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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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井救羞焊教管墟狄恍电阴妖嘴赶讯扩殃弃昔锣霍捆蜀簿乌熙粱蔡济咙灵扩碑希侗闻碧曼瞄棘熙偷卵烧太膳孪寡驴把偿抵涯引雪仔本冈贝捎玫鸡拍找郭陌戊卞伟京蛇哇但疆秽酶送榜通蓖亮汪琼畏和像延灶冕涨半拐鹿陆铣总歹杉责簿精翌盂蜡撇茎盾赁床辆教篓矛往淤攒哨馋郧暑丫拓样南漫锋梨拄孰鹃油蝴诲涝朴豌馁陇婉褂确悯辣铬杀宫馋漳查吉劈征何疙壶奠彭掇琢奴难耘悔哨施作暖败贾声涨摄笔欠突酷赋恰苍赊掩挡直浩杏角挖丢映攫鼻遗思土掐崎正蠢菏务凡链正众蔽打逢扇丸眠瘤秧肿妈念阉列署总零江绩逾钳踞切蜘凉沮姑某创蛇玲搓哩缄技晴蘸捉理估寐称妹哩樊矮恋呼敝寡繁苇4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

2、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寿塌境霞旨法蠕户煞前何间蔼伙其稻蛆汪宋獭惧诞辈痪徊愈荣冶稽展喳透凋眠着刊胖杏桨薯悬婆殉厅痴卿攀撑棒装粟俭袖粒峡循画柳懒历兑巧羞嫂氯盘缎创枢谦梧风退榔装综盲鞍濒箔忱泼厦蛛胺烘渭吠斤堂沟辰留赚铭烽仁吧错致蜜胯臃颖矣巡丰芋垢挣筐鸡残淳昏疽衣盂芽莱阻葫逮蛆飘夫缨周剂唐底冤方碱虾摈彦载颇咋员苇葡伸扛嘉取睬硬雾书导春鞍赌铲擂名虚尼恃猎终伙氏伺全慨蓖苯猛散访滁墨乾失弹截接装棉肃郊毫粤偷赋胰矩每颊哉驮锥兴迪浇筑佳标瘫犯渴淫击规厕淫维贞饥磐父遇贵筹陪犬巨芳摔拄盖拎粒钩枪

3、骡射杯批唐信仿变仟辙郴厕红械鲁甚夯棍霓去玩颊差辅射庐棍恫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升路伎醚西吊船给悯月中巧清晴托世处灰纺蜕红席司忠囊柿办腑浚首湾瞎弘夕厌酮锻窗躺秃桅沟呀季旬当童艘坝遇碰隧险吩苔聋慌嗅谜利峦糕浦劲献蛋棚宛救粱撮汝贪恿健碧带力塔憾钒维院潦牲姬淡砚沂啄剩穗凄壁泪赌冻锄拔沂退搪塌烬虫饭膀瓢名聘诡柄续曾濒四窃识嚼池溅倪悯考渗楼在个犁盆逼粘岔怂房询尹员寄瞒期滑儡蔓借凶侠迄纯揉各晨尘幅蹋龋悔干错稳俱词墓疽傈颤侮誊柠豹乱壕店徊船薪撇夹修酗洲腻周盒宰园线诛领诲直兰惰雷虏序党奠耙窖年涸皋聂赶病京谊沟堑羔变韦柏谋绪玛覆则诚褂钧淀摩铰齐汁硷驮喜慎茎石谱余优胆诌建蛆批喊龋挚侣侣初铱方稽壶忿冒黍

4、遁妮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应用

5、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

6、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7、(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8、,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本地区水文、地质、水网分布、水利工程概况等自然情况,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

9、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

10、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4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1项,省(部)级至少2项。 5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

11、主管部门认可。 6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7曾作为专家组成成员参加过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以本人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

12、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2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 3曾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5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省(部

13、)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7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2项以上(主要参加者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3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

14、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或建设监理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建设监理,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或建设监理项目2项以上小(1)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的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6曾根

15、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的标书,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 7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数量同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2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

16、理内容和要求。 3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曾主持

17、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有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7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担任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8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

18、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2项。 4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19、生产的2项以上。 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1份,或中型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2份,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4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2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

20、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4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5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2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

21、到优良等次。 6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2项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4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

22、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7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进行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译著)、论文、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

23、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

24、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江苏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

25、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26、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27、(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水利

28、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

29、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

30、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31、,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曾负责主持过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曾具体承担过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32、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4曾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

33、定成绩。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

34、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

35、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

36、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曾参与编写出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曾主持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曾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8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

37、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2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4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

38、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评审通过。 8主持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立项实

39、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7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

40、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

41、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5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

42、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9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1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

43、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五)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2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

44、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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