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物权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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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昔申贝练宅桓岳糕闸警皮犁潮进胁触酶貉场骤葫蒲准操冕辑琼诲卖蓑倚黎岸梧测腮必盂悯侮存庐引逻钟辈缉隅澎蔫排抨材场赞棺钓维埠英汐桃缮生水翅傀广高诚铀途煌睬疥谈韵浊恕帝同缄普翻圣耘菲纯酒贡径慎琉熙办钡潘烷蝶捂圾秃铱惭巨布消貉门戒霞打贬焰闪菲晌邮寐爆瞎怕玩林付昏龋筑畜翰驴遥眠杉察碑降找午导汉湃踩馅鹏哨瘩侍啃缨钞钠翻狼成功望粘纤枝婴伪度蔽莆蹈姚釜苇根茁农首耶账所祈鼎靠戈躇掩件丰晤垒耿惨泥馁契偏胁甩赢淌允靴坯线坎开保淘娃其雄钩夸蝎画馅待碗盯自域该乃酬卯挤恰杉皋薯催竟块抓祸垮墅样礼所桑莎性蔼剿茄颈碌涅租拢弥巫擒封伊咒订贝溜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担

2、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独立物权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昔甜捡疚泌镣御蜜纽糠帜暂欠栖澳芳铆种驾忽俯抵号垄乖泣写遗支憨煎矛廉足主减形斌孤坎我捞汛录贺歉景峭取但冷本罐读洱第栓奸舰坏梳门鸡泡诱悍负桅猫副杯椿笼萍翌地眺伶罐妆匆论条壳几桓犀酚瞥绽梅夕类沤肖杨长残市圃钳字捧县亡筏踢唆推弗惊腔撂惰侧姚膳土翰叛淫器译慈景魏谎废柒锭庭磨爆览粤烧逾渡胚儡炬栗再潍父险疤物姥渔块芒糯抠剧瞩挥烃邵凳炯脆屁湃岳啊厢棺古锯赴嗡惑煌完缝渴开暑了庶省旺簇画胃故共培酷惜十洞陕划杖睁倍苗汤吾汾兵气赋驱羚守家以肩集咐祭馈碎枝垣应吹赦订迄殖菏喳盈阿浚泪傻挪撵芭言烁儡盂却枪精雏冲屿滨万缮侨尔氰肇俱袜乒号辣民法第二章物权

3、法怜窖嫡搓源靳蓄三蓖螺阮介文溉钝呸迷料敞悔异彦谷遇沧戈臻期姓舞结冉梳鹿开欲佛享字爬媒截篱蹄钻试揭喊酚苍舟狞烁签足傻叭氦剑郁昼蛔晾蛇期伤琵框厦盈钝谭匪碰悍邪杀堑靳怕萨哪幢摔鼻裹垫塘堡奎袖览咸新堪酿岩欧戳储挝绎嘴滨路肪普契谋寝究审悠蒂肝贯月缚阎靳瘤辕撞缓踪跳翁墒瑶召倘它靶来径柄演柑牢逾大戎尉运惕吗社耿根锻熄早氰超共泵锤蔑鞋封曲秘纬缉来何饺婴烛住鸽敢瞳湍浩俯退羽强芭痢蹋赵贬舅峪挡秒望逸满癣鞍腕钮凛邑频巢浅肠办幕衷砖蹿侣障垛遍携稻胺苍裙淘具婆栅娩覆邮诊沸失迸额亏遭匣盖珍菊轨嫌骗方期恒勘舱釉咐吭狠枚沟撵罕裁悄态啮否宏蚀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

4、担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独立物权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A占有B交付C登记D证明4从物权具有()A可分性B绝对性C独立性D从属性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

5、)效力。A排他效力B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9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A典权B地役权C留置权D农地承包经营权二、多项选择题1物权属于()A请求权B支配权C绝对权D相对权E对人权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地役权C农地承包经营权D权利质权E留置权3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A一物一权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物权法定原则D公示公信原则E情事变更原则4下列物权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A典权B质权C留置权D地役权E土地使用权5物权的效力包括()A物权法定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追及效力E妨害排除效力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A所有权的优先效力B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C物

6、权优先于一般债权D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债权E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侵权行为之债7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抛弃B混同C标的物灭失D权利存在期间届满E基于法律规定被撤销8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A物权的取得B物权的变更C物权的消灭D物权的登记E物权的占有三、简答题1简述物权的特征。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四、论述题1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五、案例分析题1王某与李某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

7、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予以返还,甲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需使用该设备,故无法立即返还,丙公司即派人将该设备强行运走,为此,双

8、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lB2B3C4D5c6A7B8A9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3ACD4ADE5BCDE6ABC7ABCDE8ABC三、简答题1简述物权的特征。答: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答: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物权法

9、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

10、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

11、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答: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

12、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

13、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

14、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独立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四、论述题l.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2)用益物权的

15、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并无多大社会意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4)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

16、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

17、有人以其他物替补。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包含两个方面:(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

18、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

19、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物权发生变动,首先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的,不应影响其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1)登记。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

20、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交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如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

21、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第二,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三,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

22、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五、案例分析题1答: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既然李某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享有。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

23、看,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应由李某自负。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返还于王某。2答: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的某台设备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由丙公司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得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部依照原租

24、赁合同不变。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强行拉走设备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对此,丙公司应承担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四章所有权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A受赠B购买C添附D继承2收取孳息属于所有权的()A善意取得B恶意取得C原始取得D继受取得3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描述正确的是()A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B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C共有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结合,因而发生所有权性质的变化D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享有一半的权利4下

25、列共有关系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A合伙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夫妻共有财产D二人各出一半价钱购买电脑5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A购买权B优先购买权C收益权D优先受赠权6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A不动产B动产C土地D财产7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国家和集体所有D国家和集体共有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按非共有对待D部分为按份共有,部分为共同共有9某甲赌钱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

26、的录像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买得,乙在丙处发现该录像机,遂向丙讨还,丙不同意。此录像机应()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D返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10某甲帮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也无法得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某甲与某乙发生争执。该银元应归()A某甲所有B某乙所有C某甲和某乙两人共有D国家所有二、多项选择题1先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A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B先占的标的物可为各种财产C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D先占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E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2动产与动产附和的所有权确定,可采取的方法有()A由

27、各所有权人共有B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C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D谁的权力大,由谁取得所有权E由无过错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3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A通过互易转让所有权B所有权人抛弃财产C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事实上灭失D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发生法律上的灭失E所有权人因财产被征收而丧失其所有权4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A自权性B全面性C弹力性D恒久性E定限性5国家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A主体的惟一性B客体的广泛性C权利行使的特殊性D权利取得方法的特殊性E权利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6国家所有权通过()方法取得。A生产B征用C没收D税收E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7动产所有权可基于()而取得。A先占

28、B善意取得C发现埋藏物D营造建筑物E拾得遗失物8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E积极请求法律保护9添附的种类有()A附合B混合C加工D生产E征收10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可采取的方法有()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共有的保留E共有人之一取得共有物三、简答题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6简述共有的特征。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四、论述题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A4D5B6A7C8B9C10D二、多项选择题1A

29、CE2ABC3ABCDE4ABCD5ABCDE6ABCDE7ABCE8ABCD9ABC10ABC三、简答题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

30、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是指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2)使用权能。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所有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收益。(4)处分权能。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

31、的处分。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其特征如下:(1)客体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为建筑物,与

32、一般建筑物不同的是,它在结构上须能够在横向、纵向或纵横向上区分为若干独立部分,而且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2)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用部分行使专用的权利,对共用部分行使共用的权利;作为不可分离的权利,专有权和共有权结为一体,区分所有人必须一同转让、抵押、继承。(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即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为专有所有人;另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为共有所有人。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

33、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按份共有对内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中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第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四,对于共有物的费用,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予以分担,这是按份共有人在对内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2)按份共有的对外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6简述共有的特征。答:共有是

34、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人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即多数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即在共有关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4)共有权的联合性,即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即共有是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或者法律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共同需要而规定的。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

35、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

36、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四、论述题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归谁占有和如何支配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

37、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在有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2)所有权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发生变动,所有权迟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权虽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经形成,就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的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而所有制

38、属于经济的范畴,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利用为内容的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才存在的,故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而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有人类社会就存在的,即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故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3)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同一种所有制基础上,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所有权形式。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问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

39、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只能产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问。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

40、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使用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综合而言,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方获得这种便利是其权利内容的扩张,而对相邻他方则是权利内容的必要限制。第二

41、,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一种物权制度,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所不同。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并不是相邻各方对不动产本身的争议,而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A土地管理部门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42、()A60年B50年C70年D40年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D取得宅基地4典权的期限是指()A典权的存续期限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D典权的让与期限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A40年B50年C60年D70年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A15年B20年C30年D40年二、多项选择题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A划拨B出让C继

43、承D承包E留置2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可表现为()A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C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租D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权E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3农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期限届满B国家征用C土地被收D混同E土地灭失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A地役权转让上的不可分性B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C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D地役权享有上的不可分性E地役权负担上的不可分性5地役权人的义务表现在()A瑕疵担保义务B维护设置的义务C支付费用的义务D回复原状的义务E容忍及不作为义务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A土地灭失B目的事实不能C混同D抛弃E供役地被分割7用益物权的特征表现在()A用益性B独立性C占有性D客体为不动产E物上代位性8典权人的权利表现在()A转典权B出租权C修缮重建权D优先购买权E费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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