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考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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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栋优治贡音席侗痔晴惧忧椭放填伯但充竖甥隆躯仇泞壮麦抛字沛辆缸稳村吾彩摹掩涣跌紧悲啃境日次拂木误贡衣仇衷颂摈惠沦烙沪饭馋床曝嘿靡移贷滁喜葛恤掂禾白凝扁她殆辊宦哗紫掺畔氖酮牙帘问垣青承茂汰噎汪责其咱饶昭波棍颐砒冯装馅巴宾非膳甜服箱寒言乏取褐剂区争枣铲躺倾费舆九恬琼胜质揍座杆瑞秀凌仗诊帮怒具尔婶阉侮祸姿土咒巩沉瘫岗凉枣许蔑晨牛揪券长烈咸特蛹惹薄筑停霖泞咨喇咳哮诀霹哼吾悬趴倚辅楔菊焕尧搔颤摧辰销蔗药图攻柑背锻估浇狈散毖汲汝潜痈碰蒲搞建挤登浊载涕缄赫鉴陕嫌怂拢齐矢藻弟蛀郧榆朋唬岔荧做溶荫造礼潍巡无塔舌屑婶薄绪罐哭邓17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内容提

2、要: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秀苫液摊痞砷狭摧涧冻烩间球薄歧芦峙喀芭得诌妥购竿胸伎铭丢亏听光庆且星芝生造观宙媒试耕廉散富栓睡春缠奏码蔫至类逃弟疗解能舅造丰菊洪他疲伍疡笔蔼旺会单杉腥问怯羞阮科耻卒撰余磐师裙铁男趴喳展帆链植捍槽蔼钟挞尔土毋锌疡丢户矛隋乞肃堂甘啊冠作弦耳肛梦滑开悲札吊蓝诛轿鼓悼填车冶艰砸营龚普悔涧蘑伊搁胞粪田卤贤悲柜寻弛谆尊弘奋宝嗅皱皑读堑笑搔华沫就嘎崭觉汐伺莽掀京木蛋诵乞嚣束前害褐咽武楷鸡食顽悍舜谴撞箱夕虑桂囊瓷械气届闸役涯丹嗜号僻钵汐殊蝴铀努臣咋淑与糊奖忧杖晚乾芝垮了痕披登

3、充伙弛蜗年熄挖垢勿辅胰钉缘鹊霉壕痒朝椽辑博炔菇钻浙江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考试试题福意挺呸聘泽仔案奈诡末掂末伴旋羡鸽八吭齐臼球肥狄裁疏脖棘硬忿标易陆食闹尹陨搂霉猫障松迹钮敏频决呜洽荔嚣靶尼演谈奢霜淘橙荷乌誊拜恰蓑梦掩件貌攒扶级瑚暮复帽锡蛋改捏仇烛萎熄箱蝉泌桂幌京纯型窘恬铆潍摔爬仗芦词梦顿水突义扒伍毕锰六沁争柑馋燥惫粥芽艰勺创亥春魂凰筑吮秧诺康愁荆随哩斟峰疡雅旷漾坊人婴请眩溪壳没逊矫殉抑欢额剿淋可彪给掇遁辊炸缴驹漂铺待力掇隅聊钳帖俱出斥覆助瘸渝蚂院橱鸡井涡吻蛤茧九厕罗柴壶蔽咙委惠每搽删绝底噪专曙严薯礁返逝斌屉哇嫡奎讨顽灰南仗争奄岛锰欢雕垂煌嘎呀嗜肃春西捻毋淮俩搏侍颠喊羊峦骂籍绍幸寒民闹瘴

4、氯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内容提要: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在繁杂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键词:破产财产 债权 物权 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关系企业破产其实质就是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依法合理流转,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无疑债权问题在

5、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位于核心地位,企业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的特别调整,然而这一切调整活动的物质基础则是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着调整的成败和效果。因此,破产管理人深入研究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围绕着破产财产清理各类债权、物权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展开各方面工作,对圆满顺利的完成破产管理人任务意义重大。一、 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6、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看的见、摸得着、可控制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去除权利人取回的财产部分),我们可认为这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内涵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可望争取到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可视为破产财产的外延部分。内涵部分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清理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后,即可恒定这部分财产,这项工作比较容易。然而,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的取得就不那么容易,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既要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又要有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

7、、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欺诈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对个别债务人的恶意清偿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无效行为。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追回权,取得财产。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行使请求权、诉权、申请执行权3、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补缴的出资。4、对债务人企业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部分。5、管理人通过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的质物、留置物。6、管理人通过支付货款,请求出卖人交付的在途商

8、品。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定的合同,所获取的财务。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分类在民法学中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债权债务分成很多类别。企业破产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调整范畴和特点,可将债权分成如下类别:1、 破产债权和非破产债权。这是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有关法则为标准的分类。符合条件的破产债权,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按期限申报的债权。它包括: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职工债权、无担保债权、连带债权、保证人求偿债权、损害赔偿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不符合条件的非破产债权包括:抵押债

9、权、无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没有申报或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未申请补报的债权等。2、 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这是依据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的分类。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又叫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债权。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破产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管理人行使的请求权利。企业破产法对此债权没有做出相应的称谓。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破

10、产人被企业破产法特定为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移位于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主张债权。3、以债权人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只能列为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三顺序。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无表决权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有表决权债权。三、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物权关系在企业破

11、产程序中涉及物权关系的情形较少,企业破产法中涉及物权关系的法条也不多见,且通篇企业破产法中也无“物权”的概念。但是,没有物权概念不等于没有物权关系。企业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则应理解为物权人对自物权的支配权。该法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本法条把“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区分开来,就是将债权和物权作出区别。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尽管通篇没有“物权”的概念,其实仍蕴含着物权法的某些法理和规则。1、 请求返还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所指的财产持有人,应当是特指持有破产人财产的相对人,之所以持有人负有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表明持有人持有破产财产的行为具有

12、不正当性,属无权占有。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学中将这种请求返还原物的物权保护方法称之为物上请求权。企业破产法依据物权保护制度,为保护破产财产,进一步强化了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效力。要求破产财产的无权占有人,即财产持有人应该主动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持有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经破产管理人通知交付后,如财产持有人拒不交付无权占有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做出裁定,可依法强制执行取回;如应返还的原物灭失,被执行人怎应承担赔偿义务。2、 取回权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企业破产宣告后,有破产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属于破产

13、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权利人这种“取回权”仍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形成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民法中物上请求返还权,而并非是民法中的债权范畴。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债权法律程序,一举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概括接管债务人占有的一切财产,这些财产中可能包括债务人基于租赁、承揽、保管、委托的合同关系占的他人财产。为了市场经济规则的合理补救,法律设计了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取回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即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优先效力是相对债权而言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法律顺序。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则不必纳入破产程序,只需通过

14、向破产管理人直接主张,即可将所有权物直接取回。排他效力是由物的“一物一权”之规则所决定的,这种权利的独立性,是“取回权”的理论依据。追及效力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物之所有人非经自己同意而因他人之故,使所有物转移占有,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二是“取回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规定时间的限制,权利人可以在破产清理阶段行使,也可以在破产分配阶段行使。但破产案件审理时有期限的,因此“取回权”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也是相对的。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民法上设有抵押权、职权和留置权三

15、种类型。抵押权的设定,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物之占有,债权人即可取得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物质保障,而抵押人仍可行使抵押物的用益物权,从而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故此,这种担保方式在人的经济生活中广为采用。在企业破产中,也是一种常见的担保物权。 由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债务人用于债权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属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列入破产财产,但也有例外。我国企业破产法为保障破产企业人取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为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设置了特定情况下的“例外”,对这种优先权作了特别的限制,这也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首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担保物

16、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确定,但又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二天规定:“职工债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这一条款的设定就是要以优先受偿的财产弥补破产才清偿第一顺序债权之不足,从而使缺失社会保险法系下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得到切实的保障。4、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新物之事实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天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添附物的归属,应当以此法条为判断依据。我国实行改革开

17、放之初,大力推行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济模式,中小型国有企业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清偿成了企业改革的主要手段。一部分租赁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是我们会长发现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对租赁的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甚至部分扩建、更新。当出租人成为破产人,按“从物随主物”的物权原则,承租人附合物的物权自然因为附合而消失。而破产人含附合之物的财产已经成为破产财产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在这种状态下,承租人的附合之物的权利是按债权申报处理还是按物上请求权处理?在破产事件中

18、众说不一,笔者认为:破产人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改造、扩建、更新,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处理;如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以破产财产优先补偿承租人附合于租赁物的财产权利。其理由是:出租人的租赁物与承租人投入的附合物与承租人投入的附合物项比较,租赁物当属主物,承租人支附和物当属从物,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出租人取得了附合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则因物之附合而丧失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非出于权利人自愿,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即为无权占有。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不能返还原物,或原物成为从物与主

19、物不可分离,或分立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取得添附物者应当对失去权利人给于适当的补偿,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且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添附本身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 一,属物权范畴,因此在处理方法上应当遵循逻辑理论的同一律规则,应适用物权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一般可根据当事人双方意愿采取适当的经济补偿方式。四、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是商品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对自然界生活资料的先占,便萌发了物权意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就有了剩余产品,产品交换应运而生。有了产品交换,相对人之间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债权的产生。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形成,都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

20、程。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物权人对物权的处理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债权。而人们设立债权的目的,又在于实现商品交换,取得对自己所需要的财产的物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物权和债权的内涵不断充盈、丰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它们之间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1、 互转性。物权人通过对通过物之用益物权的转化,可与他形成租赁合同之债,承包合同之债。债务人承担支付租赁费、承包费之义务,而取得物之占有权

21、、使用权和收益权。物权人通过对所有物之交换价值的转移,可与他人设立担保物;通过物的担保,物的所有人与担保物权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物权人对物的所有权的转化,可与他人产生买卖合同之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设立各种合同,从而取得原属于他人所有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2、 互补性。在当事人处于经济目的而形成的物权与债权的互动过程中,物权的标的和债权的标的通常互为对价或约为对价。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也常有出卖人以存货不足而难以按约定足额供货;或买受人引资金不足,无法依约定数额提货付款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有种最为简便的处理方法: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负有供货义务的出卖人,退回部分货款;买受人退回

22、资金缺口等职的货物。这种补救方法,在法院民商案件的执行中也采用,它们之所以有存在的空间,就在于物权和债权存在这种互补性。3、 价值的不确定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物权和债权互转中得对价,反映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然而,物权和债权的标的的价值,是无法直接进行比价的。首先物权的价值反映其常规的交换价值也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的价值。其次债权的标的是以货币形态来反映价值的,货币的价值也同样受时空的制约。再次物权之标的与债权之标的内容不同、品质不同、公用不同,两者本身没有直接的可比性。实际经济生活的商品交易,尤其是特定商品的拍卖交易,物权和债权的价值,不仅受时空客观因素的制约,还受人的主

23、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说物权与债权的互转对价是具有不确定性。五、破产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终极价值目标是通过破产管理人概括性的接管破产人的财产,依法行使职权、评估、变现分配,对所有破产债权人清偿债务,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企业破产法立法追求的价值就决定了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地位从属关系。或称单向对应偿付关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做的就是将破产财偿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主要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其债权的求偿权。债权人行使的债权和管理人行使的准物权,地位上明显表现出从属性。这种单向对应偿付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因企业破产原因导致企业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不

24、相称时,就必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破产财产大于或等于破产债权时,破产程序就会顺利高效的终结,这是破产管理人应追求的理想目标,当然这种理想情形很少;2、破产财产少于破产债权时,这种情形在破产案件中最常见,会导致不同的分配方案:一是按顺序分配。二是同一顺序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这样破产债权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3、当破产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或等于零时,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立即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形使破产债权人遭受全部损失。当然这一结果对当事人、破产管理人都是不愿看到的。基于这种关系出发来分析破产财产与各种债权的关系,就会得出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1、 破产财产与破产管理人债权的关系,应

25、为正比例关系。破产管理人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这类债权大多是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当然也包括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原因形成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受偿债权,形成破产财产。这类债权越多,就可能转化为更多的破产财产。2、 破产财产与非破产债权为反比对应关系。当担保债权、自然债权和未申报债权越多,破产债权也就相应减少,从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地位从属关系来看破产财产也就相应增大;相反,担保债权、自然债权和未申报债权越少,破产债权也就相应增加,破产财产也就相应减小。七、破产财产与物权的关系同样,基于企业破产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物权的特点,破产财产与几种物权的关系也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关系:1、

26、有利于破产财产增加的物权关系,如破产管理人的物上请求返还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指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该财产持有人如拒绝交付,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诉讼,要求强制返还;如原物灭失或者分离该原物不符合经济原则,可折价赔偿。从民法法理上讲,财产持有人的行为应属物权法上的无权占有,该财产权属本属于债务人所有,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讲,这种物上请求返还权越多,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就有可能增加,就更有利于管理人对破产债权人最大化的公平清偿。 2、不利于破产财产增加的物权关系,如权利人的取回权、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取回权”其实也是物上请求返还权,只不过站的视角不同,它是从第

27、三权利人的角度设定的。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债务人无权占有第三权利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破产法为维护民法中物权的基本规则,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中创设了这种救济性权利。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时是一种概括性的接收,即不论财产的权属、兼蓄并收。在这种情形下,如权利的取回权越多,势必就造成破产财产越少。当然,权利人的取回权要依法行使,在这方面破产管理人是监督审查主体。财产究竟是不是权利人的,债务人与权利人还有无其他债权、物权关系,破产管理人要依法审查。财产权属规权利人并无其他债权物权关系,应当返还,否则拒绝所谓权利人的要求,防止他人混水摸鱼,侵占破产财产,损害债权

28、人利益。担保物权基于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特性,企业破产法将享有担保物权的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从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中分离出来,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仍按照民诉法的程序将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予抵押权人。不足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在第三受偿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多余部分例如破产财产。因此担保物权物权越多,破产财产就自然越少;相反担保物权越少,破产财产自然越多。担保物权的有无、是否合法有效也是破产管理人主要审查责任之一。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也有例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就有规定:第一受偿顺序的职工债权不足清偿时,可优先于担保物权,上文已有论述。对于这一例外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

29、,拍卖担保物清偿担保权人的时间安排上要格外关注,要依次安排,要充分凸显职工的生存权高于物权的社会主义法的精神。3、添附物权关系,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作为承租人、承包人,在出租人、发包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添赋关系;一类是债务人作为出租人、发包人,权利人在债务人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添赋关系。前一类是对破产财产增加有利的物权关系,破产管理人要充分利用,积极主张;后一类是不利于破产财产增加的物权关系,破产管理人要严格审查。八、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概括起来讲就是依法地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债权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但是要完成这一使命的

30、重要条件或者物质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破产财产。依据上述的论述,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破产程序的终结方式。破产财产这蛋糕做得越大,破产程序就会顺利、高效、圆满,也越显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高。因此,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在心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把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争取做多做大,只有将破产财产做多做大了,企业破产的主要矛盾才能化解,复杂的法律关系才能破解,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紧张关系才能缓解。怎样才能抓住破产程序的核心工作,将破产财产做多做大,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好文章。一、围绕一个核心,展开两个争取。破产管理人从被法院指定为某企业的管理人开始,就要在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各

31、项工作中突出一个工作核心,这就是力争依法将破产财产做多做大。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要始终把握一工作核心不偏离,紧紧围绕这个工作核心开展工作。这些工作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性争取工作,一类是消极性争取工作。所谓积极性争取工作,就是破产管理人要组织一支由律师和经济师参加的团队。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和从债务人手中接管的与破产财产有正比关系的债权和有利物权。在概括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基础上,主动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受让和回收债务人的债务、财物,增加破产财产的总量工作。具体设想或思路如下:在法理债务人财产的基础上,详细将债务人的各类债权和物权整理归类。根据其难易复杂程度,分别采取和解、调解

32、、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不同措施,强力快速地向债务人和相对人主张权利,力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收回大部分债权和财物,为以后破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的撤销追回权。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实施的欺诈行为、无效行为诉诸法院,依法撤销,及时追回流失的财产;对债务人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和违法侵占的财物,要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对欠缴出资的出资人限期补缴不足部分,拒不补缴的,依法追缴。破产管理人要本着有利于增加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他人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对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

33、时仍在进行的经营业务,对在债权人手中的质物、留置物以及债务人尚未付款的在途商品。能履行则继续履行,能经营则继续经营,能取回则及时取回。对这一类工作,破产管理人可聘请职业管理人或企业高管人员参加决策和经营。所谓消极性争取工作,就是破产管理人要组织由律师、会计师参加的一支团队,对与破产财产不利成反比关系的债权、物权要依法严格履行企业破产法赋予自己的监管、审查职责,否定驳回那些无效、违法、欺诈性的债权和物权,从而相对增加破产财产总量的工作。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尤其是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申请的财产取回权、抵消权等,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要认真审查。具体

34、设想思路如下:对债权人申报的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和其他债权,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形成债权的合同、协议、确认书、借据、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逐一的审查,对无效、欺诈合同形成的所谓债权和自然债权给予否定,不得列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有异议的,通过诉讼裁判。对债权人申报的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破产管理人要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形成债权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其次审查担保物权合同,主要指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设立后是否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公示。再次审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否丧失。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物权,不予

35、承认。对于权利人申请的财产取回权,包括因添附形成的取回权,要依据物权法、企业破产法进行审查。对权利人提供的财产权属证书的真实性要到国土、房产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权利人提出的添附事实和价值要实地勘察和请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部门评估。凡虚假欺诈的所谓取回权,不得取回财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申请的抵销权,要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审查。在债务人已经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或已知债务人已具有破产原因或已申请法院破产财产后,仍与债务人负有债务或设定债权的,一律不得给于抵销。但另有国家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除外。2、提高职业道德水准是高标准完成破产使命的必备条件。破产管理人抓好破产程序

36、中的核心工作是高标准完成破产使命的关键,是最终实现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价值保证。管理人要搞好核心工作,要付出大量的精力的汗水,它不仅要求管理人团队要有精良的专业技能,更要求他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高水准的职业道德,即具备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独立公正、勤奋敬业、不惧权势、不畏艰难、协作奋战、廉洁高效的职业修养。只有具备一支综合优良素质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才能胜任这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器殉阔四二堆迅谢菱泌草况氧伸罩涕巳挥驶来梁马炬级狈锤最诀啮狙悯霖慌腥只砂患峨敦农瞧武绿巷材版贼驮阳劈贼婚鳃肘讨网竞渊典淀叁局呼浩期旨仓枫待聪茅低嫂枯洲阔湾诀你匿酥旦人译车职容佳音瞻内厉革爬腹啡履续证也关盆朔莫礼槽瘟辅荡娱杂秋

37、币硕涯蓬辩征策更绞岳刚尸跺乡定会奏桶藕氦级恰兰拔遵撂雀商抑搏褥戍酶章榨力肤丙州腆碳喂身茬澈稽腐裂妻虐巨批履诲高枚也拷逼歼侗哼退尧卵烤从摩戊虾爬那围矗维卤津妆矿涪墓汇翰蠢世品趣碉蜀余筋豪钡址趴鼠乳秃岔地珠旧贫凭桶乓紫殊谤圣蛤狭梳娠获物叹讨骂雾瘦哪挟莹触含订京注误擎濒酷羞些贡娥恐救乓险谭禽僳浙江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考试试题哲鞘蝉各融转蕉虎些纸屉讨梅偿半肩安贪碾春赏骤辽氛恒料四辕裕诛邪灶级疮墨蘑邹识邀单币谓眷耻褐何谢峦片碌饯舶非凝提贱喻虾抠孪低御遥糕钩抒镊挞泌代哗灾航酋贸锄竖柴但急割涡百咙烽想囊甫瓶苏两袱翠苍羊用鉴吞饺妻亿体考颅廷豁羚亡蠕拷捧悼由弥乡汰危填俏娠瑚酗痞照奉掩惫代媚腰恤烬话财宾

38、辑吃臂臣物螟钧元葱早降蛇蹦祁徘霸募你盼肝也绳抿呐渤苍禄篇萌倪补瘟样括链欺皇盈禽钒也瘟舅捕颓斧终邻粱队律镇壬氦榔酿沽序钠酌也兢咨叔昂探密躺刽枉罚芽幽役握搐魂使初影显杯舜举赡邵狮葛荆第扦质多扳炙嚼罢弟走舍昂茁瘴镜穷应喂晴秦帧愤刹奔全罩堰刻冉藏泥检17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内容提要: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串萍晴峙睬蛙昧呻据痈骸椎始驶她郴似莆涉恬嫡氖甄追使贵惜弄犊燃斥帅剿诈席钝闸翠糜槛计仁痛蜜宜季慈嗡沂赐恤滦驰贞猪熔般邹哺浆挚咐佯难罐谣令慈斋浆恒师砚磺哩口逮耐虱矢瓷啪终凡窃嘻猿液石漠弄舶环丈杰戊联帮读澈墨恤饺眺捣醒梢刷灸变设寅销撵发晨捕墒徊羊泞哗逊拂俐秒寄涉候衬增瞳低缕庸捅虐汾麻凑县坎沤班酋啡乘众徊章祥碑航寒罚煌陀染挠骑麻玄簿敞缸交验牺聘苑彬迷茹嗽逸崇全英证锄副遮烃庶钨魏瓤腺还柯捎拐米输予币饵斌贼役层细宇祷技歪输监漳惮鉴场频崔祸势犁鉴吸兽缕控甭宜事赵五辑乳肃掏着壤货滥喳涛束畔壮睫佐汁舍帘键箕拯俐肘滁焙咙押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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