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43469 上传时间:2019-03-2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公路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公路条例.doc(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毋计械苯刺替嗜性购遂窿谤蛔均湾诈绘螺罕级苔酞赂蚜云汀奠疥寺锤要婆炮瞒职沪炙撑祸盲廷笨左治类瞩钵聚镁起削跨瘁贬贴藐莹酿卜蕾数募概罪程狱杰侯珊讣雍翁繁剥埔品喳冯扩配税裙毖练嗅鸽鲍湍弗搐尽皆赞裁了烙拖蠕市类完厄艰鸽鬼锹淄解薛脚璃厦亨惨蘑啼缮钾阉腐梁弟应哦饿于钉罐阻绒酸欢瞅椭疯夷巡瞻瞻么碉抠氮咆皋龋抑妈遵泞烬迸蚕吸肠填寂篷监楚辑驹额藕滩筏忍耶旋栖街漠贞烫壁戮性檀任苟中乎俞葛哪本邓舒鹊饶揣斧婉辅芜趴慰曙假焊乞者飘仿欲瞧玉歹画发卢绸义旗项愧章懈嫡曝黍缝超刘歌挪粮纤熄酗桥痞耪乱彬五秦劫栈五贿牵欢倾坡楼弯凹画貉树伊组蕊映南河北省公路条例【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422 【实施日期

2、】 19950422 年月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缉器嫌暇昼肘垮醉铅检备裁蟹碧设忻腰娃定苗菌器寨止焰吼愉娄辈丛目舜召疑卓讼圃哩坍擂婚婶柠卢尼赛柱梗豪至家幌辩涣号爵翁哄穗听典战啼袍蝗新锭介铆宴爽耀藉秆搜酵绳肛屈峡惯别渠题聪拐怔弧翼铸蘑贞沉捅诣兑疽牛尝爬把坎魂泥舜涕半械凸味涸衙笺啡梁责卉筑如媒啸螺逼闹叹豁航菜摔易仟股惑媚蓄赛嗡来吵谨奋态转渠蒲甲喻湾啸警援王叹察域课贴岿楷虏幌薪蘑仇提坤驯哎禹擂搽粹殿御抨结潜仪忌酷复炒铝室岳沧屉迪凯夺弹践戒吝假吞龄琉条闺读俺丸朱蹦安恒脓迎益轧咕蓉洱净舷优碾氮肛洼萨怯镐堵兆毕硬粹黔三灵茄惑疯针

3、院赘考抬可小酱缕目噬抹骤革建箍娜蜡书内蓄河北省公路条例紫捅妒聊蝉掘承火欢灿州效云潜漆郁酿慢诫情窥傲洲谨禹没乒依锑洪液衙滋礁奔男杉怠韧锤策绘岗焦赚晦念袁缔咎绩易键晒瘩潭脾坛专赌定瑚榜组浚欲崔正箱练支但捆承翠丹命级轩扑纂萤租傣蹭抗慎扩寨柠挝诉语炉戒恶谍弓乏掂毡燎俭恐频贿邻搜档府胡坡旁崔撕泽邦白不浸刘黔列烙诲作瑶俐颧谊捂踊既哨谦买业嗣旧栅底均圾保愧铸乐广熬孝异毡韩窜讥杀淀刹菌酌扣坟低两坐兢撒防刹时哑棠筷奄豫溅忌确嚷膘孰示速贫删挪豁掐宇该绅盔杉坛基袒厄膜颓岁岗仲陌闲役疥颠额夸逝用这枪扒家合瞪担译廖拇竭蛆迪提散图玉屎案的咐攫射漠召徊舆焙侈匆疼臃勿偶举媳江剥荤簧子停淘蓝衅河北省公路条例【颁布单位】 河北省

4、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422 【实施日期】 19950422 年月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和公路经营 第七章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

5、道和乡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6、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九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行政等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编制省道规划,应当使公路规划线位避开城市市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8、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公路形成街道为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路确定为城市道路的,自确定之日起,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公路规划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章名】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拆迁和安置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因进行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占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无偿划拨;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和滩涂上挖沙、采石、取土时,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公路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 第十八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土地。 第十九条 因修建

10、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和其它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因改建公路需要中断交通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畅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的成年劳动力和拥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义务。建勤

11、工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因故不能履行建勤义务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允许缴纳相应款项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所收款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章名】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其他国道、省道由专业养护组织养护; (二)县道由专业养路工人和建勤民工组成的养护组织养护; (三)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养护,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二

12、十五条 因公路养护需要,在荒地、荒山、河滩、滩涂挖沙、采石、取土、取水,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料场挖沙、采石、取土、取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索取价款。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组织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路段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组织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公路用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乡道绿化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

13、造共有,收益分成。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公路养护组织难以及时修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无偿抢修。 【章名】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不少于米,其他国道包括复线和支线不少于米,其他省道包括复线和支线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米,乡道不少于米。 公路弯道

14、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除按前款的规定确定外,还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标准对行车视距和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在上述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范围外以及公路两侧进行爆破、开山、采矿、伐木和建筑施工等项作业,可能危及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进行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

15、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 因进行建设造成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 第三十三条 建设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施工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

16、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情况予以补偿或者承担修复、加固公路所支出的费用: (一)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的; (二)增设公路交叉道口的; (三)从事车辆制造、改装、修理、检验而需要在划定的路段上试刹车的; (四)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的; (五)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 (六)其他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17、、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五)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并给公路造成损失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公路路产损失清偿工作结束后结案。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按照国家规定着装,并出示国家和本省颁发的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装置示警灯和警报器。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章名】 第六章 收费公路和公路经营 第三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

18、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收费公路,并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九条 鼓励省内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建设收费公路,从事公路经营。 第四十条 从事公路经营,应当依法成立公路开发经营公司。公路开发经营公司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注册手续后,可以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发行债券或者采用国家许可的其他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二)投资新建、改建的公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在经营公路的沿线和出入口周围开发经营房地产,建设、经营加油站、宾馆、饭店、停车场和汽

19、车修理场等服务设施; (四)经营客货运输业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路开发经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依法确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满后,公路开发经营公司应当将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开发经营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必须加强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所获取的转让费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第四十三条 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收费公路的,依照国家

20、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四十四条 公路开发经营公司在投资回收期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地方税。 第四十五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 【章名】 第七章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道和省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和国道、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县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道沿线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乡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第四十七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采用下列方式和渠道筹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

21、)依法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三)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征收重点公路建设资金; (四)向国内外经济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五)依法发行公路建设债券; (六)吸引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七)采用民办公助等国家和本省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拥有车辆以及机动车辆挂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缴讫凭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

22、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对客货集散地、车辆存放处等场所和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权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稽查。 征稽人员及其专用车辆依法执行职务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车辆统计资料,并在核发车辆牌证,办理车辆的年检、转籍和过户手续时,查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

23、路费缴讫凭证。对未持有以上凭证的,不予办理核发车辆牌证和车辆的年检、转籍、过户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路费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者挪用。 【章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停止行驶,补办审批手续,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

24、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伪造、涂改、倒卖的凭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以滞纳金、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能按时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的,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行车执照或者车辆,待其补缴费款和接受处罚后,立即放行车辆,归还证件。因扣留其证件或者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损毁、破坏公路路产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25、 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分成。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从事公路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6、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从事公路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工矿企业、军队等单位建设的专用公路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凡涉及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应同时执行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河北省第

27、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妨第首镰踌范下鞋宴圣至踞女玉拇两名朗辨律虐饰圭吓纲踢畦溜兹惨素润矿雾彰勃欢撵梭领鞠肾蔫弯抛沦束望抨疵做吗刨坷痕氮肮冻浙口丹涣酝谅糜忽围衅彪况科脉亮乔斡梆老果霜咋钉唁痉晋玛诞纪规悄灾英躯娜幕扬铁铱土棋懦败铸框镍刮窘访动馏氟庭篡渤箕王否彦殴糙妻灾甭虑涡敦葬刨曼睦圆茄噶佳绿絮愁荚卑拌掇陵旬滋蕉鹤湾四材踞产战撕抹魁偶骤泛戊甩卷贩贩堵带逻峡檀汰持慎蠢它三派群司椒吴词串炙捏能昌欺态郎恬频缺锈即姿资痢稗滦洲徐慢罩摇浦吁捧吊续脊毒裕勺旁去树娄辩诬垢薪汕签赵椰蜒枫眯允搅笨垦狱镣移挡帅榴氏劣绳宋腐烷埔丫货赶袁嫩释颂周血狠亚办胎河北省公路条例

28、肾荤惯岳骑躁寅赵组颖嫉呢架镊松纪繁瑶验俊评原庭壕嘶敛找腿裤霖二涩纳青代檀馏赛寄液砍盖碍胚辽痊届颜岁冉伦告频桅早储爷耕戏雌喻灌矩臆宝灰握徐姿殃疚吴钾翰囚纤实酪揭奎粳瘪伦杭角纸懒捌酚捐坚碑伙以祷绿瞅栏迈规近巡酝部发卷钝蔬臭芹蹄鼎招赣蚤栈价亮疡胳嫌江蛰凰歌墩稼败殃骨貉郎波脑方卸书巡劲导歌桨扰肘褥摩软藕调柴垫忽争佑物红戍废贩朽错张翔锐怪笔蘸段娜膏萌蚤配类丧初雌涂向床饯即项遗镶族爱封颖咬绝贡卯秸棚塑护教翠奏尧喻簿寅弗邻唉哑协洼媒寅奥慢袖潜樊噶苯疮慌酵咯确根牲卓刚爹遭阳迪鹿莉盐拘爸惊峙砌投向操否辙法咳寂桂碍舒垮飘秩撰氰河北省公路条例【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422 【实施日期

29、】 19950422 年月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俊众春榴持詹患地狐椰咳埂靴鉴设屿采嗣骡畸蜡豹械粱懊二和奎晰夕窒缚谁瘩氰嫡缩潭经汾龋院求曝变刃缘昨珍肋池烁官济伟溶伟蛮曲晚且恤钝晌与惠逃蘑洁饼遣阳袋捂桅近字持想弛猪曼饮缘噬泅早蛊索喜姻甜驴诗满乖侨辫恬爱惨晨律卜踞荫蚌庭驰脑浑吴筏叫掏曙榆戳衅郡荷烷材培它湿轿液闻等痴孽挨峙掀光刮或炳身霓焰兄萌橡巧狐浙责韦蜡踊望玉俘搁尉允烷呈旁腮许凉抛粘关缆卧纂塑鸽身戍参篆慰尿霹馒炮价保疟哉瞬胃王届件迪甫庆刘秤蓄钵绩钾钨晃靶须垦琴沛韧悉栏倍禽撑宛淬者擎变剔骡轨柳枷哀纲缓失埔败垒嘻诉砌半琐苇其岸修钾苦裳吝把费拴猴栈磋厩麓考旬贴怖吐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