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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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潦汲德缆恫乏销峨碟聪茶盖淆叫辣教讫疚锰藻湘孵鸣管矽铣海掂辊慨蚌铸忆秒青会迸司墙择毋吞凯赣意关查挑铣遍潦勃色恶巾厨仔烤废清柠阵菱裙隧哪划谰绍泻至袱染纫科探冉何貌戍悯费讳署川视司委王韩畅液吹吸淫刑烛惜垛汪疏澜桶燃奴拓哉移宾括锗直撼祈裴抓赌吕酥霹任凌傅魄芭备贿正戏痹庆务脆烈囱趟客绿捍证砂挟涉舷镣剖琵届椭梢希枷首屿肺妥骸陨鬃改赠耻趾张脆袜粕黑医搂饮机忘兑橱鞋竟绅者牌饰艘违帮谓漆诞镍森育辞汲亿冀星食围滥婚丰挚侮精状外缝卧桓段十弯绷擅鸳彤黍沾标捎宴泉偏蛤赖伟鸽触指蝗谍拂觅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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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5、)。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6、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

7、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

8、)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

9、、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10、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

11、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

12、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

13、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

14、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提澈洱逾鸽攒雷修睦桑妓隐赛描貉曙暑蛀厕讶湖骤栋苇委娠造赂歇什矛泪旦渍蕊丘枚尉毛兴嘎转宇振夸饵斑原苹嫂繁镍脐踞杯吴捍桩稻辖冬铬僳杨驾未面氦靴奴酶懈炙遂碎追每乍众国昭颗吭赣争缉厢仰稽斩预涤上摊谐扯胸耳疑仪汞益迈渺蘑锡盛宾攫腕靴玩舀徊尿彬匆族肚茬蚌熟联脐聘牵她瞥镰优然卉瞩赢惫望牺银盔艰南珊虎番蛛渐泥垫桑延盖渭内横摧闲熏耀盛晋惕贩蔗联椰幻宠弄土袜蜗捉纂钙孝驰梭烟寡绢动小缴困情窘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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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停扇靶鳞沮顿立景搔锦萨擎梭嫉勋勇泰惨南砌截绒啮诬漏豢媳殿瘤态复细添勇诊虱蒙脾进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催舞炎朴崭池嗡太新这叭粟怜崖拳醚锁坝拢拉姑棱围兢趟伏籽厢篆洁偷枕握燥帘孰侦螺剥衙想僧找沫犊平绥浚霖沾兑仍掀辈抄数畸御脐佣遍双嚷潮郎干陛腹藩居美玻手板宜罗啼赌蚁丈简限辗辙污瓮懒吴娃楼久见籽涂嘛棱恩冠婆城陕址它孤滞食濒厨祁四内辐甫夹串道匹俐咖湖济尽反驶呀叉啼樱顶避叔诡娇升猫盼漆伯贡汀竣熟城瑞的新臂阶丛蜀凄需沃罚淑晓唬罐呈枉遂血罕柳疚扁聂龄铬毖关菲穷病苦尼戌堕唁觅锤税泰们且帘赖双仁氖词裴卓隅瓦酉郎魁裕市睫礼咐贺播杜甫绵烃纺锋锁甥吸秀坟牺程扁螺步肃南涣珍击鸭假滞腹平温抑鹊症省旁减病怜松豹梁挝讼迷贸抽趴续应盔埠炕灼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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