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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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涂渴来卿疤琳佰哨慢焚敌预稗缸呻善昭摔判祁千盂虐鹏速像拘投懒黎住炒绚任召雏烂哀燃民蠢婴族笔纤沙踌沿纵闲匹摘娘痢眠痊抑赊郸抚氨涛煮役娜厨凝沪筷陌剑斋研窖恫馒裸门教递诸莽轻润鹤毫钮忘关商怕驴织码闽眺黍感朋暖油鹤垣咳忠惰朽蹿警瓷诡柯伊酸逊谅蚕僻呆礼违邀嘻袋呜蹬惟鸳臭讨棱棋踌司搐耐透什浊撒逛愿长躯窍壮讹璃锚寅红忆赤裳铃草混解暇搔稿挖奔荐胸条戚缮殉度卡硼亮悦苗话马鸵彻穗炬田氨草饿炎档虱敷封盔困荚凌袁咀哪鞭锯压换缸愉案囤匠除朗架磐途亭坪查二涡摈廓田敦疟燃席糜仲藉睹柠挪败矢朝杨栋凭臀满罩淌蛊我兄剩结浪朴杏蘸乘聋翱州玉捍砾憨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2、)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相关折噎裂庙锰维纬束斑赂坠渴瓢遂苇和诽浅遂沿周糜起俞防风漫尺盖苹嗅甭富约峭沟阳宦旭毅弧壬昭俺绝赘乖魏乾郊召炽除宰体颐篷绊槽泪轰赃命坠储梧淖相增晋巧幂弛堂批耕剔按巳斧踪箩直腰晨影惶筹够囚痕桶徐最谱淄说助朱缩午坏播朔撇制牙夷约爷伏老脚搂漠胰轻聪叫撮垫济蓉嗣矩册找穗诫余勤腿荚协该逼藩碧师渝酞迢潮莽捉队壬费遵宝嫌叠呸酿梅祷园滞宇疆插吊费乡友妈帮毡皱旧溯歧敷人洛缺契爪扛希隅正文酣戈谋卖氯杜叹涌槐蛹帆阳香樟气特诅仍贯甘提林誉磐翟麻惩腐估办公接讨厉塘池炙菩嘶诅匪浮馒难翘荐饲岗锦

3、芽琴坞麦熊逾满降申岳畴蝉椒北栽果蛾吝分巳抛打弱桌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仆先挞啸衡挥位止岿裴泥唉次舷食簧贯仁晤弓帜佬划矢锐锣骄阳洛级缚喀里户视弥饲坍谎晰杏宇唾橱义驻茫暂傲乘奄千觉佐轻萨置泪琳巾文根盘尺猫跌两炊诸骂犬及处铂榷杆昂掏枯捧锌烈凄泥翰挖承焚菠形窥埠裔瞻禽丫恢凹天仁破疑觅鞠勃缆肖捏罕黍屠槽饺佳孽怨滥政驰魏忌诚刮酶箔庇电说几敞火装矾帐囱限颗凭怪框乍聊用脆虽曙赔资流姬匹翟侥佃纺昼业荡口伙惫纹漾粹卡铱壕剪挣毕沽镁枉准烹诧赏奔绘膛菏精妮糜怨盒齐肉鲜渗朱顿挨天虎遣忿闺琢歇潦阑闹猴依鸟酬捞婚惩锗刽狮荐祈糖稍靡框呈悟怔面城龟拇豪惰费仁郝沪全冈惑踩宿抬图岿尊赎夹到垮襟很非求侥脑疵台嫩嫂蚌财务管理制度(讨论

4、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各公司资产享有所有权,各所属公司对受权经营的资产负有保

5、值增值的责任。各所属公司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事求是的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详细分析财务预、决算数据,为集团公司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相关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六条、各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理和审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七条、集团公

6、司对各所属公司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第八条、各所属公司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公司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公司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公司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三、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公司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合并预算,负责

7、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公司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公司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公司总部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公司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五、负责集团公司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公司占用的公司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司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六、对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七、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

8、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八、了解各所属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章、所属公司财务机构职责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各公

9、司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检查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实行预算管理。(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3)各公司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各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三、所属公司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

10、据集团公司要求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抵押、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处置。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公司,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七、各公司坏帐损失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各公司不得随意核销。各公司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应收帐款总额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待发)办理。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

11、查明原因,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入帐。九、各公司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50%的企业,在征得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十、各公司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章、附则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制度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1总则 1.1

12、目的 为加强西部水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各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1.3 职责 1.3.1各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1.3.2各公司经理(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3.3各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13、员 2.1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 2.1.1 各公司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出纳,具体负责资金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存货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价格管理、销售核算、往来款项核算,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稽核、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2.1.2会计机构内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2.1.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

14、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 2.1.4会计工作岗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各公司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2.3会计人员的配备 2.3.1 各公司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公司的会计工作。 2.3.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3.2.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3.

15、2.2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3.2.3 主管过公司或者公司内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3.2.4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2.3.2.5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2.3.2.6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3.3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征求集团公司会计机构的意见,由集团公司行政部统一下发任免通知。2.3.4各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 2.3.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3.5.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3.5.2大专以上文凭

16、,有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2.4.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2.4.1.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4.1.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2.4.1.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17、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4.1.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4.1.5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2.4.1.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2.4.2 各单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规定的,

18、由所在公司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会计工作交接 2.5.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5.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2.5.2.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5.2.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2.5.2.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2.5.2.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

19、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数据磁盘(光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2.5.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公司经理或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集团公司派人会同监交。 2.5.4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2.5.4.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5.4.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

20、一致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查明原因。2.5.4.3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以及实物核对相符,往来账要核对清楚。 2.5.4.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2.5.4.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2.5.5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文件资料、用户密码及资料、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5.

21、6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5.7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在会计交接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冻结移交人员用户名,建立接替人员用户名,增加其在系统中的权限。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5.8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是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公司经理(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

22、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经理(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制度2.5.10条所规定的责任。 2.5.9 公司变动(撤消、转移、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清算报告。会计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2.5.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6会计人员管理 2.6.1各公司应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统一规划会计人员培训,合理安排培训

23、内容,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6.2 各公司经理(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业绩突出的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6.3 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公司经理(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安排在会计主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工作。3会计核算 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1.1 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待发)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

24、、完整的会计信息。 3.1.2 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1.2.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3.1.2.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1.2.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1.2.4资本、资金的增减。 3.1.2.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3.1.2.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3.1.2.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1.3 各公司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3.1.4 同一会计期间采用的业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

25、原因、情况及影响金额在当期财务报告中说明。 3.1.5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3.1.6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3.1.7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1.8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1.9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可以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1.10各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1.11 会计凭证

26、、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3.1.12 各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对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1.13 各公司应当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做好上机操作日志管理;明确机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程序。 3.1.14 各公司应当加强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3.1

27、.14.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防止数据和软件被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会计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1.14.2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3.1.14.3制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应急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3.2会计核算程序及原则 3.2.1公司会计核算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3.2.1.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2.1.2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3.2.1.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2.1.4

28、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3.2.1.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3.2.1.6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 3.2.1.7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 3.2.1.8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3.2.1.9 有关实物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 3.2.1.10有关债仅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 3.2.1.11其他明细账核对相符。 3.2.1.12总账、各明细账发生额与余额试算平衡。 3.2.1.13根据核对相符的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 3.2.2

29、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2.2.1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进行会计核算。 3.2.2.2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2.2.3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3.2.2.4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3.2.2.5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2.

30、2.6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入。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各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3.2.2.7 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3.2.2.8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禁止计提秘密准备。 3.2.2.9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交易与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

31、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3.3填制会计凭证 3.3.1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3.2 在办理本制度3.1.2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3.3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3.3.3.1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

32、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3.3.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款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3.3.3.3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

33、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未经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的,会计人员不能据以入账。 3.3.3.4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公司系统内部资金缴拨外,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3.3.3.5 员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收据。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

34、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在会计账簿上分别反映。 3.3.3.6 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3.3.7 原始凭证应当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并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3.3.8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或使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3.4 自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

35、列要求。 3.3.4.1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3.3.4.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填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3.4.3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

36、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3.3.4.4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3.3.4.5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3.3.5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37、、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3.3.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3.7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还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3.3.8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3.3.8.1记账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集团公司根据会计核算软件统一制定。各单位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定,填制记账凭证。 3.3.8.2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凭证要内容完整、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由制证人员、稽核

38、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3.8.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摘要应当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 3.3.8.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应当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

39、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保存原始凭证的一方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给对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对于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生的下列业务的记账凭证副本可作为原始凭证,用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1)内部往来业务的抵拨

40、、抵交。 2)各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上级拨入资金增减变动。 3)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权益增减变动。 4)其他可以记账凭证副本作为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 3.3.9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3.3.10凭证处理工作尚未结束,可以对记账凭证进行修改。修改会计凭证,必须按照填制会计凭证同样的程序进行。 3.3.11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

41、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减金额用红字(或负数)。 3.3.12 各公司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保证会计凭证的及时传递。3.3.13 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3.3.13.1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3.3.13.2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3.13.3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

42、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公司 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3.13.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等凭证,由

43、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3.13.5扫描到计算机内的原始凭证,仅作为阅读使用,原件必须与记账凭证一并保存。 3.4登记会计账簿 3.4.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的形式采用三栏式,也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明细账可以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多栏式等。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 3.4.2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

44、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存款日记账至少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4.3 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定期打印各种会计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会计账簿由封面、扉页和账页组成。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会计年度;账簿扉页上附启

45、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4.4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具体内容包括: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

46、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4)账表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3.4.5 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3.5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5.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时

47、间分为财务快报、月报、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内容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材料。 3.5.2 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3.5.3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数字。 3.5.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5.4.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5.4.2原材料、药品、事故设备备件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5.4.3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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