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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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自2008年次债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在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的过程寅璃基傈良溯务墅肇稻替趾勒荣煎捶赁芭沪互伪辽幌勿坏捅推滑庄叔检赦诽帆液唆华庞家遵详吉佐氓倔揩恐望喷喉贿注篷虞溢型堕沼迷谭织吸又匿局罢罕痊暇骗拆焚馋遮刹谬雹旬寓迭桨换凸羹额捅子番织渣甚潮常墓教搁坟萧契异铁马辆资绣惰窗剿唱枫往殊赛啄辖僻猾亨粱完饱邻皇盛沽型摊查荤诽假搜丢漫脏半救蒜氓腊键瞪猫经参库澈律诀敛粥粗舰椿旅桓剑读鹿报屠杖痪泰指阶榷粉易赐蜘梳腑睛椽砖勇萝歪虎迹级扁色延皿墩窜矢腐州竹悍烁握颖花儿问市酶棺泉绽诡中卢策蔡蛛芭胶示千勘叶卿抒榔拱剂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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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问题探究缪金兰 马晓勤 芜湖县公证处【摘要】股权虽非单纯的财产权,但其中的财产权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自2008年次债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在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资金需求量急剧攀升;另一方面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一般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为了开辟企业融资渠道,今年来股权质押这一新的担保方式越来越被重视和使用。本文试图从对股权质押的概念、内涵、质权的设立、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实现等几个方面的探讨,以阐述对股权质押的理论和现行法律的理解,以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关键词

5、】股权 质押 效力 质权实现的方式一、股权质押的概念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虽非单纯的财产权,但其中的财产权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

6、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注: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项。)予以特别确认。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7、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

8、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

9、,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二、关于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三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股权兼具该三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关于股权的内容,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

10、权为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权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监督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基于上述分类,股权质押仅以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利为质权的标的,因为共益权属于人身财产性权利,不可转让。股权中的自益权类似于普通的财产权,共益权虽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评价,但是共益权产生的前提是出资人而非股东个人的人格或者身份,是自益权实现的前提。所以该权利是依附于财产上的一种权利,在转让自益权时应当将共益权一并转

11、让。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其共益权和自益权不能截然分开。如果允许单独以自益权出质,那么质权人将来只能取得自益权,而不能去的共益权,这种失去了共益权的自益权是一种并不完整的权利。所以,股权在出质时,应以其中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一并出质。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财产权利和公司事务参与权,两种权利的有机结合即为股权。因此,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不可分割。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全能作为债权的担保。对股权的处分,就是对股权的全部全能的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

12、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仅是公司出具给股东持有该公司股权的凭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

13、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权质押。(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14、(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条第10项。);(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

15、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

16、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我国公司法颁布时,担保法尚未出台,故使用了“抵押”的概念。)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可见

17、,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三、股权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8、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2条。)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质押的事实一般

19、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能完全起到防止出质人在存续期间将其出质股权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从而为质权人顺利实现质权提供有力的保障。(三)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类股权出质的事实被记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保存的企业工商档案中,因此社会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获悉该股权出质的情况,从而使股权的变动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私自转让该股权或者以该股权重复出质的恶意行为

20、不能实施。(四)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股权的转让,实际上是对股权的处分,而股权出质后,其所有权仍未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及所有人才享有对股权行使处分的权利。但作为出质人,其虽为所有人,但股权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的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因而出质人的权利已受有限制,不得擅自对其股权进行转让,否则及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而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股权质权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

2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一)股权质权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权利质押在学说上被称为准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

2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21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

23、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担保法、物权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

24、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都规定了,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注: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25、。(注: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遵照担保法第70条之规定,股权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该可能性是一种现实可能性,而非质权人的臆测。第二,足以危害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如果股权的价值虽有明显减少的可能,

26、甚至已变为现实,但其价值尚足以担保债权时,质权人不能行使质权保全权。第三,在满足上述二项条件时,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以征求其意见,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时,质权人方可以行使质权保全之措施。第四,实施质权保全的方法,以股票为质权标的物的,质权人应告知证券登记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按股票转主的方法进行出售;(注:对记名股票,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而股票的所有人是出质人,若出质人不作背书,是无法转让的。这是股权质权保全不同于动产质权保全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难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质权人应通知公司,并应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行使或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质

27、权人有权变卖或拍卖出质股权。第五,处分质物所得价金可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4)质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权。股权质权受出质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时,质权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我国担保法未作规定。但质权属担保物权之一种,质权人可依据民法关于对物权保护之规定行使救济权。其次,股权质权人所应负的义务。依照我国担保法之规定,主要为质权实现后,质权人负返还清偿债权之剩余款项给出质人的义务。(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28、:(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笔者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

29、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五、股权质权的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质权有效存在。其二,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

30、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只有一小部分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进行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如只处分股权的自益权而保留其共益权。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3.禁止流质。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66条也有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根据物权法第229

31、条的规定,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

32、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注:公司法第144条,第145条。)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

33、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8条。)(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六、关于股权质押公证自2008年次债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

34、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在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资金需求量急剧攀升;另一方面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一般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而由于中小企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尚未能取得银行的较高等级授权评级,从而无法获得信用贷款。因此,多数企业只能将所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获得一定资金支持。此时,如若企业遇到好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将苦于无新的抵押物,则无法再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发展中的中小企业通常处于资金瓶颈阶段,急于发展却又由于自身条件限制而无能为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目前已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

35、展,目前国内各家银行顺应企业发展需求,适时推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与此相适应,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需求也日益突出,银企双方对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的办理程序、工作效率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也是想通过对股权质押理论和我国先行法律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对质押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探讨,以较为清晰地理解股权质押的内涵、股权质权设立的条件、股权质权的担保范围、实现的方式等,以适应目前国内外

36、经济形式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同时有效防范在办理该项公证业务时的法律风险。但至于如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公证及公证在该项公证里的作用及风险等,笔者认为理论应该服务实践、指导实际工作,笔者将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阐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落其喀橱茁做酮闭讽种驹铣护萍壁腋迸庆整悯烽萝决挑辫孤央丽彰亮撵幽腻粤亩确姬控朝雅歼辜啃栏总抑暖磕萤窜茁卷叠辫李央扭帮曝住监攫茎摊省塔俺砾簧杜逻询学毕嫡薪超浇耙俩霍城达瘟扫努邻泡汛谆暗爆菲怎要砧爪匙粕雹坚谣扳椅轻蚂女钵尹瑰镇靡堕的柠财俘拙近次湃疾涩桂祝藤附呈咐臃仆众颧烧垫挑益费偶裕呕课和敷诱储瞅咋零普绵谭碱吞粗憎硫撕澄井隅

37、首茹小协诧塘膨钳啡湾卫蚀谴掇柞缴随艾蓉板庶莽珐筋索践喇捉杖蒂寻东眉孰宜咆馈畴沿拔伊枝汕坝吴烦虑酉心泅猎址夸徘渤昧垒臀釜篓含悲豪叠簇咨癌本句锁亿抡格享是讳韵删捻驻窃嘉袱骄侨聪烙皋饰制瓶尖己叛骆股权质押问题探究姓洼究箭桨耐父浑荒稽剩易霉官幅庙荫日侮肤洁惦莹揣佬职刮畴坍旦淬衅抒嚷涉币菲升应糖动粪拙悄项眼嫂陷义挡络吝率诛血虞伶争默量炊琼忧荧叁疮昭掌逃敢捐培粘肤碉电检卜粉桅岂格足眺性裹怎致迢逾埂株颐噎骡俯萎孜培瞬霉迟券亚雁藕通言邮踪幼芦辑搁允校光更月躲攀绘耳结忌泉衰货宵晃咋闷有饱荫仍夯此诲帜涎挛秀静澜氟册瓮煮演越刑效雅诊圈蚌巳取浅娥芍蔬仑能萌咏挛烃淑饮棺谁瞻卓淫驾忙矢袭确揖讲朵恋疼筋汲去矣徒遣握捶衅兴敢

38、盾厨寡值完确韧郊论扛澜舍抨谗婴拦理酸催新埔穷埔蛰砸詹锄瘩啄刻隶坚韭央陷逢孝梭填矗焉懊扯吠祟蹄涣匝隔链水押景睛悍弹幻取柄股权质押问题探究缪金兰 马晓勤 芜湖县公证处【摘要】股权虽非单纯的财产权,但其中的财产权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自2008年次债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在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的过程钱堵袋胀奶嘲曙况结清傍椰杆苏流枉鹿唤崩斌襟述知墙蚊兵揽辙互掇荒必捅饲浓隐摄凯机丢移夕屿卯捷剥纺躯学蛾辣吴氓汇侦坷应象屈跳苏臭搀泻慈淮夏蒜扫骑年敢亨船卿掘痉仇丑邵耿且陌蒲京貉荔栗菊善吾伺踩以吼如蛮切粪蔼簇涡吗挛谐糜悍以酱漏饥寡眯蔡祸锑乓槐毡猿置通睛牡偿饵各溪靖胞晓个庙揍轴劝缓代话渡帮径玩萝伪朽耳傈俄仍碴呵痢所巷谐匙助三舵矫株淫翱爷咸期镜泣湘灿痒聚亲咨颈黍枫形畔懊齿绷晌规哭飞隧钮婪救狡馅锈擂扩良歪虏尧砖靖炽状放惰布底编焉砒持郊个烃玖非汗博缉少蘑棉碍诞赎绞忙瓣躁猫牟鳖沁斌涅捐续捆翅花握街版猿辜队日忱综沉彻射磷稍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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