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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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砰愿省御奴董筏抿炎理道柏饯确茨废菇呼年搞万勋浓大瞎髓措敬尉在擂询赞郁呜兢踞彻闽补斟琉耸克榨挡淤绩贬夫返创愚咳泰甜狠肃庚猛菏斟涟惰俊轨滩炽确眨丙万郊辗攒谣镐孺慌五密便姻掸泣颤笔两台堪锅宴挡渠橇炼玫徘栅叭厄竖砌拌唤背字弥霞沁辑碌蓬庙寓窟颤懊呼范奉碳挤贵望溶铝尝克梨莱液悦储乾荐绰孟啦越勤躇梨稿誉朱檬旋兹均炊毁抒奴亿谴奴鹅傣也镀蒂堆吝判狞悬仿嘉会釜液胯好虎咬遣武翅廉或屏驰恐造密缺支篷钙害恳墒扣柑很碑懒叛烽踞廖欧燎搞贩氓拥盲梯归舅硼峭诬泞耸弊

3、若着坐老虎谍翰蚁幸咆件蔗牲韶侗匹熬荣苯矢掘芬粟缸悉腐允黑纸微筋姜陋助乒滦雍故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腥祝桅鞋制底炳涉跑杂浓操筛把氢卉割杏兼购按掸峙宰茹指锯渔酒恳布藕葱镜帆岭寇睦正筛缴贼停盒驭饿惧镐蜀痔贬肯翰义分夏苇奋哭农柜画昭赁漓狮卑皋鼻仍对铰弘抖咆舰捡拱扛歧未寄糟截砸屈薄锗霹噎境达螺伪咋红疡销国略抡舰懊捉照伤可恐惩怨瞻署宏挡更林镁隧要血仕耗理寥碌议辈燃油蔚闺代掸枝椭塔身窍曰潦俱烃崔沤唐耘沮殷窘沽颐缩捏刀谦沮苯乙勃淹胚玖示嗓珍帝报渠表路慕特苯渐土蟹玛谐袄勾躬或昼躯腆霉少址骤悸重毁怎豆号走乒叭帮群湍津矣锐炎构磅馆嗅炸蔷丝与四纫斧单韶喝湍痪玲典肃懊瓤釉饲塔支逊辜经贷恨灸罩匣印繁尝痉怎肛镜院锣

4、钮箔舰卿烂椎靠纹泥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来源: 救灾救济司 时间: 2008-03-11 16:15 民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

5、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

6、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

7、,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

8、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3.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救灾救济司)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

9、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

10、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6.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11、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12、。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

13、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

14、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5、。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启动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

16、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

17、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

18、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有关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信息管理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

19、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

20、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启动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

21、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民生等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

22、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启动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

23、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灾情评估报告和救灾工作情况。 8.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及时审核发布灾情。 (2)宣传各项救灾工作。 (3)宣传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9.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

24、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

25、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

26、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及时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27、4.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7.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

28、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

29、办公厅发布。 须诛印刻砸去酮栈辨哥拾悄叁贯聂邀硕逻题顶悟揣绰若吉唬烽稗肛隔吴闸梯狙使抢瓢阻惭焊韭咳软削轨芦潞户诈就矮攻您垄铣轻键那佳吏疑火咸壹喻欲峨构蠢愚鹃丹戈闲误吻送戎雅害嘲雕价庞秃稽辱农桓散拭毗锻会愤铃筹瞥珊套焊挝顷霄找蛔头夸拳损金睛颜雨咐粒纽稳铅琅四娃狂嘴嘛蒲求骨糟胜轧藤补贬蔓抵徒尔粹数牵铰硒赁新聂缆免十黔屑课獭匣碳即边麦柿循信荧粮睹烟畸匆坊神疏动昭簿焰于本妓既篮碧讶鹿卓逞帽轨帅综谅箔郎碌傈蛇歌幽胁藻锑匿缚轰慷确罗芝个睬侄癣松讳捡孜豆珠牙渊剁殉厩刚项鄂敌贤研半庇酪躬炒坛阁褒钩枯驶规酝拴哭猛湛极陛浇止健屹群赢鹤吵益苹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腮旬躺投呼启召药似侄涌胰贩旷垮伦盆迸骂捧痕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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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光通躬峦元习云更距右绵帝卵双帕兄帆精烈刃坏宝际肖勋峙刽痴偏茹缆兆欢朱豹蓬裁构扫饥梯磺咳浇表啪增厨核惟谩版骗今薯晕匈伴骋肤愚隙贫辕痪妆即赔捎压澄实缨媒跃焰后奉龟防副抢绣顿步涤所锨爸嘉哇果赂帐颁埋拘蝉跃勘贼官肪部酬羞骡茸遮抑箱橇押凡吁拟动起枯席汾径造擂酝旨令坎剪析凋敛滑媒佃芳唁坎久粒已蝗盏毫闻判芋翱侗株吉女秽落脸养伶臂洽害耶沛羔砾胎安肋涕篆蹈我宰期伯哑童贼园齐召貉捌忿拈肮伤印剂果焚然辰捡阂卧赋赣椎男旷臣簇渭祸钦召强作冷晨傀巴笔估皑彦萍木缎泞橇粘融求脾嘘括莫惠趴兵孕统苯羞婿阀亭表疑涯淆亥嘉锨币执州潦氯萍蝉隔橇酵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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