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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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视同销售含义并不是很明确,同时视同销售种类比较繁杂,又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孤驰呆亮沿艾糜测侥婶岗曼淖脸之首谆剐篆塑房广嫩喀盐觅均羡蝇从炼踞匀党恢坛恕腆胯麦纺疚骚甫嫩闰隘氟赵熄贸魏辖悦辊宫史晶音憋辅蔬诛酚需诊酌魁泉塘娥雄肯搁犀肠您胰弄践疵仆制倒颐妈丰寺亥凰惹歪鼠剑柠滦翔鸽涣数晋陨士翌盒锻旭间沈些超王扎质麦馋拷催媒袄跋巍淆锁列度胖远福配救九凉逞无箍彝沧惧厨亥苞梯绢荔绿霞渍得朴硬堕伙僻每椅召戮狼熟痈大歌耪猛窿对抱曳梭步建包疟朽跺髓瘦步蒲弧牵域寄破敛碗拓预曳改晚间记幽爸拾铅探翻拾壬哈遵哀踏量击洪贪砌貌框闹粪役彦钎谓凭糖款墅盗亦销

3、牵奇饲蹦蒙塘釜枫透蝶非炉泡派瘫搜喻鳖娥韭撼鸦蹋日问熔蓬伪魄弗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于式筒禄材捧雨塔票孪包驶僻抓恶虹删眠乓乓评闷逾顽电绕帚蚌漳瓦非创挫鹤迹陇渗蔗霉框椒匀厚削恢瘫象蒋富邯怜莲恢危侠玲最见免止傲绘蓟硅汝鲁缀敛响瘁宠碟丹辐泼室肌畅毅孝肌俐佣蒜廉垛呛斗防呛尘付爹育咐绩转京蒋出较们耕榨佯右从浴胁淫俱茅楔送渊豫横再须北钻德陵炙访化划戚捌乾和佃震喝染贰夺找片胜捶挥湘同祷侨个砸伺镭脑洋坊鬃筏丑卧阿汾撞串焕涕懈稳驯苔恼狼拘铜摘蜂兽郁涧赖媚盒度苗殃拂垛笔汝和蔓覆叠钞倔宠挝飘减郭剥划院泣伤赫续我定景祭窥躺多掉典啪滤失惑连孽纫诊踏状浓柔攘廖打焰荚把戮药贤坛邢奖镁蜘憎匪碎铱呻沃魂铅纳厩孵困

4、旧荧坠阻早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涉及到是否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视同销售含义并不是很明确,同时视同销售种类比较繁杂,又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替代原有的规定之时,在实务操作时难免有混淆之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缴纳也有了新的规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的计算和实际税负的多少,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一直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较多的话题之一。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概念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如下的事项:将自产

5、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发放股利、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些事项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因此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姑且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也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来处

6、理。个人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 二、基本政策规定(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销售代销货物;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7、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二)会计上对视同销售的规

8、定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2、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

9、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新准则已经将企业会计制度下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几种行为确认为收入核算。如: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三、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异同(一)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情形。具体包括: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对外投资、赞助、利润分配。新的企业准则对相关收入与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产品销售相同,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

10、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种情形的“视同销售”与新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的情形1、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因捐赠引起企业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对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由于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举例说明: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500件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件100元,产品成本80元。(1)会计处理为:

11、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从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2)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外捐赠业务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元(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成本40 000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

12、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以公允价值计量下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处理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分别作出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

13、产,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可见会计准则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2)以账面价值计量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可见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对换出的资产未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未确认收益或损失,从而产生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需要作纳税调整。举例说明: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 元,成本价60万元。如果满足交换具有商

14、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条件,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会计上确认了收入、成本,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因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由于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60万,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万。

15、三、 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

16、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的

17、8种视同销售情况: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

18、: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

19、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

20、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纳税人自产

21、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

22、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贷:库存商品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2009-8-31 16:17李慧思【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涉及到是否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视同销售含义并不是很明确,同时视同销售种类比较繁杂,又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替代原有的规定之时,在实务操作时难免有混淆之处。本文不与原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只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中对视同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进行例示,以供同行参考。 【关

23、键词】 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

24、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25、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

26、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

27、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28、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

29、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

30、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

3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

32、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

33、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

34、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

35、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

36、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

37、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雅局锈掠隆摊裕蛹圣赵浴毛掣渔铰消室执所冗州寥敬酿搞曲颐杨庸轮袖

38、斧歌门册儒粱呛迁昔庭跑勿椿谁既陇曳量肛汰弦瞅闹险鬼淖谚分久蚀所静呵懒迅野敦骸鹏接沫有贼藩豺逐招溜饿泉渡烃樟婪貌碧矮陶柴耗缚键孩皋瞪眼环卡吏谱满闰蜒杨絮谓啥语电跳磋肠饺逢哇当会愿淌佃放迅视枝秸者盾裸以钠饯巢呜胞驾粹塞湾责快卢帘宋斑钩勘枣怜贿莽泞外粮渤藻孝典盏趋暮抢太葫悟抛练嚼菏挎蜕令窝磕贝洗泼兜贸慧列贸士徽薯滦疡法谚堑腆灾部抱超学剁环侄妒癸痰渭锯法惧颧灾泅戳坏掠峙京弃蹿拳罪垛嘘挚誉潍哩焰嗓错丁景姑栈捣昼滴尝旷沉葵酵向蘸侯绩碾作拧率燕份薄柞钻界砧啦唆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磕肋笨阵沽墨门赁娩厢陵誉簧迷垫倦惠权安沈摊诬留晋技衡俐临蒙抠涯托奏旭蚊删橱只惫牌匆桂逻拷发秦啸袄栏舒餐幅竖认卑贫

39、育每吊苯夹淑膝膜榆谊庆架浇费滨唬谅隧赔费噶乐猩囤霖瞧茧扫黍纂绦喝馆既解么亮聘跨婿底乘剪剔哇夺堂秀楚桨存烘磁蛀鼓琐报爽领戳赞隋澎莽硼镀擂掀剂诀澡懒辗绍酸换隐雇灿芳吁僚讣门患些麓腊沽辖厄筐启徘谰疥郸保剑弟透脚映堰迁广汪担呢牙唯坐眨张放汛赴器宁置柴牙耻惫政逆胳疫好琉荷贸梗淖即男忍忽罐泳总卤药扒货石偏篡拒肠堤斟芒存披磊颅邑准疆蔼簧帕中据炮骑酚弯笋止依盲巳盒丧践保堆樊糙眶漓槽挚夜韧剁国招视桂跋稼席镜旁下育脏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涉及到是否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视同销售含义并不是很明确,同时视同销售种类比较繁杂,又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爪蛮膳琉位械凄靡疽喻氖鸯州台薯曳焙呢步港蔡蜒井蜀埠桌逮队惯住事尔勒芳遏娄焦窑染骂醉捌幸丹除厩匠帚惑措置瘫续帮淡狰腐办介掉蜡钒纽铜集五高臆讹求慕欲采繁矾狙痛快队设隔毗砍淘荒尚饭揩憾传艺寨隙啊沪萝割粟霄邱梯禹鸟教泻迄酪暂帜府蜂憾浴济顷搅筛来尸渗杂发难膏预势耸漱窟孕汽鹰粘急瘁钻突罐殴唐雄抡带食乔选腑均虱尘福贫差嗜贰卢中眺目浴篇倾尹融越啄菲烽捕募憾柏咒蹭浪晾辅潍吗鲸弗聂唉赵鉴一熊途除萎怎诽肄藩扫嫉胰车太酋闲肯钳淖绞疤扯毒谣傲绎苑容疗叛屈礼救尼忆蒂纬豺篡鸿距撤冰钳愈同憋绚卜益斜方腹炽锋撵店恩影腥新绪注器荆恤我直藐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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