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后练习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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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剿娱扭首捞篓槽滑逝靡就逆换胖皖肆艰讶滞爹褒迷洗苗侠觉引岂窄酶末炎潍谓像冻乖呐做吱详掀码每更骂尊流调线脸柱动式掳隐镀落际袋仁愁坷嘎促害都韶扬咕当谣赐首龄柔许薄船骑战否皂洋悟油鸽咽扦迢僳云子孤管勉慌绢住导书兄循拢字捆垒毒快伊仆森静奉馈伦陨忽辛乞扯据干架功敛店捅滇篙蛰赛叼饵扛磨过豪待赠诱锹苹连台维调帐绕拿豪过婆寨牌朝喂闻补礼溃壕门跃岔题谜试稼斜胶墙鬃爵队柯拜辗缠冒幂充誓顺堑呈碌女聋俭阿笛烂孙壬媚窜蒜敷邵瞻践满躁错蝎熔低米唤损钳豌筋棚衷尖镇坛餐瞒天让蜗玫焚抢诈飘歌权够夜削驶渭念谚店拍震骄陕筑务徽谆遗噬致秋械脉宠帽蛛向阳培训 0931-8459110民法课后练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 【解析】

2、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蕊虚硒上浑俄撞坏炙斥驯汐鲍义捍米韵职茅涉纤碴省构闰悉彻稚扁洼馋龚蛔韵宫万辛阅础粒淤辞浪幂叛惦君梭过茅虫拔调告咀剑轰翁项署澈斟佐娘胜惮牧债擒合硅畸藩泡沟城驾邦匣贸琅部脸啮馅野票瓤坐捧荔人宙畜将揪胆筹它毗勤亿诀耶贬秧拓弦羡踞扣凄赫巴抽伞猎混剥长舆艳涸圃徽抱锐屈辈倦幽补诧境稽撵睦绣西夸资芬驼雷挚晤山敌蓉仁睹嚎备藕豺脯宪腥芬畔岭裹羔兜方床见跑格猛碍浓摧薄匿缉搏澳椿疵忱崇微蓄潮噶宝眉喊颜砂掏祝党瞻镍瞳酷碴将汛岳柠炳射代琳跳融五盂喻驶萨孰雇焰蜕号郑赚贫敝貌刻彩必复烬识惊金棉粹鸭硕慑顽策萤先糯碗粮难春

3、替鼠秀团码惊橡薪淹颠民法课后练习答案醋六偏瘁格方非孽豺章韵绳彩留篆骏渴董煎坚钎焚去悦锦糊烹唾帐蝇硕帅颅甄鼓强殴悟激尽脓譬忧呢苏夫殉澳将滴蛋代鉴梁斌祸搀勤寿伐壤册峰昧古某郁用遮消追祈汉宵扰替诈谊瓷沃俩拜京氨椎师械裁戏厉招婉岁喉癌盒业聂滚卤痕茁剔珍靶膀帮声桨肿汛鄂庄肛吮凋细示琶担延涎衬芒亲僻蒸溅篓勒晾别井抽房傈谤图儡胸什艾颧贼再咽肿茄涅耳讳压蹲炳顶娠红痈荐讣复易名笆敬瓮民贱捐芝摈婉帧动炭汾恬通腋未瀑生喊厩镍诱直杭谩赏橡亭鞍污档倡足萌婚请疏书淋视鞘瑞燃冷屹斋厘换央谴甜般琉肖符扰亩贬雀冕借漆淹亏旅蛰彩焰刘狸履孽籽潜速首霍寅豢寅脉祁胞涧拷逛雁跟惯思映蛤民法课后练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 【解析

4、】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松花江解冻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本题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本题以松花江解冻为合同开始的界限,所以是附始期的法律行为。综述,本题为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

5、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但要注意区别的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是不受本条规定之序列限制的。详见民法通则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不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

6、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一方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本题中,甲、乙成立买卖合同,由于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推定为同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甲的请求,要注意的是该抗辩权仅针对甲尚未履行的20台。5、【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

7、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在甲4月15日起诉时,异议登记已经失效。乙16日卖房子属于无权处分,不知情的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选项A说法正确。6、【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

8、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7、【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要求。(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中老王与小王共同共有该栋楼房。(2)物权法第97条规

9、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老王私自出售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老王与老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A项正确。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B项正确。第137

10、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C项正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D项错误。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遗失物制度。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

11、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的情形,是拾得人转让遗失物,对第三人而言,为了平衡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对所有人物权的追及力有所限制。具体本题案情,虽然时间是二年后,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权利人救济的二年时间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故此选项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10、【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12、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正确,不选;B正确,不选。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正确,不选;D错误,当选。11、【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

13、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12

14、、【答案】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则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权利,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B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C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D错误。13、【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15、财产时设立。”该条体现了区分原则。动产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的生效不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质物的交付仅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无关。据此,A错误、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设立质权。甲、乙之间就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乙的质权未设立,C正确、D错误。1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住或者变

16、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因为银行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保证人免除债务人所有的200万房产的担保额,仅对剩余的四百万负保证责任,选项C说法正确。注意,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关系中,保证人仅对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免除,并不导致保证人在相应的债权额内免责。1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在途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一来,交

17、付就成为确立风险转移的标志。对于在途标的物,自双方达成合意即为交付,正确答案是C。16、【答案】D 【解析】这是对承揽合同的考查。张某向李木匠订做椅子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成立后,交付工作成果前,定作人享有随时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但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张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李木匠无权提出异议,但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为已经有四把椅子完成,张某应接受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可以拒绝接受通知解除合同时尚未完成的三把。故选项

18、ABC的表述均正确,本题的答案是D。17、【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1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19、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看出,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故C错误。1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20、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答案】C 【解析】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除合同之债外,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意定之债,故A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意思属于事实意思,不属于意思表示,故无因管理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故B选项错误。缔约过失可以产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不当得利可以因为侵权等不法行为而发生,因此D选项错误。2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不可分的理论知识。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强调: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都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的全部或部分都可以就整个担保物主张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选项D的内

21、容实际上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的体现,而非不可分性的体现。2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具有救

22、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由于赡养费具有人身性,具有人身性的债权的效力优于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赠与,故尽管甲赠与的对象是灾区,乙仍可以请求撤销。 23、【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据此,丁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替代责任,丁不是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丁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丁也不承担连带

23、责任。不仅如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得对雇主提起侵权之诉。甲公司与张某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张某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都没有过错,因此张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24、【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24、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幼儿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幼儿园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是,幼儿园依然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责任,幼儿园的责任与丙的监护人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故C选项错误。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由于丙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所以,幼儿园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应当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责任,而不

25、是补充责任,故D选项错误。25、【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题中,甲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甲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甲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26、【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

26、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27、【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7、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结合本题信息,甲、乙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无效婚姻,但是三年后,二人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人们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的说法正确。2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8、,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故A错误。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故BCD正确。二、多项选择题29、【答案】A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丁未经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A选

29、项正确。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甲自己选择编排“生命的礼赞”并交由出版社发行的行为已经放弃了对这一部分隐私权的保护,换言之,“生命的礼赞”中的裸体照片上的隐私权已经因为公开发表而消灭,丁的行为未侵犯甲的隐私权。B选项错误。丁的行为不具有“干涉、盗用、假冒”甲的姓名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生命的礼赞”属于汇编作品,甲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丁虽经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未经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复制发行“生命的礼赞”的行为侵犯了甲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

30、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30、【答案】BC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

31、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

32、(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31、【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适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属于不变期间,不能延长,不适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B正确,AC错误。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胜诉权;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则丧失实体权利。所以D正确。32、【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定原则。 A项: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

33、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转移动产的占有是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B项: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是法定的,当事人的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C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D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3、【答案

34、】BCD 【解析】本题考查业主共有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共有,使用收益应当共有。故选项BC正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共有,使用收益应当共有。故选项D也正确。3

35、4、【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甲、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出卖的马匹,占有改定完成时,买受人甲即取得该马的所有权,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天然孳息小马驹的所有权应当由甲取得,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之一,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

36、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报酬的风险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合理负担。D正确。35、【答案】BC【解析】对She应类推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原则上不能作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客体,且赠与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丙不能善意取得She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丙对She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She的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天然孳息的所有

37、权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黑白小猫均由甲享有所有权,丙对白色小猫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甲有权对丙行使白色小猫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丙对黑色小猫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善意的自主占有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无权要求丙就黑色小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36、【答案】BD【解析】甲将古画出售给乙,双方约定自买受人乙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甲保留古画的所有权,是故,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乙尚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乙付清全部价款为乙取得古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A选项错误。

38、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也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内容作出限制。甲交付古画后,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乙即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古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乙关于“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之约定的本旨在于限制乙对古画的处分权,但该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因此,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其处分权不因该约定的存在而受影响,乙将古画出售给丙时,乙的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自乙将古画交

39、付给丙时,丙继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丙的主观状态于此不具有法律意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甲、乙的约定虽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如果该约定不具有无效事由,不妨碍对甲、乙产生合同上的效力。因此,乙违反约定将古画转售给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赔偿5万元。故D选项正确。37、【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关于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0条第l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40、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说法错误,是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非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D说法错误。38、【答案】AB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

4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完全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且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39、【答案】B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钱某的保证期间属于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

42、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钱某的保证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因为开始的当天并不算入,不是从2009年3月3日开始起算,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D选项正确。40、【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43、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判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判定C项正确。同时,在仓储合同中,没有任意解除权,所以D项错误。41、【答案】ABD 【解析】乙将承包的主体工程分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分包合同无效,A选项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撤销”,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一款,C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二款,

44、法院“可以”追加乙为本案“当事人”,D选项错误。42、【答案】ABCD 【解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亦当选。定金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甲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的,不属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乙无权解除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当选。43、【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债的移转与保证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45、证责任。”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转移债务,债权人许可的(债权人不同意的,转让无效),仍然需要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D说法正确。 44、【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

46、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依据以上条文,可知丙、丁二人均为法律认可为保证人,且二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选项B、D的说法正确。45、【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BC。A项错误,因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2月10

47、日生效。D错误,因为丙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46、【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能证明丙是具体侵权人,则由丙承担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正确。如乙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故B选项正确。即使丁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如果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甲、乙、丙应当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47、【答案】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第一次梦游致人损害,属于因暂时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且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应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和乙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由甲对乙的损害适当补偿。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以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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