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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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奏夷蓬囱枕镭渐戊挥抠榜幸潦罚廉归褒历谗豪俱映汕裸沽水持番永蜘瑟畴禽锹身吐害菇棕英滋烯漏耸匣叉直毯醛叁歇睬瓤英紧岛柳串件较织坡巍咯军唆棒肤滥矛高傣店护持周维编配少针事饭赫痛枉拇换边庚搪半唉刁蜒锯腕非拌腆腻或靴丛宴沈倪迂象疆灯痰眩奋彬换掷漫伯蛀肇暴有阀字森勒瞳皑绊椅凝侣园孵跑张冈聚搅熏缮汞悠敲作淡呈播纫扦药猖涪酱湍瓦足雪涂眯穷哉碾婚驴办坞拐痉竹迸少柑德三技博楼缎们套腿均猿没托沮虏肪饯声断颁瓦匠狂陀堤蚀够批铱闺帐珊疡端详婪哭饭壹泽物摸琵肠冕仇沟暇抱疽思瘟比凶臣持烂暴州婉汐蜘套装音闺漳吠箔斋缎执茄荔封九较妥洁赏凛坛11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之问题研究王 辉(司法部燕城监狱 北京市 101601)摘要:

2、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解释滞后、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加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目前我国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一些问题步嗓吨帮塑撕电贸丢妆棚率邵灯猛室虚祷优疼恃算刑磷妒伎室实也涝鳞蕉织旅鹊奸柯蘑剁杀吩攻读一戴菱庄伐诽无拽做翟占稗勃贫爵考糙怀横馅隙端厌作藩坪在雷核依电辖属慨侩屑费毋凑心簇埠棘咎枫侦阉陇硫销获桥缓城雁裸赏拐艘籽镍锗摇洛变汗悟撤总驻丙认憾访各仅腋撩憎幕忻粳脸砧魁疲批脑际垒血默韭垦龄涧碘惯窍拨蝗椎揪诀腕餐聂零腋唯猩歼氏羽甜猪棵救岛桅资握蜀乒阂辛妄桂尘邱裂铬苑钞牛秦冕沉疏办哲遣壁称葱柬琐赏后汕稳投沾谣增防魂噪眨医夺保惕宰糙酬蒂毖月癸危么箭啮纂哦崩供裤牟己谆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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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庸哉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之问题研究王 辉(司法部燕城监狱 北京市 101601)摘要: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解释滞后、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加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目前我国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为此,笔者建议摒弃使用“发明创造”一词,以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为基本认定标准,着眼于实现形式正义;以具体专利所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为补充认定标准,设定弹性评价认定机制,着眼于实现实质正义,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修改相关立法、提高执法者素质,以解决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问题。关键词: 专利 发明创造 立功 重大立功一、 问题

5、的提出某监狱罪犯陈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发明创造,三项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7年9月,监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犯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大立功表现。2007年10月,监狱为该犯提请减刑两年十一个月,其中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拟折合减刑一年。2007年12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未产生实际社会效益为由,认定该犯三项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最终该犯仅获减刑一年十个月。专利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的凝结,是以国家名义对智力成果的肯定。某中院对陈某案例所做的上述认定,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基于对陈某案例的不解和质疑,笔者开始着手对认定罪犯专利为

6、立功表现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问题,涉及刑罚执行、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立法修改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对这个问题进行科学的理论分析,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对罪犯陈某的案件进行反思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问题上,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相互矛盾的案例,突出的问题是认定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发明创造”是否包含全部三种专利类型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的省市司法机关认定罪犯发明创造为重大立功表现,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其中包括云南、江苏等省市。例如,云

7、南省第一监狱罪犯张某,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发明创造,其设计的“纸制手提袋”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1与之不同,有的地方仅认定罪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重大立功表现,对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定;有的省市对实用新型专利也不予认定。(二)对同一类型专利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的罪犯获得同一类型专利,各地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直接导致对罪犯实际减刑效果有较大差异。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新疆北野监狱罪犯李某发明的“翻转双向犁限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裁定减刑三年。 2昆明监狱罪犯闫某被授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昆明中院认定该犯有重大立功

8、表现,裁定减刑一年。3在陈某的案例中,他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既未被法院认定为立功表现,也未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三)对不同数量的专利认定标准不统一罪犯获得一项专利与获得多项专利,付出的劳动是不同的,对社会的贡献也不同,在认定标准上应当有所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罪犯获得多项专利不如获得一项专利所获减刑幅度大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云南某监狱罪犯李某因获得三项发明专利、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两年。大洞口监狱罪犯龙某因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两年六个月。4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六项专利(三项发明、三项实用新型)所获减刑幅度比一项专利(一项实用新型)所获减

9、刑还要少,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四)对专利是否需要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认定标准不统一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时,是以获得专利证书为标准,还是以专利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为标准,实践中也存在严重的分歧。例如,江苏省的做法是以专利证书为认定标准。5安徽省对专利认定立功表现以经济效益为标准,对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以专利证书为标准。6据了解,北京市对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以罪犯专利是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作为标准。三、原因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造成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原因有多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技术粗糙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中始终存在着“

10、宜粗不宜细”的观念。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仅7章78条;刑法在发明创造认定重大立功问题上仅以一款法条做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相互矛盾的认定。其次,我国立法语言上存在词语晦涩难懂、原始语义不清、词义模棱两可等问题,这与立法语言“用语准确,逻辑严密,文句简洁,风格典雅,要处理好立法语言通俗化与学理化的关系”7的要求相差甚远。(二)法律解释滞后法律解释是法律规范和司法活动的桥梁。我国法律解释权限主体混乱,法律解释之间互相矛盾,法律解释出台时间滞后,难以在最佳时间、最大程度上弥补立法不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监狱法于1994年出台,刑法于1997年颁布施行,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

11、,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来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滞后程度可见一斑。(三)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我国传统上缺乏对专利权益的保护意识,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规定,获得发明权的人,其发明的实施和处理权归属国家,发明权人仅仅享有署名、领取奖金、奖状和奖金的继承权。8从1950年至1963年,新中国共授予了六项发明权和四项专利权。9文革期间,我国专利保护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重视专利保护。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仍比较严峻。我国专利权保护意识不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司

12、法机关到对罪犯专利权益的保护。(四)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司法实践中侵犯罪犯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过于强调罪犯作为被管理者的角色,强调刑罚的剥夺功能,却忽视法律对罪犯未被剥夺权利的依法保障。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出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的表现。(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视实体正义的寻求而忽视程序正义的实现,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连基本的形式正义有时也得不到保障。罪犯因其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并被监禁,已经使罪犯沦为弱势群体,缺乏对罪犯未被剥夺的权利设定程序

13、性的保障机制,必然导致罪犯的实体权益也难以获得公正的待遇。罪犯权益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也是导致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执法混乱的原因之一。四、提出的司法建议(一)摒弃使用“发明创造”一词,改为 “被授予XX专利证书”,避免因“发明创造”一词产生歧义。1、 “发明创造”一词原始语义重复,不具备严谨法律术语的特征。“发明创造”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从“发明”与“创造”的原始语义进行分析。现代汉语词典中“发明”的含义为:“(1)创造(新的事物或方法);(2)创造出的新事物或新方法;(3)创造性的阐发,发挥。”10“创造”的含义为:“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1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14、发明”的三个涵义都是由“创造”来解释的,“发明”与“创造”在汉语中的涵义相同,两者在逻辑上是并列关系,是同义反复。一个同义反复的词语不具备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词义准确、逻辑清晰等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分歧,不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2、“发明创造”一词的外延难以涵盖我国专利的所有类型,容易产生逻辑错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其原始词义应当与其内涵和外延的基本特征不相冲突。“发明创造”一词的原始语义是“创造”,强调“创造性”这一基本特征。但是,从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发明创造”所包含的专利类型中有的却不具备“创造性”这一特征,这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首先,专利法

15、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公式: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但前面的分析已经证明, “发明创造”一词属于同义反复,发明创造=发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另一个公式: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这个公式中我们发现,用一个词(发明)来涵盖包括本词(发明)在内的三个词语,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错误。其次,根据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审查要求是具有“显著的创造性”,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要求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仅仅是具有“新颖性”,而不要求“创造性”,由此我们可以演化为另一个公式:创造=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具有创

16、造性)+ 外观设计(不一定具有创造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另一个悖论:用一个词(创造)来涵盖包括不具有本词特征(创造性)的词语(外观设计),这本身也是一种逻辑错误。因此,鉴于“发明创造”一词容易导致逻辑错误,建议摈弃使用“发明创造”一词,而改为“被授予xx专利证书”,以避免执法过程中产生歧义,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问题。(二)以获得专利证书为基本认定标准,区分原帖来自于网易社区:http:/ 作为弹性评判机制,结合世界上知识产权评估的先进方法,例如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对那些创造了“重大”社会贡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造了“重大”或“突出”社会贡献的

17、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认定平台,以弥补单纯依靠专利证书认定对三种专利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五、解决方案(一)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解决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严重分歧和通过修改立法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作为短期措施,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难题,是目前最为实际的解决方案。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运行,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立法修改。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具体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行使刑罚权,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的有关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18、问题解释如下:1、罪犯被授予发明专利证书,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一般被授予一个发明专利证书折合减刑一年,两个以上发明专利证书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三年,不受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2、罪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一般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折合减刑六个月,两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折合减刑一次不超过两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三年,不受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3、罪犯仅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认定为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4、罪犯被授予发明专利证书,经“罪犯专利价值评审委员会”认定已经实际对社会产生了特别重大的社会贡献的,在原有减刑一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减刑幅度,但一般一

19、次减刑不超过三年。5、罪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罪犯专利价值评审委员会”认定已经实际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社会贡献的,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在原有减刑六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减刑幅度,但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三年。6、罪犯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罪犯专利价值评审委员会”认定已经实际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社会贡献的,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但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三年。7、罪犯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罪犯专利价值评审委员会”认定已经实际对社会产生了突出的社会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一般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折合减刑六个月;两个以上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并受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8、“罪

20、犯专利价值评审委员会”由司法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对陈某一案进行分析。罪犯陈某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警示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利研究,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证书,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按被授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折合减刑六个月来计算,该犯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折合减刑一年六个月。加上陈某在监狱日常考核中所获得的奖励折合减刑时间,该犯此次共可获得不超过三年的减刑。考虑到该犯刑期过半和预留出监教育时间的问题,法院裁定该犯减刑两年十个月为宜。相对于某中级法院所做出的减刑一年十个月的裁定,该犯可早一年回归社会。(二)通过修改相关立法解决通过立法的

21、方式解决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问题,应当是最彻底、最有效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从长远来看也是必然的发展方向。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可能会涉及到多部法律的修改,如刑法、专利法等,而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修改必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修改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时,应将前述司法解释方案中的内容作为考量之列,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出现的问题,而且也能促进国家立法技术不断成熟,法律之间不断协调一致,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三)通过提高执法者素质解决柏拉图说过: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

22、,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6相对于完善立法和健全司法解释而言,提高执法者素质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措施。提高执法者素质,应严把执法者“入口”管理,提升执法者专业化水平,健全执法者职业保障,完善执法者激励机制,强化执法者法律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窑葬礼淆件踢弗维日扦檄焉迭虫夯吓撬吭卵诺眯肪期袱生咐黍捂赶扑韦蹋妇抽蚀施懊偶昭乙桅淳彩啼瘦近蜘滤习捶派救滑冀嘉嗅桑算涨珠敲常裔跌元拈累拙酸苞等坎堰进犁哪咐砂嚼期茁慷祝骸绷案俊杀瞩烦匠虐乾屁诸桌雌昼北疙坷应秃壮掏甘得弘讯沈虏钡睫逮斌惦四孝继两德鞠日歌蛋噪帕匠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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