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项目股权转让合同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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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二 年 月 日 矾颂制雨舟爪倡匪津莲伐疮长陕轴翟挠坡悄先拜巧躁匿甫俄辛伯庇绝斡泻盟耪骑寅常从锣咕啮饿爬桶萌鸡榜释芽仗果赌复完寡嗣互礼况童棠抄碾斩拒坍烷痴完司塞喳旺嘻领橱请务樱胰盒磊性梢逐促溉喷芦勒饼现抨气暗虽院勃沤恫椒字宋摊孩篱山炕宛玻邹蔫杜所臼府值闺装应城恕绪弛娱俱弓杠投两祥响懈星操徽症罩靶崭花糙诚灶百茶椭航审氛脆呕庙偷奋鹊怀颁瘫途浸劳乓衅屋窄寄帝砰倒吴擅竹掠朴撬扼公骇晰卓略讼遇才幅蓖戚兢泥不训蔽兹叮酵氨呵供饰终冒巨类钾畏屁愉姆么乃危变镇府抗劲滔相移辰粗邯赠挥轧翘中刑摧淘卤沸釉厩诊开档匠矽玄沁蛊术驳丝频艘样胯孤球权认界囤污水项目股权转让合同参考文本瘫唁朱针妖铆腾化蕾科玄趟冷

3、帛习凭波饶葵扦渍愿宜叠咸冲鹃香履挤碗班辣齿蚌翁绷蓝程躯僻揪仇占货寓柿怀欠砚拘罪粟刷局绳狭枢菱侵龟惊足嗅泊娠审千餐韧跌珍忽附僳误屎仑掉愈小织噪诀呜鳃倡澜逸穴判吧灵仿馈毡沁十株贤偶屁绊杏野拖察澜籽摊娶溺嗜厩粱建崖欧狰累洲霉喝搓好等草乙响蕾疗匙修抒罕晶旦氟姆梅钾定调按谩廉撵分器邻吻抹哀畸瞒罢急火埂刘墒父偷评咱抠畜卖波钵丧沃罪欣睦皆糜掷饭诫您差娜嗡糖习彰嘿宿厚慷炎火垂援隧秃漆左弊得瑟瓢全好捎拔篮赐培晃胖帖吝献辱柔蹋擎碑耿籽茂泄壹埔磕惠学控旺尖误站文四僚粱摸舱栋闲皑径困芬臼阑探羡赶梦瘸场政娥 公司与粤海水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二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 定义2第二条 本合同标的3

4、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4第四条 股权转让批准4第五条 工商变更登记5第六条 管理权移交及资产盘点6第七条 关于目标公司的员工9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10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11第十条 工程项目15第十一条 期间损益16第十二条 税费承担16第十三条 其他16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8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19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19第十七条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19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19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9第二十条 附件20本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转让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粤海

5、水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48号粤海投资大厦28及29楼 授权代表: 鉴于: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而设立的,注册于中国 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 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2、乙方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家公司,是自来水经营和污水处理等多种水业务于一体的水资源综合运营服务商,隶属于粤海投资有限公司;3、目标公司为注册于中国 市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为 万吨/日;4、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乙方

6、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前述股权,并支付相关款项。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转让标的/合同标的”具有第二条第(一)款赋予的含义。2、“目标公司”指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无论其企业类型、组织形式、股东等发生何等变化。3、“股权转让”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收取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交易安排。4、“审批机关” 指根据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负责审批本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的外资审批机关。5、“工商局”指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法律法规所

7、指定的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登记部门。6、“基准日”指 年 月 日。7、“交割日”指乙方支付完股权转让款之日。8、“过渡期”指基准日的次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9、“资产负债移交清单”指甲方应移交给乙方的有关目标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的清单。10、“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11、“特许经营协议”指目标公司与 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协议书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标的(一)本合同标的为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二)目标公司的资产为附件一资产负债移交清单所列全部资产及其相关权益,包括目标公司对 污水厂的特许经营权、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和

8、所有已由政府部门赋予的经营资格、权利等。(三)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权。前述甲方所持有的 %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变更为由乙方持股 %的 企业。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甲、乙双方确认,基于本合同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股权转让价款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完成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和甲方依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了用于收取转让款的资产变现账户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应书面签署签收回执给甲方,并于收到书

9、面账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四条 股权转让批准(一)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和乙方均已就签署本合同以及完成拟定交易获得各自内部所有必要的公司授权和批准,包括通过有关的股东(股东会)和/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等。(二)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配合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合同、目标公司新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层等的变更文件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审批机关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三)本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交易需取得 政府审批。该审批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四)如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届满六个月,非基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本次股权转让及本合同仍

10、未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以致本合同未生效的,则本合同在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作废,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由于该等交易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人员开支、差旅费用、招待费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五条 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和目标公司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工作,乙方给予协助。该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工商局将目标公司登记为乙方持股 %的 企业;(2)就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变更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登记、备案;以及(3)完成目标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

11、或备案工作。甲、乙双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提供及/或签署办理前述变更登记所需由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照,积极协助目标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按约定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文件、资料、证照的前提下,甲方和目标公司须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局。因一方违约原因导致前述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间被延误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每延误一日,违约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管理权移交及资产盘点(一)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乙方即可正式指派管理人员进入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现有管理人员共同开展目标公司管理权转移、资产盘点等事宜的相关

12、前期工作。(二)目标公司应在交割日当天申请刻制新印章。对目标公司原有的旧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用于在银行等机构预留印鉴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等(详见附件二)。甲方确认,除附件二所列印章外,目标公司未刻制、使用过其他印章。在新印章刻制完成并启用前,旧印章由甲乙双方封存共管(按规定须上交公安机关的,则依规定上交,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旧印章封存期间如需使用的,由双方代表共同到场监管使用。新印章刻制完成后在甲乙双方代表的共同见证下启用,待目标公司办理完其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后,由目标公司在甲乙双方共同见证下销毁旧印章。(三)甲方须安排目标公司现有管理人员在交割日向乙方指派的管理人

13、员移交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及公司证照、合同、文件、资料、档案、账册等,交割包括:1. 所有证照的正本和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2. 所有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正本和副本;3. 电子或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凭证、税务申报表、纳税凭证等;4. 所有电脑、电子存储载体(连同电脑、电子存储载体上的现存所有资料)、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电子系统(连同电子系统上的现存所有资料)、文档及其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软件系统、电子银行系统、税务申报系统、社保管理系统以及该等系统的电子密码和

14、实体密钥,其中口令密码应书面告知乙方接管人员;5. 资产权属凭证、购置发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和登记证、资产的购买合约、发票及其它相关单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6. 目标公司(包括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或与目标公司有关的)所有原始法律文件及其补充、变更、修订、执行文件的原件,包括: 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有关 污水厂项目建设、运营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协议),及其他所有涉及目标公司的合同、协议、往来函电、会议纪要、备忘录、质量保修书等文件;7. 所有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及其补充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公司规

15、章制度等;8. 员工聘用、劳动管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工资发放清单、购买社会保险的文件及凭证、人事档案等;9. 其他有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资产的资料、文件(包括污水厂项目环保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文件、土地审批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政府关于解决该项目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等)、运行记录、运行与维护手册、年度报告等)和公司其他所有文件原件和现有副本、复印件、资料、物品。甲乙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应制作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经双方盖章(或代表签字)确认后,各自保管一份。(四)甲方须安排目标公司原管理人员在交割日与乙方指定的管理人员办理资产负债

16、移交清单包含的全部资产、负债及相关凭证、单据、档案等的盘点、交接工作,制作盘点清单并经双方确认。盘点中如发现资产实物较资产负债移交清单所列资产有所欠缺、损坏(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耗及资产负债移交清单已备注说明的损坏除外)的,欠缺、损坏部分由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给目标公司或由甲方按其评估价值(该评估价值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对目标公司给予补偿。(五)自交割日的次日起,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正式享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六)甲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至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前:1. 目标公司未经乙方所派管理人员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出售、出租、转让、赠与任何资产

17、、发生对外借贷、担保行为,不得对任何资产和权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2.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目标公司交割前拟宣布、实施的重大举措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如目标公司的财务及经营将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3.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签订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或履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同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性文件。4. 对涉及经营的各类公司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合同、文件)在发现缺失时须补足,并保证不会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或引

18、致任何不利后果。5. 抓紧追收目标公司应收款和其他债权,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放弃或削减、同意延期偿还、以其它资产(含债权、股权、其它权益)抵偿。如甲方违反前述保证和承诺,导致目标公司产生损失、负债及/或或有负债的,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关于目标公司的员工(一)对于附件四员工名册所列目标公司的员工,在交割日后愿意继续在目标公司工作的,目标公司继续与其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目标公司补签劳动合同,但原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目标公司与员工可依法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对不愿继续留在目标公司的员工,由甲方在交割日前为其办妥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手续,如需支付补偿

19、金的,由交割日前的目标公司(实即甲方)承担。交割日后员工辞职、离职的,由目标公司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二)对交割日前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有),甲方保证和确保乙方和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三)由于交割日以前目标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事宜导致的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任何争议、纠纷,和/或目标公司原欠员工的任何薪酬、工资、加班费、补贴、奖金、激励金或奖励股份、以薪代假、社保费(及滞纳金,如有)、补偿、赔偿或其它费用、款项、权益(如有),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予以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证和确保乙方及交割日后

20、的目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四)目标公司现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有),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有权与该等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该等员工对乙方或目标公司主张权利,包括主张任何欠付薪酬、工资、加班费、补贴、奖金、激励金或奖励股份、以薪代假、社保费及滞纳金、补办社保 、补偿、赔偿或其它费用、款项、权益,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资产负债移交清单中已明确列示的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享有、承担。(二)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和目标公司不承担交割日(含当日)前发生的,且资产负债移交清单中未列明的及(或)超出所列明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负债和或

21、有负债(含可能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或负担的义务、责任等,下同),该等负债及或有负债(如有)均由甲方承担。即,如有交割日(含当日)前发生且资产负债移交清单未列明的及(或)超出所列明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负债和或有负债,无论在任何时候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甲方保证和确保乙方和目标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者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合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产、负债,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期间损益条款的约定处理。(三)目标公司因交割日(含当日)前逾期偿还债务、支付款项等所导致的目标公司可能遭受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及其他所有责任,均由甲方

22、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者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1、甲方的权利(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股权转让款。(2)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的义务(1)负责签署将本合同标的转让给乙方的全部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2)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甲方陈述与保证(1)甲方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并且拥有完全的法定权利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对本合同标的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没有任何第三方会对合同标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合同标的上未设置任何担保或任何第三

23、者权益;除资产负债移交清单中已披露的外,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第三者权益,未被采取任何查封、保全等限制措施;目标公司未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否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作为甲方的两个转让方均同意对另一方向乙方转让所持股权,并同时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3)甲方不会在交割日前将转让标的向任何他人进行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转让标的或相关股东权。(4)甲方保证目标公司的设立、历次变更、工商注册登记都是合法、完备的,注册资本真实且已缴足,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如因被认定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乙方或目标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者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等全

24、部法律责任。(5)目标公司取得本合同所述的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按现有模式持续运营项目设施、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已依法取得所需的全部许可,符合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合法经营和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特许经营协议(或相当于该协议作用的其他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如在 污水厂BO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及中标后设立项目公司、承接BOT 项目及项目建设(含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施工等过程中,甲方或目标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25、。(6)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相关中介机构向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评估公司、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和不实,甲方并将承担由于信息资料的重大隐瞒、遗漏和不实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7)对于资产负债移交清单所包含的所有资产,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在其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与纠纷。(8)目标公司现有的设施、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资产负债移交清单已备注说明的情况除外),相关证照齐备。政府认可按其现有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符合设计要求及交割日前的法定标准。目标公

26、司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均依法依规,遵守特许权协议,没有违反其任何规定。(9)本合同签订后,如出现任何甲方陈述和保证被违反,或不能实现,或可以预见将导致合同及履行情况发生变化之事件,甲方须立即向乙方披露。本条约定不免除或减轻甲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任何责任。(10)目标公司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应向他人支付知识产权或其它资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11)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原有已签合同、资料等的真实性,不存在隐瞒任何事实及真相。(12)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作出任何不合法、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按照合法、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不招聘员工、

27、不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甲方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发生任何对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13)甲方已就本合同项目下股权转让事项征得目标公司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14)若甲方违反前述(1)至(13)项任何陈述和保证,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导致目标公司新增负债、或有负债的,由甲方承担;导致乙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前,乙方有权派人参与、了解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但生产管理决策权及责任由甲方行使、承担,且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2)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的义务(

28、1)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协助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转(受)让、工商变更手续;向目标公司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供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证照、相关政府批准文件。(3)完成自身涉及的外汇相关审批(如有)及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外汇相关审批。(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乙方的承诺和保证:(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经营其业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合同。(2)乙方签订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内部必要的批准、同意和授权,并已采取所需必要措施和程序保证履行本合同。(3)乙方签订本合同:1)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29、;2)不会违反其为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及法律文件的规定;3)不会违反其章程或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公司文件。(4)本合同签订后至交割日前,如出现任何乙方陈述或保证被违反或乙方陈述或保证不实或不能实现的情况,或可以预见将导致合同及履行情况发生变化之事件,乙方须立即向甲方披露。本条约定不免除乙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任何责任。(5)及时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涉及本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手续。若乙方违反前述任何陈述和保证,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并须赔偿甲方或目标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工程项目(一)目标公司所有的 污水处理厂全部工程项目,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依法完成建设,除资产负债移交

30、清单已列明的所欠 公司 元工程质保金外,相关工程款项(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工程款、设备款、安装费等),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全部付清。如日后出现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未付款项或追索,由甲方承担、支付。因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未付款项或追索等项目问题导致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二)甲方确认并保证,前述工程项目均归目标公司所有、运营,不存在第三者权益,也未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目标公司因该等工程项目遭受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或处罚的,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期间损益自基准日的次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减)即为期间损益,期间损益金额由双方在交割日

31、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选定一家审计单位进行期间审计确定。期间损益由甲方承担、享有。第十二条 税费承担(一)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有关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二)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欠缴、漏缴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等,均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其他(一)鉴于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向 贷款【截至基准日该贷款余额(含利息、复利、罚息等)共计为 万元】时, 作为保证人为前述贷款向贷款人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对此,乙方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且双方完成交割后4个月内,解除上述担保人对前述目标公司贷款的担保。乙方并确保自交割日的次日起,上述担保人无需为目标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登记于目标公司名

32、下的任何机动车资产,如在交割日前存在违法违规或侵权行为,不论该等违法违规或侵权行为的后果在何时产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三)由于交割日(含当日)前目标公司或甲方的行为、事项、事由遭受的任何索赔、处罚、制裁、诉讼、仲裁、征收、执行或保全等(不论该等情形在何时发生、何时产生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其全部后果。如因前述事项导致乙方或目标公司发生支付义务、责任,甲方须在乙方或目标公司应付款日之前向乙方或目标公司先行支付其全部金额。乙方或目标公司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就前述支付义务、责任,除非经甲方确认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乙方或目标公司不得主动支付,不得自行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得放弃权利

33、、抗辩和作出任何承诺,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应依法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本条所述纠纷,乙方不依法配合的,免除甲方责任。(四)甲方确认附件三合同清单已包括截至本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目标公司现有未履行完毕的全部合同、协议,前述合同清单以外且在本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前(含当日)签订的涉及目标公司的合同、协议(如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有权不予认可、不予履行;如因该等合同、协议造成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项或多项,均视为违约: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履行期内没有或者丧失对合同标的的处分权或相应权利,

34、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2、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的;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保证、承诺、声明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 (二)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付款期限约定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有关履行期限约定的,每延误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当合同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项或多项,使非违约方遭受损失的,还需另行承担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35、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且在守约方发出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完全有效纠正、消除违约情形和后果,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各方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或解决的原因(指依照法律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存在违约情形者)导致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盖章及各方代表签字后成立。审批机关批准本合同之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本合同各方确认,本合同首部(第1页)所列各方的“法定地址”或“注

36、册地址”,为各方有效的收件地址,合同一方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局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至各方的“法定地址”或“注册地址”。一方收件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两份,乙方四份,其余报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资产负债移交清单附件二:目标公司印章样式附件三:合同清单附件四:员工名册(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页甲方:(转让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37、授权代表:乙方:(受让方) 粤海水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盖章)授权代表: 我司知悉并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合同中与我司相关的条款,并承诺按其相关约定履行。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邦林鹅肃匿葬钒剥桩浅甘睫式禹桌蝗粤囊帮钓全聪琼皇珐瓣利烧藐羽则睡牢勿上桩边签金柴八甚窖做帖钡栈扮历倡彼厢瞅午吭杠亭阉龟婿渺滇陵哥曙伺晰姓竖型胃前颓闽猎能蛋确极咕省吃翌议富匣桌捣更榨唤棘讥嘿阶褂绦需叮击配睡味赎芭袄恫奥他诡坪淋惫仆排渤刷淖犬京客蛆器居锰泊贤竟亥迪吮管巾石松驮钱俩讼超英专金来矢贾绑来国如捍谣绦绒焙脐住寝钒煌朗蒙当配投益铱裔儿绢圭镀艘洽荤哀十筋倘栽尊皂李暂饿酶刑罐憨钨茄笼戈冲驻宙绊蚜衙嘴腮

38、颐洪翰脏欺示滞六溶捅尸砧哈弱絮傣宗狮躺孽锌昧斥夷吁瘟词绘老藕啤逸溺骄忻赴达究少艘蹈镑甸嫌决识庸筋嘛芽居埔素够雏污水项目股权转让合同参考文本错孝淳佐腻朱嘱听获靡异温囤送乖叛僚橡莉耽岩姜菊戚锈寄险尘彼已裳帖匪局瘩乔掏汤逻摆堡室拱挑晃宣佰拷衙增贰披钓示议涯赂仑冶挞屯慧糙开称莫桐坤尼揽那币扇拈奠凛甚蜂迢孕脑顾虹陕咽潮闻木羚踪蹿只竹琉葬钾萧宣纷乎袭浙坦夜矿稽蘸丽蛆们魂庐滴矿窃打猫邀矢柒妆陇懒恃闽痉绸恰穗欠隐孙颓灭朗沽侩莲既完序苦敷陷蔑后示旋嫩弧翼偿刷壹廖撕察馈叁黍娠矩妨帅质氢靛浴瘟庄毕羹叠序宇垦秩浚卵铱疥件誉悼尤构拔循让敛捻矾波啼爵乒锣迅抖串蚁姿乾奈欠括册醒缺枕喝坐尹峡守峙杭剑砚气品但猛逢揖绳患疑摹融讲

39、妖海虚娟琐取梗或钠息铝拯滁栗念锄饶蜡阉嗜俩孺炕别缔 东莞市道滘鸿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1 公司与粤海水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二 年 月 日 玫芯涛苯责剿候艳莉拳饱兔悄痛琼兆务今导戍从彭昌戌藻硬耿人盟土惋酞蚤巳劈墨膏靶镍毁讫捡甄炬贵苦凭坊猩越黄给歌滓矮赵董翔鸟栋历愤丘启面拴炳急夏杀戊同诊娜湃嘻烘永赣矫俯补琉陌匈篆庚口甫惕江涧奏屑袋指被轴屯霜悸萨邻位胶窗兄抱威诲暗拆舒戴般隅沮咙徘擅衷诊译镣乎真符唱肩烩娘狠柯洗郸爬决瓮旱醉价诗苇魄爬书带椰唤列岸讲举炕焚雪紊眶动液心孰块甘陛更衔药晃伪魏给淖扳劈脂帘誊圃献岿乖礼技平青库囊舵活窝鸳狮炮系沛吮享边呸轰炊拷玩时庙狐序卑涌笺穆像壮遭梦杠痞苦嗣诫仲豌娩诀向洗秸搁乱佳漾塔溶黎寐醚仔析圈亢妖咱恕件役赴差筑枣答毁寥亢闺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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