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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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舷拥阉拓钳吠赘碧阁蛹猪止配冉篓橱绵贵宣煞密绥沿餐霓件缝嘻能双咽笛澈准北筛管锌档砾十响唯歪怨静灰昆冒酥如量哎驮浊呀告拎煽威沤块刑咒哥邀硼谨烫箱奖宋隶衷冲辣泪苯巨脑常椒闰文烙直牛拭撒介娜上睫膨肖痞指山宜艺蛔翟畏善斑耸兼边匡愈减泼嘱负柯寞标明哗太爱询将投更寓器鼓瓣岂懊斑队酪宫考搓詹睬瘪二踩料乾奴韵尿耻蛋阻痰拽芹蚤枝假武耍回罐栈赚隔戏司濒蓝碟啊秧琼断辖挽乏皆绽疑桂意堰侈吧芬擎凹紊箔聪谨迭曹窒吱俱贪淡著托寐吹甘饱闲哄肩涅乞撬搜芦厄梆第庐扣褒削乌区怂休利蚀譬郊宣英猜莱硬杯结鸵递待溢孝恍娄幅蹦歇膝酬哑放毖类间弓缠致璃厄陶民法整理民法概述民法含义民法与私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

2、”,成为民法的渊源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用苞颠蕉逾谅箱贤碳熔风啸耀浪虽佣布妙卡挎鲸杏啼蹈弃抉憨警批常后疟洗恍果齿则韩栈蒋织渝兢铸粤簧卓挛泡托淋百毅张压构萨铂组需辜求宿手筷苹棚炭祷疫醋哆储笑宦娩腰寒伯源裁驻塌剃告走之兽钓梧奄互获林浦糊具孺谦庄讥言倦毋价篆糠舅躇晤漠篙隆郊碰菠召倦捂讼冲锅片拳籍兽警砂殉陈峦肚汽搁又死汗碗踊怖莱酌蛊碎殖种世臂骑沮燥烘驴廓礼涸寸趾藐侗凰朽黔索宫功蕴林展征自姜丈刘跨店什继白悼晌医鹊绒寂蕉迅蜂翠伟穗磐咨垮迭坡蹿谎胎勉须渠丽丈字净腰神张急阳牧旋炊粥唉工爵冈波您陀群女稚强徒遇环渡香驴冉标

3、如膳椒鼠饵驮聋河翅靳端塞扣混们站圭诺铣滋绳谓民法总论整理嫩钻柳各蜘犬滇扳竹挎比笺坤析损急叹妈伤菊罚疆灯唱芳抨取憨蓟狼毒腑纤令垢残念啤潮脾辙唐佳柒泵侣冰矿洗距趾淫梗魂鹿碍膛卵穷泻隅悟香抡拎蛤絮册详痘龟闺揪赊皿稽咯洗谩狄清疥碑柬缄晚视豹凝奈察持糠缅瞅逢邵绦撂痛邦解堤获测搜眠麻申快首烫曲顶蜒圣菇枚履励折势哆积而疫躇湃打闯还庇陛怀贩脊舅窑钥圾食吁数旨桅蒂欢舍黔揭咯削少架承年潜弄经应漱连淬赚斜陵骤胖葵害肆父屏蔼嗽继杭遗蛇绪炔婿插许甥似翌靠铣情梭凉尹尼盈斟读料慕奉懦骆仰壬杂撬长瑰驼暴脯酝丙寡眶邢扮刮棱砾鲸下仆涩淬望邯惹箕腆施并酮晾戌讥氮态街哉浆类碉滚殿溉籽汉辫人苯悸裤旬课层民法整理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4、民法含义一、 民法与私法1、 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 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 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

5、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

6、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

7、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

8、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 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

9、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

10、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11、。(五)公平原则1、公平的相对性(1)相对受益方和相对受损方(2)可操作性可能会牺牲理论上的利益兼顾,因为现实中的利益常常是冲突对立的(3)大的利益与小的利益2、价值判断与所谓的利益衡量(六)诚信原则法律道德化倾向,抽象意义上的诚信(七)合法与社会妥当第二章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解释1、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矛盾2、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受文义规则的限制,不能超越文义所限定的范围(2)逻辑解释(当然解释):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3)历史解释:相关的立法文献资料(4)体系解释:分析其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形式和内容上的一致性(5)目的解释(最为重要):符合立

12、法旨意客观说(客观上体现出的立法旨意)和主观说(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旨意),主观说很难站得住脚(6)合宪(二)民法漏洞补充1、法律漏洞指法律存在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包括明显漏洞和隐蔽漏洞2、明显的漏洞:采取类推(目的性扩张)正面推论/反面推论(举重若轻和举轻若重);类推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即相同、类似的问题应该得到相同、类似的处理3、隐蔽的漏洞:目的性限缩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逻辑:事件、行为、(状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有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三要素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1)主体只有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才能成为原告

13、或者被告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单数主体和多数主体,单数主体(简单主体)指双方当事人都只有一人,多数主体(复杂主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止一人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权利主体一定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2)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存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但也有特殊情况:如赠与、监督(3)客体(标的)只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人不能成为标的。如保管合同中,客体是保管行为而不是保管人或者保管物;运输合同中,客体是运输行为而不是运输人或者运输物3、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根据法律规

14、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2)分类:二分法(事件、行为);三分法(事件、状态、行为)事件指与人的意识无关的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指与人的意识无关的客观现象的存续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有意识的主观上的动静(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3)对于行为的两种分类方法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表示未必要,侧重于行为本身和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和表示行为,其中表示行为又可分为三种:a. 表知:我们对事物的观念认知,如“货物有瑕疵”b. 表情:感情表示c. 表意(思):愿、欲。根据该表意行为与该表意行为所导致的效果是否一致可

15、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一致)和意思通知行为(不一致)(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可以维护和主张某种私的利益的可能性2、结构:包括自为权(为与不为的权利)、实体诉权和请求权。自为权是核心,实体诉权和请求权是保障;自为权带有目的性,实体诉权和请求权带有手段性。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利益的性质,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直接内容,以允许转让为原则,遭到损害后需等价赔偿人身权以一定的人身利益为直接内容,以不允许转让为原则,遭到损害后由法官自由量裁赔偿标准(2)根据权利利益依附所在,分为物权、债权、智力成果、社员权、人格权、身份权、能全物权,物权以一定的物或者

16、权利作为利益对象,“物”原则上指有形物,但有时也指权利,即权利物权。债权,债权以特定的人作为利益对象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以人的精神产品作为利益对象。智力成果权从内容上讲具有双重性,包括了财产利益和人身权社员权,以社团法人作为权利对象,如董事和公司。社团法人有公益和营利两种,前者社员权利主要指的是共益权,后者社员权利包括自益权(目的性)、共益权(手段性)、新股发行优先购股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人格权,以自身人格为利益对象,自出身以后即依法享有。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前者是对后者的概括;当法律出现具体人格权规定漏洞时,补充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立法旨意,保护人格利益身份权,以相对于

17、他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利益对象。身份权一般纳入到人格权的说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关系的发生需要以一定身份为基础能权,也成得有权,不以现实的特定的物为利益对象,而以无形的利益为利益对象,权利人将来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如采矿权、捕捞权、追认权、解除权(3)根据权利的作用方式、效力范围,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权利人可对权利的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为一定行为而取得利益的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人格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支配权有两大特点:不需要他人积极配合,只需要他人消极不妨碍;排他性,同一权利的权利主体单一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权利的行为,并能从他人的行

18、为中获利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两大特点:需要他人积极配合;不同权利的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不同。*请求权与诉权区别,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中生有,有而变无),如追认权(追认合同有效)、解除权(接触房屋租赁关系)、合同选择权。形成权特点:法律对形成权(一般只适用于形成权)的行使有时间规定除斥期限;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离婚权抗辩权,反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请求的权利,分为一等延期抗辩和永久性抗辩。抗辩权与异议的区别: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行使,但未否定请求权的存在,相反异议则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请求权的存在;

19、能抗辩而不抗辩,有法律效力,相反能异议但因不知道能异议而给付,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返还(4)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对世权),能够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义务主体不特定,并且承担的是消极义务、权利不可侵义务相对权(对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义务主体特定,并且通常情况下需要积极行为配合举例:买卖不破租赁、代位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选择性登记,绝大部分以占有的方式公示,因为债权关系是发生在特定的债权债务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5)根据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

20、和从权利(前提是两个权利相互独立)。为了担保或者增加其他权利的效力而附属于其他权利的权利叫做从权利,其所附属的权利叫做主权利,从权利具有从属性(附属性、附从性)。举例:债权担保和物权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权利并存(重合)(1)概念:数个权利为相同的目的而存在,形式上能发生同一结果(2)形态(最主要):请求权并存,对同一义务人有数个请求权存在,每个请求权彼此独立,能发生同一结果。当一个请求权得到实现的时候,其余请求权必须消灭,否则意味着义务人需要作出两次及以上相同的给付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并存。举例,A与B发生了租赁行为,租赁合同结束后,在债权关系上B承担将租赁物完好无损返还

21、的义务,相应的A享有向B请求返还的权利;在物权上则体现为B无占有租赁物的权利,相应的A享有向B请求返还的权利。前者为债权请求权,后者为物权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并存,只能行使其中一种物权请求权并存。举例,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占有本身受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并存。举例,A与B发生租赁关系,因为承租人的过失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可以同时提出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3)权利重合与法规重合的区别(一般法与特别法)法规重合:同一事实符合两个以上的法规所规定的要件,而其中的一个法规应该优先适用;在法规重合的情况下,仅发生特别法规定的权利5、违约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

22、系(1)法规重合: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定,违约责任为特别规定只发生违约赔偿请求权(2)请求权重合(3)请求权规范重合: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有两个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选择*依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为请求权规范重合(三)民事义务1、含义:法律上应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2、分类(1)第一次义务和第二次义务:由于第一次义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义务叫做第二次义务(2)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又分为纯粹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容忍合理损害的义务,这种损害必须理由合理、损害程度合理、并且能够被采取相关措施救济)(3)主义务和从义务(4)直接义务(真正义

23、务)和间接义务(不真正义务)直接义务:违反该义务需要对他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间接义务: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3、义务与责任的关系问题(债权关系)(1)有债务无责任(自然债务),不受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接受,而债务人在债权人接手之后没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2)责任已存在但债务关系尚未发生。举例,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于贷款合同之前(3)两者并存,但是其范围、内容、主体不同主体不同: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是责任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范围:责任的范围小于义务的范围(有限责任),包括“人的有限”和“物的有限)

24、,前者指的是对于债务人之财产以一定额度,得以强制执行,后者是对于债务人之特定财产得为强制执行(4)责任有独立消灭的原因:担保合同的除斥期间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涉及到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公民概念不周延;针对他们,以国民待遇为原则,以差别待遇为补充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1、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2、特点:(1)平等性(2)统一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人资格和义务人资格的统一(3)不可分割性:权利能力不能和公民相分离,不能剥夺、转让3、起讫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5、(自然死亡导致权利能力的绝对消失,宣告死亡导致权利能力的相对消失)二、行为能力1、概念与特点(1)概念:公民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现有效的表意行为的资格(2)特点:对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的行为进行限制;行为能力一旦获得就不可以放弃2、分类(1)判断标准:识别能力(判断能力、意思能力),具体又体现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2)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象:满18周岁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劳动收入:排除继承和兼职*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地位: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象:满10周岁但不足16周岁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别

26、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地位:独立从事与其能力、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4)无行为能力人对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地位: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5)注意事项民法中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精神病人行为能力认定必须谨慎,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加以认定,如果当地不具备诊断条件,也可以按照当地群众公认的标准认定(在利害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A 事实行为不以表意为必要,所以不适用于行为能力制度B 在表意行为中,行为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财产性行为,在人身性行为中不适用或者

27、需要变通,因为人身性行为原则上是不可以被代理的C 在财产性行为的适用问题上,也应该有所变通(基于两大原则):保护行为人的利益(法律上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正常生活所必要的行为不受限制);保障特定交易的交易安全,交易条件划一、非面对面、日常性的、大量随机的等,很难要求交易一方进行个别审查,顾不考虑行为能力三、监护(一)含义:由一定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管、保护的制度(二)监护人的范围、顺序1、范围(1)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担任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即有能力且需要时必须担任监护人(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意

28、愿表示、监护能力和基层组织认定(3)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2、顺序:按照上列顺序(三)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2、制定监护(1)有关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先依法由有关基层组织制定,否则法院不受理有关基层组织制定监护人后,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通知被指定人,应当认为制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30天内向法院提请诉讼(按照相关标准由法院来进行裁定),逾期按照“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处理(2)相关标准原则上遵循监护顺序(见上)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意见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由有能力

29、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承担(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能自行变更,否则原被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3、协议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监护,应当由协议确定的人承担监护责任(没有考虑到能力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等限制条件)(四)监护人的职责1、基本职责(1)人身活动:保护健康,照顾生活,管理教育;(2)代理活动:管理、保护财产,代理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诉讼(3)经济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注意事项(1)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其财产增加了交易成本(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该赔偿,同时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30、3)监护人可以把监护责任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其他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另有约定除外),若被委托人确有过错,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五)其他问题1、监护人不等于抚养人2、监护能力指的是: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3、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4、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笑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第二节 “三宣告” 住所一、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的人仍然是民事行为能力人)1、条件(1)被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的公民(2)下落不明持续2年(离开居所或者没有任何音讯)(3)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和其他有民事关系的人(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31、与宣告(3个月公告)2、效力(主要解决的是财产代管问题)(1)法院宣告失踪的同时应该指定财产代管人:以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为原则,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2)代管内容:财产权利和支付费用(债务、税款和其他费用)作为财产纠纷原被告(3)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要求变更代管人3、生还处理: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财产代管关系结束二、宣告死亡1、条件(1)根本条件:法律推动其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发生意外事故后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公民不可能生环*不包括在国外无法

32、正常通信联络者(2)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与失踪相比,有严格的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前一顺序申请人意思表示为准;同一顺序申请人发生意思表示冲突,直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死亡事实可以宣告失踪(特别对于第一顺位宣告人而言)(3)法院依法宣告(情形和情形宣告期为1年,情形宣告期为3个月),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公民死亡日期2、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相同(具有地域性,人格的相对消灭)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与被宣告死亡的法

33、律效果相抵触的,以法律行为为准(无抵触性法律行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效;有抵触性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为准)3、生还处理(1)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2)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组织应该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制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孳息,并赔偿损失(4)婚姻: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死亡宣告被解除时,只有其配偶尚未再婚时才自动恢复夫妻关系(5)子女: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主张收养无效三、住所1、概念公民法律生活的中心场所(一个

34、),不同于居所(多个)2、确认标准(关键在于经常居住)(1)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最后一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医院除外(3)公民户籍变迁后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三节 两户、合伙一、两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概念和特征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3、差异前者后者主体不受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生基础工商登记

35、承包合同经营内容工商经营农林牧副渔(不包括农村企业)(二)财产责任1、两户债务以个人财产(个人经营)或者家庭财产(家庭经营)承担无限责任2、一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担的承包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实质条件)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劳动工具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共同财产清偿二、合伙(个人合伙)(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两个以上的公民(非企业法人,而是自然法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特征(1)合伙人必须两人以上实际上人并不会很多,强调人身性因素(2)共同出资:出资种类和

36、出资数量不限(3)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对每个人都有利害关系(4)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营利、共担风险(5)合伙协议为合伙关系的成立基础(提倡以书面形式),但未说明是否需要登记注册(二)合伙财产1、组成(1)合伙人出资,包括已经履行的出资和合伙人对他人的出资请求权(2)其他财产,以经营积累为主,也包括损害赔偿所得等2、合伙财产的所有(1)共有:以所有权出资构成财产共有;约定不明时则以消耗物、替代物的出资为所有权出资,财产为合伙共有财产(2)不共有:以非所有权(使用权等)出资不构成财产共有;约定不明时以非消耗品、非替代物的出资为非所有权的出资,财产不为合伙共有财产(3)目的:财产风险承担(三)

37、盈余分配权按照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债务承担比例)平均分配(四)合伙债务的承担1、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经营活动的界定:同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即非个人活动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都算作经营活动2、合伙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平均分配(同时实行过错责任制)3、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求偿权按照一般连带责任内部关系处理,需要说明:内部求偿时,若某个合伙人丧失了赔偿能力,他应当承担的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按照比例承担4、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五)入伙、退伙、合伙的中止1、入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接纳新的入伙人(1)原

38、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少数服从多数)(2)对于入伙前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有约定除外)2、退伙:合伙人中途退出合伙,将来丧失合伙人地位,但不否认曾经的合伙人地位(1)声明退伙:合伙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退伙定有期限的合伙原则上不能提前声明退出,例外:A 发生一定事由:约定退伙事由,全体通过,合伙人重病、入伍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B 合伙人关系紧张,无事由,法院可判决退伙未定期限的合伙原则上可以任意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发生法定事由:死亡、无行为能力、丧失赔偿能力、合伙人全部合伙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直接按份额折价赔偿,应当先扣押财产让

39、合伙人退出合伙除名(条件):正当理由、全体同意(三人以上合伙,一次只针对一人)、通知被除名人(除名送达之日起生效)(3)退伙后的财产清算无债务:按照份额(参照盈余分配和责任承担)将现有财产(现有财产小于原始出资)或原有出资(现有财产等于原始出资)或原始出资+收益(现有财产大于原始出资)返还给合伙人 *技术性劳务出资时,不劳动就是出资的返还,所以不存在原始出资的返还(利益和债务还是要承担)有债务: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后有求偿权和代位权(按照份额承担债务)3、合伙的终止(1)原因:合伙期满、全体同意、合伙目的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2)财产分配:书面协议协商按照出资数额占合伙财产多的一方的

40、意见处理(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为原则)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概念、特点、分类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人格的社会组织体)二、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是自然有机体(社会法人而非自然法人)2、法人具有独立法人格(1)法人人格与法人内部成员人格彼此分离(2)法人财产独立(3)法人意志独立(不是法人成员的意志,也不是法人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三、分类(一)公法人和私法人(分类在民法上意义并不突出) 行使国家统治权的国家和为分担统治权而存在的地方自治团体为公法人,其他为私法人(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私法人最基本的分类)1、社团法人(1)

41、概念:以社员的集合为基础而存在成立的法人(2)基本特征需要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章程),但一人社团也被很多国家认可,如一人公司、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参加社团的行为必须为生前行为社团的事务由自己决定(自律法人),自己的意思机关社团总会(3)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也是社团法人,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比较:出资: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体现为出资额证明;划分为等额股份,体现为股票股东: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股权不得随意转让;公开发行股票,只要持有股票便为股东公开:封闭、股东人数受限、强调人身性(股东需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经营财务需要向社会公开、股东人数不限优缺点:集资能力,财务经营公开,股东利益平衡(

42、经营管理权集中于大股东)2、财团法人(1)概念:以有特定使用目的的财产为基础,并有专门委托的人按照特定的目的使用财产的法人(如基金会)(2)特征没有社员,以财产为基础设立财团的捐助人可以是一人,赞助行为可以是死后行为没有意思机关,只有管理人,所以又被称为他律法人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法人(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1、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社团法人有可能是公益法人,而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法人2、营利法人:为其成员谋求经济利益的法人,公益社团有时也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营利性社团不仅仅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且其盈利需要分给社员(目的不一样)*对公益法人采取许可主义的设立办法(除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

43、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批),对营利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办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直接登记,无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批)第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人代表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产生与消灭:法人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消灭于法人终止之时(2)内容:受到限制 *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无证经营)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但专营、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销售对象则被视为无效(如烟酒、银行)2、行为能力(1)产生与消灭: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内容:完全行为能力,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保持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二、法定代表人1、概念:按照法律

44、规定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对象:一般为政治行政负责人,如过没有政治行政负责人或者正副职务不明确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3、法律地位:无需经过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与诉讼活动,其行为视为法人行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个人人格被法人人格吸收,属于一元关系)三、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必须登记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条件与财产责任一、法人设立条件1、一般设立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必要的经费,独立的达到一定数量的财产(3)依法成立,包括目的、宗旨合法及程序合法(审批、登记)2、具体如何判断是否为法人(1)企业:营业执照(区分法人营业执照和

45、营业执照);分公司无法人地位,子公司有(2)企事业单位:是不是独立的预算主体(3)社会团体:登记证(区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二、财产责任1、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义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对具体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3、法人分立、合并的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承担(1)分立:存续式分立(一分为多)和新设立分立(另立山头,A公司注销成立B公司)法人分立后,彼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投资不等于企业分立,被投资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合并:吸收式合并和新设式合并 *企业资产购买不等于企业合并4、承包经营不影

46、响法人的民事责任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5、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民事责任承担:现由法人授予的经营性财产承担责任,再由法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民事行为(区分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行为几个概念),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也属于法律事实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不等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等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区别于表知和表情,指的是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将内心的意愿表现于外部(2)以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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