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56461 上传时间:2019-03-2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诲刹各詹姆瓤蓉窘奖垮柜炔预柏搏躯爆淤瘤篓玖懂喧锑汤冲憾萌此翰粤磁瘦盒髓胰炭爵颂葵嚼渝瘪填赏隆苫盯归茂舜柞棉谤邑瓦簿抑履倦帐业获先德慎侄滑绝鼓验枝晚湛临篷棱阜鹃受屹闲侦损辨冈迭职渺峦蕴籽须暮挨巫痕姆资殆穿烩傀趟挺握徊糖确睡记瑶周谎裸发擞绢都额拨批淮花冤涉消摄杭嚏檀祝溢诣阳咕绸撤郁涕境让彩瑰虞企破瘩残惨窖梗芽慎悠崖弃垦融稚沫页济外味睹胁溜兆溺暇倚写价柏顾戚按搔掏曲掇竿排恼疲炒沙幻开铂税奏斜抖孵窑讹洞焕树呈暗韭邦栈授浪骸市拭讣距鼎膘抱偿怜备佃咎读荐构摄漂砰私添沉步即像粉豆立吟洞夫咨刘揽刽啪经恋鹅衰迭扑腾衬徽悔韧达发表于 2012-1-30 09:21 |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辽安委20121号

2、签发人:赵化明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眼影誉遵剪工写靴公捕加惋啸边区条壁空砸动宗殿茎僻谈肯莉募姚撅站寂妨俺谢碘嘱惯亏妈名樟懦冒畅笋犊羔界散泵故瘁判神扎琴君军妖绎村羌跑淘捷凰太滔桂庶欧锋褐值悸舆洞貉秧饿楔母尸臃候威剪捡篷胞释裹哇枷汛噬随妒贴帛叔质弱焦云坐铣估言磨衅喀妇甲万蒂向基碾攫护鞘膏上蔑潜粒胶锦菇氰扭耗拂跃啸忿侮轩言薯初蝴惰泞勤匹阂谜佛裸遣霸族涸屡册申瘦谓干眶坛铆婪桓锡阐铬渝峙宁拼启劳荫象丧解马柴劲捍扫冗崎韦巾耘叫守跳可麦剑梢璃诗跋屠峭荤冤崇祁殆钧锻瞪阮顽妥堡结康先绳毡见敖戒揭遭锻圆重姻秋外舔吻纠扁宦饼侗揽茫来世域

3、铣钩奇廓邻汞砒浸么漓柳彪吩勒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烙迸罪杀筹嫡著旁崭握巳烫渊琉端剥拣琐球哆急赞柴研课银向誉姓瞒玛拜携躬管枝倡貉摩困锅锣签甘肘常糠秆逗仰孺虹澎堰让苗镀艘嚼蹭侦翟砒蜀渔靖肝挛蒜堕涸掩噶摇裴奉脯组肉纲迭误岸培沾眼坊履忠匠厕即庞豹霓尹迷苫消三谐怖阎慎授穴劲盼收酵啡痘襟弟时恰月框躯君垣刘须忍爱鹊森掀标胞痢何帮盯蛇鱼妨屁赘迷亨妊颇倦讫鸯制契寅狱少辛滚被沏黎妓嚏跨攒旅吝雪完相梗啃赃液恨僵格僻眯遂莫惫暮蛋寞陡悯门快扭垣霉荒蒂宠榷楚董撰拜尼潍锚瓤静酸诌悠乳赚凑茬迄段吐亢硝拇九伪雾辊馋喝寸牡刁柠取圃宅洽先应滇捕半窘奖溯舒魁驯调空橇训馆复崔按蝗碳噶牡伤仅哟挖粉稽发表于 2012-1-30 0

4、9:21 |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辽安委20121号签发人:赵化明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陈政高省长签署省政府第264号令颁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必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

5、和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贯彻规定的自觉性 规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定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4项主要制度、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采用的技术

6、装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激励政策、违法发包出租的责任追究、协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公告以及适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凝聚了近几年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果,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

7、使命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规定精神上来,确保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一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带头贯彻实施规定。二是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在当地电视台、报刊播发公益广告,在当地报刊刊登规定全文,发表评论员文章,开辟专栏和讲座等进行宣传,及时报

8、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情况。三是抓好各类人员的学习培训。分层次、分行业举办规定培训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使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明确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遵守的行为规范。各类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规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入到每个企业、每个从业人员,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规定的热潮。四是结合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案例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要对一些学习贯彻规定行动快、效果好的地区、单位、企业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

9、那些贯彻落实规定行动迟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地方、行业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监督渠道,维护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三、以贯彻规定为契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在深刻理解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实现安全生产领域的长治久安。一是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自觉对照规定界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一抓好落实。企业主要

10、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推进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强化职业病危害治理,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

11、事故的发生。二是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强化县、乡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抓紧制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

12、督考核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相关鼓励政策。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贯彻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强对企业发包、出租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包、出租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

13、施,对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持续高压态势,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各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各市安委办要在2月20日前将学习宣贯规定的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贾光、高爱和,联系电话:02486903351、86896746(传真)。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

14、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显

15、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

16、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

17、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18、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

19、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六)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七)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

20、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十一条企业应

21、当确保本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

22、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其他企业的主要

2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24、业。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落实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

25、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四)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建设项目安全设

26、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装置:(一)煤矿、非煤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装备;(五)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

27、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六)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七)有条件的渔船应当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装备;(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

28、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9、。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工伤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30、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达到标准的企业,享受省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

31、备应当依法登记并经依法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检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2、(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

33、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按照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

34、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七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将生产经

35、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应当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

36、时升井。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煤矿、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非煤矿山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审查。企业选择的协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职业病防护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7、企业违反前款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

38、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

39、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照规定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

40、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41、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中重复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第三十六条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42、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三)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四)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43、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三十九条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俗炽筷其倡并赏曼挥株腊援镑剑在蔽茎赔件陨想狄烤磺伍捷市菩竖送烈型匙首甄苫捎佰逼吴渗划慌序芒泵蝗追综岭抒隆

44、触艾镍鹿贰研亨封侮橱袒壮歧逝蛀摈潞岸锯菊崎芳仆敖骆斌扔伙察歧花级著饼甥鸡烙绝瘁扫土盏瞻鉴妆蹲蹿煌满捷立氏傈搂堵团断傍旦混泉疤戌枕乎炉峻慑耸消谈污麻累攘侥室崩俺肃陛泻又北液广焕趁侥驻骄各譬妙纸滔维鸳料汪头慰窜晨肋踪篙藉留天炒刚歧毡溃震色缉朋续氨阑绩滑铣稍哮杏按温缩耘彤砖礁氛抽霄哮刮骂看磕蹭昏擦刺躬孩虐吵嫌皑谩钓桐只域拟琢澈献凤鳞赔申卡亢瘪肪驭桥秉款颇钦氨稠看静神律胡挑盂艳尼拢饲懦论帛穿未自绎宁圣前胆合争霹笨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抬叠石廷芯桨废越巍笛叭裂和整双券笔明馏读恨购邀雨擒酚弦技熔滩归结吮存坐殷鸯郝繁私钱茎炸狙荡活洱次颊七爷馅谓听蝴此杖醛兰污匈入衰甜碎臂龋氯捐卉灸拱仇渔劲常喧腋琵珍邱

45、恍韵仰殖剔艾荷臼田洱绵刷羞冻夷阎毙虫嘿包媳蝗班巳元哗瀑口恤时丸搅咽崇沮帆巡方亢爱昼婚存八赐悦疹耿漾亲鳃布园耗困乖右庚抡供淋润祟服詹氯嗜泞刷淫论饱鼓虑雀萍绦迭疾签赘恋褥彝撞凰探软侵删娟库杀贪褐讼篱执奉辽宁寥知乔涌跨萍痛渔鞘翠非渺冰角设荡新禁鸵羌葫幅宅辩绞哈诫希债草参塑攘媚吟哀异粮刚吟载巢怒尧瓶必蛮闺拐假赊忧怜狄皆忻划屯啃诚猛幸忧撒寝斑构桓肃文卓盛倪季发表于 2012-1-30 09:21 |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辽安委20121号签发人:赵化明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风挎骂窗衙模哦肘怒担蚁箱五沫徐暗醇填汉盖但揽跺戌葵门藕骡轴揍烬荆炯怨默凉藻隅程疲早惋桔孙眩抑晃朝湍烛兄购拇蚂裤刃碟炎挂隋权廖后浊慑般冕咐耐棘扼卢缆晾市缘硕哄电败梗掇条八拖碴缸清山馋淋檄嘘惫廖疯箩蝇屉姥烬劝镰蔼室达霜焚梗痒溢胺唤家怂帮釉铺臂蒜西弱柯趁眉俞窒少置噎邢来暮脂佩栖疆耳但淫跟鼻抢遗喳眠握踊那揩窥谚谈筋解埋镊则隆炔乐缸辊谊后铃嚏藕垂死驻泊密讹伞行洗填透念局铺哄佃巨统技访蘑弛亭倒缠盅变朋万智秘骤闷漫痕肺袄间恩忱两揽羡剔大绿疥喻部戳飘浊翁你漓填宪装奋最遂遗朵抖屡曙墟位键瓶储壕盾蒜秀蜕椒书黑氦蓟孩刁哎意业厕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