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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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营改增 政策培训 芜湖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局 2 一、认定政策解读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年应税销售 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二、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3 一、认定政策解读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_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

2、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 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_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劳务的:50万元 2. 从事货物销售的:80万元 3. 从事应税服务的:500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 6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

3、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减免 税销售额。(营改增纳税人还包含差额扣除部 分)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 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 期销售额。 7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属于) 下列纳税人可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 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认定办法第五条。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 8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

4、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 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 应税行为。 依据: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五条 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 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 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人。 告知内容: 1.同意其认定申请; 2.资格确认的时间。 10 年应税

5、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 知纳税人。 1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认定起始日: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 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类型:正式一般纳税人 12 认定办法解读 (二)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 准的纳税人 13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条例: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6、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 额。 营改增实施办法: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 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5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 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7、核算,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 16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 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 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 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 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7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我省规定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开展实地查验工作: (一)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 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 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8、场所; (二)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对已开业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的纳税人, 还应携带纳税人的户管资料,实地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18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认定完成时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完成,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9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认定起始日: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审批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

9、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类型: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正式一般纳税人 20 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 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 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 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 21 两类纳税人资格认定比较 收入已超过标过标 准新开业业或未超过标过标 准 认认定 流程 受理审批文书发放 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文书发放 审审批 结结果

10、 同意认定同意或不同意认定 认认定 类类型 正式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辅导期 其他:正式一般纳税人 认认定 期起 审批认定的次月1日新开业:审批认定当月1日 已开业:审批认定次月1日 营改增政策解读 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 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以及四个附件。 文件适用范围 二、营改增新政 征收范围的变化 其征税范围增加了“1+7”个行业。即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部分现代 服务业包括7个: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 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播影视服务。

11、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营改增新政 税率的变化 已有的税率:17%、1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增加的税率: 11%适用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6%: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除外) 已有的征收率:6%、4%、3%、2% 营改增新政 计税方式的变化: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 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前购进

12、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新政 销售额规定变化一 上海、安徽试点时,增加了差额征税的规 定。即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 、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可以 实行差额征税。 变化:2013年8月1日,全国试点后只保留 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营改增新政 销售额规定变化二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 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 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销售额 营改增新政 进项税额的变化一 除接受铁路运输外,取消了按

13、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 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新政 进项税额的变化二 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 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和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购入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新政 进项税额的变化三 1.增值税专用

14、发票 2.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农产品收购发票 6.农产品销售发票 7.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营改增新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 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 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 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 天。 营改增新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 款方式的,其纳

15、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营改增新政 减免税的变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营改增新政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 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 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 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

16、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 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新政 办法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主要文件 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四个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284号)。 37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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