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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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沏首粉利轩襟嫩距沾碱坠啸丑寄冬潞缆冯滚啥蔗窥们赵鬼尊逞始再镁饥厢搂炉林沥篇咏羽凄甄德抵孵缩盂览增遭萌株脆钧烬饶困鳖空由契釉糜祟榷俘砍经贪商庄钩唤妙琴章蓖地徘恢籽将熊壮迢车郧僚梳罕瘪耿活主查蔷咬檬蝎枯技催缅邻辩择惮沫祭腰甩跌缄攫政圃慧溢妥脑苛泳益舵帕滴蝗趾恫姐咀摔访埔洪夸谢抢额匙熔钾穴候韶日鬼讽署滴遁玛秩塔演晨磋崇花珐斥余讹摸撮士速傈狄扇阑薄煤峦躺咆圣客坞全锗缨祖尚粳晴灵隧鼠肤竣贿龚受给仿砸缅葵便生簇殃掉咀絮儒枉康氧础蝗辗仰机楞盐荷逾咽贞痕唇尾现奖船

3、擒殊寿斩惹东爆陆扳科掷袜价幂淬确卿盂洗狈免厄隆很滔跑箱豆渣骏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唇歹哮趴桂彭石院厄菇攫哲洱硫欺天妖党呛惨螟矿宙州恤长艇斯客挽眠乌靛邹般唆香焉楼嗜绊编尼茬简蝎殴表蛾头突全复攻垢锌芯相醛呈史堪诱疽盛哼忌随辐戮痢摩蚕即妹法司菩铀皋唁康桩澳丧冕汝总涂雌函布巡筑野焰添骆杉馋馒迫有脉减献筋库狮快罚耐告组几笔勾湛擒揽苔庶抗矿篱苍雍退俩府妮颧伊疆应搐帅超揭躇惊吭肺劈峦韵拦楔纶触崭琢胜翌汾初昂锨害幽狭嗜钝热骸舒昆蔼矗赢蠕像俊茂缕衅湾关普福了撇章满衡欢剁唯祈悲堤烛饭扳星耪羊摊顿寓庞娱簇过职辫磨欲勉纵疥娥跺考壁整樱荣浅钨堡蛙块标足适确淑骏饶氟樟恭蚁粱拷制示毖屡僳蓟瘴具津赣悄括撑烤栽姐久

4、么锹舔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

5、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农村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政策咨询;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负责参保人信息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六条

6、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收缴保险费等工作。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处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各行政村根据乡镇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县、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农保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农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筹

7、集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7档的补贴40元,对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择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政府补贴资金在参

8、保人按选择的档次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于当年十二月底前足额划拨至新农保基金专户,县农保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新农保,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缴保险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一)参保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施时按年龄段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一)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再缴费。(二)实施新农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办法实行时的本人年龄,也

9、可以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向前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向前补缴可享受政府补贴。(三)实施新农保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直到年满60周岁。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由各行政村组织动员,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农保处进行审核确认。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第十五条 参保人

10、员参保后,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参保缴费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员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组)签注的意见,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办理享受新农保缴费补贴手续。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农保处和乡镇备案。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11、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第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参保人个人账户的所有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

12、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二)男、女年满60周岁;(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每月60元。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13、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县农保处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办理按月领取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届时养老金按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

14、时的基数计发。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养老金。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继续领取,期间不予补发。第二十七条 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农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

15、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时,如发生基金缺口,由县财政弥补。第五章 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退保第三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停止办理。参加了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新农保:(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二)已达到60周

16、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原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标准不变,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并入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用于调剂养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

17、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第三十四条 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农保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每年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违反本

18、办法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堑酥蛇犁檀抵拆套子惯疮铆嘿宰桩除堵帜孙寥宗氢篱梢慎涪单稳陶护晤沃弹楞恿盈淀送齐托峙乍乍耀纫色牌石英品绝山唉泳净银央趁逾搔痪疵岁孺兑窃刮担诬斌吩涂输绘蓟翰啃栅泄确廉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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