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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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 担保物权,一、概述,概念和特征、功能与作用 分类和体系,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的定限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性(设立、移转、效力、消灭)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

2、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与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2、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3、担保物权的分类与体系,法定与约定根据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 动产、不动产与权利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的性质 留置性(占有性)与优先受偿性根据担保物权的效力 保全性与融资性根据担保物与其担保债权之

3、间有无牵连 登记与非登记根据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须登记,登记与非登记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能成立,只能是登记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采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可以是登记的担保物权或者是非登记的担保物权 质权在权利质权中,除占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之外,其他权利质权也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属登记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以占有为要件,为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非登记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种类,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我国法律上也有许多关于优先权的具体规定,但关于其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有学者主张增设让与担保制度,也有学者主张增设优

4、先权为担保物权的类型,并均曾在立法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最终未被立法所接受,担 保 物 权 的 体 系,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优先权,一般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反担保,让与担保权,浮动额抵押权,二、抵押权,概念与特征、设定与移转、 效力范围、实现与消灭、特殊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如下: 1.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2. 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3. 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 就标的物卖得价金

5、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物,抵 押 人,债务人,第三人,抵 押 权 人,债 权 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关系,2、抵押权的设定与移转,(一)抵押权的设定 1、主体当事人 2、客体抵押物 3、抵押合同 4、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转让与继承,抵押权的设定,1. 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2. 标的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特定性 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为非消耗物 依法未被禁止抵押的财产,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流押契约的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4、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不动产抵押均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或者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的转让与继承,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性和财产权性,抵押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因继承而取得

7、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只能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归于消灭,三、抵押权的效力范围,1、标的物的范围 2、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3、抵押权的次序 4、抵押人的权利 5、抵押权人的权利,1、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包括: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本身 (2)抵押财产的从物 (3)从权利(如地役权) (4)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5)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8、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 (6)附合物(如房屋上的附合),2、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在抵押权设定时登记以明确权利范围 利息本债权所生孳息。无论法定或约定利息、期内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违约金和赔偿金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3、抵押权的次序,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清偿原则: 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9、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清偿的通行原则,“先登记原则”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优先原则”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位,由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4、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为下列几个方面: (一)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二

10、)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 (三)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 (四)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物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设定,用益物权的设定抵押人在抵押权成立后可设定用益物权,但不能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实现时,后设定用益物权应当消灭 已出租财产抵押(先租后抵)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

11、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物的出租(先抵后租)设定抵押后抵押物出租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期限 物权法: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90条),抵押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为抵押人时,在其代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实现而丧失抵押物所有权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求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增加担保、提前偿债、期前行使抵押权、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与主债

12、权同时转让,但可单独权抛弃抵押权) (3)抵押权的次序权(同一物上数个抵押权,按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 (4)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已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在先抵押权优先受偿,后顺序抵押权人只能就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或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两处重要变化: 关于抵押权的实行条件,增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未再要求就抵押财产

13、协议变价不成时抵押权人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抵押财产的变价受偿问题,而是可以根据抵押权有效存在证据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节约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约定对抵押人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一旦抵押人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行为,满足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如A企业以其仓库中现有及将有的所有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向B银行贷款,B银行为保全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以起到担保其债权的作用,可以与A企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A企业不得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

14、价格一定比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一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比例,B银行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或者约定即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A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也不得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一定比例,一旦低于该比例,B银行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方式,1.以抵押财产折价。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抵押权人的方式抵偿债务 2.拍卖抵押财产 3.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的消灭,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届满 5.债权人擅自许可

15、债务人转移债务,五、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 (二)浮动抵押,(一)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确定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1. 债权应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数额 2.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债权确定前协议变更债权决算期、债权范围及最高债权额 4.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至,担保的债权额得以确定(超过最高额按最高额计算,超过部分

16、不具优先受偿效力;不足按实际计算数额)最高额抵押变为一般抵押才能实现,(二)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抵押人将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担保,在抵押权行使前抵押人保留正常生产经营的处分权。(当事人只需制定书面文件并进行登记,无需制作公司财产的目录表,也不用对公司的财产单独公示。担保期间抵押人获取新动产直接纳入标的物中。有利于抵押人正常商业活动,简化手续、降低成本 ),浮动抵押的特点,列入抵押标的的财产一般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财产与将来取得的财产(除不动产外) 设定抵押后,作为抵押人的企业,仍得利用企业的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可以转让、出租以及再次设定抵押等) 浮动

17、抵押为支配继续流动中的企业财产全体的担保制度 已经流出抵押人的财产自动退出担保财产的范围,抵押权人无权追及,而流入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归入抵押财产的范围 实现抵押权时浮动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三、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一、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物具有让与性的、特定的动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设立与生效,取得可基于动产质权的设定、受让、继承、善意取得

18、等方式取得 设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该合同有效 生效自交付时起生效(占有改定方式除外),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2)质押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当然及于标的物本身,动产质押中的标的物,固以有形的动产为常,但以

19、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也无不可 此外,动产质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与抵押权大致相同,即同样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3)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的权利 留置质物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约定除外) 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物的转质权质物上再设质权 质物的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质权) 质权的处分权(实现)折价或直接拍卖、变卖 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返还义务,(4)出质人的权利,质物的处分权(出卖、赠与、抵押)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约定)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请求实现质权的权利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出质人请求实现质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20、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物权法220条),动产质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 (2)质物灭失 (3)质权的抛弃 (4)质物的任意返还 (5)质物占有的丧失且无法回复 (6)质权实现,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有如下特点: 1. 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2. 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 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一)权利质权的标的,1.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5.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1、) 6.应收账款 7.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二)一般债权质权,出质人将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为其债权人设定质押担保而成立的质权 多数国家立法上要求一般债权质的设定应以书面质权合同为之;有债权证书的,通常还规定应将其证书交付于债权人,质权始为成立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将订立质权合同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质权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证券债权质权,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包括: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如机票,不可转让而不能设质) 证券设质除订立书面合同外,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质权产生 1.无记名证券交付产生(所有权推

22、定) 2.记名证券交付产生外,背书对抗第三人 3.指示证券交付背书证券产生,(四)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权的设定方式因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的性质不同而异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有限公司),(五)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7条。 应

23、收账款是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金钱债权,为债权的一种。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8条。 央行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10月起施行,应收账款债权范围,(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四、留置权,概念与特征、适用范围、 成立条件、效力

24、,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人因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特点: (1)法定担保物权 (2)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 债务人移转占有可转让性的动产(不一定归债务人所有) 权利化的证券、人身具有密切关系的证书不能留置,可自助行为,何为同一法律关系?,1.留置财产与债权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修车拖欠修理费 2.留置的财产

25、是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如踢球撞碎玻璃,而留置足球 3.留置的财产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无因管理 4.动产的返还义务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内容。保管合同关系,拒付保管费 5.动产的返还义务与债权在性质上在同一法律关系框架内可以认为有构成留置权适用的条件。如一个连续性的运输行为中,发生拖欠运输费,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实际上承认了商事留置权。条件: 1. 占有必须合法的 2. 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他人的动产 3. 主体必须是企业(不包括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留置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26、 (3)债权已届清偿期,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或法定(救灾) (2)留置债务人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遗体、骨灰、身份证、必需生活用品) (3) 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四、留置权的效力,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质权同) 2、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3、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4、留置人的权利义务 5、留置权的优先效力,3、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留置占有的动产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为保管而使用留置物 4.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5.变价优先受偿,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留置物 3

27、.返还留置物的义务,义 务,权 利,4、留置人的权利义务,请求及时实现留置权的权利(与质权同) 依法转让留置物的权利(与抵押不同) 请求另行提供担保的权利 请求给予宽限期的权利 不妨碍留置权行使 偿付保管费用,留置权的优先效力,留置权与法定优先权或抵押权或质权发生冲突时,除了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之外,都是留置权优先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以留置物再设定抵押权或质押的,抵押权或质权优于留置权;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抵押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优于留置权,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1.留置权人必须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经过催告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二个月以上)对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实现的方法:协商折价;自行拍卖和变卖,留置权的消灭,1、留置物消灭 2、被担保债权消灭 3、担保的另行提出 4、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5、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6、留置权的实现,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先抵后质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未登记则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 先质后抵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受偿;但质权人转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优先 同时同序原则(登记抵押权与质权效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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