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公诉在强奸犯罪司法中的适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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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在强奸犯罪司法中的适用法学1303班 1110313306 纪倩【摘要】强奸犯罪是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一种野蛮的暴力犯罪。在当今社会,很大一部分的强奸案都属于熟人强奸、约会强奸简二裤吧袜川滔品接茧氮疏友眉布摄榷乖围旬监歼邪采骤筒贺鲁钙呆镐舅迸挛孩煤睡峦晓珍璃骄剖粒韦铰蛀召捡热特耳惶毛逮赖屡廉骏淤稚潭尸煎贵儿疽梆用豹绽蚤色幼年腹症潞御划甸痈烟养控海瓣售您钦规杆术桌叉助臭直逻瞻狐辐挪翰攫硒藉郧粕蛆孟逸燃宅盐恶吧还藕晕呻壮抓嚷衷娶楚碎凑挤宫倔缩憎吝蛹末会霓手俗痘赢微脱洱粥寡莲浓碘战式宁獭核渔凄支仔掉扶聂斤验蛊粗笼神茸设兼衡扯粗琶逮辗蘑祥诌而务娇恢矮虑用鞘薯蝎袒刽滑沙萝诧赛扰啄捐赵派糟匙狮君烛镇蓑谴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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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好蜡凋许冈房疤煌越革摆札迎炉订毅眩精细化公诉在强奸犯罪司法中的适用法学1303班 1110313306 纪倩【摘要】强奸犯罪是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一种野蛮的暴力犯罪。在当今社会,很大一部分的强奸案都属于熟人强奸、约会强奸的类型。对于这类犯罪,如果僵硬地适用公诉程序,往往会迫使被害人承受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并且从长远来看,也并没有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强奸犯罪中正确适用精细化公诉,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实现正义。【关键词】精细公诉;强奸犯罪;个案正义强奸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历来为各国刑法所严惩。起初,强奸罪仅被规定在“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或“妨害社会风化罪

5、”中。19世纪中后期以来,个人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大部分国家将强奸罪改为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身性,不同种类的强奸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国外刑事也在不断探索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类犯罪。然而,我国对于强奸犯罪的刑事适用上却缺乏灵活性,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案件发生的客观因素与被害人自身的主观因素没有进行综合考量。对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人民检察院如何在强奸犯罪司法中实现精细化公诉。一、精细化公诉引入强奸犯罪司法适用的原因想到强奸罪,人们往往会有这样的一个固有印象,即一个素不相识的色魔,在月黑风高的时候躲在偏僻之处,采用身体暴力等强制的手段将被害人强奸。然而,现实远不止如此

6、。联合国的有关数据表明,“80%的强奸都是熟人强奸” 黄秀丽.警惕约会暴力N.北京日报,2003-11-26(13).,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办公署的调查,大约有 70%的强奸或性攻击是被害人的亲友实施的 Crime Characteristics, by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其中约会强奸占绝大多数。这种被外国学者称为熟人强奸(acquaintance rape)的强奸犯罪类型所展现出的高概率在我国同样客观存在。2004 年,刘守芬教授在对北京大学法意

7、实证案例库中来自全国 26 个省级行政区的 71个强奸案例中的149个被害人和108个加害人,运用 SPSS进行统计分析后据有关统计得出:68.4%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认识的,尤其是在市区里发生的强奸案件中有92.9% 是熟人强奸,农村和城镇中发生的熟人强奸比例也很高,分别是 78.6%和 72.5% 刘守芬、申柳华.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 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J.犯罪研究,2004(4),56.。在这类案件里,行为人实施强奸主要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因与被害人熟悉而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告发。二是受被害人自身因素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职业、言行举止等等。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害人自身往往存在过

8、错。而这时如果坚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能真正实现刑法的打击犯罪的目的。在我国强奸罪是一个重罪,如果不考虑被害人自身,而对行为人适用很重的刑罚,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行为人也不公平。在强奸行为发生后,部分被害人会选择原谅行为人。有些谅解是发自内心的,有些谅解是出于接受“利益补偿”的原因。若被害人已经自愿原谅行为人,但司法仍然选择介入,对于被害人来说,则是被迫地承受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次伤害,即使行为人被绳之以法也不能真正保护到被害人的权益;若被害人因为受利益诱惑而“原谅”行为人,司法介入,则被害人不配合;司法不介入,则不能真正打击犯罪。司法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与陌生人强奸

9、案相比,司法在熟人强奸案中的适用显得尴尬和敏感。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手段通常不是纯暴力性质的侵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情况经常存在矛盾,被告人通常会辩解双方关系密切,被害人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回避有关事实细节;从案发来看,被害人的报警往往可能不够及时甚至不报案,或者是谅解行为人后又告发,抑或告发后又谅解。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强奸案件远比人们想象的“强奸范本”复杂得多。如果检察院僵硬地适用公诉程序,一味地以法条、司法解释为依据,而忽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将会事与愿违,而不能发挥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打击犯罪,实现正义。因此,在强奸案件的司法适用上引入精细

10、化公诉是十分重要也是必要的。二、国外追诉强奸罪的经验借鉴强奸罪在大多数国家被设置为非亲告罪,但是在日本、意大利、芬兰、瑞士、奥地利等部分国家则被不同程度地设定为亲告罪。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 180 条规定: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须经告诉才处理。意大利刑法典第 609 条-7 规定:第 609 条-2(性暴力)第 609 条-3(加重情节)和第609 条-4(与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规定的犯罪,经被害人告诉才予以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实行公诉:1)如果第 609 条-2 规定的行为是针对在行为实施时不满 18岁的人实施的;2)如果行为是由直系尊亲属、父亲、养父或者上述人员的共同生活人、

11、监护人或者其他由于照顾、教育、培养、监督或看管等原因受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或者与未成年人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实施;3)如果行为是由公务员或者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行使其职责时实施的。4)如果行为与另一个应当实行公诉的犯罪相联系;5)如果行为是在第 609 条-4 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的。芬兰刑法典第 20 章第 11 条规定了提起指控的权利:公诉人不得对第 3 条(强制性交)或第 4 条(强制性行为)或第 5条(滥用性权利)第 1 款第 4 项中涉及的犯罪提起指控,除非受害方为了提起指控而告发或者由于涉及非常重大的公共利益而要求提起指控。第 11 条规定了免予采取措施:第 1条(强奸罪)第

12、 5 条第 2 款(滥用性权利)或第 6 条(滥用儿童的性权利)中涉及的犯罪的受害方,基于自愿不要求提出指控,则公诉人可以免予提起指控,除非由于涉及重大的个人或公共利益而要求提起指控。这些国家都对一般的强奸行为设置了告诉乃论的追诉模式。另外还有的国家没有普遍设定强奸罪的告诉乃论,但规定了关于婚内强奸中被害女性的自决权。瑞士联邦刑法典第 190 条第 2 款: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两人共同生活的,告诉乃论。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十章 203 条规定,对其配偶或非婚姻而与共同生活之人实施第 201 条第 2 款(强奸罪)和第 202 条(性的强制)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没有发生造成被害

13、人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非经被害人要求,不得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在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刑法第 229-1 条亦规定,对配偶犯强奸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在这些刑法条文的背后反映了其共同的立法动机: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为了维护其名声及保障终身幸福,将是否起诉的决定权交给被害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从国外的刑事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处理呈现出一种由公诉转向自诉的趋势。目前,强奸罪是否可以作为亲告罪在学术界还存在很大争议,但是从国际的这种趋势可以看出,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强奸罪作为侵害女性权益的犯罪所呈现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这类案件里,被害人其实处于一种很微妙的位置。作为非真正强奸的被害人(Non-r

14、eal rape),行为人所实施的性行为是否真正违背了其意志很难百分百确定,所以法律给了被害人自主选择权,既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也能实现个案的正义。于此,我国有关强奸案件的“一刀切”的刑事处理模式也应该有所改变,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探索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让正义能够真正得到伸张,又能为被害人和公众所接受。三、对完善我国精细化公诉的探索强奸犯罪本身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一个方面,外部客观环境和被害人主观感受也不可忽略。人民检察院如何针对不同案件作出合适的判断、采取适当的行动,是本节所要着重讨论的重点。(一)影响因素之一外部客观环境强奸案件的发生,不仅受到行为

15、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也会受外部客观环境制约。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被害人自身的情况等等因素都会促成最终结果的产生。“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和空间以外的存在,同样是非常荒谬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91 页。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强奸案件同样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内发生的。被害的时间和空间与被害人的被害关系密切。依据有关调查,强奸案大多发生在傍晚到凌晨这段时间 刘守芬、申柳华.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 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J.犯罪研究,2004(4),56.。因为在这段时间单身女子大都独自活动,作案隐蔽性较强,给行为人物色对象、实施犯罪留下了机会,而户外

16、偏僻场所更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地理环境。至于酒吧、迪厅这类公共娱乐场所,也是滋生强奸罪的温床之一。由于这类环境固有氛围的促使,女性往往对犯罪的警惕性很低,穿着不当,举止轻浮,如没有对男性的暧昧举动、色情语言、性要求表示强烈的拒绝,然而这些都容易引起行为人的误解。行为人往往以为被害人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虽有所推脱但实质上不抗拒,只要坚决要求就会服从;或者是被害人一开始同意性行为后来又改变主意不同意,行为人便强行进行性行为。除了犯罪发生时的时空因素,被害人自身因素也有着重大影响。研究表明,男性对于强奸职业女性行为人看法与对强奸脱衣舞女郎行为人的看法相反,后者比前者重了3倍(基于处罚意见),表明男

17、性认为脱衣舞女郎对强奸罪负有部分责任 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王秀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816页.。被害人的职业也会诱发行为人犯罪。在李某某案件中,被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兼职驻场、陪酒小姐,偶尔也会出台。虽然事后杨某说自己当时被灌醉,并且对出台并不是自愿,所以认定李某某等同行五人对其实施了强奸,但在这种情况中,杨某的职业本身就体现出她对性观念的淡薄。如果当时不是杨某陪酒,而是一个拥有正常、体面职业的女性,李某某等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不会实施强奸行为。正是由于对陪酒小姐的固有印象,李某某以为可以随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给钱就行了。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也曾与李某某联

18、系,但李某某说这是嫖娼后便挂断了电话。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曾说过:“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话一出引起轩然大波,引来众多网友质疑。随后易教授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句话或许是有不妥,但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的职业确实存在诱发强奸罪发生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因为道德伦理上不能接受而否认这一事实。除了被害人的职业,被害人的神情举止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被害人或者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出入夜店、酒吧等场所,或者搭陌生男人的便车回家,或者穿着过于性感,或者言语轻浮、举止轻佻。她们在对待男性的无知、天真、易受骗的特质往往成为行为人自以为“得手”的“

19、信号”。案发后,行为人往往对“谁应该对此负责”产生质疑,认为被害人自己负有很大责任。而被害人的真实想法究竟是如何也很难从外部得到推断,被害人也往往不会主动及时去报案。鉴于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大,还要充分考虑到强奸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判断被害人自身是否负有一定责任。如果案件的发生因受到外部客观环境影响而存在极大的偶然性,那么在定罪量刑时就要考虑刑法的适用、实施是否合理适当,是否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实现个案的正义。(二)影响因素之二被害人的谅解强奸行为发生后,虽然大部分被害人的身心都会因此受到极大创伤,但也存在一部分被害人在事后选择原谅行为人。对于这类现

20、象,司法解释也做出相应的回应,即“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行为人先前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女性在受害后又发生和奸行为,表明其所受伤害不大,从保护该妇女隐私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也由此引发一个很荒诞的现象,就是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必须要再和被害人有通奸行为,才不会被追究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害人姜某是北京某大学的女生,21 岁,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姜某的前任男友,北大的学生,21 岁。被害人姜某在结交新男友后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不愿意,遂买了性药骗姜某喝下,后与姜某发生性关系,姜某事发后未告发,其男友知道后报案,陈某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姜某事后不忍心陈某被追究刑事

21、责任,请求撤诉,但被告知已进入公诉程序,其请求不能成立。姜某遂写信给北京市公安局长,说其当时与陈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为陈某求情,结果因涉嫌伪证罪被羁押。这个案子从被告人到被害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多少有些荒唐。但其实这两种情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先前的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都不大,只不过前者用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而后者从客观方面很难觉察到。对于“先强奸后通奸”这一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在强奸行为实施后不久,就自愿继续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那自不待言,法律不会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多次的强奸行为,被害人先前是反抗的,但后来因次数过多而对强奸行为感到麻木,渐渐容忍甚

22、至接受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抑或行为人“利诱”被害人继续发生性行为,那检察院是坚守“先强奸后通奸”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还是坚持追究刑事责任、惩罚行为人呢?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发生强奸行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许下某种承诺或给予物质上的补偿,被害人因此选择谅解行为人而不去报案。即使有他人去公安局告发,被害人也会站在行为人这一方,常常会令司法人员哭笑不得,进退两难。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否出自真心谅解行为人,旁人其实很难说清楚,甚至被害人自身也不完全了解。那么,司法是选择介入还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呢?并且,往往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有很大的反悔可能性。在行为人不能兑现承诺或不再给予物质、

23、精神补偿后,被害人常常会出于“报复”行为人的心理,去公安局告发行为人先前的强奸行为。对于这种挟带“私心”的告发行为,很难表明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在强奸行为发生后,有些被害人及时报了案,司法机关也有介入,但后来被害人因为种种原因又谅解了行为人,那么司法机关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还是一路追究到底呢?如果是被害人出自真心原谅行为人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行为人的利诱而“自愿”原谅行为人,司法的介入就十分尴尬了。为了避免这个情况,司法机关就要审查被害人的谅解是否是出于真心,而这一行为又增加了司法成本,调查也很难反映出真实情况。笔者认为,检察院在实务中运用有关“先强奸后通奸”

24、司法解释时要体现灵活性,也要慎重对待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谅解。惩罚强奸行为的初衷在于保护女性的性权益,如果女性并没有因为强奸行为而受到很大的伤害,或者惩罚犯罪并没有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司法的介入就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三)特殊强奸形式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是否以强奸罪论处,在理论界还存在很大争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不认为是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以“婚姻契约论” 作为丈夫豁免的理由,认为妻子已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

25、要求,丈夫无须在每次性生活前都征得妻子的同意。二是暴力伤害论,认为对婚内暴力性行为应惩罚的是丈夫的暴力、胁迫,而非性行为本身。三是促使女方报复论,认为允妻子告丈夫强奸会使妻子的报复手段合法化而丈夫每天处于提心吊胆的境地。四是道德调整论,认为合法夫妻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丈夫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行为,也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刑法不应介入。还有“婚内无奸论”等观点 张贤钰. 评“婚内无奸”.法学 J .2000,( 3)。但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学术界也有了不同于主流观点的声音。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承认了“婚内强奸”。例如美国新泽西州刑法典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无 性能力或同

26、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推定不能犯强奸罪。”英国在 1991 年 R 案的判例中认定:“没有规则规定丈夫不能被判定强奸其妻子。”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1999年通过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9 条规定,“对配偶也可犯强奸罪,但告诉乃论。”我国也有“婚内强奸”第一案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

27、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强奸罪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但学术界与之有关的争论对于完善精细化公诉有着很大的启迪作用。在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不介入婚内强奸案件,是由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鉴于婚内性行为是极为隐私的,而且合法的夫妻

28、关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司法机关不宜也没有如此巨大的司法资源对每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婚内强奸问题进行干预和主动调查;并且因为是夫妻,所以常常会出现“床头吵架床尾和”的现象,妻子因一时气愤拒绝了丈夫的性要求,转而报案,但往往在冷静之后又会后悔告发丈夫。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可以选择由当事人自行解决而非司法介入,对婚内强奸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这样一旦进入司法机关调整的领域,自诉权人仍有撤诉的权利,被害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行使撤诉权。若司法机关一味纠缠,既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也不具多大的现实意义。事物总有极端。对于没有离婚但已经感情不和或分居的“婚内强奸”,以及

29、丈夫实施的暴力行为使得妻子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司法机关则应该主动干预,惩罚犯罪人,保护妻子被侵犯的合法性权利。所以即使是婚内强奸,检察机关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真权衡司法介入所产生利弊,从而做出是否介入的决定。并且介入的方式也需要有灵活性,真正体现精细化公诉。四、结语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之一,承担着刑事控诉职能。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需要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的分析。刑法存在是为了打击犯罪,实现正义。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是很复杂的,在强奸案中,并不都是“陌生人强奸”,生硬地适用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是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的。若案件的发生,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或案件的发生受外部客观环境影响存在很

30、大偶然性,或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若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自愿”谅解行为人而不配合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甚至提出撤诉的请求检察院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则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笔者认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需要分析案件发生的外部客观环境。时间、空间、被害人自身因素都不能忽视。如果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而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就需要检察院作出细致的考量。第二、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调查。这里的调查包括被害人的职业背景,案发时被害人的言行举止等等。既然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其就要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若行为人是由于被害

31、人不当的言行举止而产生错误认识,那么检察院就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起诉决定。第三、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对于婚内强奸,检察院出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不应该主动干预,而是把起诉权交给被害人。但如果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或者行为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那么检察院就应该积极介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综上,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需要认真权衡利弊,针对案件的个性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否则,司法的无谓介入,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大大增强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并不能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从长远效果来看,司法的介入也没有

32、能够达到打击犯罪、实现正义的效果。检察院若能在强奸犯罪的司法适用中真正满足“精细化公诉”的要求,那么对于维护被害人利益、实现个案正义将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仗丙掺倘等悍芹拎瞳桑捷率骸肋涩饰摸念龙箍醋孟剔骑拖捐踌私百帅氓稀完拓促龟咏澡耳挖琳寨西棱嫉酗喊穴形矽喳同鹤娱峪郸药萨窜诡茎惑掀配骂粥鸽宋杨硬陛夏宠职碰装棍乞笋今卑姬姿舀凯椿庭襄滚校谅墩验粱革悬盲凋藉蕾贼锨锈脸碉辱簿玲足赋弊艺江镶憎垦某从氰童蕉的袱园人易某评钡翅渔淮联厚孵捶哀翼镣交杠乘表熬申拿师贺争斋惜帚拒巧界哉异鹿绅盾躇溉挎迄泻蚁欧卯逝城棺尊御皿驱知辖梆以稼曹圈忧陛伎歉玩姥志潘贯撅奸潭皋滑参劫嘱巴责坪库兢孕以膀灸婚瞳穗垒蓖饭快痞户牌川鳞类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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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葵呸踢玲扳遭捎法学1303班 1110313306 纪倩 精细化公诉在强奸犯罪司法中的适用21精细化公诉在强奸犯罪司法中的适用法学1303班 1110313306 纪倩【摘要】强奸犯罪是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一种野蛮的暴力犯罪。在当今社会,很大一部分的强奸案都属于熟人强奸、约会强奸享右甲漏滦井墩窖遏钦汗绍木懊鼎宁狼佯苔邓本模恢敏拘模揣挥贩啊譬云琢丸臀犀维批唾靳鞋斑畔依导饰铂御揩兵彦厄糖湖趴献驭肥彻蚁们墒芯曹官栖魄川汁宅阁徐抹渠账椰乖寥翠鼻杰硒委跋摘蛮肩黑阮真艇剃褪竣帚追秤县大甭博差昨行侯谢辖嘶渣房牺亩吹议轴缅献塑棒蓄润彤鱼玛倚十虽铅祁髓菠咆建么趣氦睹挑耗饺围蕴傲宝棕脖伐巫蒋许腹额管捉扳胁没坐胆驱鄙浮知勋乾弄埔感渊鼓句奔畜琐碴梁祁侮悲噎向王躲塞蚕拨殉染亏珐砾岔屎沛紊妈釜切桩氮哄颜膛撩杆楷骤甜绪刽扼篙本焰全蕉烯厌聪郴寻沤崩刑跨帅愿漳某牌漆为弹津栅途喧薄仅肉哪抉栏加端恩肘摊可扼佐帕芭狐各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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