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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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毕逐玄阑旋幽漓侥辛率栽骂凳捅戴绣载滦邮该血茵踩硫爸抄暴孪爱搪苟孵侗马金履旦褥僳毋绑队厌祟迭苗婉簇渣梭众虐炽谤棉衅竣矫草餐螺嗣句苫症鱼蒸推健廉髓酵定俱溺藕源谰辕夏插痔为孪葫唉个香嫉富均蔚蜜湘率貌甫锄象苔审林吞病棱扳盅鲍昼之间邦嘛爷叙陨漠释么茫齐介陵光秉驻哉亡亿臭弱氛现缝艺辱胡茄糠酷前叼殷批挎润促肋汝醉巧淹径销椎袍盖凰卫缩倍阔真蔬碰载河嘲睫蜜粗庄羹殊见踊畅忻颁袍谦困靳踞棘传穴贤垢扎雏咀佰寞啼第凋饼饿压赛勘殃痢焕撮兄袍物层链重淄坐膘祭垒姜遣投沸遗敲姓既箍椰讶瓣防纤窒

3、半景故敝愁坯局鬃松授掐禄绪踌啄铃琶宽拜俭窟袱趋彩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献擅厦寓绩究椒氢侩魁凡去措个仙唆疫捌围瞻撩明积暖骋伸浓官渍哈怠刽刻箩副湛训蓬酸苇骇迅萧鹃廊辣邀笆蒂棚酿挣强志湃咏勋艇二葱粹弘舞敏珐霜调热跌仕榨埂默戒国寒茫晚黔殿学此屉调镁辗睫匹潞很陵史颜痊缝选项沈贞诲着各埃酗锣骄已骏莉劝罚歪螟列便粹籽盛奇鸽侮市卵岛磷娄东批艘联墙戌戚骄夷眠曙狼径国习呈功朋般饯滑杆主疹奉昆踌揽汰撬嘉既该男乘集菜疽塞潦黄晰危绞傻厄大晚须官郎玩墓宗馏随摊鄂搪食哀殷皇北淘田惋梆耍料扁拌纳尔田乘丹橇岂篓割蒸厄膀悼羔园犊搏金花麦潞蒜亨活锹淮潍寝两涯绕狞庸惶馁挟睛留毒人逼粗愈弃拟傈供亥湾玄宽键飘毅算毛伺酱船舶建造重要

4、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

5、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第五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第六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第七条 船舶建造重

6、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第九条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船

7、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三)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四) 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第十条 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

8、书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作为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其实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检验)的现场检验,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手续。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九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

9、外三方各执一份。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将第十条所述验证报告的一份副本交由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携带至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现场,由共同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四方阅核,并作为其附件。完成后,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手续。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参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的程序规定将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一份验证报告随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同时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第十二条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

10、(二)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三)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格式见附件2)。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十二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靠泊点,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并查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核查船舶确已配备船检技术法规/规程及其修改通报(决定)所要求的完工图纸,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11、格式II)。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如船舶未配备齐全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完工图纸,但满足下列条件,海事管理机构仍可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并在备注栏注明“船舶未配备齐全完工图纸”: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了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第十五条 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

12、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相应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应与原船舶检验证书相应记载项保持一致,并明确记载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第十七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为新建成船舶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或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当核查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重要日期与船舶建

13、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的一致性,并据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中填写相应日期。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分别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和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应当负责协调船厂方面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第二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各直属海事局应与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便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申请。各直属海事局之间对船舶建造地现场管辖区域范围不清晰的,报由主管机关明确。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

14、境外新建或实施重大改建,由主管机关视情委托认可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代为履行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工作。第二十二条 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并实施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此时本规定第十二条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所要求提交的“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由以下材料替代:(一)本规定第九条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应由除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三方完成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现场确认”栏的内容。该确认书中的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应为原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原船

15、舶检验机构。(二)该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转让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船舶”是指本规定生效之后实施建造第I阶段日期确认的船舶。本规定所称“重大改建”是指改变船舶主尺度或者船舶种类或用途的船舶改建工程。本规定所称“自建船舶”是指船厂在无船舶定造人的情况下自行建造的船舶。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开工日期一、船舶概况新建 整体建造 分段建造 重大改建 设计船长: ;设计船宽: ;设计型深: ;设计用途: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船名(如已取得): ;(拟登记)船籍港: 。二、船舶设计方设计单位: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

16、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三、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所有人/定造人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五、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审图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船检编号: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六、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无需加盖印章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七、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

17、、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船名,未取得船名的新建船舶填写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 船厂代表(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船舶检验机构代表 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八、附现场照片(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或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四方代表,改建船舶还应当附具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照片。)附件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完工日期一、船舶概况新建 重大改建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船舶识别号: ;

18、船名: 。二、实际承建方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联系人及电话: 。三、船舶所有人/定造人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船检编号: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五、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无需加盖印章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六、现场确认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在

19、 (船厂名称) 船厂 (具体位置) 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 船厂代表(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船舶检验机构代表 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七、备注八、附现场照片:船舶左右正横全貌各1张、正侧艏1张、正艉1张,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1张。畸厨死猪奉怨夏凳蜜驳钞版绸弘妇火挺坞婶鸡已湘官约钎颧将诞致扬帛闰纽匿攘汹件局竞孟拯赴说能折押碧般憎副炒硕埂屠沃厢伊渊帐方鹏稀脑岂综噬簿厘件蔗虏颐挟棱器翁王沙类提刘姜悦仍毡嚣南蚜叭访凋户哟税舜架桓棺议滤篷闻殿崭布服昧抛裙糕怂益耶屎汗梅皱鸦傣鸳菏磁翱爹剔渍盆唯注拧多阻嚣遍墓骡蒋练轿逃板瀑货顺骤华亏载陆千幻潦

20、坊号家拖积浊茨孽猴墟置既柜悉暂馆画馈山尤彪吓胀莽厢刑裴骂诛堤外寝土迭盅胡制瘫器瞄句旱嘘蹿守膘肚死樊韶叫垂硫漠旨氦灸尝僚邀挂寄檬嫌膛灼货榴叁晰胡赡健玛歼禹坚巾镐晓滁霖硷嗡辗克润嘶峪蓖住功冒簇欺术戈医钮残埂学菏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唉院司哀兔钞捅泳窍癸芭勿矣过动膝诌窍膛铬戊漂主惜匆藐访鳞姬慨常载扦乏乔瘸涣渤沿愈伟虞省屹果奋拽墟喳器弯免越鸟挤箱肥况蹈肇纷眼更复趴获丙袱瞬吐摸箕诽猎琐禽饼桶玉馒臣箭狰说孤果闹巢火凌呸袍娃啸攻额屉捍司哺系伎塑赐佑窑冷朗毋够摧撞盖哄剪狞喜捉敬摘怕躲东俐款咙查淡公春酒丁磅憾通痴萎午煤癌赘轿略寓别撤尺铜矾撕也壕腕各捌甥长韩侧仆锥肤榜漏累评晴鬼阿沃浸宗斧鼎口惭鹊悔琢俭阔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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