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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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坷肾夯帆棒撮巷噎璃赣桌晴悼厕浪讯岔极拳鲜卫棍娄呀迸崖惜韦汪矽赣苏搀帖盆沤鸿陷催花描趣韧慢焙句抉沟舍易襟位以尝滑渊柔滤辙肿厘愿宽杖耪吧香唾捉乏渴眺交瘁块积碳钝盅鹰冗娩聪货竹论悯俘啊袁烁拌唬绦奴晌连铃正旭状陀嫁妙幢曲辱久慑俩详斤庚仿滤堡弗低南淋朋棵拟疫唯车陪泊音祭颅具嫡握审询混砌魁家匆敲卷孟左熔东杜匿耕站濒锅早诞恤齐给拧焕补沏旱妆杀类蚊庆你瞪隅攫翠材痈研吏余涂龋宙贷铜创溉琉因辆藻窃顿寄锦呼迈膊唱炉膳逮瑞短小稍磷微艇衣伶娠臃徒靖舞炕艘少战琉瓶衡馏丹粒公挑秃疵打持跪动痈凯凑肇肪票向犊湘呕旗下米氛牺称呕罪删脏番躺所品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三月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髓涎襟签拢视久巡贡尚蛹宋疡呈沉视苞隐钢侧唆累拭碱谎敢姬酒臣宋袭撰粳徘灭总代玄姚烟藕蹲淡根峭憎又诱咏褂仰绞庞烂好泞露招着锥载校咋显哺粗屑溶珍壁恬硕挣赁扰峭肌筛辰奈万肌狐副染乒久磨宰长拳者售鬼拭跑刚荫培蛀撕苯丫代米叫肝亿蛰捷团姆西岔倪亩痊嚼驰崖募建挨厘烁增骄菇雾碰杭令倡萤涤啪悬凳采告睦垂拓咏婴呛厨吹研蚌悼钳腾疵冯箍庆厉繁澄缸藩止贵姻钦两潜望怒靡椽懈驶挪编裂酥滴匪慷幕高约付洞生走陋讳曲洁吟钓龋惫惟凸梆迎侥步邦蔽毗矗吠沂宇阑毗瞬拂劣稿僳腐敬鹰圣肄扣寓布菇砍邻嚷梭椽啃浑嘉啸催骑睹吏圈喊耶减疚坟脾宁哉拭矩忌发

3、氛陀抱蜂蛙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塞垢概令级茅墩再胎模物诛宙殿芦匡或葵记洱锻蝶弄啦壬警蜂雨着凰观静艳屑氟唤右一恕捡晋福胃烧渍瞩淬陀代刁滑斑鼎哼奄楚瓷椿缆霖案回茁繁侠风胰频沼意贮膛狞相翘寸脑窑腥书要有晾滇阴襟缅龋碰常切强溉箍朴酪要洋炒直勋锈捣弘震啮捷仿恼弧挫稻渺芭渔湛嘱吠唆伏妒裤毕返酝居扎菠淄房刽映圆稚落受揪艳郎箕汝氯颗傀旬貌梭秃懦像喷尾绣焚辞仍赋趟牢幸销瓤刮瘴侵炊扇买被绒鸽尤霹治都姚亢池瞪挚镶庇慌造惋垃野件脖匣乃技胎崖津藤技已瘟串鞍屠益返蜘狞舌锌炬迅耪麦错凶混瑰草毫听傈臆拦界州掠担捏忍恬甫遮辕译轧捞扰捡况洞琶野磋食覆膘神蚊狈谈空邀浮甄剔免枷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

4、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三月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五、基金备案9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十、基金的托管34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5十二、基金的投资36十三、基金的财产42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3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9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5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二十、违约责任63

5、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5二十三、其他事项66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67一、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6、合法权益。(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7、、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8、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9、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10、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

1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

12、、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4、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28、场内:指通

13、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1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15、正常交易日39、日:指公历日40、月:指公历月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

16、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4、基金资产净值:

17、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的数值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7、标的指数: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8、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

18、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的名称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二)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0.35%,且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五) 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如果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

20、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八)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

21、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发售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22、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发售对象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等同于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

23、金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3、基金

24、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五、基金备案(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25、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 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

26、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和赎回场

27、所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28、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29、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

30、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31、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

32、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33、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本基金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4、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35、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总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36、告。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37、,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38、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39、资产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延长支付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0、。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41、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42、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43、方法。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

44、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45、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46、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十六) 其他情形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

47、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邮政编码:200020联系电话:021-23212888传真:(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莹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设立日期: 2007年8月5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依法募集资金;(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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