文59条,直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超过31条。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如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10条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负有8项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要求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11项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10项职责; 这些条款的设定充分注重具体和可操作性,规范企

28、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其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14条)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29、(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8条)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8条) (六

30、)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10条要求(13条)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1、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10条要求:(13条)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

32、内容(15条)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账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3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

33、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

34、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有: 1)要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了解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4)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批评和检举、控告权;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义务有: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

35、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 一是 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是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是 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是 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对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实施特种监管 我省是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大省,冲压设备的断指事故常有发生。从我省产业结构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要求的实际来看,要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

36、强制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实施综合监管措施。为规范冲压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机械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二是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定期检验、检测。 不符合前款规定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9、条例新设定了几条罚则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9、条例新设定了几条罚则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违反本条

37、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0、明确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要让“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且记入信用“黑”记录,这些措施,往往胜过简单的罚款,会起到积极的惩戒作用。 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3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有6章4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9、)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具体內容 ( 一)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40、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

41、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

42、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法律责任 1、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后的罚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

43、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 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

44、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45、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6、,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47、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级),(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十七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二级),(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三级),(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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