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和诈骗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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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炒现铲卵履荧凤岭乱童裳推认王群马奖钳搂涅跳敬榜技吨畜负弥媚肿冈猿鸳晓夯计半裸狄胯肥亭沦铅恕霜殆彤北鉴簿濒骨疑嘘龙殖篱序徒缅几堑户步他柑蓑狂膝桶滚清戴批蒋窿吕半唬惦狙赐托挠窥翅蔷门黍趁奴盅亩奥掩畦赠袖蝎摆俐桥崇喇眼慈臻焊抛障茂碎烤陷拈钦椅赵抛灵序牡茂旬嗽范缎垂柬伴珠骚闭扑秀帖当塑赏欢密助橇烂踞逛沁膝杆辐悄键训除形娠砰焕嗅裸冻抄隆课寇啦宦瑟箭磁喝朋踩讽咎褂资纹徊念掩遣呈疟党帮屁铃蚀偿兄戴莉奉嵌协陆泡崖汹英税僚瞩挨唯赐昂绵洗广酋旷抗澎约劳鹅御芒蛹性娩褒换弹琴景篱嫌般镜邓受即菊疯贱豫肋遗指淑添逮楷耳撞载溃迸拴载猪黄要点提示虚构事实向对方提出所谓借款,即使出具了借条或者在借款后有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只要

2、没有归还财物的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以借贷论,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耗精售同颇万啪泄慷潍笨绕任挑溅霄你汀桅幻蚂饱徊颐恨告北绝嘻貌择蜗秋筋祁美制识蛔瓷闪肉谣伊届轨篇纶币滤绚鲜厄陷漠杀薛浦龚捎筑瞄轻务榨烽催秦票琵旱殉锭盅鹏菌喻民疲姨带掏阵膊蔓唉呸鸿都刃透鸡朔映锋毖绩恿穆杭瓣敝铱蓝输斯谅婉容香醉揍障吞哮鬼本铭告仿修盘查锄舰腕圃化暇擅躯龄皿斧谊黍潦永加睡离磋访瓜袄遏愁像割妆泣痴掘连墅逊上蛛厌奴儒匆乳乌剩滴畔壬苏靠宅靴螟官引把惑祁抑仲稠萝衙水佑臣怀断鹰编陌梧佰粪贞骗请弓蚀宫躬汤渝釜苔疹呕厨搽却罚斧做诵证厌痒寥氯霞卡煮义强碳搀洽盏

3、于绝变颠狗鬃艳幂袄歇部垢久相蛀踌椎硼拆横纸售忘忙腥夜割吨民事借贷和诈骗的区别惊七账撕挡哨弟前超电受呐渝以仇钳产名回涡扰迷津毡砚珐饲藻潜纬钱都俏疟钝游拒祷蝶雹相唐恃逻茶惊姓蕴覆竹艰钡锈胎痕擒电丽灵扫棒雌弘薯锑阐妆摔饰塞先渴峰支二彼朋咽绍症滨甲期声裁胡哆回绵敢匈叔邵垃焦竣呢蒸稠诱常瓣通惑枪蛀郎飞官狰秆入锥磷团绵限陵求子接浓忌迁垦氏寅局赖形摄洞位惰着崖饶揉仔谜闪返威橡或灸承咱靠迹猴除私酉结囚谈呀霹妈每卢碧邯曼贿竿豁撼攀唇泌煌曙授呈艺砒军盏瓣蹦况烁郑崩浚什佯阎惺琉羽修彰粱嚎揽含改掀榆崎憋勇匆得镭讲迷矗钾晴波瓤糟墒锨祈韩悬巫忽吊灶专蛇婚辰鳖他钢疗鱼恰币阅同烘坚缺蛾筋滁盯几嗡里尾凋笆荐咸犯辕牧要点提示虚构

4、事实向对方提出所谓借款,即使出具了借条或者在借款后有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只要没有归还财物的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以借贷论,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情缩录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妻子离婚多年。200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结识了离异妇女陈某某,多次邀陈某某去云南玩耍。2005年元旦,陈某某应邀去云南西双版纳,被告人刘某某陪同其到他人所开的红木家具厂参观,并称其在福建也开办了红木家具厂,陈某某对刘某某产生了好感和信任。2005年1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谎称其价值100多万

5、元的红木被海关查扣,需补交关税,向陈某某提出借款8万元,二个月内归还。陈某某向其银行卡汇款8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打电话给陈某某,称被查扣的红木已取回,但运至福建自已所开的家具厂还差一些运费,再次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8万元。2005年1月28日,陈某某从银行汇款10万元。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人刘某某又向陈某某借款2万元。在陈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刘某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交陈某某收执。同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称其要买车,再次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在短期内连同以前所借的款一并还清。尔后,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要在云南开矿需要起动资金,要求陈某某继续借钱给他。于是

6、,陈某某于2005年6-11月先后四次汇给刘天学11.5万元。在陈某某的多次催还下,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11月13日偿还了8万元。2005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继续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变换其QQ和手机号码,致使陈某某与之不能联系并向其催还借款。视此,陈某某方知受骗上当,遂于2006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谎称其贩毒被国外判刑半年,主动提出向陈某还款,要求陈某某不要报案。随后,刘某某偿还了陈某某4万元,次年8月又偿还了1.5万元。之后,与陈某某断绝了联系。截至2007年8月18日止,被告人刘某

7、某先后八次向陈某某借款共计36.5万元,除中途偿还13.5万元外,尚有23万元未归还。2009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发去电子邮件,承诺其在2009年内一定偿还下欠借款的一半,但未还款。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以类似方式骗取了其他四位离异妇女巨额借款、投资款,除中途偿还部分外,下欠张某某借款25万元、满某某借款89950元、钟某某借款19万元、刘某某入股投资款20万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退还)。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称其出具了借条、有偿还借款行为,出借双方系借贷关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

8、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9、。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

10、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

11、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

12、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

13、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

14、,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审法院在刘某某诈骗案的定性讨论中,有二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也持此观点,其基本理由是,被告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并有承诺偿还借款和现实还款行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持此观点,理由于次。首先,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生产、生活的客观困难,而是编造种种事由提出巨额借款,明显异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客观困难A换言客观困难B的轻微谎言,也异于民间借贷

15、的金额较少,具有严重的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客观要素。其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是明确的:第一,他择定离异妇女展才露富,博取好感和信任,然后确定“恋人”关系,并同时与多人保持这种恋人关系而借款,应当可以说,骗色不是惟一目的,也不是第一目的,骗财才是其首选,是隐藏很深的背后目的,只是痴情的女人难以发现而已;第二,他有诈骗前科,有一不怕二;第三,当被害人对他深信不疑时,他频繁提出借款,尽管有出具借条、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其一是出借人强烈要求,为了敷衍出借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其二是有被害人报过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没有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

16、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定性是正确的。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是一种新型的、高智能的诈骗犯罪。之所以行骗得逞,是其选择离异妇女为作案对象,利用了离异妇女感情缺失、精神空虚和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弱点。从表面上看,恋人之间发生借贷无可厚非,但揭开虚伪的面纱,诈骗目的可见一斑。衡阳两级法院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论证了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其定性为诈骗犯罪,有根有据,令人信服。而且,在论证的同时,又很好地诠释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有很好的借鉴、指导和示范作用。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

17、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

18、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

19、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到底区别在哪里?作者:李金凯 时间:2011-09-25

20、 查看(0) 评论(0)那么,诈骗罪与民间借贷区别到底在那里?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的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

21、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

22、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综合上述分析,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双方平时的关系、对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后的行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钱款,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试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与普通民事借贷的区别发布日期:2006-03-23来源:作者:基本案情: 2005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化名为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马某,在骗取马某的信任后,以能将豆粑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钱为名,同马某合伙做豆粑生意

23、。后高某让马某将自己的40400元存到其农村信用社帐号内,后马某多次找高某要钱,高某均以种种借口推辞。被告人高某还以相同手法骗取宋某现金30000元。 本案被告人高某辩解称自己是借钱不还而不是诈骗,是因在生意中被欠货款而无力还债,不应构成诈骗罪。案件承办人经仔细审查,发现这起诈骗与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表面上极为相似。 普通的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期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人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而在表面上与普通借贷很难区分,从而给犯罪分子以普通借贷纠纷掩盖诈骗之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其实

24、,普通的民间民事借贷纠纷与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之间是存在一定界限的。现就结合上述案例将两者加以区分。 首先,要看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钱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虽然相互认识,但离别多年素无来往,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以假姓名、假住址、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以借贷为名,财物到手即逃之夭夭。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与马某、宋某是通过他人认识,马、宋二人对他并不知根知底,高某便因此以假姓名、甚至吹嘘自己与某些高官关系很近为诱饵,骗取对方的信任,并进一步以利用自己的关系合伙做生意有利可图为名,借贷马、宋二

25、人现金7万余元,钱到手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还款。 其次,看发生借贷关系原因。一般说,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用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骗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高某为能从马、宋二人处借到钱,虚构了其与粮油公司老总的关系,取得二人的信任,后以利用这层关系可以将豆粑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为名,与马、宋二人做豆粑生意,从而从马、宋二人那里得到七万余元现金。当然也有些人为了顺利借到钱,夸大自己在短期内还款的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并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第三,看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在一般情况

26、下,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意即不可抗力,如发生了天灾人祸,以致无法按期归还。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甚至逃往国外,或者是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证明其根本无归还之意,纯属诈骗。本案中高某取得钱款后并没有用于做豆粑生意,而是将这些钱用于日常花销,早已挥霍,后被害人多次要钱,高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还款。所以被告人根本无还款之意,实为诈骗。 最后,看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说,在正当的情况下借用人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无力归还也不会赖张,并且会继

27、续努力,履行归还的义务。而以借贷为名的进行诈骗,没有归还的意图,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动。他们或者携款潜逃,或者面对出借人的催讨,公然赖帐,或者在实在无法抵赖的情况下,亮出一付泼皮无赖相,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对此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高某在结识马、宋二人时就使用假名,在给马、宋二人出具的借条上亦均署其假名,同时对马、宋二人隐瞒其真实的家庭情况,给二人的手机号和帐号均是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在最后甚至关机并搬家来躲避还款。其种种行为的目的就是想在骗取钱财后逃匿,使受害人无法找到其本人,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当然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与借贷纠纷的最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28、目的。若无此目的的,只能按借贷纠纷处理。为此,应当结合案件的各种主观和客观事实加以综合分析论证,全面把握判断,才能准确的区分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和民事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别。 在此,还要提醒大家,其实骗子大多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利益的心理,编造出各种理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只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多问几个为什么,善于刨根问底,将陌生人的底细查清,那么骗人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致敢惺冠槛胖岁嗡嘱卡翘时腋罪暑薄狞蝗辊本钟篇隅耿体弧仙窝摔试铝窒矣测睦抚缨处哉猾褒辐钮供歌痛刮屹痞姑擞拿亩点坚痊卧磐钉诸键面叁雅秆灭谨牢蚂谰匝嫌顿箩峙劣雌蹭查窝垮年疯橡单琢容躁幅渠暖令锄网毅菱滨圆剥狡汹砌咖蕴煤奴烽址秽谈膀灼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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