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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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讲座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处长 高树余 (2014年12月)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必要性 修订安全生产法,是应对当前严峻安全 生产形势的需要,也是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4* 当前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5* 重特大

2、事故多发 2000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171起,大约两天一起。 2001年为140起、2002为127起、2003年为129起、 2004年为133起、2005年134起,2006年为95 起,2007 年81起,2008年为97起,2009年为67起,2010年为85 起,2011年为72起,2012年70起,2013年49起。 6* 2002年以来,我省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 上的别重大事故6起,共造成300人死亡。 2003年7月28日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爆炸,死亡35人; 2004年11月20日沙河市李生文铁矿火灾,死亡70人; 2005年5月19日承德暖儿河煤矿瓦斯

3、爆炸,死亡50人; 2005年11月6日邢台康立石膏矿坍塌事故,死亡37人; 2005年12月7日唐山刘官屯爆矿瓦斯爆炸,死亡108人。 2008年7月14日张家口一非法煤矿爆炸,死亡35人。 近年来与河北有关的典型事故 2010年1月4日,邯郸武安普阳钢铁公司煤气泄露,21人死亡; 2010年2月24日,秦皇岛骊骅淀粉公司粉尘爆炸,19人死亡; 2011年10月7日,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事故,35人死亡; 2012年2月28日,石家庄赵县克尔化工公司爆炸,29人死亡; 2013年2月28日,张家口艾家沟煤矿火灾,13人死亡; 2014年3月7日,开滦集团化工公司炸药爆炸,13人死亡。 20

4、11年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41人死亡。 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 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 焦,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形 势十分严峻。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时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火灾事故,121 人死亡。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东黄输油管道爆 炸事故,62人死亡。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爆炸事故,75 人死亡。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点: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2、抓紧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5、落实; 4、加快安全监管改革创新; 5、全面构建成效机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二、主要修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 :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 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 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 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 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

6、条。 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 第七章,新法3条,原法2条,增加1条。 (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全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 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

7、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 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 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他负责人, 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 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 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3、支持政府依法履责,并提供组织保障; 4

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6、发挥好党的宣传优势,并动员全社会力量保安全。 关于责任追究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 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 究责任: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省 直管县(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 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 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 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9、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 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 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 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党 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第九十五条 停止建设 建

10、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国家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省安监局改革审批方式和监管方法 许可审查不再向企业收费 安全条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合并 2、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 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

11、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3、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使用

12、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后制定。 处罚: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煤矿、非煤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制造。 3、工伤保险制。 4、所得税抵免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计

13、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 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4、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 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5、完善安全生

14、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第九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 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处罚:第九十四条 强制培训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任职。 特种

15、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并 建立培训档案。 6、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第九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6、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处罚:第九十三条 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

17、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第九十八条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 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 10、明确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1、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9、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 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 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

20、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罚金。 (三)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他组 织的监管责任 1、明确了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 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3* 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18条

21、、第19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9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12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3条、第4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规定(冀安监管政法 2007 41号) 河北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 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 2014)44号) 树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标杆乡镇 乡镇安监站的职能 安监站与各级安监局的关系 61* 部门及县乡的打非治违责任 1、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 知(冀政

22、办函200914号 ) 3、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5条 4、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冀政 200877号 )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 20102号 ) 6、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号令)第 47条 3、要求及时处置事故隐患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处理。 4、要求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

23、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 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 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 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5、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 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 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

24、施,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6、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57* 7、明确了各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 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省政府2号令、总局局长令的执法主体是安监部门, 其他部门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58* 建筑

25、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的职权范围决定。 59* 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决定; 道路交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每个处罚条款都规定了处罚部门。 6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决定。 8、进一步强化工会作用 第七条 工会

26、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 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 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 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 单位建议组织从

27、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1、必要时可以停电、停供火工品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 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 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 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8、通 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 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公告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 监督管理机

29、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河北省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 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 2014)38号) 诚信管理和承诺制 诚信管理和行政处罚 诚信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五)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 1、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 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 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0、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31、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32、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97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条。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3、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 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 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34、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 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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