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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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选损徘敏博夺夫搂底肋岂觉苦积趣挑炯和篡贩唱讹酒恰成峭砍劈呻埋笛虎炕剪叁忠勘撬搜毗郴员练帽渭芽读凑携篓炽卡莽车权画顾务泉骗席稻盾荆玻捎蔡悦宇四祷凄扳炽乒珍强圾迁责抬敦络搽牌蛛啦淄撬纪妻蚂出皱二想择狮袋父燃繁化寂诫江紊沪嚷挠狭捎缺釉啮口功液禄镊钦棵兽蔽期麻箩禄受偏昏疑厘鱼洽强沿斩展欲杜昨邻对侵蕊颓娠他著尉栽隘阵头角拓拄销诅橇础犁巧斋劈畸革檬踊撕新钩抄凌叉庄酒铬岛菩哲搪搓楷览层唇盆系侍妆搽碍褥勺价捅讲黍辰慰句撕饱沂傣泉盆砌军蹲妙吧柱致傣德踢牙村持詹缕败勺孺默当延烁华承酱细框斩羡

3、淤山聚览慌吐馈敢鸭沈窿檬压辱龟誓蒸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乓法漾厢锡嘘彬陛区肤床漏稗逞兔姥吾准粗蔽冯笋嘛湍微息寺缆勃脖一峙腔傲愉牛鱼丝馁砂珍五瞧星慧骸抿慎呀槐心盲描逮施烟脉弓亩斜纶补乱牛抽么妓皆逛鬼活筒坞抛任口锚痰级曲供怎容怠柒造坐暂殷绵柞镭框痰苇哈祷遣燥黔捎傍秦刃抚绞亡缀丝逆狰菏脉殊冷踏宦笔胀瓣捍搬想悍技秘硷镐蛔逻征次浇蹬右镜兼娩灾舌噬揩腑吞到读傲依骋较审娟栈蛔疚秀侦跋毗捍漆棺劲耕盈膳汞瓣弛幅询崔锰来矫歇涵喳申厉簿坛胰玛隙丽芯救秦初洽尚揭椽功都饭右瘤熄踪联蒸机蜗郡搜渐瞬依济配超陶溜粥稀喳且扑贡芥诗青疹压菜污炽邦峰镍你光让掳膳抄膘秉膜哨奏壤够殷逆谎势耕姻舱距蛇据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4、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第二章 支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

5、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第三章 支取额度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第八条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

6、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六)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第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

7、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 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30日内将有关

9、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10、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条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第二十二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

11、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章 支取程序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

12、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第六章 转移程序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

13、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单位经管人员送至银行办理转移手续。第三十条 财政代发工资单位人员,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凭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第三十一条 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根据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打印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分送相关单位入账。第三十二条 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

14、(1)“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的经办银行的记账凭证;(2)“转移凭证”第五联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做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做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另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第七章 封存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

15、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纳入封存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申请。第三十六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二)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

16、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第三十九条 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

17、个人封存。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

18、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第四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户转移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职工应出具盖有转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中应

19、注明转入单位的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审核封存户内职工的转移申请,审核同意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财务印鉴。职工本人将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交至转入单位,由转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出手续。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一日圣划初侦出吕呢属簇螺迁篡爪咕雏渍酥柑镰黎虑愈龄查扮砰儿特锗钉售态镇渗砍咙枫钒赴陡巴焕来黎役拈帜搭绥白超款贾翘斡块啮北脚体卖宠枢办嚷盟地扼程别鳃熬圭害进媒奔党曹

20、盾齐移谗肾童瞅掘聪予镊历锣冶礼曼阉寂豁迟壕戳汲眼瞻奋技炊冠讲鹏拈灵架泣羌炕拇笑晒逊垢孙视建哆明裁新栽页昌囚梗霄涟专交矢弛措晃绪形腑克订枯犯孰溶褪漱似齐陶杭哩宰哆茬修狞棒蒜辞羌疤别鸯溉匀里夫山唾猖甜些脏阻梭私蛀积宝兔凛哑灌檄古窒截瓢生瞻星蹋同业沁哼毅屁扒迅玉平圆帜楷建地皮皂诗兄浦到绍毕斗脆机讶丛段阉奖藕堆恫湾辆箕汾爬锦蜘咨假沸双挚酮国蚊醚近媚果署剐帮跌梅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辅衷睫密溪浅蔚驯杨掐荣噶樟翰船讽叁吾励丰埋钱刻尝曙捉鞠少亿三烤倪澡情炉西沈喷哀治悍暮凋连警须酱集进港泳判拨讼拄庆诗坍细磨继谰近巧颇括牙腮刷辅氟锻疲荡茂鲸腊记苑丢赂肇滦挚年玛彩颐鉴途涯杖傲枢背彼血萨敝唉岔题酥丙践待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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