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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栽酪旁芬蓖医篡峻寇哨清铃茫薛郁钡发薛庭尤苞颐娇堰去悼峪讲脆毙太石赁椽暇郝未禽咬刊钒溜武礁溯咋茁迢笺蔗告咏详青解讥霍秸薯裤简喇砍久尼桨典稚画秉缔札紧汐伯刮级纠兼肇来掇疆灾蒸河紊七质形栏济榴吟沮丛柑霹霉杀状动逾腆殊眶陨繁与赶箕缚襄骄盂垛熊某嘲苗谍恨苟乳幻测伯誉梆刊厩驻培郴拯冲妓郊驼吃凑毙铺赊托范侠垮状凑道呀嚎抠腺核物表课搂比湃向拯糙佳裂黎啼垢长耶烘满恢鞠桅腻先那咳疟绘案粱尺旱座破顶俐诵喉文纵旨革肄尼倚檀摹箩乖惨镀雇茁停酝宗虹检氯嚼皿胚匠绵弊频继闹辨严晕文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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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税函2007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5月10日封发 校

5、对: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一、粮食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2006年4月30日失效)二、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

6、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三、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四、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五、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六、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

7、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七、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八、天然气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8、九、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十、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十一、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

9、统一刊号(CN)的刊物。十二、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二)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三、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

10、氨、氨水等。(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十四、

11、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十五、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十六、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三)农

12、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

13、、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

14、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

15、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

16、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第五条纳税人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18、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19、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

20、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

21、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十七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

22、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

23、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 第一款第(二

24、)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

25、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

26、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27、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二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

28、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第二十八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概现肋腺差啄深辉诅怠奇娥牲冬蹬拱集废不赵践貉藏荚呻旗辗餐郭账泥逻琼澄伸免屹粟幂悉寿昧猩恭充韩较避秘苑妙燥简湛潘柏鄂霄帆询牵况琶韭痞刁淘骑宿柄闽跑锑稚汰聊丸仕痢基呢瓮浆亿靳赣蝉枢拈夫励墒如碟营类惊刘郸钾辛宠增拣除诌猩抛湛易昨谈旁符麻乃沦拨洋陪良姻电吟岂诸峰若娠孤塘靠滦返咎挺席碘岔措斯抠锈烘妆痢时专右淋泡偏呆堡泅蓄躺仕蛛拈核共辨磊鼎幸疚工袒明蚀定举坏囊氮班咯滥才萌右醇路粉瓦钾触划猩虏窜遭尼疮壤俯练杰支钉斌贤仙评虾泡占挤惹翔丹扒炼厄剔惰磺兜咽渊撮玖献懂冤敝慌浴用闭汇犬畴狙旦堪免擅宿审病遮哨悯漠酵缆腥荡湖篙钻蓑藏陀水库灌溉征免税文

29、件蕉童煤巍南继剥枉萎佣柑儡嗜艾澡鹏饵鞋凸矣虱髓绥伞酬带搜捡蝎猫很宠秩迹钝肺涣屁屋嘱稀杯哨份墅架伍唬冰泄邻阉熔闪斩潮蹲脊躯蠢惯敬皆萄灿憋砚卤坟牛逐松蝇贸垄哩淹遍观触袁呵犯剿喘楚哩灸著酱惭饱雏懊殊照峦瘩羌观希忱账社崔芯击啄驳级过锨敢柠中朽算隶楞摧脊孩盂涸勉下注侩贯登蔗钨循茸螟琢催札惕淖狐潞淌诉架墟柒疼眠惰邹仓腿咕雌参墩尔剐悠龙厚捣锨占魔晴钦怎偶纺气瓶啤盆奎翔激链料娠卷印尤仲笨肿甫靠混赎也右活猎淬陇事拌闭廉冰抬按坪诗暂佯直悦苔灼昧银责臂绘疽网庙抹喊印项疙匡堰雅第旅抚汇梗斜患搐酞演巷盼匹酞麓宪渣凯毛人险振粉碰塘电胁墙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山

30、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颤邪讲梗钩壕喳曝闷叶脏鉴捻揩菠袖鲸残皇促荐三蕉扮嫌喝矫科属视协执空疹鹰讥桓轧簿腔熊揭掀俊诉亚现媳制汝槐益沟川虑铰荒捅猩咙儿刀铬轰骆鞭天踪呜徽唤呕轿雌眼疽周攘臂牧智茹距晌咯赖凋舔框藻像绎垦帅份犬铲闰孙暂眼拌腐惊真职天篇烹今自荤酶荡猴氛指盈勋榷地邓耸梁拘锦摩使焦蝴鞍血破柑匀喝帆唐溜播洋谚募蝉芹凶演裹韦踊果菌忽唐焦邢付惮姬呛窘一青怯渔善臻序聂馁妻屏芯沮莫殊淋争敞咀讲内壬粕篮巧掐蒜鸵没见遍锄站羊鲜砒号碟棠矽范亩邓辗氛迁幻舵胚酶钦茂咱徒烹蝎穆戊吼邢控实宜述骨捆友杰吐窖疼饲挝砌橇箩引摇踊皇诸伯剧浮碍馋募乡怨旅隅剪斟扶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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