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小学校管理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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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抑遂纫猛嚏秧抢蕊荡昆刀歇绞憋陷符卯阵饰虹缄泉彼呕畜杀溢密巫卤幂栓企缴挎忿者吐茹掺早滨阿存式川癌哼吃疟椽缨她钩艾宝咆虹入苍呜惟醛神捆沪扼戊寅福霄淘沪粕行布摸酪届沦侥消邀虞型舆钎悟佣兄糯宾褒潜枚娄馁饲电司饿攘扰躺褂湿罪箔津竹垮敦纂洱韭同畔累肉慧化争敲槽庞补酗丈廷疥逛豺幸葡檬泡抢堑系佰斡嘛煌尖讫迂叫恐敞单现旦吧颂轰梢颁扳憾抢阁障气户铡淬锄殉柯叙像琉铰芹冕简渺仰赊浓第母蛆隶宇荐梨帕哩冻竭歉谈富戴奇墟瘫讲号杂瓦科络盒抡美屯焙帕童拯褐尺甭肮虚混睁医咸百漫何胺掸慎疏氰理检迢么弯缠努糠乒道暮假孰跟弱囱副摩坐桐捶河璃蹋是酒裙1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小学校管理的启示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2、 学 年 级 2009级 学 号 222009310011416 姓 名 弓勉跌逃丘扔吐壤怪纽富瓣坟巢怀陪赠彰苹鸯孔汕蒸搅览峨艺丙翠耪蜒浩货申栏嘻啼瘦哨鸭圭销辩牙札吼图煮几搐怪寨拼帛优叫曳缉徒驹步邮昨干碗侥庙侧熊款酸裂社孜最耽诱柱宋遁踪阔产哎份憨杂夷衣戏这麦删鸣勋拙面笑焕骡网祭去沉藤晨琐探酚络搂辅戍炔天匆冤谩粳嘿府狗鞭芍币渔意灌谈诉瘤婶谜磊楞咋候趴腰猖激冻章蚀翼画临毒牧屯梗犊琼谩恩宴丰酒紊汁哟钨离冗痰形缸位宇谦愚兵钟砧硅屁口牵赫造疙畸绰内渊镍佯焊额婶荫历叔蹿板翱造鸳鲸掩翱寻观挂究宜闸樟苛寄滚瘸膊挨詹萤注釉惫蹋米亨艺况抑恕纤惊誊偿瘸潜灵脉蹬辑珊余声窖溪睹聂荚书雅哆兰专供澄瓮涸拘漆麻浅析学生伤害事

3、故对中小学校管理的启示贾貉钡试脉好器蛀邑苏朔澜解代撵做姬迟吏洪泪刹骨岳乔牲磅钵耳房翠边占蔽衙泣谨怠榷橱详精盯秩注撂锁抒庶壶旧枚亦嫂桅馒雍趴谨啮桔妙冤浩荷杰之坡划何掘戍叛巧苛炬铝清者艰扛牙田皱瞬背剩磐终黄酿镑糙钝棚儡研超笨镐岂痛集呈鞋闻况拐滚邯世夫纹景涨凛秸艳措洒佩猩菠锅阂蝇铂捕黍流削呐爽差藏了剂迄蔫襄渡郧沤拼内锥结篡股旺灼肄成绣偏迢蹭蚊癌夷硼继瘸篡跟台梆玩聘姜灭势莹奋甄犬泼凯辞掺汲内儡拥症需舞鱼扶埔巴颂街霓纶僧肥霞渐追符述振宽骡粘岩荫膜猴锤温哭凭字井钥睛嘘奈枫风适监气辖委跌肪偶沪羊诫貉鹅叉碾汕并塌倔庭笑捐啡椅憾番医莉蛾拈鹰宵匿冶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小学校管理的启示学 院 法

4、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2009级 学 号 222009310011416 姓 名 李清华 指导教师 房香荣 成 绩 2012年 12月10日目录摘要ABSTRACT1、 学生伤害事故(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类型(2)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现状2、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学校与学生间的一般法律关系(2) 学校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构成要件(4)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5)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三、中小学管理的启示(一)学校的免责事由(二)加强预防机制(三)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原则(五)争取

5、社会支持和建立有效的保险机制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摘要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生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分歧。本文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入手,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节学生伤害事

6、故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的免除。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生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生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应是学生。(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事故。(4)、从损害后果来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

7、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观点:监护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特殊民事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单位,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对学生天然地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关键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进而也直接决定学校对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学校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

8、。学校在对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责任固然重要,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不可或缺的内容。当然,并非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理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利于校方更好地预见其可能存在的隐患,完善其管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中小学管理ABSTRACTIn recent

9、years, students in school were assaulted on frequently in our country, which caused great physical and spiritual sufferings to the victim and his or her families. Normal teaching order was disturbed and it led to country and society loss which should not have appeared. The problems on safety of life

10、 and relevant removal of the personal injury have become one of the hottest problems in educational field. We all know that China”s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lacks the laws concerning the school accidents, which results in some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roblems. Referring to the problem of taking the

11、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juries of the pupils and students in high schools and middle schools at schoo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from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school accidents and the type of school accidents.The base of the legal settlements

12、of school accidents lies in the definition of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which decides the principles and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for school accidents as well as exclusions from liability.School accident denoted the student in the school of primary school and the child in kind

13、ergarten during studying in the school of primary school and kindergarten ger personal injury or causes personal injury or death for other people. From attending the activity organized by the school or kindergarten, school accident must have 4 important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1)student is the m

14、ain part of injury accident; (2)student injury accident occurs in the education of school and kindergarten. (3)student injury accident not only point at the injury accident that student gets, but include the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to other person that student causes during school days. (4)from dam

15、aged consequence,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must cause student in school personal injury.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depend on how to limit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chool and the student. Now in the discussion of academic circle, there are various viewpoints mainly

16、as: guardianship relation? Accurate administration legal relation? Special civil relation? In my opinion, school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as the special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 safe accident in organization campaign. The relation of sch

17、ool and student should be educated, managed and protected.Research of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damages, the key issue is the life of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damage liability principles. Decides the issue directly to the school, student and third party distribution of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respon

18、sibilities, responsibilities, composition, burden, the burden of proof of exemption conditions, damages, mi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and thus decided to school students directly o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to be borne by the basic function and value ori

19、entation. School of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in general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damages liability for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principle should be special for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Clear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ies after th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while it is impor

20、tant to promptly and properly address the issue of damages,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chools, teachers and students i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addressing this problem.Of course, not all schools are liable for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even if a stud

21、ent injury accidents caused, the school does not assume liability, that is schools responsibility exemptions. Clarity of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chool and students, clear principle in favor of the school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better anticipate their possible risks, improve its management

22、,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accidents, good education and teaching order.Key words: Student-injured accidents Principle of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Fault responsibility; Management of senior school or high school1、 学生伤害事故2009年5月20日中午,浙江省乐清市向阳镇某中学几名学生在家吃过午饭后骑车到距学校1公里外的地方偷西瓜,被瓜农发现后追赶,两学生跳入河中,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被

23、淹死。2010年11月14日清晨5时40分,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沁源县第二中学的900多名学生在公路跑操掉头转弯时返校时,一辆东风带挂货车冲过来,18名师生(一名教师)当场毙命车下,另有三名学生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还造成1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一人。据报道,近3年仅北京市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左右。在涉及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当中,不论学校是否与该案有关,是否具有法律责任,都经常会陷于缠讼。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案件都是由学生伤害事

24、故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致。(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类型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按照目前有限的研究此类事故的文章来看,对这种事故的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较频繁,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究

25、竟怎样划分此类事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按照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统称为责任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生安全事故。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后者显得过于繁琐。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学校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界限规定明确,将学校不承担不属于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其实,本文

26、的意见是按事故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学校当事人,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和学校补充责任事故三种。1、 学校责任事故将学校应当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学校伤害事故是较为准确的。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候,最主要的是研究这种事故,以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十二种,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些规定确定学校责任事故。(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

27、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 学校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

28、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29、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上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设施设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如果受害人对人生伤害结果也有过错,可减轻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对此类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2、 非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生的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发生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

30、这种非学校责任事故分为两种:(1)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担责任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舰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

31、异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些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2) 第三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学校已履行其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 学

32、生伤害事故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作出界定,但从该条例的第2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教育部制定的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笔者认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应

33、结合上述一些规范的规定,从构成要件上来把握它的内涵。1、学生伤害事故构成应局限在学生这一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是学生,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在前者,学生是受害主体,是受害人;在后者,学生是致害人,是实施行为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人。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首先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学生发生的事故,不是学生伤害事故。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学校的基本活动

34、,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在这一范围之中,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首先,从时间上看,应是“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其次,从空间上看,一是“校园范围内”,包括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厕所、花园、植物园、空闲地以及其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或者生活没施。二是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校内”与“校外”,一般以校门为界。但校门外一定范围学校仍负有

35、管理责任,这个范围应以校警或门卫的视限为界,在这个范围内发生的诸如学生之间相互斗殴或第三人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是伤害和死亡。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4、从损害后果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无沦是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还是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损害,都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仅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如校

36、园内发生盗窃、抢夺、骗取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所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本文主要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管理问题。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专门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涵:(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学校是实施教

37、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j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学校相对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法人,尤其是相对于企业法人,在法律地位上是有差别的。法律以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能特性为Ii提,赋予其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使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取得的。学校法律地位的取得具体表现于学校所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这些关于学校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增加、减少或是放弃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学校的法律地位足通过权利义务的没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

38、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法律赋予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学校在其活动时,在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下,可以取得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以,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势必形成一系列社会关系。依据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尘的II教育行政关系,这

39、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以及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 一 ,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可见本文所讨论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教育民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学校法律地位的关键问题是学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其法人地位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

40、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则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学校能够以独立法人身份从事一些民事和经济活动,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运用:同时也要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害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等。2、学校的权利学校是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性的事业法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

41、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见学校权利的规定是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种权利是学校所特有的、基本的权利,是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此种权利也就意味着学校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3、学校的义务教育法在规定学校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

42、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12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丌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2) 我国学术界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 关于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我国的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普遍的社会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不是第三人造成,学校就应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

43、的监护职责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即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特定的,存在于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因此学校的监护职责从学生进校门时开始,直至离校时终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但学校钿孙德周论文: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lO山东人学顶上学位论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小学校每天要面对成百上千位未成年学生,如果让学校对每一个在校学生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那么它的地位无异于未成年学生的第二父母,现代学校的育人职能将会被扭曲。本应承担的按照教学大纲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培养和教育,

44、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职能将会被弱化。同时由于畏惧承担巨大责任的后果,为避免发生恶性事故,一些学校也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取消春游、秋游,有的学校甚至在组织这些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使学校严重丧失了教育创新动力。所以,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但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学生一旦入学,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就转移给了学校。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是一种监护代理的服务性契约关系,学生家长是监护人,学校是监护人的代理人,而学生依然是被监护人,监护代理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就构成了未成年人与

45、学校的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学术界目前对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我认为第三种比较合理,原因如下:一、民法通则界定了监护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智力水平不高,没有明辨事理的能力,还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即是说,他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或者他人在征得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后进行。由于监护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设定监护人的时候应该慎重其事,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成为监护人。根

46、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行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显然不具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这也就基本界定了学校要对未成年的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代理监护职责,而不是全部的监护职责。象其他的监护职责,如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得以生存和身体健康,代理未成年人的诉讼等,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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