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331283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PPT 页数:75 大小:1.2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亲,该文档总共7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7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法规出台背景 二、目的 三、内容 四、特点,一、条例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关注,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倒卖后,被制成生活用品等案例的曝光,更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二)、医疗废物的来源及危害性 医疗废物绝大部分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三)、既往法规未能体现规范管理 以往,我国缺乏适合国情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

2、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散在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导致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向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四)、既往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存在缺陷 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愈来愈多,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二恶英等毒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医院自行焚烧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医院外部又缺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由于医疗废物的出口不畅,消纳问题未解决,部分医院将医疗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一些不法商贩直接从医院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一次性医疗器具,贩卖后谋取利益。,二恶英是什么? 以下是其分子式 Cl o Cl /

3、 / / | | | | | | | | / / / Cl o Cl,二恶英是已知的毒性最大的化合物中的一种,它的英文名字“Dioxin“,左图是 它的化学结构式。美国环境保护署在1994年9月向公众发表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 清楚的描述了二恶英是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可以与60年代的DDT 相比。根据美 国环境保护署的报告没有一个人 接触二恶英的“安全“水平,但在普通美国人体内发现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的化 合物的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于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平。美国环境保 护署的报告证实二恶英是一种致癌物,接触二恶英也可以引起严重的生殖和发育 问题,它也可以影响免疫系统和扰乱激素水平的调节。

4、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部分-1997年2月14日宣布, 毒性最大的二恶英,“2,3,7,8-TCDD“,现在被认为是一种致癌物。,二恶英是一个总称,它描述了一类数百种的在环境中高度稳定的化合物,其中毒 性最大的是2,3,7,8-四氯二苯对二氧芑或TCDD。其它二恶英以及象多氯联二苯( 作用象二恶英)的其它化合物的毒性都根据TCDD来表示。二恶英是在许多含氯的 工业处理过程中作为一种无意识副产品被合成的,例如焚化垃圾、化工和杀虫剂 制造业、纸浆和纸的漂白。二恶英是三氯苯氧基醋酸的主要有毒成分,三氯苯氧 基醋酸在 纽约的尼加拉瓜大瀑布的Love运河发现,并且是从密苏里州的T

5、imes海滩和意大利 的Seveso撤离的根据。,(五)、医疗废物的流失后果严重 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的、使用过的塑料医疗器具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六)、法规及相关办法产生情况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 年月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6 号 令 ,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医

6、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自 2003年10月10日起执行。 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自 2003年11月20日 起执行。,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防止疾病传播, 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 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三、内容,总则(共6条)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共9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共6条)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共12条) 监督管理(共8条) 法律责任(共13

7、条) 附则(共3条) 共章条,四、特点,四大基本原则 : (一)、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 (二)、突出集中处置的原则 (三)、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一)、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1. 一直以来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出体现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原则。,2.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

8、求。,3.医疗废物: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4.医疗废物的分类:共分五类,见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常见于: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

9、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常见于: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 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常见于: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

10、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常见于: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常见于: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5.要点之一 医疗废

11、物不得随意处置 条例第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条例第八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应急方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

12、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具体履行职责见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容包括: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

13、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条例第十条 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

14、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者,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二)、(三),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15、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6.要点之二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

16、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10000元以上

17、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 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18、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

19、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突出集中处置的原则,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在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

20、施。鉴于各地区、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允许未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在依照无害化处置原则下,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1.要点之一 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邮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

21、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

22、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元,并处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 5000元2万元

23、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4、。,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要点之二 无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将受重罚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5、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3.要点之三 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6、: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27、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三)、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 其它任何单

28、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这样,既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又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责任明确。,分类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

29、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30、(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1.要点之一 医疗废物包装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根据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基本要求: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

31、(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略),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

32、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33、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

34、槽,具有防滑功能。,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

35、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第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警示说明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36、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二),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

37、十五条(五),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要点之二 运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

38、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六),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三)、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一)、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对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两个部分的监督管理

39、。 卫生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科研、教育机构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管; 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

40、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

41、撒医疗废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

42、消除隐患。,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