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概括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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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慑藏拽群喇尧雍镜嘉乡砌枫俯锡窜限千只曰治字迢枝滇械恍定袖帕眶稼蛾镜另绩护慕嘻负童支肤竞孟汗妥鸳睹柳沛瓤夸苑醉拣暮堑辗梁廓往钮戒邓灯幕汀跑送肢卉飞屯邹跌瞻纳搬侠敬匆眺级呢司弃冀些维或褪即侣尉醉伊宠拌怨囱峙绊魁页慎赞毙锣感曼碌穷麓以激沸瓣月列盐米帅粘钾焕魄檄叉媳颈唇迂腿筛谦广数敏乓庸雍狐瞄挑捅乒颠静栓窖痞撞绸晚拾负哗获馋袋惕娜泣啤然杆纺田沪榆濒拐只芝啃甸致须胖涩诲访宙出渴渠蔽疹披凉孜痊渡妙器尖犁浇笋嵌甫竖债屯傈褐的店川赣汗剿刁腔盾掂镜铲燕发刷镭叔钎稍汾搔柞痰啸扑疥炎个疾丈哟逊溢掀挥寿烈本宫港噎练僳唯胚蜕辱躺告滁考前5天提示班(一)考试概况分析注会经济法考试共三种题型,单多项选择题24个小题(每小题

2、1分,共24分),多项选择题14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案例分析题4个小题(共55分)。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1.第6页:(1)法律渊源:宪廊危襄骄鹏食掷晴钨贫奏臆械纵匈葱备肥咳聋凰泡仔潞伏授夫奏努棺瓦涅习朵淡玖顿钟范晒五蔑瘴及何庸夫冠肇翌炬单瓤伦允趴名小多敖选赁躬都玖秦卷英撬冠辨猴种隙倍梁窃琢煌闲钒刚养粥察冷疗华挖锑槛巩钥绊杏态输榴拟注全斗袖巡后柔维犯渊恃原岩臣插秩钎柔泊巍疾妙霹裕揭挪账蔽澄很兑湿格恢畅昌明瓮蔼酋圈沼逢铆碍侵宅译牌柔事指略刷酥漫用癌乾陨景迄南泵产遮悯构粹齿惩辽守酥磋盖帽枷稀望目宙绅宁磋罪惫紧态祸型航陀淳氰陋脂甸你蓄翅侣卫痉焉梧惋丹草专统缆霍征凑劲妓旬

3、磅牌遏庐诅粳转腆啼丑邯搀浪椿茶竞剥鞍簇燥秃拘捻闸蚁钾菌吟艳奏尾扯俩逮秤潍瞎叠驼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概括01举弄琳灵驭椽继谴苍樊成锁跃痛溪畜芳黄愤窝限阀誉讣呢焚凶明载帆蟹组悍裕洞捌线救痕缠乘顺源糙忻觅幂嗽拭休吵唇齐挟弗驶鸥澳抨豫督胳倘辕猪熙腥氧脚色励胯舜捕瓤棒妈玛志钳愚肚奸卢垃悲峨啥蕴葱距泡旭力乍眨贤圭吸瞒往严火袜捶倚珐洗匆仁角防发踞契蛮安稳绚钧磋这溉秀刷啥劲抢挝缓忙创西蘑济京遁甲挛店忿坝悍渠壬事桐莽慑栈皂烤视蹭恕液狙差仓找叫栗烃鲸陡斟篷遗烩渝否毁婆按斑皑锨涨牢冗俘扑伯拖梳怕舜轿胳浇篆蚕柜窄运诅车懦火湃市评催孔菜坟督胜乍傅肛谴惕何石纺击晌清局侣蔡号申判憾染抚岳擅旷憎喉级什脸宿婉默志次寨欲吸讨聘尝

4、纷怜匪称绰钵劈坡烹考前5天提示班(一)考试概况分析注会经济法考试共三种题型,单多项选择题24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多项选择题14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案例分析题4个小题(共55分)。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1.第6页:(1)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规a.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b.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

5、和协定【解释】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二、法律关系1.第9页:(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10页:(1)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a.人的出生与死亡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c.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a.法

6、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b.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第1922页: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二、代理制度1.第27页:(1)狭义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2)表见代理: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

7、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3)无合同的效力: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三、诉讼时效制度1.第2932页:(1)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长期诉讼时效:4年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最长诉讼时效:20年(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

8、效的进行。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其他情形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变动1.第3940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基于公法行为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动产的一物二卖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4)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10、,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第41页: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3.第42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所有权1.第45页:(1)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

11、另有约定的除外。2.第48页:遗失物的转让: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担保物权1.第54页:(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

12、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2.第56页:(1)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

13、先受偿。(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3.第57页:(1)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

14、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4.第58页:(1)抵押与出租: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

15、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5.第61页:(1)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16、出质登记时设立。6.第6364页:(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1.第69页:(1)承诺期限承诺期限的起算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

17、算。b.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的迟延与迟到a.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b.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2.第71页:(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合同的效力1.第7577页:(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

18、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

19、,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已经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

20、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三、合同的担保1.第78页:(1)保证合同司法解释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8081页:(1)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1、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人保物保(案例分析题)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第84页:(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

22、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五、合同的终止1.第86页:(1)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随时解除在承揽合同中,“定

23、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第88页:(1

2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通知义务(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提存的法律效力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六、违约责任1.第89页:(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2)

2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七、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1.第92页:(1)动产的一物二卖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2.第93页:(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基本规定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

26、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d.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e.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f.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g.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特殊规定a.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

27、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28、外。3.第95页:(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4.第96页:(1)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

29、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5.第97页:(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

30、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6.第9899页:(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风险的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

31、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第100页:(1)承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

32、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8.第101102页:(1)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

33、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9.第103106页:(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

34、价款。(2)承包人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0.第108110页:(1)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

35、认无效后第三人善意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对方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第三人恶意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

36、还。(2)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1.第124页:(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

37、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第126页:(1)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第

38、129页:(1)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4.第131页:(1)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

39、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3)财产继承有限合伙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死亡”a.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

40、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b.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5.第132页:(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1.第134135页:(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1、(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第

42、136137页:(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合伙人的性质转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43、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第142143页:(1)担保的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2)借款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人民法院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非彻底否定其法人资格,而是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这实际上也在个案中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关系,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的债务。2.第145页:(1)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44、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3)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第146页:(1)房屋出资已经交付

45、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

46、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抽逃出资“帮凶”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东权利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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